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专家研讨会成功召开
发布日期:2023-05-23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23513日,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委托,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专家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顺利召开。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浙江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北京理工大学、苏州大学、山东大学、四川大学、烟台大学等机关和高校的四十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会议全景


本次会议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贺小荣,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王利明分别致辞。贺小荣副院长强调,司法解释要坚持问题导向,不能突破民法典等法律规定,遵循客观规律和基本法理,同时不能脱离中国文化根脉,必须扎根中国社会、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他表示,感谢社会各界、专家学者长期以来对人民法院和民事审判工作的大力支持,期待与会各位专家学者为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积极建言献策。王利明教授首先对与会专家学者表示感谢,他认为,相比于2021年的解释草案,此次《征求意见稿》更加注重问题导向和实践导向,与民众权益息息相关;借此研讨会,希冀各位专家学者就《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贺小荣致辞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王利明致辞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

主持


本次研讨会分为两个单元。每个单元首先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潘杰法官作条文介绍,其后由与会学者就《征求意见稿》中的问题逐条展开讨论,并提出修改建议。


    


第一单元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陈宜芳庭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孙艺超副处长主持。与会专家重点围绕监护人责任、监护权性质、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承担非赔偿责任等问题开展了深入讨论。就监护人责任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和王轶教授认为,依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只是在有财产时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司法解释应立足于民法典的既定规则。

针对监护权的性质问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谷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朱广新认为,在监护的内部关系中,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是义务与责任,但在外部关系中,则以其他人尊重监护人的地位为前提条件。

山东大学法学院张平华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于飞教授均认为监护关系被侵权的请求权基础不是《民法典》第1182条。针对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与严重精神损害的关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和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认为,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只须“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即可,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当然构成严重精神损害。

针对被监护人财产支付赔偿费用时应“保留被监护人正常生活和接受教育的开支”这一规定,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成教授和华东政法大学韩强教授均认为该规定可以删除;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则认为,保留该规定很有必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于飞教授建议此处修改为“保留被监护人正常生活和成长的开支”。

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应承担非赔偿责任这一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教授认为,“非赔偿责任”的适用对象不应局限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当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永军教授主持。与会专家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之间能否追偿、职务侵权犯罪的用人单位民事责任、转让拼装报废车侵权责任及追偿的规定、盗抢机动车侵权交强险是否先行赔付人身损害、投保义务人与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责任性质、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是否适用免责事由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承担等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针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之间能否追偿这一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永军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谷教授和山东大学法学院张平华教授认为,司法解释中涉及到禁止追偿的规范过多,建议对追偿权相关规定予以斟酌;吉林大学法学院曹险峰教授认为原则上应当允许追偿,但在例外情况下禁止追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于飞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虎教授认为,原则上应当允许追偿,否则可能引发选择性诉讼,或者贿赂的道德风险;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龙俊则认为,若法律中没有明确连带,一般认为构成不真正连带,除非有特殊理由,原则上没有追偿权。

针对职务侵权犯罪的用人单位民事责任这一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和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王伟教授均认为“以执行工作任务的名义”的表述不妥,若以执行工作任务为名,但未行执行工作任务之实,那么就不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曹险峰教授也认为,“以执行工作任务的名义”限制了适用范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尹飞教授认为,可以将“以执行工作任务的名义”修改为“以执行工作任务为由实施的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认为此规范涉及民刑交叉问题,但目前的规定稍显笼统,仍存在类型化的空间。

针对转让拼装报废车侵权责任问题中转让人和受让人向其前手追偿的规定,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峰教授认为,民法典未对前手进行限制,但目前规定只能向前手追偿,存在不妥当之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王雷认为,“前手”的表述可以斟酌。针对盗抢机动车侵权交强险先行赔付人身损害这一规定,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王伟教授均认为无须规定;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教授则认为应当予以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尹志强教授指出,明确交强险的属性,有利于发挥及时救助的功能。

针对投保义务人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的责任性质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谢鸿飞教授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尹飞教授均认为,共同承担责任这一表述较为模糊,并建议将共同承担责任规定为连带责任。针对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是否适用免责事由这一问题,烟台大学法学院张玉东教授指出,“免责事由”的表达有所不妥,《民法典》中只有不承担责任、减轻责任的表达方式;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孟强教授认为,不宜过于严格限制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免责事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方新军教授指出,烈性犬的危险性并不大于民用核设施,但是后者可以适用免责事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谷教授认为一律规定不能减责和免责有所不妥。

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尹志强教授认为,《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以不确定具体侵权人为前提条件,若是可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那么就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而不需要物业企业承担责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尹飞教授认为,《民法典》第1253条的管理人、所有人和使用人是并列关系,具有特定的内涵,不宜泛化这些概念;华东政法大学韩强教授认为,目前的规定具有将责任引向物业服务企业的风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虎教授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在不同的案型中承担的责任不同,应当根据其是否具有对物的直接管领的权限职责予以更清晰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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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陈宜芳庭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教授作闭幕致辞。陈宜芳庭长首先表达了对与会专家学者的感谢。她表示,将认真梳理各位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及时修改完善司法解释;同时,期望大家继续支持民一庭工作。姚辉教授表示,通过对《征求意见稿》逐条的讨论,受益良多;同时,衷心感谢参会的专家学者以及会务人员,感谢大家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工作的大力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陈宜芳庭长致辞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教授致辞

 

研讨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闭幕。


责任编辑:谭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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