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SCI年度报告(12)|2021年CLSCI商法学发表情况与统计分析
发布日期:2022-02-10 来源:法学创新网

编者按

  2021年的CLSCI期刊发文情况,中国法学创新网在采纳法学学术前沿团队统计报告的基础上,继续委托其团队结合往年法学创新网的统计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更新和核定,最终确定了2021年CLSCI期刊发文统计分析报告。现由法学创新网和法学学术前沿联合发布。如发现有数据信息不准确或评价不妥之处,请发邮件至:zgfxcxw@163.com 

公司法学研究一枝独秀
多部商事法律迎来修法

——2021年CLSCI商法学发表情况与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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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是2021年CLSCI商法学论文发表情况与统计分析。

  2021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84篇(2020年是1938篇)。其中商法学140篇(2020年是111篇)。除中国社会科学、中国刑事法杂志外,其他CLSCI均刊发了商法学论文。鉴于发文单位众多,为便于阅读,今年我们将不再具体列明这140篇文章的名目,而是侧重于展示商法学学科的单位科研实力布局,因此今年的统计主要展现发文量在8篇及以上的单位及其作者(详见下表),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商法学学科发展的分析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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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度高产作者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3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李建伟教授(7篇),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6篇),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5篇),北京大学蒋大兴教授(4篇),西南政法大学吴飞飞副教授(4篇),中国政法大学刘斌副教授(4篇),深圳大学朱慈蕴教授(3篇),华东政法大学钱玉林教授(3篇),中国政法大学张钦昱副教授(3篇)。

  有部分学者因所在单位未在本次高产之列,故在此展示其论文发表情况:

  北京大学蒋大兴教授在《中国法学》发表了《公司法改革的文化拘束》,在《法学评论》发表了《论公司/组织法上的类型转换》,在《清华法学》发表了《合意型股权变动的法律结构———“多重买卖”与股权变动预告登记》,在《当代法学》发表了《走向“合作主义”的公司法——公司法改革的另一种基础》。朱慈蕴教授以深圳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法学研究》发表了《公司资本制度的后端改革与偿债能力测试的借鉴》,在《法律科学》发表了《中国公司资本制度体系化再造之思考》,在《法学评论》发表了《“资本显著不足”的适用与研判:理论、实证与规则》。     

  (二)年度领域研究热点与趋势

  总体观之,2021年度的商法学研究呈现出更为强劲的发展劲头,发文量较去年的111篇上涨了29篇。就研究领域而言,公司法依然是商法学者关注的核心,在如火如荼的公司法改革进程中,可以预见,这仍旧是未来几年学界的研究重点。与此同时,商法总论、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信托法等其他商事特别法也有长足的进步,呈现出百花齐放的研究景象。对比去年,商法学研究也主要是在具体部门法内展开,公司法、破产法是研究重点。

  具体而言,从发文单位看,中国政法大学以35篇的发文量居于领先,也是所有发文单位唯一超过20篇的单位;第二名的中国人民大学和第三名的西南政法大学发文分别为14篇和13篇,第四名的华东政法大学发文量为8篇。对比2020年,发文量最高的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发文13篇,其他依次为西南政法大学12篇、中国政法大学11篇、北京大学6篇、中国人民大学5篇、中国社会科学院5篇。

  从学科分布看,公司法发文占据统治地位,详言之,中国政法大学的35篇发文中有24篇为公司法主题的论文,中国人民大学13篇发文中有12篇公司法主题的论文,西南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发文中也各有7篇公司法主题的论文。这体现了公司法处于商法学科的优势地位。破产法今年发文量较上一年度有所增加,其中,中国政法大学发表了4篇论文,为该领域发文量最多的学校。证券法的发文情况呈现分散发文的样态,多家单位均有至少1篇的发文量。在信托法方面,中国政法大学有2篇论文发表。保险法领域本年度只有4篇相关论文发表。

  从发文作者看,本年度发文3篇及以上的高产学者共有9位,比2020年度多了7位,2020年度西南政法大学赵吟副教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王建文教授均发表了3篇。具体而言,商法领域本年度最高产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的李建伟教授,共发表论文7篇,其研究领域主要为股东和股权领域,在公司资本、商法总论、公司治理等方面也有所涉及。中国人民大学的刘俊海教授紧随其后,共发文6篇,其研究集中于《公司法》修改的整体视维,涉及股东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公司社会责任、与其他部门法的互动等。中国政法大学的赵旭东教授教授共发文5篇,其研究主要聚焦在公司治理领域,包括经理的定位、控股股东的规制、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北京大学蒋大兴教授共发文4篇,其主要研究集中在公司类型转换、股权变动的法律结构、公司法改革等。西南政法的吴飞飞教授共发文4篇,其主要研究股权转让合同、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以及决议和法律行为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刘斌副教授共发文4篇,其主要研究热点为公司清偿能力、董事责任范畴、公司类型化研究、公众公司的法律地位等。深圳大学朱慈蕴教授共发文4篇,其主要研究聚焦在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资本显著不足”的适用等。华东政法大学钱玉林教授共发文3篇,其研究主要聚焦在股权转让行为、《公司法》体系的重构、商事主体注销登记等。中国政法大学张钦昱副教授共发文3篇,其主要研究领域为破产法与反垄断法、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破产歧视等。

  1.《民法典》视野下的商法基础理论与商法总论。

  2021年的研究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则,《民法典》编纂完成、沿袭并重申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下,重思民商关系,如范健《中国〈民法典〉颁行后的民商关系思考》。二则,商法内部自身的体系建设成为重点,如赵万一《民商合一体制下商法独立的可能性及其实现路径》、王建文《论我国商事权利的体系化构建》;还有商法内部各部门法的协同与关系,如郭富青《论公司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立法协同》、张钦昱《破产法与反垄断法的异化与共生》。三则,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引发学者对商事登记制度的思考。四则,聚焦商法基础理论中的具体制度,如商事习惯的司法适用问题、我国商事权利的体系化构建问题等。

  2.各具体部门法。

  (1) 公司法依然是商法研究的重中之重,占据全年商法学论文发文数量八成以上。

  2019年3月,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式启动公司法的修改程序,这意味着中国公司法又要迎来一次较大规模的修改。2021年12月20日,公司法修订草案已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其中,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在如火如荼的公司法改革中,商法学者们就中国公司法如何改、怎么修献言献策。具体研究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其一,关注公司法的宏观制度改革。《新华文摘》2021年第15期转载过三篇公司法研究的文章,其中均涉及宏观层面的公司法改革,分别是蒋大兴《公司法改革的文化拘束》、冯果《整体主义视角下公司法的理念调适与体系重塑》、刘俊海《新〈公司法〉的设计理念与框架建议》。这种整体主义视角的审视,可以有效避免公司法改革过于关注具体制度,而忽视公司法整体的联动。论文多强调公司法在总体制度设计上回应急剧变革的社会现实需求,基于整体主义的立场和功能主义的视角,全面尊重和鼓励公司理性自治,提升公司法的可诉性和可裁性,优化公司组织类型,重构公司立法体例。简化强制性规范的效力识别规则逐渐成为学界共识。此外,公司类型及其分类规范的立法设计同样引发了学界的关注。其二,关注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支撑性制度之一。公司的运营一刻也无法离开资本,资本同样支撑起了公司人格的物质基础,关系着对债权人的保护。2021年的研究主要涉及公司资本的体系化改革、公司资本的前端控制,如李建伟《授权资本发行制与认缴制的融合———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及公司法修订选择》;以及公司资本的后段改革,其中最主要的讨论围绕公司偿债能力测试展开,如朱慈蕴等《公司资本制度的后端改革与偿债能力测试的借鉴》、刘斌《认真对待公司清偿能力模式》等。此外,对公司担保问题学界也有一定程度上的持续关注。其三,关注公司治理机制改革。公司治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是调整公司内部各个机构、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涉及公司三会、董监高、经理、股东、职工等。公司治理问题应该是公司法改革中最为关注的话题。从宏观的制度设计,到具体的问题,学界对此都有相当程度上的关注。具体而言,主要关注的话题包括董事范畴、董事义务与董事行为的约束机制,经理层的法律定位与制度设计,中国公司治理的股东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公司监督权力的配置改革,公司决议行为的效力、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等。其四,关注股东权利保护机制。股东权利,包括知情权、分红权、表决权等,对这些权利的保护一直以来就是公司法的重要话题。2021年的研究主要涉及对大股东滥权行为的规制,股权转让行为的属性及其规范,我国类别股创设的法律路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与效力,股东知情权、分红权等权利的实现路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问题等。

  (2)证券法成为除公司法之外其他商事部门法的领头羊。

  2021年的研究主要聚焦证券虚假陈述与内幕交易问题,具体涉及虚假陈述中中介机构的责任问题、我国《证券法》域外适用规则、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问题、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的规范问题、内幕交易的规制问题以及投资者保护问题等。

  (3) 破产法研究紧随其后。

  自2006年颁布以来,企业破产法即将迎来首次修法,各具体制度得到了一定讨论,关于实质合并、预重整等制度的问题也有发文。随着2021年3月实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也迎来高潮。关于个人破产的理论建构、立法条件是否成熟、具体内容等,均有发文。此外,关于破产法的域外经验也有涉及。

  (4)信托法的研究让人耳目一心。

  本年度信托法的研究以探讨信托法的独立性为主。强调信托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以及委托人的独立性进行探讨。其根本上是对信托法作为英美法系的舶来品在我国与本土民商法制度的融合与协调问题。能否在缺乏英美衡平法传统的我国,存在信托关系作为信义关系,探讨信托财产结构兼容于我国的可能性。学界还关注了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问题以及信托受益人的诉讼权利等问题。

  (5) 保险法

  本年度保险法的研究仍主要集中在保险合同法领域,对于《民法典》实施后与保险法相关规定的衔接问题,尤其是保险法作为特别法的特殊规则。如何正确理解两者之间的差异并掌握法律适用尺度就成为学者研究的当务之急。从保险的道德属性再到安全义务的体系重塑,强调保险作为风险控制的工具作用,作为社会稳定的调节器功能。

  (6)票据法本年度无论文刊发于CLSCI来源期刊。

  3.新兴经济影响着商法的发展。

  当今世界,正在经历一场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商法作为创造财富与规制经济之法,必然也有及时迅速地作出应对。从粉丝经济的法律规制、数字经济时代股东积极主义、平台经济中的平台经营者责任,到数据信息财产法律属性探究、开放银行数据共享中的信息披露义务、跨境电商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再到智能投顾投资者的保护路径,无不体现着商法学者对新兴经济的关注,用商法强调的效率、创新、进取拥抱大数据时代。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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