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刑事执行检察专业委员会第三届论坛综述
发布日期:2023-03-31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单鸽 王福兵

                                                                                                                               

  3月29日,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刑事执行检察专业委员会第三届论坛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

  这是一场实务经验与理论思辨相交织的论坛,刑事执行检察专业委员会完成了换届。在四个单元的研讨中,与会检察官和专家学者围绕传统的刑事执行检察和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践和理论探索作了分享。

  就在一周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召开党组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通过调查研究着力解决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不断适应党和人民对检察履职的更高要求、更高期待。

  论坛的举办恰逢其时,是回应,是践行,亦是展望。这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部署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盛会,也为今后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和理论研究指明了方向。

  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在论坛致辞环节的要求——全体执检人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为指导,深入推进刑事执行检察领域理论研究,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健康发展。

  刑事执行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以理念引领工作创新发展

  理念是法治的灵魂,检察理念研究对于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深化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的基本路径有哪些?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熊秋红从研究对象类型化、研究重点明确化、研究视角立体化、研究方法多元化四个角度作了阐述。

  熊秋红表示,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职责,要采取“分而治之”的研究策略,对于刑事执行共性问题可以一体化研究,如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监督职权、监督程序、监督后的处置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等。同时,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需要采取多学科的、立体化的研究视角,兼采规范法学和社科法学的研究方法,这样才能有效破解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检察监督难题。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执行检察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教授李奋飞的发言重点聚焦在以理念创新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方面。

  “依照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体发展方向、法律监督属性、司法业务特征和工作推动方式,提炼出不同业务指导功能的理念,从而实现对刑事执行检察总体目标理念、法律监督理念、司法办案理念和发展动力理念四个层面理念子系统的构建,进而建立起完备的刑事执行检察理念体系。”李奋飞表示。

  他认为要把创新刑事执行检察总体目标理念作为执检理念体系的第一个层面,要准确把握刑事执行检察法律监督理念,准确理解刑事执行检察司法办案理念,准确把握刑事执行检察发展动力理念。

  “刑事执行检察必须充分体现法律监督属性,必须秉持监督本位、能动监督、规范监督、利益平衡、接受监督等理念。”李奋飞说,在办案中应自觉秉持司法的程序公正、依靠证据、遵守时效理念,确保执检业务工作兼具司法属性,符合法治精神。

  对于刑事执行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郭立新表示,要加强理论和实务的结合,进行有效的实证研究。学者要去监狱、看守所实地调研,才能对刑罚执行和监督存在的问题有切身感受。

  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研究——加大司法腐败惩治力度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授予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权。目前,检察侦查工作还相对薄弱,亟须在理论和实务方面加强研究。

  那么,应该构建一个什么样的检察侦查理论体系,来指导检察侦查工作?长期从事检察侦查工作的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祺国提出应当构建全面科学的检察侦查理论体系。他主张我国检察侦查权是“直接侦查”“机动侦查”“自行(补充)侦查”分工负责又互为关联的“三位一体”结构,并应明确检察侦查理论的学科地位。

  对于机动侦查权,吉林省检察院第十一检察部主任周凯东的观点同王祺国不谋而合。他以刑法294条第3款的适用展开,谈到了扫黑除恶常态化中的机动侦查权运用。

  他介绍,经过多次立法司法调整,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为“行为犯”的属性突出,是非常容易辨识且入罪门槛较低的犯罪。

  “在扫黑除恶进入常态化后,我们认为依法查处该罪,可以作为机动侦查权的突破方向。”周凯东说,在扫黑除恶进入常态化,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有碍侦查的情形下,依法适时启动机动侦查权查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保护伞犯罪,既是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应有之义,也是新时代能动司法检察工作的充分体现,更是自侦工作现代化的典型理念。

  熊秋红从学理角度对明确检察侦查理论的学科地位有着不同的看法,但她支持机动侦查权的激活与运用,强调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启动,并注意与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在侦查方面有所区分,同时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巩固深化“派驻+巡回”监督模式研究——各有侧重相辅相成

  滚动的石头不长青苔。为了校正和弥补派驻检察人员同化、思维趋同、监督乏力等弊端,检察机关对监狱检察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实施了巡回检察。但陕西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苏继敏发现,实施属地管辖性质的巡回检察的检察院,本身已经肩负派驻检察的职责,再对同一监管场所实施巡回检察,从人员轮换的角度讲,经过两三轮巡回检察之后,又会陷入“熟人熟事”的尴尬处境,与派驻检察没有根本区别。

  “这样的结果也背离了巡回检察的初衷。”苏继敏在发言时说,“所以建议将属地管辖性质的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统筹考虑规划,专注做好由上级检察机关统一组织的交叉巡回检察。”

  苏继敏同时建议交叉巡回检察也可以采取常规、专门、机动等方式进行,以便于聚焦监管执法深层次问题,灵活配置检察监督力量,提高质效。

  安徽省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安保红以“常规巡回检察与派驻巡回检察融合路径研究”为主题发言。他说,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的关系。常规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基于同一委派主体,存在组成人员、检察内容等区别于交叉巡回检察等情况,要结合派驻检察的基础职能定位和具有办事模式的特点,与常规巡回检察相互融合,并为常规巡回检察办案提供支撑保障,形成工作合力,最大化发挥“驻”的便利和“巡”的优势,提升检察监督质效。

  “当前,常规巡回检察存在巡回与派驻人员重合、常规巡回对派驻履职检查流于形式、检察思路易于固化、常规巡回检察范围过于注重全面、巡回发现整改难度大的问题由派驻接续监督存在困难等五个方面问题。”安保红建议,一方面重塑新型派驻检察基础性地位意识,强化派驻检察为巡回检察提供支撑的作用,另一方面以巡回检察倒逼派驻检察提质增效。

  郭立新在点评时强调,加强巡回并不是不要派驻,而是要充分发挥派驻检察的基础地位作用。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二者应各有侧重,做好分工,相辅相成。

  关于检察室派驻人员被同化、滋生腐败的问题,郭立新表示,轮岗要适当,但也不能过于频繁。近几年执检人员的素质得到了很大提升,要对执检干警充分信任。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研究——实质化审查增强监督刚性

  近年来,云南孙小果被判死刑后违规减刑出狱、北京郭文思违规减刑9次后释放等多起影响性案件的曝光,引起了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俞昕水注意到,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检察监督存在“五个缺乏”的现象,即对监狱提请缺乏有力监督、提请审查时缺乏法律文书、对减假材料缺乏有效审查、对出席庭审缺乏明确定位、对案件复查缺乏纸质内卷。

  对此,他在发言时提出,必须改变以办事为主的传统监督办案工作模式,确定检察机关减刑、假释案件的审查范围、审查案件的形式、数量和主要程序,建立案件审查实质化、程序适用规范化、办理案件标准化的办案模式,提高办案质效,增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公信力与有效性,以更好地保证刑罚变更执行的公平、公正、公开。

  天津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祁云顺认为,由于减刑、假释提请权属于司法权,由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减刑、假释提请权更加符合司法权运行规律。“检察机关行使减刑、假释提请权可以恪守客观中立立场,便于保证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质量;尊重和保障人权,检察机关能以更加广泛视野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多方深度参与,可以以更加公开透明的措施提升司法公信力。”祁云顺表示。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董朝阳表示,提请权的变革设想有一定道理,但还需要充分挖掘现行制度的潜力。

  “减刑、假释也是激励、改造罪犯的一部分,实现实质化审理,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最主要的还是需要各个机关各司其职。”董朝阳表示。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结淼认为,如果将减刑、假释的提请权赋予检察机关,整个减刑、假释的庭审结构都要改变,需要重新考量质证、建议等权利归属,这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扬帆起航——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和检察侦查工作创新发展

  本次论坛特别邀请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认真听取每一位检察官和专家的发言后,与会代表委员对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有了全面、细致的了解。他们表示,会议为刑事执行领域理论研究划出了重点,要一步一个脚印,让理论和实践相互促进、相互提升。

  在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赵皖平看来,刑事执行检察向代表委员“敞开大门”,邀请代表委员监督检察工作,这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体现。

  “各位的发言和专家点评切中时要,展现出高超的法学理论素养和精湛的实践水平。在繁花锦簇中,在举手表决中,在热烈讨论中,我们的论坛也顺利走向尾声。”负责“控场”的安徽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陶芳德简要总结后,将话筒传递给了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

  “今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起步之年,希望以本届论坛为契机,更加关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多作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构建,多出精品力作。”侯亚辉表示,要迅速掀起理论研究热潮,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参与检察改革,大兴调查研究。

  在本届论坛上,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刑事执行检察专业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执行检察研究中心还联合向全国范围内有刑事法学学科背景的高校法学院系和科研机构发起了倡议——立足新时代新要求,深入推进刑事执行领域理论研究。

  对此,侯亚辉表示,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积极响应,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开放刑事执行检察实务资源,促成与学界专家的交流协作,特别是与首批刑事执行检察咨询专家合作,推动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加强对基础理论、工作机制和重大业务实践问题的研究。“要在理论研究上加强互动,在重点工作上有机结合,在研究成果上促进转化。”他说。

  “要研究如何巩固深化‘派驻+巡回’检察机制,如何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如何用好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侯亚辉表示,要坚持守正创新,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和检察侦查工作创新发展。

  “论坛结束了,但是刑事执行领域理论研究的航船可以说刚刚启程。”在发言的最后,侯亚辉说道,“让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统领,深入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守正创新、开拓进取,推动理论与实务交流互鉴、融合发展,为检察工作现代化贡献力量!”


责任编辑:谭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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