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联合印发管理办法 建设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1-09-16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本报讯(记者任文岱)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保障“双减”改革任务落实,主要从招用条件、招用程序、从业禁止、行为“红线”、监督检查、处罚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

  《管理办法》明确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要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职责;要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教学、教研人员还应为人师表,仁爱敬业,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管理办法》强调要依法规范劳动关系,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招用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特别强调要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从业人员结构性要求。明确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首次提出建设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触碰“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损害国家利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歧视、侮辱学生,存在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等11类行为“红线”且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审核后,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进行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从业禁止条件。机构不得招用两类人员,即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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