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发文促进债券信用评级业发展 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提升评级质量
发布日期:2021-08-13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在债券规模逐年增加、违约债券时有发生,以及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进入中国之际,我国信用评级行业需要向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面改革,为此必须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严格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督管理。

在前期征求意见基础上,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2年8月6日起施行。

《通知》通过十六条举措,推动信用评级行业更好服务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债券违约事件时有发生

近几年来,我国债券市场规模逐年增大。

据北京市债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费安玲介绍,2020年我国债券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57.3万亿元,较2019年增加12万亿元,同比增长26.5%。截至2020年12月末,债券市场托管余额为117万亿元,较2019年增加17.9万亿元,同比增长18.1%。这其中,无论是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等各类债券,发行规模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今年以来,债券规模更上一层楼。央行7月19日公布的金融市场运行情况显示,截至2021年6月末,债券市场托管余额为123.6万亿元,较2020年增加6.6万亿元。其中,地方政府债券托管余额27.4万亿元,金融债券托管余额29.4万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托管余额29.3万亿元。

与此同时,债券违约事件也时有发生,将以往不太受关注的信用市场评级机构推至风口浪尖。

据北京市债法研究会副会长兼债券专业委员会主任张远忠律师介绍,目前国内具备证券评级资质的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大约有十家,主要有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公司、联合资信评估公司等。2019年,十家机构承揽的债券产品9561只,出具评级报告的债项共11269只;2020年二季度,评级机构共承揽债券产品3978只,出具评级报告的债项共3843只。

费安玲认为,从债券规模与时有发生的违约暴露出的情形看,我国资本市场存在对信用评级业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信用评级方法较为粗糙,信用评级体系标准的科学及严密性仍待提升、评级公信力被频发风险事件影响,以及我国信用评级同国际知名信用评级机构相比缺乏竞争力等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五部门合力强化信用评级业监管正当其时,其最大的意义在全面规范,促进发展,提升竞争力。要将十六条举措,落到实处,切实提高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

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

《通知》第一条即提出,信用评级机构应当长期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要求评级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要在2022年底前,建立并使用能够实现合理区分度的评级方法体系,有效提升评级质量。

据北京市债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陈景善教授介绍,我国长期债券信用等级分为三等九级:即AAA、AA、A、BBB、BB、B、CCC、CC、C。除了AAA、CCC级以下,每个信用等级还可以用“+”“-”来进行调整。最安全的是AAA级:偿还债务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而CCC级,则意味着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度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环境,违约风险极高。

刘俊海说,国内有些机构在评级时极不认真,甚至做出过AAAAA级的评级。他认为,评级机构作为中介机构,必须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坚守独立性,对债券发行人的偿债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估报告。

《通知》明确,评级机构应按公司法要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鼓励引入独立董事保障监督职能的有效履行。应当健全信用评审委员会制度,保障信用评审委员会独立性,维护评级决策的公正、客观、独立。

要求评级机构应强化防火墙机制,完善并严格落实隔离、回避、分析师轮换、离职人员追溯等制度,有效识别、防范和消除利益冲突,确保评级作业部门与市场部门之间、评级业务与非评级业务之间的隔离。

费安玲称,在新证券法施行后,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机构的设立,均从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向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而且,依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设立评级机构,删除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的强制要求、删除了评级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数量强制要求,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评级机构的准入门槛。

这意味着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机构从事评级业务。在这种情形下,对评级机构加强内控建设的要求就显得极为重要。

《通知》要求,评级机构应强化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建设,加强评级全流程和全部员工的合规管理,严禁收受或索取贿赂。信用评级机构实控人、股东以及信用评审委员会成员等均应当维护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根据监管要求充分披露评级方法、模型和评级结果等相关信息,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依据《通知》,为保障评级机构作出恰当评级,发行人、征信机构等应当积极配合信用评级机构的尽职调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及时提供评级所需材料,不得干扰评级决策,不得影响信用评级作业的独立性。不配合,将导致评级作业无法继续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信用评级机构将暂停或终止评级,并对外披露。

对违法行为“零容忍”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认为,信用评级是债券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关系到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大局。

在费安玲看来,信用评级有两方面作用。对投资者来说,通过债券信用评级可以减少投资者的风险。债券信用评级会带动对债券违约风险概率的分析,并通过向债券投资者披露发行人与债券的风险来保护投资者利益。对于发行人来说,一般资信等级越高的债券,越容易得到投资者的信任,能够以较低的利率出售,由此降低发行人筹资的成本。

刘俊海认为,评级机构作为债券市场的“看门人”,加强对其监管是监管部门的应有之职。首先是理顺监管分工联动,其次是坚持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

当前,在五部门各有其责情形下,《通知》提出,要加强监管部门间的联动机制,凝聚监管合力,逐步统一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准入要求,联合制定统一的信用评级机构业务标准,在业务检查、违规惩戒、准入退出等方面加强监管协同和信息共享,提升监管效力,防止监管套利。

同时,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质量和全流程作业合规情况的检查,对评级区分度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随意上调评级结果等情形进行重点关注。对买卖评级、输送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蓄意干扰评级独立性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信用评级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周芬棉)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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