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位专家线上研讨“数字时代的创新法治与法治创新” 江苏省法学会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暨第六届司法大数据研究与应用研讨会顺利召开
发布日期:2023-01-03 来源:江苏省法学会


 20221231日,由江苏省法学会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会主办,东南大学法学院、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承办的“江苏省法学会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暨第六届司法大数据研究与应用研讨会”在南京以线上方式召开。来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以及南京、无锡、苏州、常州、徐州、南通等各地市实务部门的领导、专家,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等高校学者200余人参与会议。

年会开幕式、奖项发布环节由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欧阳本祺教授主持。


东南大学党委常委、常务副校长吴刚出席开幕式并致欢迎辞。吴刚在致辞中介绍,东南大学近年来以全国首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东南大学)研究基地”为依托,开展了一系列具有前瞻性、实践性的高质量研究,在全国数字法学交叉研究领域独树一帜。数字时代是科技创新赋能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也是法律理论与实务界必须肩负的时代使命。要对数字技术合规应用,数据要素合法有序流动,数字政府依法建设,数字社会依法治理,法治难题数字化破解,立足国际前沿,开展系统研究,不断开创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事业新局面。


法治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邵炳芳出席开幕式并致辞。邵炳芳同志表示,智慧法治建设是一场政法机关的时代大考,是一场政法干警的能力课堂,是一场多元参与的治理工程,法治日报社始终高度关注并积极推动。当前,全面深化政法改革进入新阶段,政法机关要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推进智慧法治建设,通过智慧法治建设突破束缚政法工作效能瓶颈,推动政法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


江苏省政协副主席、省法学会会长周继业出席并讲话。周继业在讲话中指出,聚焦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探索数字经济加速发展的法治路径,为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提供法治保障,是新时代法学研究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极具挑战的前沿领域。要全面学习、把握、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政治建设统领法学研究;要积极推动数字化与法治化的深度融合,以数字科技赋能法治创新;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法治创新护航科技发展,切实推动前沿数字科技创新成果同江苏政法工作实践深度融合,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创新实践。


在年会奖项发布环节,法治日报社党委委员、副总编辑张国庆宣布了2022年“江苏智慧法治创新案例征集宣传活动”的入选案例。该活动由江苏省法学会和法治日报社指导、江苏省法学会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会主办,汇聚了江苏政法各部门在智慧法治领域的创新探索和实践经验,活动自202210月份正式启动,经过20余万人在线投票和专家评审等环节,从70余项申报案例中联合遴选出40项创新案例。入选案例将于2023年春季举办“江苏智慧法治创新成果展”。


东南大学社会科学处处长、研究会会长王禄生教授宣布了年会获奖论文的表彰决定。本次江苏省法学会大数据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的论文征稿活动收到来自理论界和实务界投稿论文185篇。经研究会组织专家匿名评审,评选出一等奖论文5篇,二等奖论文20篇,三等奖论文38篇。


研究会秘书长、东南大学法学院冯煜清副教授介绍了研究会将于2023年举办的两项重大活动,包括拟于2023年第一季度举办江苏智慧法治创新成果线下成果展与智慧法治创新实践研讨活动;以及“青年智慧法治人才托举计划”,旨在解决智慧法治发展过程中的前沿法治理论问题,为我省培育铸就青年智慧法治研究型人才提供土壤。


年会主旨发言环节由东南大学社会科学处处长、研究会会长王禄生教授主持。

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以《自动化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难题》为题发言。王锡锌教授指出,行政活动在实质功能和外在形式上的不断变化,导致行政法治在形式功能以及实现机制上的改变。由于新兴技术的介入,传统行政国正在向数字行政国发生转变,“互联网+”行政普遍发生。微观层面,需要讨论行政决定的程序是否正当、依据是否合法、决定是否得到理性化的支持;宏观上则从整体出发回应法治的系统性挑战。由形式合法性走向以技术正当性、技术合法性为核心的实质行政法治,将技术的审查判断与传统的形式合法性判断相结合,有助于缓解自动化行政对传统行政法治的挑战。


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常务副院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高富平教授以《〈二十条〉:数据基础制度的中国方案》为题发言。高富平教授指出,作为第五大生产要素,如何发挥数据要素的作用是当下需要迫切关注的问题。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构建数据基础制度要以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为前提,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为主线,以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为重点,深入参与国际高标准数字规则制定,要关注数据的经济价值、治理价值和公平分配的价值,充分实现数据要素的价值,构建适应数据特征、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彰显创新引领的数据基础制度。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胡铭教授以《大数据法律监督及其边界》为题发言。胡铭教授指出,从浙江省的检察实践来看,运用全领域全地域全范围全流程的“全域数字法律监督”,是数字时代涌现出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新趋势。这意味着,法律监督将逐渐从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从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变,需要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合理边界,防止权力过分扩张。从基于法定主义的总体思路确定权力范围,厘清以诉讼为核心的大数据法律监督合理边界,以比例原则为法律监督设定合理限度,弥补数字检察系统建设的短板等方面出发,有助于更好实现以大数据赋能新时代的法律监督,实现对公民权利的充分保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支振锋教授以《数据资源:权益配置与风险分配》为题发言。支振锋教授指出,社会性与自然性、公益性与互惠性兼具,是数据的基本特征,数据资源可再生、可增长、不可耗竭。这不同于土地、矿产、知识产权,并不完全可以通过数据商品化、市场化、权利化的形式促进数据流通与利用。数据资源的充分开发,需要改变观念、转换路径,从权利保护思维转向互惠互利思维,实现权益保护与秩序维护的双向平衡。在制度层面,需要从概括式的数据思维向精细化类型思维转变,进而通过部门法保障数据开发过程中的数据权益、合理分配数据开发风险。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教授以《个人信息概念的界定难题及其破解》为题发言。丁晓东教授指出,个人信息概念是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基础。但个人信息概念面临范围不确定、去标识化信息性质不明、匿名化信息是否受保护等难题。个人信息概念之所以不确定,是因为个人信息高度依赖场景,因个人信息识别目标、识别主体、识别概率、识别风险的不同而不同。应放弃个人信息与非个人信息的绝对化区分,将个人信息视为规制信息关系的制度工具,根据具体场景与制度功能确定个人信息的范围及其规制方式。通过监管层面规制个人信息、可识别个人信息、非个人信息三分法,与司法案例层面自下而上的确定个人信息的范围和保护制度,有助于建立模块化的个人信息分类保护制度。


下午的专题研讨环节,设置了三个分会场、六个主题单元,50余位主题报告人与评议人围绕“数字时代的创新法治与法治创新”主题,就本年度江苏智慧法治建设先进实践成果进行了热烈交流,共同探讨数字时代技术发展进程中的法治新问题,内容涵盖数字技术的法律规制、数字社会的法律治理、数字经济的法治保障等多个领域。

第一分会场第一单元“数字技术与司法变革”由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研究会副会长刘坤主持,与会专家围绕智慧法院建设、数字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陆燕红《从信息化转向智能化:无纸化办案的实践运用与路径优化:以南通崇川法院实践为样本进行分析》为题,探讨了南通崇川法院无纸化办案的实践经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与信息技术处规划管理科科长吴伟懿在题为《数字经济背景下区块链技术的司法应用研究》的发言中,讨论了区块链司法应用的基本情况、多元挑战与探索空间。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信息技术部主任姜贵鹏《论新时代数字治理视野下数字检察的发展演绎逻辑》为题,指出了检察工作数字化转型的内在构造与发展路径。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张傲冬在题为《困境与路径:大数据时代虚假诉讼数字化检察监督体系之探析》的发言中,探讨了检察机关应当如何以大数据促进精准监督。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刘霞《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助力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实质化》为题发言,指出了如何运用大数据技术保障涉案企业“真整改”“真合规”。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王涟平,在题为《大数据背景下区块链检察监督技术的实践运用》的发言中,介绍了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运用“区块链+检察监督”思维统筹推进区块链技术在“四大检察”多领域的应用情况。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高建强在题为《数字创新视域下长三角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实务履职省思与智慧司法应用》的发言中,介绍了“嘉昆太”三地创建跨区域社区矫正与检察监督一体化数字智慧平台的实践经验。在评议环节,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晟教授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吴俊副教授对各位专家学者的精彩发言进行了点评。











第一分会场第二单元“数字技术与法治因应”由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研究会副会长戚湧主持,与会专家围绕区块链司法、平台治理、算法规制等问题展开发言。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孙梦龙代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杨震以《纸域司法改革的方向标:数智时代的区块链司法——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为中心展开》为题,展望了以“案牍”为通信纽带的传统司法模式转向以“数据”的部署与通信为核心的未来司法模式的数智化变革。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单勇《数字平台与犯罪治理转型》为题,讨论了“基于平台的治理”从技术、组织、制度上为犯罪治理转型的可能路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伟伟《论自动驾驶的算法规制》为题,讨论了自动驾驶与算法规制的紧密联系,并结合过错责任讨论了自动驾驶事故的归责问题。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熊进在题为《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裁判路径探究:以共犯追缴和退赔为研究视角》的发言中,通过341篇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探讨了电信网络诈骗共犯追缴和退赔的科学路径。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周温涛《元宇宙平台服务提供商的责任类型和规制路径》为题,讨论了元宇宙平台服务供应商权利义务关系的私法规制进路。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王萌在题为《“少捕慎诉慎押”政策背景下非羁押“数字监管”模式探究》的发言中,分析了“云监管”“非羁押”“数据赋能”等电子监控手段的运用及其限度。在评议环节,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数据法治研究院院长、法政学院教授,研究会副会长许娟和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梅术文对各位专家学者的精彩发言进行了点评。在分会场总结环节,东南大学法学院余涛老师对本分会场各位专家学者的精彩发言与评议进行总结。 

 








分会场二第一单元“数字社会的数据治理”由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张镭教授主持,与会者围绕数据流通、数据产权、数据规制等议题,充分展开讨论。南京大学法学院吕炳斌教授以《数据产权保护的基本理论辨析》为题,对数据产权保护的现有基本理论、基本命题、基本知识进行了反思。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周樨平教授以《竞争法视阅中的数据控制与共享》为题,阐述了数据流通利用过程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意义、功能与作用。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周连勇《网络爬虫侵害政务数据的刑法规制路径研究》为题,探讨了针对数据的爬虫类不法行为的刑法规制方法。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张集人民法庭庭长助理胥一康以题为《“智能合约”在强制执行中应用的动因、路径及展望》进行发言,展望了智能合约技术与智慧执行相融合的光明前景。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二级检察官万方鹏《自动驾驶数据的刑事风险及法律规制》为题,讨论了自动驾驶领域中的数据收集、使用、分享、储存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刑事法律风险。东南大学法学院杨洁副教授以《论智能汽车数据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为题,讨论了将汽车数据获取纳入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可行性与具体规则。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行装信息化团队四级主任科员王贤娜《行政审判数据共享的现实考察与路径优化——以数字政府背景下社会治理为视角》为题,旨在探索构建行政审判数据在线共享机制和平台提升数据治理的应用效能。太仓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袁行重在题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客体属性与保护路径》的发言中,讨论了物债二元体系下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定位。在评议环节,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蒋洁教授与东南大学法学院任丹丽副教授对各位专家学者的精彩发言进行了点评。











分会场二第二单元“数字社会的权益保护”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王炳教授主持,与会嘉宾围绕个人信息保护、特殊群体保障、教育数字化等议题展开讨论。江南大学法学院叶敏副教授在题为《城市数字化转型中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制度建议》的发言中,以无锡城市数字化转型为例,讨论了数字鸿沟下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问题。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助理陈梦君《数字平台下新型用工关系法律规制研究》为题,讨论了新型数字劳动关系规则认定、权益保障与制度供给。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铁心桥人民法庭庭长、一级法官郭莉莉《数字变革与法治回应:网络货运货损纠纷的法律困境及破解之策》为题,讨论了网络货运中托运人、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三方的法律关系。太仓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王坤在题为《已公开个人信息再处理的侵权责任认定:从两份“相悖”判决说开去》的发言中,运用动态系统论综合认定已公开个人信息再利用的侵权问题。宿迁市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超《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法治保障研究:以J2016—20223984件案件为分析样本》为题,讨论了如何运用大数据思维,分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的现状,剖析造成困境的成因。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张悦雯在题为《强化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新方向》的发言中,探讨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益诉讼路径。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魏文松《教育数字化转型的基本内涵、表现及其功能作用》为题,将教育数字化同教育信息化、教育现代化、教育智能化、智慧教育、未来教育等其他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在评议环节,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徐骏教授与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数字法律科学研究所所长曹全来教授对各位专家学者的精彩发言进行了点评。在分会场总结环节,研究会副会长、东南大学法学院徐珉川副研究员对本分会场各位专家学者的精彩发言进行总结。












第三分会场第一单元“数字经济与法治保障”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助理、研究会副会长赵毅教授主持,与会嘉宾围绕NFT、政务数据、深度伪造、元宇宙等话题展开热烈讨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韩雪在题为NFT法律属性界定及障碍破解路径》的发言中,主张以物权说构建NFT的法律属性。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卢荣婕《中国式政务数据产权界定的三维标准》为题,从政务数据所具有的权益复杂性、管理职能的相关性、结构关系的耦合性等三重属性构建产权界定的标准。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冯明昱《“深度伪造”滥用行为的刑法规制》为题,主张通过比例原则明确“深度伪造”滥用行为的需罚性判断、借助宪法中的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来限缩刑事规制范围。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郭小伟《元宇宙:法律风险、法治应对与法理反思》为题,主张以“以人为本”基本原则构建元宇宙去中心化的多元治理机制。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黄昊之《智慧教育场景下学生监评技术的风险与法律回应》为题,认为应当寻求在学生监评技术的治理中实现体系分明的制度建构,力求实现法律同教育与技术的双向互通。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数据法治研究院研究助理罗熠琛《第三方数据共享:缘起、问题及对策:以个人信息保护为视角》的发言中,依场景分别讨论了第三方数据共享下网络服务商适配的透明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在评议环节,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李彤副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陈道英副教授与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法学院讲师孟星宇对各位青年学者的精彩发言进行了点评。











第三分会场第二单元“数字技术与犯罪治理”由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书记徐彰副教授主持,与会嘉宾围绕网络金融、人工智能产品、数据处理等话题展开刑法讨论。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章文豪《网络时代企业金融犯罪多元治理体系的规范建构》为题,提倡在刑事规范层面完善企业网络金融犯罪的治理体系,实现相关犯罪再犯风险的有效防控。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岳艾洁《人工智能产品事故中制造商的过失犯认定:规范补缺与理论塑造》为题,认为应当适用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与信赖原则限定人工智能产品制造商过失犯的成立范围。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基地研究人员达朝玉《重要公共数据处理者刑事责任研究——以〈数据安全法〉第45条为视角展开》为题,主张增设妨害重要公共数据安全管理罪,以规制在数据处理过程中严重妨害数据管理秩序的行为。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秦长森《温度与锐度: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刑法规制及其限度》为题,认为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刑法规制关键在于确立广告服务及信息检索服务的双重属性。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徐蕴杰《功能主义视阈下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教义学展开》为题,认为应以严重扰乱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为入罪标准、以无个体法益侵害可能性作为出罪通道,构建起具有自我应变性和刑法体系独立性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范畴。南京审计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闫钊《个人信息保护行政规制论》为题,主张应当补足行政立法、监督等方面在个人信息保护上的短板、细化监管部门职能。在评议环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夏伟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讲师张彧对各位报告人的精彩发言进行了点评。最后,研究会副秘书长、东南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苗泽一对第三分会场的发言与交流内容进行了总结。至此,江苏省法学会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暨第六届司法大数据研究与应用研讨会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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