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1年11月22日(星期一)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水利部副部长魏山忠和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黄祎、水利部政法司司长张祥伟、水利部水资源司负责人杜丙照介绍《地下水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国日报记者】
《条例》对地下水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 黄祎】
谢谢你的提问。刚才魏山忠副部长在介绍中已经讲到了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自然属性和生态功能,与地表水相比,地下水更新慢,易受污染,而且污染以后短时期内难以恢复。所以,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条例》规定了严格的制度措施。为确保这些制度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用重典治理环境违法行为的要求,《条例》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大对违法当事人的处罚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条例》在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做好衔接的同时,着重从六个方面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主要涉及地下水取水工程安装计量设施问题,地下工程建设问题,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取水工程封井或者回填问题,利用岩层贮存石化原料或者有毒有害物质问题,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问题,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问题。
二是加大了对监管主体的问责力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地下水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超采范围扩大或者地下水污染状况未得到改善甚至恶化、未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是多措并举强化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多种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按日最大取水能力计征相关费用、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等处罚方式。同时,《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谢谢你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