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SCI年度报告(14)|2021年CLSCI刑事诉讼法学发表情况与统计分析
发布日期:2022-02-17 来源:法学创新网

编者按

  2021年的CLSCI期刊发文情况,中国法学创新网在采纳法学学术前沿团队统计报告的基础上,继续委托其团队结合往年法学创新网的统计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更新和核定,最终确定了2021年CLSCI期刊发文统计分析报告。现由法学创新网和法学学术前沿联合发布。如发现有数据信息不准确或评价不妥之处,请发邮件至:zgfxcxw@163.com 

认罚从宽话题热度不减
企业合规改革研究逐渐深入

——CLSCI刑事诉讼法学发表情况与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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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是2021年CLSCI刑事诉讼法学论文发表情况与统计分析。

  2021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84篇(2020年是1938篇)。其中刑事诉讼法学192篇(2020年是211篇)。所有CLSCI均刊发了刑事诉讼法学论文。鉴于发文单位众多,为便于阅读,今年我们将不再具体列明这192篇文章的名目,而是侧重于展示刑事诉讼法学学科的单位科研实力布局,因此今年的统计主要展现发文量在10篇及以上的单位及其作者(详见下表),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刑事诉讼法学学科发展的分析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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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度高产作者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4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四川大学左卫民教授(5篇),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4篇),北京外国语大学郑曦教授(4篇),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周新教授(4篇),江西财经大学谢小剑教授(4篇)。

  有部分学者因所在单位未在本次高产之列,故在此展示其论文发表情况:

  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在《比较法研究》发表了《论协商性的程序正义》,在《比较法研究》发表了《企业合规出罪的三种模式》,在《法学论坛》发表了《论企业合规的基本价值》,在《中国刑事法杂志》发表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北京外国语大学郑曦教授在《中国法学》发表了《刑事诉讼中程序惯性的反思与规制》,在《比较法研究》发表了《网络搜查及其规制研究》,在《当代法学》发表了《刑事诉讼个人信息保护论纲》,在《东方法学》发表了《刑事司法中的数据安全保护问题研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周新教授在《法学》发表了《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活动》,在《比较法研究》发表了《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在《政治与法律》发表了《论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在《中国刑事法杂志》发表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江西财经大学谢小剑教授在《中国法学》发表了《刑事职能管辖错位的程序规制》,在《法商研究》发表了《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程序“相对二元化模式”提倡》,在《政治与法律》发表了《讯问录音录像的功能发展:从过程证据到结果证据》,在《中国刑事法杂志》发表了《审前未决羁押率下降:基本特点与成因解析》。

  (二)年度领域研究热点与趋势

  2021年,22种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简称CLSCI期刊)均发表了刑事诉讼法学科论文,发表论文总量为192篇,约占该年CLSCI期刊总发文量的10%。其中,三大权威期刊(《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共发表论文17篇,具体为:1篇《中国社会科学》、6篇《中国法学》、10篇《法学研究》,约占三大权威期刊发表法学论文总量的9%。

  2021年,来自61家科研单位的135名学者在CLSCI期刊上发表了刑事诉讼法学学科论文,平均每家科研单位发文3.1篇,平均每位学者发文约1.4篇。从高产作者的年龄段分布情况来看,“60后”2名,“70后”2名,“80后”1名。与2020年相比,高产学者的人数与发文数量均变动较大。2020年,发文量在4篇及以上的学者共计11位,共发文58篇。其中,发表9篇论文的学者有1位,发表7篇论文的学者有1位,发表6篇论文的学者有2位,发表5篇论文的学者有2位,发表4篇论文的学者有5位。此外,2021年,博士生独立发表论文共计7篇,约占据该年刑事诉讼法学科发文总量的3.6%。

  2021年,61家科研单位的学者在CLSCI期刊上发表论文,平均每家科研单位发文3.1篇。超过此平均值的发文单位有16家,占科研单位总数的26.2%。这些科研单位2021年在CLSCI期刊上共发表论文132篇,占论文总数的68.8%;在三大权威期刊发文12篇,占论文总数的70.6%。

  从具体情况来看,其一,中国政法大学依旧独占鳌头,发表CLSCI期刊论文的数量达到32篇,发表《中国社会科学》1篇。其二,中国人民大学、四川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地位进一步稳固,发表CLSCI期刊论文的数量分别为14篇、12篇和11篇;其中,中国人民大学发表1篇《中国法学》、1篇《法学研究》,四川大学发表3篇《中国法学》、1篇《法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发表1篇《法学研究》。其三,北京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势头强劲,发表CLSCI期刊论文的数量均为 6篇;其中,北京大学发表1篇《中国法学》。其四,北京外国语大学发表CLSCI期刊论文的数量为5篇,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山东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均为 6篇;其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各自发表1篇《中国法学》。

  从发文主题来看,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2021年主要呈现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热度不减、企业合规改革研究逐渐深入、监察体制改革研究仍是重心和大数据证据领域研究逐渐兴起等特点。

  “刑事诉讼法治的现代化是刑事诉讼立法和刑事司法良性互动的结果。促进这一理想状态达成的因素很多,其中最为关键和最为重要的是先进思想观念对刑事诉讼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指导。”回顾2021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新兴科学技术与司法理念不断冲击着传统刑事诉讼的规范体系和理论框架,我国刑事诉讼面临的是发展机遇还是反思契机成为理论研究无法绕过的话题之一。2021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与趋势,主要集中在以下五方面:

  1.认罪认罚从宽研究热度不减,反思论占据主体地位

  2021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核心命题仍是认罪认罚从宽,相关论文共40篇,约占该学科全年CLSCI期刊论文总数的21%,成为2021年度刑事诉讼法学最热门的研究领域。从研究内容来看,相关论文主要聚焦于:(1)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包括被告人的律师帮助权、反悔权、上诉权和被害人的参与权等;(2)控、辩、审关系问题,尤以检法关系为主;(3)量刑建议问题等。

  自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先后经历了试点探索、立法确认和司法适用的三个阶段,始终占据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地位。2021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核心命题仍是认罪认罚从宽,但相较于之前研究明显呈现出“反思论”倾向。“矛盾”与“化解”、“冲突”与“调和”、“新解”与“重构”、“误释”与“重塑”成为今年认罪认罚从宽研究中频频出现的热点词语。可以看出,认罪认罚从宽在经历了制度正当性争论、规则解释争论之后,学界开始通过描绘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悖反现象,以更宏大的研究视角对其法理基础、实施路径进行理论反思与重新阐释。这种研究立场将认罪认罚从宽的讨论重新拉回到价值层面之上,如有学者认为,适用于对抗性司法程序的传统程序正义理论无法有效解释协商性司法程序,应基于诉讼主体理论、理性选择理论和功利主义哲学理论发展出协商性程序正义;解决认罪认罚从宽实施矛盾的关键在于“提高程序正当化水平,协调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关系”;调和认罪认罚案件中控审冲突的思路是“正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激励性价值”;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在于破除“权力主导”的路径依赖等等。

  与此同时,认罪认罚从宽的研究内部也形成了“权力调和”与“权利保障”的二元区分,前者通常以“法检冲突或控审构造”为研究起点,辐射出诸如“量刑建议的精准化与高采纳率误区”“法官参与控辩具结活动正当性”“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等具体命题,“合宪性调控”“控审理性沟通”等理论成为学界解决上述问题的智识贡献。后者以“权利保障”为视角的研究则覆盖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被告人、被害人以及辩护人等多元主体,其中如何保障被告人的“反悔权”,如何处理“上诉权”与“抗诉权”的关系,如何明确被害人参与认罪认罚的限度以及如何界定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成为“权利保障”视角下的热议话题。总体而言,认罪认罚从宽主题研究的生命力依旧旺盛,研究者以认罪认罚制度带来的协商性理念、修复性逻辑为改革契机,力图借此机会提升控辩平等原则的诉讼地位,协调控审双方的权力冲突,从而有效预防和规制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惯性问题。

  2.企业合规改革研究逐渐深入,研究主题交叉性凸显

  从发文情况来看,2021年,与企业合规研究相关的论文共17篇,约占该学科全年CLSCI期刊论文总数的9%。从研究内容来看,相关论文主要从制度构建、实践观察、域外考察等方面重点关注以下问题:(1)企业合规不起诉问题;(2)合规的模式问题等。

  企业合规作为一种重大的法学交叉课题,近年来受到多个领域学者的广泛关注。2021年4月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了第二期企业合规试点工作,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一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在短短一年间企业合规制度发展迅速。与之对应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也逐渐深入,呈现出以合规不起诉和与之相配套的合规监督考察制度为主体的研究格局。2021年刑诉学界关于合规不起诉的研究基本上承继了先前研究的争论,陈瑞华教授总结的合规不起诉八大争议问题则完整描绘了当前合规不起诉改革的研究对象。围绕着上述问题学界对“合规出罪的正当性基础”“企业合规检察建议”“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分别进行了细致研究。检察建议与企业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之争的热度逐渐退却,上述模式之间的利弊探讨逐渐被缩限为“修法成本”的预估与考量。目前学界提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立法建议、增设企业合规特别程序等改革建议均有待后续通过试点地区的实践适用来予以检验。与之相比,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关系再次成为讨论焦点,如有学者以“合规高成本论”论证针对小规模企业应建立专门的企业认罪认罚,合规计划仅限于大规模企业的观点。对此有学者认为合规高成本论所依据的事实是存在的,但得出的结论却是不成立的。在合规成本投入方面,大型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可以建立规模和复杂程度不同的合规体系,而不必寻求大一统的合规管理模式。

  如果说合规不起诉研究尚且还限于探讨检察机关的刑事司法职能,那么合规监督考察制度研究则明显呈现出学科交叉性。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9月3日,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学界对于企业合规改革研究也迅速由合规不起诉转向合规监督考察制度,具体包括四大理论问题,即合规监督考察制度的适用条件、合规整与验收的标准、合规监管人制度的设置、合规监督考察制度刑行衔接的基本问题。最初学界还是倾向在刑事诉讼领域内研究合规整改,如有学者从刑事证明角度探讨有效合规的标准及其证明责任,主张我国宜采取审慎证明模式,适度激励企业建构合规计划,并防控司法激励被滥用的风险。但随着合规监管的实践复杂性日益凸显,仅仅依靠刑事诉讼理论已经难以有效应对合规监管问题。对此,学界开始从领域法学的视角探索合规考察与验收问题,如有学者提出,应确立以对象条件、证据条件、公益条件、配合条件、合规条件、补救条件为基础的合规考察适用条件;有效刑事合规的基本标准应当包括预防机制、识别机制和应对机制三个方面十二项要素。企业合规整改究竟是应通过建立体系化的合规管理制度还是仅针对犯罪原因进行专项整改成为当前理论研究的热点话题。

  3.法典时代刑事诉讼法亟需完善,监检衔接问题突出

  法典化是近百年来中国法学研究的重要命题。202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成为我国新时代法典化浪潮的开端。在刑事司法领域,之前备受关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也于2021年正式开始施行。相较于往年学界针对刑事诉讼法条文的具体讨论,今年不仅出现了以刑事诉讼法典化为研究对象的主题探讨,整体研究视角也明显更为宏大,《刑事诉讼法》与《立法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修改模式、刑事诉讼法与刑事政策以及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体系化等主题的研究均为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典化提供了理论智识。第一,在刑事诉讼法典化的构建上,有学者提出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框架上的弊端集中体现在“分工负责”背后的职能化立法思路,应以审判中心原则为基础构建一个统一的刑事诉讼法律框架。有学者则着眼于法典编纂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认为应在明确刑事诉讼法典与司法解释效力位差的基础上,将部分重要司法解释的内容整合进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的法典化必然牵涉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有学者针对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修正案模式进行分析,认为该模式难以满足诸如人权保障、程序整体流转性的应然要求。未来修改《刑事诉讼法》应坚持以修订模式为基础,以制定准立法式的司法解释为补充。第二,在司法解释的规范性和法解释学的运用问题上,有学者从遵循立法原意的角度出发,对《高法解释》中的关键性变动进行了深入分析。有学者在刑事诉讼法与刑事政策的互动中,提出刑事政策可以为法律解释进行合目的性指引,刑事诉讼教义学应发挥限制刑事政策过度适用功能的观点。有学者则以构建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学体系为目的,探讨了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主体、对象、原则以及具体方法,让沉寂已久的体系化刑事诉讼法解释学再次进入学界视角。

  2021年以刑事诉讼法规范为主题的研究不仅着眼于宏大叙事,对一些具体问题也进行了深入讨论,其中监察与司法的衔接问题逐渐升温。监察体制改革研究仍是重心。从发文情况来看,2021年,与监察体制改革研究相关的论文共16篇,约占该学科全年CLSCI期刊论文总数的8%。从研究内容来看,相关研究较多关注监察与公安、检察的衔接问题以及纪监融合问题,包括管辖问题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问题等。自2016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来,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但刑事诉讼学界对于监察程序的关注度逐渐降低。这种研究趋势的形成可能源于之前刑诉学界提出的诸多改革建议和理论分析模式时至今日依旧具有解释力与批判力。对此,目前以刑事诉讼为视角的研究基本上聚焦于监察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分工、衔接问题。第一,在管辖问题上,学界重点关注互涉案件、共有管辖权案件以及移送案件级别管辖等问题,有学者分别针对互涉案件和移送案件级别管辖提出了以监察管辖为主,分案管辖与主罪管辖为辅、检察体内循环方案等方案。有学者认为当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管辖出现竞合时,应检察立案侦查管辖优先。第二,目前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已经成为制约监检顺畅衔接的关键环节。对此,有学者认为该问题的症结在于检察监督与监察监督的关系不明,应明确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调查的法律监督地位。有学者则在历史流变中提出了“监察独立论”作为检察提前介入监察的理论依据。

  4.技术赋能与正当程序的矛盾初显,规制论成为共识

  与西方国家对人工智能持相对保守态度不同,在我国近年刑事司法实践中,人工智能涵盖刑事审前程序、定罪程序及量刑程序,几乎实现对刑事诉讼流程的全覆盖。有学者将我国刑事司法中人工智能的发展总结为“发展优位模式”,主要表现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发布系列文件,推动人工智能与刑事司法的融合,将创新、发展刑事司法人工智能作为主旨,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规制基本处于缺位状态。与此同时,2021年8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网络与信息法治领域迈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刑事诉讼应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成为学界亟需给予理论回应的重要问题。在法律规制缺位与权利保护需求彰显的双重张力下,包容性规制论成为学界探讨相关问题的共识基础。

  包容性规制是将技术赋能与技术赋权进行有机结合,维护司法正义、保障基本权利,补足既往基本权利保障不足的缺环是包容性规制的出发点和着力点。例如针对远程审判有学者认为应在传统正当程序理论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对于技术因素的理解变量,使得司法正义在技术应用场景中外化为相应的开发准则、准入机制、权利保障体系和技术应用标准。对于AI法官运用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应从数据和算法层面切实推动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构建相应的司法伦理规则。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保护则应通过赋权和设定义务的方式实现,具体应当对信息主体赋予前提性权利、程序性权利和反制性权利,适度引入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原则与机制等等。在保护程序主体权益、促进刑事司法技术有效运用的双重目的影响下,以规范刑事司法活动为核心的技术正当程序理论和以社会认同、职业伦理为核心的司法伦理规则共同形成了刑事司法智能化发展的行为规制理念与司法人文止境。不仅如此,科技发展也为反思我国既有刑事司法制度提供了契机,例如有学者提出司法对科技的应用也可能导致不少司法人员对鉴定意见存在迷信心理,应强化鉴定意见的审查机制、完善司法鉴定的体制与程序等等。

  5.证据研究聚焦于基础理论,证明模式仍是争议焦点

  2021年刑事证据学研究依旧展现出其对传统理论的反思性和对新兴技术的包容性。在证据法规范体系的研究上,一方面,《高法解释》的颁布为学者从体系化视角审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提供了契机,有学者从历史性和共时性的角度对《高法解释》中涉及证据的条款进行整体分析,并提出了刑事证据规范体系化的改革构想。另一方面,有学者以证据性基本权利为讨论对象,以证据法求真与求善的双重功能为背景,阐释一种新的证据权利义务观。在证据科学研究上,有学者在总结刑事诉讼认识论实践效果的基础上,提出了将认知科学引入刑事诉讼法的刑事诉讼认知论。与此同时,学界对区块链证据、大数据证据以及人工智能证据的性质定位、审查判断等问题均给予了相应关注。尤其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刑事证据法学研究中,基础概念和基础理论的阐释与反思仍占据着重要地位,例如有学者先后针对“证明责任”“直接证据”提出了诸如“建立客观—主观证明责任体系”“放弃对直接证据证明力的迷信”等新的阐释路径与观点立场;有学者针对重新梳理了证据客观性的概念、功能与理论定位;证据属性的层次化、证明标准的规范功能与证据标准的实践发展也持续受到学界关注。

  相较于刑事证据研究的多样性,刑事证明则仍聚焦于“刑事证明模式”的传统争论,并引入了以“经验法则”为主题的新探讨。在刑事证明模式的研究中,学界对印证证明模式的反思或更新仍未结束。有学者认为印证证明模式不恰当地扩大了印证的功能范围,但是未能做出令人信服的理论阐述,存在理论不足的问题。有学者提出了“证明模式作用维度”的概念,主张印证证明应以“整体主义证明模式”为改革方向。有学者则提出了以“自然生活历程事实”为证明对象,融合核心证据与补助证据,容许或然性推论的综合型证明模式。综合型证明模式的提出很大程度上汲取了“最佳解释推理”的理论营养。同样以“最佳解释推理”的证明方法为出发点,有学者则选择论证其与印证证明的契合性,主张我国应以印证为条件,通过相应的指控策略、辩护策略和裁判策略来实现最佳解释推理。虽然学界关于印证模式的讨论已经持续数年,但可以预见的是,在信息技术与刑事证明不断融合的背景下,围绕证明模式争论仍具有生命力。“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随着印证模式讨论的深入以及刑事证明技术化趋势初现,刑事证明中经验法则的运用问题得到学界重视。一方面有学者廓清经验法则的概念内涵,将经验法则与经验判断、科学法则、推定等相邻概念区分开来,主张通过经验法则改善印证模式不重视心证的弊端。另一方面对于司法裁判中经验法则的实证分析成为研究热点,如何在“恣意”与“僵化”之间保持经验法则的适用尺度、确立经验法则的适用模式、构建经验法则的适用规则成为推进经验法则发展的关键问题。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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