近日,吉林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等十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旨在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社会救助职能部门的工作合力,实现救助效果最大化,依法切实解决救助申请人的实际困难。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救助范围及各部门主要任务,强调全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要注重协助配合,并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经初步审查,认为可能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及时将调查核实情况移送同级相关社会救助职能部门。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要依据政策规定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给予社会救助,并及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馈社会救助情况。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在办理社会救助时,经初步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为切实提升救助水平,《意见》注重强化机制创新,建立了联席会议、信息反馈、事中事后核查、社会协同救助、宣传引导等工作机制。明确要求各职能部门强化工作责任,加强沟通联系,跟踪办理结果,及时将办理情况相互反馈。同时针对救助人员实际情况,邀请律师、人民调解员、社会组织及爱心人士等给予必要的法律服务及心理慰藉和疏导。(记者 刘中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