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第八届贸大法学研究生学术论坛
发布日期:2023-06-08 来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贸大法学》编辑部主办的第八届“贸大法学研究生学术论坛”于2023527日在宁远楼729室和腾讯会议线下、线上同时举行。本次论坛共收到来自安徽财经大学、安徽大学、北京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渤海大学、长安大学、成都理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农业大学、东北师范大学、东华理工大学、东南大学、福州大学、复旦大学、甘肃政法大学、广东财经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杭州师范大学、合肥工业大学、河北大学、河北经贸大学、黑龙江大学、湖南工业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暨南大学、景德镇陶瓷大学、辽宁大学、辽宁师范大学、南昌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三峡大学、山东大学、山东政法学院、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大学、陕西师范大学、上海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四川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天津商业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同济大学、外交学院、温州大学、武汉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厦门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科技大学、西南民族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湘潭大学、新疆师范大学、云南大学、郑州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以上按拼音排序)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70余所高校法学院的博士生、硕士生同学来稿近150篇,为历届论坛之最。

本次论坛的主题为“应时而动与未雨绸缪:ChatGPT背景下人工智能的多元法律治理”,本次论坛以线下和线上方式同时举办。线下主会场具体分为六个单元。《贸大法学》编辑部本着大家都能够参与和交流的原则,全部收录了与主题相关的文章,并设置了发言、评议和回应环节,每位同学上午和下午都有相应的任务安排。

上午830分,会议开幕式在宁远楼729室和腾讯会议线下、线上同时举行。开幕式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冯慧敏主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梅夏英教授、副院长冯辉教授出席论坛开幕式。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梅夏英院长致开幕辞。梅院长首先对各位同学积极参会表达感谢,并充分肯定了贸大法学研究生学术论坛在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与其他法学院之间的学术交流、培养同学们学术兴趣、研究社会热点问题等方面的重要意义。梅院长指出,ChatGPT作为当下席卷而来的热点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学术界的激烈讨论,尤其是对于数据的保护和人工智能的规制问题。贸大法学院和《贸大法学》编辑部举办研究生学术论坛,为广大法学学子们提供了学术交流的平台。未来的人工智能发展和信息传输的稳定与安全具有不确定性,但是数字化的趋势不可逆转。本期论坛以“应时而动与未雨绸缪:ChatGPT背景下人工智能的多元法律治理”为主题,ChatGPT和人工智能是当下各领域运用依赖又予以警惕的对象,其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网络数据的合法传输与利用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本次会议以对ChatGPT的发展为思考,探讨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如数据信息安全、人工智能系统法律规制、无人驾驶汽车事故责任等等。最后,梅院长期望各位参会同学能够在学术领域继续不断探索和学习,并祝愿论坛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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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是两位参会代表发言。两位代表对贸大法学院和《贸大法学》编辑部表示了感谢。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孙梦龙同学认为,对于人工智能,就法律层面而言,现阶段的重点是从数据层面出发,梳理数据采集、处理、信息应用各阶段的法律关系,抽象出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还需要关注算法规制与数据治理。就责任层面而言,应基于清晰的数据推导,而非套用原有制度。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陈宇霖同学认为,本次研讨会主题意义重大,不论是人工智能加剧的前信息时代便存在的隐私保护和歧视等问题,还是“人工智能+司法”等新问题,都殊值研究。

开幕式结束后,论坛进入主题讨论环节。第一单元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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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博士研究生陈俊凯同学就其论文《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信息披露机制构建研究》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陈俊凯同学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对于信息真实造成严重冲击。现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信息披露机制较为简略,全生命周期规制不足,相关主体信息披露义务有限,不利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高效治理。尽管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可以认定为作品仍存争议,但是著作权法上的权利信息管理机制可以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信息披露提供规制框架,并通过强化技术者、使用者以及传播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实现事前遏制虚假信息、事后阐明各方责任并明确各方利益分配的信息披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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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关春媛同学就其论文《GAI数据获取与训练适用合理使用原则的困境及纾解》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关春媛同学认为,合理使用原则在促进GAI数据获取与训练合法化方面有天然的制度优势,但其适用仍面临诸多困境。我国应当打破“强人类中心主义”导致的偏见,在传统版权领域之外构建相对开放的合理使用制度。对于非商业目的的使用,适用合理使用一般规则;对具有商业目的的使用,在适用合理使用原则的同时,辅以利益分享机制。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张恒同学就其论文《多元、可视、对话:数字司法的正义内涵与机制塑造》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张恒同学认为信息革命推动下,科学技术与司法体系深度融合,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赋能法院建设与司法运作,催生“数字司法”的新型样态。“数字司法”同样注重智慧法院建设与互联网法院探索的前沿实践,在法治社会中发挥法院的整合功能。

同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刘烨同学就其论文《揭开“算法的面纱”——关于构建算法解释框架的思考》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刘烨同学认为在人工智能领域,算法得以持续运作、生成决策的前提在于算法可解释。可解释性是保障算法可被信赖的安全特征。目前算法往往难以实现可解释性目标,从算法运行、决策形成到决策应用,过程中无不存在算法不透明的风险。可以通过探究体系思维在算法解释中的价值,尝试构建算法解释框架,将算法解释的对象、场域、方法、标准整合到算法解释框架之中,以期实现算法可解释,进而揭开算法神秘的面纱。

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丁梦雨同学就其论文《试论“个人数据”应作为法律概念》进行介绍。丁梦雨同学认为数据的本质是对信息的记录。应以个人数据作为法律概念与个人信息并行。基于已有法律对数据和个人信息的预设,在未来的立法中,将个人数据作为法律概念,赋予自然人财产权完整保护之积极权利,可弥补当下与个人有关的信息之保护侧重人格权的不足。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曹媛媛同学就其论文《智慧法院建设背景下“互联网+”民事执行的实践困境及完善路径研究》进行介绍。曹媛媛同学认为智慧法院重要战略设计提出之后,互联网技术在法院推进民事执行工作中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应当健全通过互联网推进民事执行工作的法律依据、构建联合互通的法院互联网执行信息系统、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注重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建立统一的虚拟财产评估制度和法律法规,从而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发挥互联网技术对民事执行工作的积极效用。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温姝菀同学就其论文《技术向善视阈下人工智能之误读与矫正路径——以ChatGPT为分析样例》进行介绍。温姝菀同学认为随着技术的精进,人工智能话题也亟待深入,但有关人工智能的替代性、人工智能的成长路线呈线性特征以及人工智能治理未实质社会化等认识与现状阻滞了探讨朝前延展。问题指引着路径选择,应当尝试分领域发展人工智能,提供治理社会化的条件来矫正现存的人工智能误识,实现人机和谐的社会生态。

在评议、回应与讨论环节,赵豪同学积极肯定了各位发言人所介绍主题的研究价值,程惠炳同学对每一位发言人的论文都进行了详细的点评,提出了肯定与保留意见,并对数据和人工智能的运用可能导致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更加深入的思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艺继续主持第二单元的会议。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卢荣婕同学就其论文《ChatGPT赋能智慧司法“人机协作”机制研究》进行介绍,卢荣婕同学认为人工智能正全方位且深刻地影响着司法审判。从世界范围内智慧司法实践来看,人机协同尚处于“人力主导,机器为辅”的阶段。在“人机协作”机制完善中应以“人”的实质性参与为前提,以“人”与“机”协同共生为重点,充分实现技术赋能,促进法官与各类诉讼参与人共享技术红利,为智慧司法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张晓宁就其论文《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进行介绍。张晓宁同学认为由于无人驾驶汽车的特殊性,无法统一适用现行法律构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规则,这造成其交通事故侵权相关责任人无法判定的问题。解决无人驾驶汽车责任主体认定的挑战,应从四个角度着手,即将“人为因素参与”作为判定道路交通责任主体的重要参考,将自动驾驶系统提供者纳入产品责任主体范围,完善无人驾驶汽车技术标准、产品缺陷判断体系,建立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基金。

上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胡海东同学就其论文《人工智能语言模型赋能司法工作所面临的难题与路径优化》进行介绍。胡海东同学认为人工智能语言模型赋能司法工作的法理逻辑是遵循法治思维即兼顾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来实现 “数字正义”。具体的技术赋能路径是将司法机关大量基础性、简单性、重复性的工作进行自动处理,或者快速形成有效信息辅助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决策,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与准确性。司法机关在应用人工智能语言辅助审判时,应当保障司法数据质量以推动技术发展,并限定人工智能语言模型的应用场景。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古颖同学就其论文《司法审判智能化之挑战及其对策》进行介绍。古颖同学认为现阶段我国的司法审判系统也加入了人工智能这一元素,其目的是在高度智能化的时代中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实现网络化审判,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然而,科技不是万能的,我国司法审判领域在享受着人工智能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科技所夹带的弊端。数据信息迟延、算法风险、冲击法院专属审判、缺乏透明度,这些问题都亟待从技术到制度层面被解决。

西安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邢贺通同学就其论文《论ChatGPT背景下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进行介绍。邢贺通同学认为可以将AI法学研究限定在弱AI范围内,肯定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否定AI的主体性。借鉴美国代理制度,可以将AI生成作品的版权归属的情况划分为开发阶段和市场化阶段,明确在开发阶段适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人作品”制度,版权归属于AI开发商;在市场化阶段适用“委托作品”制度,版权归属于消费者。

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硕士研究生成功同学就其论文《NFT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的法律风险与合规监管》进行介绍。成功同学从我国目前NFT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现状出发,结合相关案例分析,指出现阶段我国NFT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建议将合规监管引入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以加强对交易过程的监督管理,充分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期为NFT数字藏品与交易平台的发展保驾护航。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袁丹丹同学就其论文《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以第三方支付场景为例分析》进行介绍。袁丹丹同学认为人脸识别技术已经被广泛的应用在各大具体场景之中,其中人脸识别技术和第三方支付场景交织加速了金融行业的发展,人脸识别技术的引入改变了传统金融模式,使金融业务发生了巨大变革,致使第三方支付业务在人们的生活场景中广泛应用。袁丹丹同学从第三方支付场景视角分析人脸识别技术法律规范的不完备现状和不同阶段的法律风险,思考新型支付模式的革新建设与困境,提出加强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则建设,以期能够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在支付场景中的具体应用。

在评议、回应与讨论环节,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郭悦悦同学提出两个问题跟大家交流。第一个问题是在“法学与技术”交互发展的过程中,法学理论的主体地位是否会发生变化,法律人的明天会怎样?以论坛的主题chatGPT为例,当GPT通过学习后能够熟练的写出一份论证结构完整、规范引用准确、说理清晰的裁判文书后,留给法律人的空间还有多少?第二个问题是智能技术的创造性问题。当前在法学领域中,智能技术始终面临着主体性争议,比如在无人驾驶汽车中“智能汽车”是否可以作为责任主体?这些问题最终指向的是智能技术是否具有独立的创造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冯慧敏同学认为将司法过程中不同阶段人工智能使用的功能定位进行剖析后,在此基础上分析人工智能在能动司法中的不足与风险,并提出人的参与因素,沿着司法规律的角度进行论述,具有重要的意义。

议程的第三单元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冯慧敏同学主持。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孙梦龙同学就其论文《元宇宙时代数据财产的NFT特定化研究——以数据财产分散式登记为视角》进行介绍。孙梦龙同学认为随着区块链技术以NFT算法的形式嵌入元宇宙空间,NFT侵权第一案中法院认定数据被非对称加密算法赋予了特定化的法律属性,拥有排他支配的实现可能,契合了物权保护的法律逻辑。数字时代的数据财产研究应注重限制算法著作人基于算法架构的“私权力”(power),保护用户的数据私权利(right)。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雪童同学就其论文《ChatGPT背景下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的法律规制——比较分析欧盟AIA与美国AI权利法案蓝图》进行介绍。李雪童同学认为ChatGPT作为一种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具有持续学习的能力,并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与用户的交流过程对信息进行“黑盒”处理。这对数据保护和国家信息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欧盟对此种新型人工智能试图建立起基于风险防范为基调的人工智能监管法律框架;美国则公布了以权利保护为基调的《人工智能权利保护法案蓝图》,表达了对人工智能产品的不同立场。我国对于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法律规制依旧存在不足,而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不断革新则对中国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亟待改进的要求。

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曹璐同学就其论文《基于AI软件通用描述模型探析AIGC的著作权保护路径——以“ChatGPT”“Midjouney”“Stable Diffusion”等大语言模型、文生图模型为例》进行介绍。曹璐同学以人工智能通用模型作为切入对象,基于对该通用模型的深刻分析,以具有代表性的AI软件,即现代生成式大语言模型及文生图模型(诸如“ChatGPT”“Midjourney”“Stable Diffusion”等软件)为例,以更贴近实践的视角,探讨影响AIGC可版权性及著作权归属问题的两个重要因素:一是人工智能使用者对AIGC的贡献程度;二是人工智能模型的发展阶段。AIGC的可版权性及著作权归属问题都应当整体地、综合地考虑这两个重要因素。探寻清楚AI模型的本质及目前的发展阶段,回归AI算法模型本身,才是处理好AIGC可版权性及著作权归属问题的应有之意。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安阳同学就其论文《仿生人能认识电子刑法吗?——从违法性认识角度对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之考察》进行介绍。安阳同学认为人工智能“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经验灌输不会产生违法性疑虑,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基于形式逻辑对刑法文本的解读并不能理解评价规范的禁止性,只能从外部进行事实判断而无法进行价值评估与抉择,不能响应刑法规范,故人工智能不具有刑事责任主体地位。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叶晋霞同学就其论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缺陷认定的困境及其解决方案》进行介绍。叶晋霞同学认为应当从传统产品缺陷认定规则出发,学习借鉴欧美国家成熟的理论与实践,从重塑产品缺陷认定标准体系,确立生产者、销售者的跟踪观察义务以及发展风险抗辩的适用三个角度,对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缺陷认定的困境予以纾解,实现对智能网联汽车侵权的有效规制。

长安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冯延蕊同学就其论文《自动驾驶算法的伦理风险及软法保障》进行介绍。冯延蕊同学认为可借助软法灵活性、开放性、低成本的优势,以软法方式明确自动驾驶算法运行的伦理指引,激励算法优势主体进行技术革新,健全算法行业公众参与机制,构建回应及时、契合实际、利益平衡的具体路径,以期为自动驾驶商业化应用保驾护航。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石宝威同学就其论文《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体系性反思——以风险社会刑法观作为切入点》进行介绍。石宝威同学认为风险社会背景下并非必然采取积极预防观,自由意志是成为刑事主体的基本前提,但仅有自由意志不能天然证明人工智能具有刑事主体的资格。人工智能作为风险社会的产物,判断其是否能够成为刑事主体,必须从体系上进行分析,“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共同架构了现代法律主体的大厦,因此,将人工智能视为刑事法上的主体并不具有可行性,甚至会导致刑法内部体系的混乱。

在评议、回应与讨论环节,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陈昊同学认为第三单元七位报告人的发言各有特色,比较全面。安阳同学和石宝威同学的报告,存在以下两个共同问题,可进一步思考完善:一是应当明晰讨论的前提是强人工智能;二是应当进一步明晰问题意识。北京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张晶晶同学认为第三单元的发言同学从不同的角度切入,为我们分析了当前人工智能领域可能存在的法律困境和挑战。孙梦龙同学和曹璐同学选择了新型权利的研究路径。孙同学对比了数据财产和物权,从内外部层面重新理解了财产体系。曹璐同学关注到技术层面的贡献程度对独创性的认定影响,分场景讨论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内容版权归属问题。李雪童同学对比分析了域外和国内的法律规制模式。叶晋霞同学和冯延蕊同学选取了当前的热门话题智能驾驶作为研究对象,二位同学分别从标准体系和算法风险两个角度对当前无人驾驶汽车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第四单元由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曹璐同学主持。

山西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志远同学就其论文《论人工智能的公法规制:美欧模式与中国路径》进行介绍。张志远同学认为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及其广泛应用深刻影响着现有社会活动,不仅造成社会公共安全风险,也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了风险与危机。当前我国正处于公法规制人工智能的路径探索阶段,应当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参鉴域外公法规制的有益经验,推进我国公法规制人工智能的基本规制路径:即在公法规制体系层面,建立人工智能专门法为主、相关分散式法律为辅的公法规制体系;在公法规制结构层面,形成立法、执法、司法共同监管人工智能风险的公法规制合力,并逐渐完善我国人工智能公法规制的基本框架与具体内容。

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陈宇霖同学就其论文《国际人权法对人工智能算法歧视的适用》进行介绍。陈宇霖同学认为在人工智能算法的构建和运行过程中,问题定义、数据偏见、特征选择和算法的技术限制均可能导致算法歧视。部分人权条约机构业已注意到各类人工智能算法歧视,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国际人权法规定国家负有尊重、保护人权并为受害者提供补救的义务,同时关注对企业行为的规制,这为落实这些解决措施提供了框架性方案。

外交学院硕士研究生尉明洋同学就其论文《人工智能视域下国际人道法的现实挑战与法律因应——基于区分原则与比例原则的视角》进行介绍。尉明洋同学认为人工智能引发了区分原则与比例原则的新型适用风险,国际人道法亟待回应科技发展与全球安全的时代命题。应当以敏捷原则为指引,将伦理原则与价值观置于人工智能治理的核心地位。应当在网络与数据空间贯彻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释明人工智能数据治理的理论分野,推进区分原则与比例原则适用的类型化与精细化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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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徐振远同学就其论文《人工智能弥合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缺陷的前景展望——以技术优势帮助解决涉气候投资争端》进行介绍。徐振远同学探讨了人工智能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应用前景及其局限性和挑战。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在处理涉气候投资争端方面存在不足,包括ISDS机制的性质、诞生初衷和裁判后果的长期影响等层面。徐振远同学分析了人工智能应用的局限性和挑战,强调需要进一步的政策支持和法律框架来推动人工智能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发展,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气候治理的目标。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郭嘉琪同学就其论文《人工智能刑事主体资格之肯定》进行介绍。郭嘉琪同学分析了人工智能对自身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进一步论证其具有刑事主体资格。对于否定论的观点,郭嘉琪同学在反驳其主张观点的同时,对其提出的质疑进行回应,完善肯定论的内在逻辑,全面论证人工智能具有刑事主体资格的观点。郭嘉琪同学不仅在理论上证明了人工智能具有刑事主体资格,也在实践中对打击人工智能犯罪提出措施建议。郭嘉琪同学认为对于人工智能犯罪案件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确认犯罪意志是由人工智能自主产生还是由创造者植入之后,再进行刑事责任的划分。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杨永建同学就其论文《过程论视角下算法备案的多元规制研究》进行介绍。杨永建同学认为,应以过程论为视角,从备案前、备案中和备案后三个维度来研究算法行政备案。在算法备案前,应由多个主体运用合作规制工具制定算法规则、平台运用元规制工具建立算法披露制度、平台运用多种规制工具履行算法安全评估义务。在算法备案时,算法备案属于告知型备案工具的应用,该程序仍需要加以完善。应尝试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来解决算法备案中的问题,以期为行政机关实现对算法的有效规制提供整体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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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张炜羿同学就其论文《司法人工智能的信任困境及其纾解——基于对主观程序正义的思考》进行介绍。张炜羿同学认为影响主观程序正义的因素包括信任感、控制感与尊重感。为此,提升公众对司法人工智能的信任应该建立充分发挥法官主导优势和人工智能辅助价值的人机合作机制,保障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陈述权等诉讼权利。

在评议、回应与讨论环节,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武振国同学认为张志远博士、陈宇霖硕士、尉明洋硕士、徐振远硕士分别从国别性的公法比较、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和国际投资仲裁四个方面,结合自身的学术专长对人工智能所引发的国际法问题进行了专门讨论,并发表了独到见解。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芷馨同学认为本单元文章的选题都非常好,大家结合各自的研究领域,对“人工智能的多元法律治理”议题进行了探讨。但也存在两个共性的问题:一是在文章中频繁出现对基本概念的界定。例如关于“人工智能的界定”部分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学术论文的目标读者是专业人士,对于“人工智能”的定义,没有必要再去花费篇幅提及。二是文章问题意识表达得不明确。例如在讨论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的运用而产生的信任困境时,纵然作者运用再多的立法文件、域外案件、学者研究作为论据支撑,若只能笼统地说明这一信任困境的存在,仍旧会稍显薄弱。建议可以用域外案件(例如卢米斯案)引入文章主题,然后将这一信任困境分解为“歧视性问题”“透明性问题”“操纵性风险”等小问题来论证,会更有说服力。

第五单元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潘巧琬同学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陈昊同学就其论文《AIGC时代著作权犯罪的挑战与应对-以ChatGPT类产品的应用为例》进行介绍。陈昊同学认为面对新问题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体系应当着重处理好三对矛盾关系激励创新与风险规制的辩证统一适时而为与有限作为的辩证统一以及法秩序统一与刑法独立性的辩证统一与立法修改相比实质解释路径更具有现实可行性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武振国同学就其论文《ChatGPT应用于司法决策的现实风险与规制进路——以虚假信息生成风险为中心》进行介绍。武振国同学认为直接将ChatGPT应用于司法决策,会对裁判结果的公正性、裁判者的主体性地位以及司法决策的追责问题形成冲击。为了防范上述风险,需要明确ChatGPT和裁判者之间的功能定位和职能范围,通过人机协同构建ChatGPT生成内容的审查机制,对裁判者和ChatGPT产业进行适度分离,以确保ChatGPT技术可以安全有效地应用于裁判领域。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芷馨同学就其论文《个人数据跨境传输中域外立法管辖权的适用研究》进行介绍。李芷馨同学认为通过梳理我国立法,可以看到现有管辖制度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与数据跨境传输案件并不兼容,同时,阻断性立法的制定尚处于起步阶段,不但宣誓性条款居多,且没有针对个人数据跨境传输领域形成具体规范。这需要我国从两个层面完善域外立法管辖权的建构,一是在坚持国家数据主权的基础上,加快完善专项国内立法,以适用到个人数据跨境传输这一具体领域;二是积极参与到国际合作之中,扩大我国国内法域外适用的范围。

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研究生程惠炳同学就其论文《算法歧视民事案件治理举证规则探究——以就业歧视类侵权纠纷为例》进行介绍。程惠炳同学认为就业歧视是民事侵权案件中体量较少、举证责任高、维权成本高、胜诉利益少的一类,导致劳动者不愿提起相应诉讼,而裁判者囿于识别难度大、利益平衡难、举证规则适用法律难等原因也对此类案件头疼不已,在就业歧视中加上算法歧视这一技术因素后,更加剧了这一窘境。程惠炳同学以立法者视角,通过草拟相关举证规则来论证算法就业歧视与传统侵权案件是否有所不同,以及能否得到有效治理。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陈涛同学就其论文《刑事裁判中算法预测技术的应用与规制——以“程序正义感受”为视角》进行介绍。陈涛同学认为由于缺乏互动性、算法黑箱、价值非中立性和无法充分说理等因素,该技术的介入可能会大大减损程序正义感受中的尊重性、中立性、信任性和参与性四个关键要素,进而动摇刑事司法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为此,应当在刑事程序中明确算法预测技术作为辅助者的地位、推动构建可解释的算法公开程序、将主观参数纳入算法技术中,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算法决策参与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张沣铭同学就其论文《生成式AI自我优待行为及法律治理——基于ChatGPT视角分析》进行介绍。张沣铭同学认为生成式AI表现出来的巨大潜力背后是算力、算法、数据等技术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容易引发包括限定交易、搭售及差别待遇等自我优待风险。通过对这些风险进行分析,应当在现有法律规范行之有效的前提下,通过综合多部法律系统规制、推动外部常态监管与内部自律监管相结合,促进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协同共治,预防、处理相关竞争风险,以保障生成式AI领域的公平竞争、有序发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昀娜同学就其论文《人工智能对税收征管中税额确认制度的影响研究》进行介绍。李昀娜同学认为《税收征管法》中亟待引入税额确认制度,将人工智能应用于税额确认制度在有利于模式创新的同时也存在相应的问题。对此,应该依区分原则对税额确认权进行结构调整、建立以技术和法律为主导的风险防控机制、否定人工智能责任主体地位以减小可能的风险。

在评议、回应与讨论环节,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谭健强同学认为各位同学分别从知识产权法、刑法、民商法等传统部门法角度,并结合ChatGPT、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进行了详实、充分、深入的研究。通过将传统部门法与新兴技术相结合,在法教义学上做到对前沿问题的分析,以此攻克相关科技领域法律问题的难点。山西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志远同学认为本单元发言同学的文章选题新颖,视角独特,结构完整且写作规范,并针对每位同学的论文从语言表述、逻辑关联、理论深度、论据厚度等方面提出论文的完善建议。

第六单元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高宇同学主持。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郭悦悦同学就其论文《刑事诉讼中数据证据的话语分歧与分类分级应对》进行介绍。郭悦悦同学认为在分类视角下,电子数据、大数据证据以及算法证据分别以单一性、海量性和分析性为核心特征,当前围绕电子数据建立起的相关性规则无法直接适用于大数据证据和算法证据。在分级视角下,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审查应以单一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为导向;大数据证据的证据能力审查须通过抽样取证实现由整体到部分,再由部分到整体的阶段性审查;算法证据的证据能力主要关注算法的分析性,需要通过法官印证和辩方质证从整体和个体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赵豪同学就其论文《生成式AI社会危机的治理路径——从“GPT-4”到“MOSS”》进行介绍。赵豪同学认为随着生成式AI与脑科学、神经科学相结合,人类面对技术工具的主体性和超然地位也会受到威胁。为了化解生成式AI带来的社会危机、促进生成式AI的良性应用,应当从技术和制度两条路径入手实现对生成式AI的全面控制和引导:一方面应当从数据预处理、模型部署、提升可解释性以及综合评估生成内容等侧面实现技术路径上的风险控制;另一方面应当实现跨国别、跨学科的制度探索,找到生成式AI“良械善用”的理想路径。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谭健强同学就其论文《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资格之否定说》进行介绍。谭健强同学认为时代局势迫使学界对强人工智能体刑事归责展开研究,否定说成为不可或缺的力量。强人工智能体不应受到刑法的规制,主要原因有:首先,单位犯罪被纳入刑法研讨是时代之趋,且其体现的意志有别于强人工智能体;其次,强人工智能体系人类的“助手”,为人类提供服务,其不具备规范的意识;再者,对于强人工智能体超于编程的行为应定性为机器故障;最后,对强人工智能体进行归责不符合当前刑法理论且适用领域受限。因此,刑法体系无需重构。

北京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张晶晶同学就其论文《特殊用途机器人相关的犯罪风险和前瞻性思考》进行介绍。张晶晶同学认为特殊用途机器人引发了潜在的社会风险,尤其是在强奸特殊用途机器人和制造使用孩童型特殊用途机器人的情形中。因此,应从特殊用途机器人的技术本质出发,对其法律地位进行分析界定,启动伦理道德与刑法理论的前瞻性思考。弱人工智能阶段的特殊用途机器人不具备自主意识,其生产和使用尚未触及刑法边界,但强人工智能和超强人工智能阶段的特殊用途机器人的存在与使用已然挑战刑法边界,应当予以正视和回应。

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潘巧琬同学就其论文《浅析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属性——以ChatGPT为例》进行介绍。潘巧琬同学认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而比较法上,对于人工智能是否应受到版权保护这一问题同样莫衷一是。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具有可版权性,一是不具备为人工智能生成物提供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二是因为人工智能作为机器不能受到激励,给予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制度目的缺失;三是若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作品,则需经受该“作品”与何主体对应之拷问,目前人工智能不具有主体资格,而在立法上也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主体地位不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孙梃喆同学就其《AIGC模式下AI绘画规制路径的法律分析》进行介绍。孙梃喆同学认为AI绘画的作品并不满足《著作权法》意义上独创性的要求,AI绘画作品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AI也并不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应将现阶段AI绘画模式归类,分析各自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对AI绘画的开发者以数字化形式构建AI绘画模型,将原作品作为AI学习的基本材料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规则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AI绘画作品的经济价值和市场潜力的发挥将具有重要意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买尔旦·买买提同学就其论文《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个人信息删除权的冲击及解决路径》进行介绍。买买提同学认为若用户在使用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将个人信息用于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交互,就有可能出现个人信息的泄露和被恶意使用的风险。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个人信息删除权的保护在此类产品面前遭遇无法实际实施的困境,因此建议通过对产品风险分级、提高生产者警示义务和适用监管沙盒等方法对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加以缓解。

在评议、回应和讨论环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关春媛同学认为第六单元的同学发言都非常精彩,作为聆听者获益颇丰。张晶晶同学围绕“特殊用途机器人展开研究”,提出了非常鲜明的观点。关于“重婚罪”“非法同居”等问题涉及到“特殊用途机器人”法律主体资格认定,可作进一步研究。潘巧琬同学围绕“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属性”展开研究,指出“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具有可版权性”,资料翔实充分,可进一步归纳总结,强化理论深度。孙梃喆同学的发言非常精彩,对于著作权法的独创性问题作了深入分析,若能在总结实践中已有做法及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自己的观点,将会锦上添花。买尔旦·买买提同学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个人删除权的冲击”提出了诸多发人深省的问题,期待对这些问题的进一步研究。黑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孙梦龙同学认为赵豪同学所介绍的web3.0结合传统理论作为一个连接点,以法学理论、社会基础为切入点,具有较强的理论性。谭建强同学在数据收集和数据处理方面具有较强的整合能力。

在线下主会场顺利开展的同时,第八届贸大法学研究生学术论坛线上三个分会场同时进行,于5月27日上午10点准时开始。

线上第一分会场的第一单元由山西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班艺源同学主持发言。

山西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班艺源同学就其论文《智慧司法系统在数字化审判中的职能检视与重塑》主要内容进行介绍。班艺源同学认为,智慧司法系统在审判中的地位如何,目前尚未形成通说性的观点,且存在其职能运行边界不明,决策判断与司法人员决策可能产生冲突的问题。为此,推进数字中国建设需要明确智慧司法系统的定位。应当重申法官在审判中的主体地位,提出“数字辅助人员”的概念能更好的处理智慧司法系统与司法人员职能冲突的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戴莎莎同学就其论文《人工智能监管框架的国际范本与中国模式》主要内容进行介绍。戴莎莎同学认为,ChatGPT带来的数据安全风险使得人工智能监管框架的构建成为热点问题,目前国际组织提供的各大监管范本较为零散、不成体系,且多为软法条款,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各国也都在争夺人工智能治理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中国应该坚持数据主权理念,在数据自由与数据保护之间达成衡平,推动反映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人工智能治理的多边规则的形成。

云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杜雄杰同学就其论文《政府数字化行政的正当性审视》主要内容进行介绍。杜雄杰同学认为,数字化手段融入政府行政是时代趋势。以数字化辅助行政、数字化执行行政和数字化智能行政构成的数字化行政在降低政府行政成本、提升行政效率的同时可能带来正当性上的担忧。政府数字化行政需要为人们所接受和尊重才具备正当性,为此数字化行政既需要符合规范对于主体和内容的规定,同时也需要获得人们对其合法性的认同。在此标准之下,政府数字化辅助行政具备其正当性,数字化执行行政面临正当性瑕疵,数字化智能行政则存在正当性的缺失。

福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崔郁萌同学就其论文《金融领域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公私合作治理》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崔郁萌同学认为,金融领域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公私合作治理发挥了公私部门各自优势,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具有激发金融机构自我规制、降低治理成本、增强治理互信等优势。金融领域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公私合作治理需要满足主体、实质、行为等三大要件,可以在现有法制规范中找到治理依据,并区分为以公为主型治理和以私为主型治理两种模式。

东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吴鑫怡同学就其论文《类ChatGPT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内容的不可版权性及其保护路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吴鑫怡同学认为,保护类ChatGPT生成式人工智能应以现有政策法规为突破点,在论证类ChatGPT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内容不具有可版权性的情形下,可以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保护输出内容的财产权益。在未来立法时,可以制定税收政策予以规制,或采用数据财产权视角予以保护,完善其法律保护路径。

渤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刁玉谨同学就其论文《生成式AI的著作权困境及软法应对思路研究——以ChatGPT的运行为视角》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刁玉谨同学认为,ChatGPT不同于传统人工智能,针对ChatGPT生成物著作权归属与保护机制的研究,应成为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法律问题研究的重心。鉴于硬法的局限性,从软法的治理视角研究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规制路径更能急人工智能法律问题之所急,使科技在软法与硬法的共同规范与引导下向善发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徐宏利同学就其论文《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徐宏利同学认为,由人工智能生成的音乐、绘画、文学作品等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认可。然而,随着这种技术的不断进步,相关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复杂。我国目前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的制度设计并不健全,尚且存在许多缺陷。在未来,应当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属性,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标准进行判断,并结合运用强制署名义务以促进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技术的有序发展。

来自东南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生研究生龚珊珊同学首先总结了第一单元的主题,在评议过程中,龚珊珊同学引用科技现实主义的观点,并且结合哥伦比亚法官利用ChatGPT帮助判案的例子来说明人工智能对法学研究产生的巨大影响。此外,龚同学还谈到,面对人工智能这一热点问题,很多的研究都是以发展产业科技为重心,但是科技发展应当是背景不应当是重心。虽然社会对人工智能的发展抱有很大的想象和期待,但是对于其研究并不能只凭想象而不关切现实,我们应当谨慎审慎的进行研究。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过怡安对第一单元的发言进行了评述。她指出了第一单元分享文章的共同优点:文献综述扎实;对于司法案例的剖析、现实问题的分析详略得当;而且针对现实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思路;重视比较研究法分析,有的同学还能在分析过程中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共性探讨。此外,过怡安同学还指出了文章所呈现的共同问题:1.注释和文章格式的标准化,尤其是使用英文文献的格式。2.分析部分偏多,在解决策略部分的论述又过于泛化,可以再加以精进。

线上第一分会场的第二单元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高宇同学主持发言。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龚珊珊同学就其论文《滥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保护路径研究——以个人健康信息为例》主要内容进行介绍。龚珊珊同学认为,刑法应当对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应将保护重点着眼于对个人信息控制权能的保护。在此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明确刑法对滥用行为的具体规制方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范围需要扩展至使用阶段;对合法获取、非法滥用行为的责任情节裁量,应当比照该罪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以及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对滥用行为入罪进行严格限制。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过怡安同学就其论文《智媒时代深度合成技术滥用问题的法律规制——基于<互联网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的解读》主要内容进行介绍。过怡安同学认为同美国“自下而上审慎规则”及欧盟“自上而下监管规则”相比,我国深度合成法律规制路径具有鲜明的制度优势。面对深度合成技术滥用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国家信息安全、虚假信息传播等风险,有必要从配套法律政策供给、行业自我监管职能、协同治理机制三方面入手,对我国现有法律规制框架进行完善,抵御深度合成技术引发的潜在风险。

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顾男飞同学就其论文《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路径与法官集体经验挖掘——兼评ChatGPT在法律领域的应用效果》主要内容进行介绍。顾男飞同学认为基于所获数据对司法现状进行定量分析,可以发现存在法律条文选择和解释的法律适用分歧;通过对比实验可知其对中文裁判文书的分析能力较差,和有人工参与的监督学习方法存在很大差距;但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是大势所趋,应强化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机制建设来回应技术变革与算法黑箱,促进人工智能的可信应用。

上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高越同学就其论文《聊天机器人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及治理》主要内容进行介绍。高越同学认为,以ChatGPT为代表的聊天机器人,通过海量数据收集、人工标注、RLHF等技术能够根据使用者的提问,独立抓取相关素材并以一定创造性的方式输出文字表达,且回答质量极高,甚至通过了图灵测试。ChatGPT等聊天机器人在数据收集、内容生成以及生成内容的使用三个阶段都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需要通过技术检测、平台自治以及司法保护共同作用于风险治理,维护学术诚信。

温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顾玲同学就其论文《人工智能赋能区域协调发展的制度构建与经济法规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顾玲同学认为,我国正处于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但区域发展不协调不平衡掣肘着新发展格局的构建步伐。人工智能具有正负两种效应,对于其正效应,应予以鼓励和支持;对于其负效应,应加以限制和禁止,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竞争、产业政策等手段进行制度构建和规制,推动人工智能赋能区域发展,实现发展成果共享。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高宇同学就其论文《生成式人工智能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蕴含的风险及法律回应——以ChatGPT为例》主要内容进行介绍。李高宇同学认为,人工智能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催生了“算法黑箱”“数据不透明”“羊群效应”“信息型操纵”等风险。针对上述问题,应当以“安全与正义”作为核心理念,有序激活监管并相应加强规制的针对性与系统性,确立“现实空间“与“虚拟空间”并行的双层空间规制路径。在监管主体的设置上,可以仿效证券监管机构,建立算法、数据和算力规制委员会,按照风险防范而不是纠纷解决的思路来处理相关规则的落实。

山西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班艺源同学对每篇文章都进行了精要的评议。她指出龚珊珊同学主张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要纳入刑法规制,是对这一类型的法益进行数字化赋能,重塑隐私权;过怡安同学提到的深度合成技术存在虚假传播的风险非常具有现实意义;顾南飞同学的论文重视法官集体经验挖掘,视角独特;顾玲同学的人工智能赋能区域协调发展的观念是对区域之间发展不协调、差距过大现状的回应,引入人工智能是一个很好的思路;对于李高宇同学的论文,班艺源同学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即投资人是否真的会遵从ChatGPT给出的投资建议?建议此类研究可以引入部分数据作为支撑。

戴莎莎同学也对各位同学的论文分别进行了点评,同时表示自己作为学习者,在本次论坛也收获颇丰。戴莎莎同学指出,过怡安同学通过比较分析和图表演示的方式展现自己的观点,非常具有说服力,而且以一种非常宏大的视角对现实问题进行关注,非常难得。

线上第一分会场的第三单元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高宇同学主持发言。

辽宁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洪涛同学就其论文《ChatGPT模型嵌入社会治理的价值、风险与规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洪涛同学认为,ChatGPT模型对教育出版、新闻传播、智能司法等全行业领域造成冲击,须正视ChatGPT模型的价值与局限,进行前瞻性、针对性的规制路径设计。具言之,应当确立“以人为本”的数字法治理念,制定实施AI伦理与立法,完善数据安全防范体系,创设人机协同的追责链条并加快AI培育与数字教育步伐。唯有将ChatGPT模型等AI纳入法治运行轨道,才能勾画出数字法治的未来图景。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何郑浛同学就其论文《人工智能民事侵权责任承担分析》主要内容进行介绍。何郑浛同学认为,从法理逻辑角度,人工智能欠缺法律主体必须的自我意识,以及其不具有自律性决定了人工智能的法律非主体性。为妥善解决人工智能侵权事件,应当最大程度划定责任人范围,区分不同侵权行为的差别化适用归责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分配方法,进而构建起完备的人工智能民事侵权责任承担体系。

温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胡倩茹同学就其论文《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著作权领域内的问题纾困》主要内容进行介绍。胡倩茹同学认为,从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的有限性、知识重组性、观点错误性剖析,其并不符合作品独创性标准;生成式人工智能主体并不适格;从激励创新的目的、人类长远利益出发,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在著作权领域不具有可保护性。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何昀徽同学就其论文《人工智能使用风险的刑事规制路径探究——以自然语言处理工具为视角》主要内容进行介绍。何昀徽同学认为,随着新技术的产生而出现的逆向重构、数据投毒等新型滥用行为促进了网络犯罪等的实施,不过,现行法有关信息网络犯罪与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仍能有效应对目前自然语言处理工具的使用风险。人工智能技术向前发展是大势所趋,为避免新技术带来的潜在风险,一方面要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内通过扩大解释化解定罪问题,另一方面要在必要时增设新罪。

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何雨青同学就其论文《行政许可中人工智能的技术效能与应用边界》主要内容进行介绍。何雨青同学认为,在信息化、自动化技术高速发展和行政服务数字化改革的背景下,以大数据和算法为核心的人工智能在行政许可中的应用已渐成趋势。但在应用过程中,存在行政许可执法能力弱化、数据泄露、行政许可结果不当、行政相对人权利减损等风险。人工智能介入行政许可的潜在风险由技术、实践、价值等多维因素共致。对此,需要审慎推进人工智能的应用,明确其在行政许可中的边界。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谢雯鹏同学对以上5位发言同学进行了评议,他指出,洪涛同学以社会治理为出发点的思路非常具有意义,整个论文结构逐级递进,阐释内容非常丰富,对于人工智能整体立法基调非常有价值。胡倩茹同学在说明人工智能的著作权问题中,将ChatGPT和其他人工智能进行对比分析,视角独特。何昀徽同学对人工智能的刑事风险进行的分析梳理非常详细。何雨青同学提出将人工智能在行政阶段进行应用是非常有价值的。

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黄昊之同学指出同学们的文章立足学术前沿、现实情况,有很大研究价值。而且文章结构合理、观点突出,非常值得学习。洪涛同学的文章提出我们必须正视ChatGPT模型的价值和局限;何雨青同学的文章提出大数据与算法在行政许可中已经大量应用在自动化决策中,但是在行政决策过程中依旧有很多问题,要深入扎实推进应用;这些都有非常大的研究价值。何俊辉的文章提出一方面要在现行法下对刑法进行解释,另一方面提倡增设新罪,这和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是趋于一致的。

线上第一分会场的第四单元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徐宏利同学主持发言。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黄城同学就其论文《论人工智能作品的独创性及其著作权归属——基于现今和未来人工智能形态的思考》主要内容进行介绍。黄城同学认为,随着人工智能发展水平的提高,在人工智能不再需要人为供给数据和抽象指示的时候,人工智能作品只能反映出人工智能开发者的个性。但基于现实,应将人工智能设备的所有者定为相关著作权的所有人。而在人工智能真正表现出高度智能,和人类大脑几无差别,甚至比人类大脑更聪明的时候,人工智能作品反映的是人工智能自己的个性,应该将其产生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其自身。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冯慧敏同学就其论文《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用信息权益实现的法律缺位与补足》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冯慧敏同学认为,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既为社会信用的数据治理提供了有力保障,又带来了使信用主体隐私权、名誉权等实体权利受到侵犯的风险。信用监管权受到算法侵蚀,以及监管范围被征信机构技术规避的问题,也将进一步加大个人信用信息权益受到损害的风险。为此,约束替代数据的采集利用、提升算法过程透明度,修建完善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机制,将是可行之道。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胡天昊同学就其论文《民事诉讼智能化背景下在线诉讼程序选择权研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胡天昊同学认为,程序选择并不意味程序恒定。作为“元程序”的在线诉讼程序可能需要灵活、有序地转换至“次程序”,届时应当符合实体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已实施诉讼行为的法律效果,应当以“肯定说”为原则,“否定说”为例外。展望未来,应当降低对司法人工智能的盲目期待,并正视数字技术在诉讼法变革中的功能有限性。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雎玥同学就其论文《算法歧视的成因及其治理路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雎玥同学认为,从算法歧视的个案追究到规制歧视的法律制度的建构是算法向善的必然走向。此外还要注意到国家立法对算法歧视的规制具有不可克服的天然局限性,不能完全替代社会组织的自我约束能力。因此还需要借助作为社会实践之践行者的社会组织,通过内部治理以及外部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实现算法的善治。

南昌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黄一川同学就其论文《人工智能行政处罚的程序正当实现》主要内容进行介绍。黄一川同学认为,人工智能行政处罚的程序正当实现路径应至少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价值冲突中应以程序正当优位,并协同兼顾;二是原有程序异化后的转化,包括:陈述申辩程序调整到前后两端的保障,事后救济程序聚焦透明度和可解释性,以及人工审核程序进行重新构造和适度摒弃冗余环节。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孔秋石同学就其论文《自动驾驶交通违法驾驶人的行政归责二分论》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孔秋石同学认为,行政责任因其在设定权、创制权、规定权上的特征决定了其追责原则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追责有所区分,因此对于智能汽车自动驾驶产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责任主义原则,结合违法客观事实、行为人主观心态、自动驾驶等级进行分类行政归责,将辅助驾驶和全自动驾驶两种交互情境进行两分法分析以论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徐宏利同学就以上发言同学进行评议,她指出,六位同学的分享从不同角度进行展示,包括人工智能和著作权、民事诉讼、行政法领域的互动等角度进行研究。雎月同学对算法歧视的研究,关注算法的负面效应;孔秋石同学对于自动驾驶行政责任的研究,都体现对现实的关切。同时,这也足以看出人工智能在带给我们很多机遇的同时,也对我们的法学理论和实践带来了挑战,由此引发很多新的问题亟待我们未来去解决。黄城同学对于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研究,是以从现在到未来这个很长的时间跨度来进行展开的,在整个时间的脉络中夹叙夹议,体现了很高的语言组织能力和写作能力。黄城同学对于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安排提出了自己的构想,而且这种构想是可以自洽的,这是非常难得的。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吴悦婷对以上发言同学进行评议,她指出,同学们的论文工整,论述翔实,很受启发。对于人工智能,同学们周全考量,将技术端结合规范端,论述了如何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黄一川同学对于在线程序怎么进行转换提出了完善的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胡天昊同学采取了改良主义的视角,论述非常详细,深入浅出,有的放矢。雎月同学的文章有很明确的问题导向,对于算法成因考虑非常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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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第一分会场的第五单元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黄城同学主持发言。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吴悦婷同学就其论文《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证成——以ChatGPT为例》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吴悦婷同学认为,ChatGPT的生成技术和生成外观决定其生成内容满足独创性的客观标准,研发与使用过程中人的智力投入也保障生成内容符合自然人智力成果要求。智力水平、认知模式及技术延申等方面的既存联系也表明将人工智能产物作为智力成果赋权充分可行。著作权法应把握第四次科技浪潮中的利益平衡,正确认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谢雯鹏同学就其论文《论NFT领域发行权用尽原则的适用与判断标准》主要内容进行介绍。谢雯鹏同学认为,NFT作品所具有的不可篡改性、可追溯性、安全性等特点改变了传统作品的传播路径与方式,然而发行权用尽原则却成为了NFT交易市场进一步兴起的阻碍。针对由此引发的权利冲突,基于利益平衡原则、社会资源配置以及数字技术发展的考量,应当顺应“数字版权”时代发展潮流,将发行权用尽原则延伸至NFT作品,构建NFT领域发行权用尽原则框架,促进数字文化产业繁荣,赋予著作权法新的活力。

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黄昊之同学就其论文《数智时代平等权的挑战与回应》主要内容进行介绍。黄昊之同学认为,数智时代的平等权保护应当遵循双线并进的路线:在技术治理的路径中确立算法平等理念,嵌入伦理自律规范,算法解释突破黑箱,并加强算法的审核;而在宪法规范的路径中,既要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也需适时扩张平等权的信息意涵,以保证公众拥有免于新兴技术偏见的权利、免于被恶意施放谣言的权利、缺乏设备技术者及时获得支持的权利。

暨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谢孜琳同学就其论文《人工智能在执法应用中的挑战和发展分析》主要内容进行介绍。谢孜琳同学认为,“智能+行政”兴起,人工智能在执法上的实践已有一定成果,但在法律层面和实务层面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人工智能执法存在侵蚀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理的弊端。通过结合现状和总结问题,应当平衡法与科技,从法律规制、权利救济、行政公开三方面探索完善发展的路径,以促进人工智能与执法有更好的结合。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贸易谈判学院硕士研究生吴金昌同学就其论文《国家安全观视阈下元宇宙基建技术的风险及应对路径研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吴金昌同学认为,为维护国家安全利益,把握元宇宙时代发展机遇,中国一方面应通过攻关高端技术并发挥优势技术,以打破技术垄断,发挥技术对数字经济的支撑发展作用;一方面应积极参与元宇宙国际治理,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引领全球元宇宙治理观,抵制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意识形态渗透。最终致力于推动平等互惠、和谐包容的元宇宙建设,使元宇宙能够在未来真正成为促进中国发展并造福全人类的世界公地。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胡天昊同学对本单元的发言进行了评议,他认为同学们的文章能够聚焦前沿问题,问题意识明确且具有前瞻性。整体而言,行文思路清晰,研究资料翔实,语言表达流畅,自己受到很大的启发。

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雎月同学也表示同学们的文章让她收益匪浅,并对同学们的论文进行了简要的总结。此外,她还指出,吴金昌同学的文章《国家安全观视阈下元宇宙基建技术的风险及应对路径研究》从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角度深入探讨,在安全观角度下进行了充分论证,有型有料,充分有据,同时建议文章主要内容与标题的对应性可以进一步提升,并通过精简语言重点描述论文中的核心观点。

线上第二分会场第一单元由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赵子颖主持发言。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严佳颖就《自媒体时代ChatGPT辅助生成假新闻的法律责任及治理探索》为题进行发言。其认为,在自媒体时代,如被不当使用,ChatGPT将成为假新闻生成与传播的培养皿,亟需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规制。但如何确定OpenAI及ChatGPT研发者的具体法律责任,仍要综合其是否采取预防措施并衡量技术发展水平确定,以避免陷入“科林格里奇困境”。

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徐挺笠围绕其论文《类Chatgpt技术嵌入智慧司法建设的法理逻辑、实践困境与技术路径》进行讨论,在价值分析方面,他认为,应当将其嵌入进智慧司法检视,从而有效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在技术路径方面,应当通过法律语言模型保障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信度,运用微调技术和模型压缩算法解决成本难题从而达成私有化部署目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余虹润在《人工智能对法律职业的机遇与挑战》一文中呈现了人工智能给法律职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对人工智能在法院和律所的应用现状进行总结,分析了人工智能介入带来的挑战和对法律从业人员提出的新要求。最后,基于弱人工智能对法律职业带来的变革,对未来强人工智能时代下法律职业的图景进行展望,以期为法律人寻得新出路。

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安全学院硕士研究生杨雨婷在《强人工智能体犯罪的刑事归责问题研究》一文中认为,强人工智能体仍然属于工具范畴,不具有刑事可归责主体地位。因此,在强人工智能体犯罪的刑事责任归责问题上,仍然应当立足于传统刑法上的“自然人—单位”二元刑事责任主体,以合理分配刑事责任为出发点,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探索强人工智能体犯罪的刑事责任分配路径是可行的。

在本单元的评议、回应与讨论环节中,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硕士研究生张泽禹同学指出,严佳颖同学和杨雨婷同学都是以ChatGPT为研究对象,严佳颖同学聚焦于新闻领域,而杨雨婷同学则是分析了强人工智能体在刑法领域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徐挺笠同学和余虹润同学则集中在对法律职业的影响。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硕士研究生赵米洋同学指出,严佳颖同学聚焦假新闻的生成与传播过程;徐挺笠同学的论文关注智能司法建设;余虹润同学则联系实际,在论述弱人工智能给法律职业的机遇和挑战的基础上提出对强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职业的展望;杨雨婷同学则是关注强人工智能犯罪的刑事归责问题,从主体与归责路径两个方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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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第二分会场第二单元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余虹润同学主持发言。

来自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的硕士研究生银桢玉同学作了以《数字时代下ChatGPT类产品的风险挑战及法律应对》为题的主题演讲。她认为,随着ChatGPT的出现,我们应该意识到ChatGPT类产品所面临的法律风险问题。其中,泄漏个人数据、产生知识产权争议、构成不正当竞争和生成假信息是主要的风险。为缓解这些风险,监管机构和立法机构应该提供合适的规制和策略,包括保护ChatGPT的数据来源、规范使用爬虫技术、遵循知识产权规则、对生成内容进行合法合规审查等。通过这些措施,可以促进数字时代下ChatGPT类产品的健康发展。

来自辽宁大学法学院的硕士研究生詹世富,围绕题目《算法默示共谋的反垄断规制:基于协同行为的视角》进行了发言。他认为,算法尚不具备完全脱离人类自主行动的能力,现行法秩序和归责体系应围绕“人类中心主义”展开。在解释论指引下,算法默示共谋属于垄断协议的范畴,以协同行为规制算法默示共谋是我国反垄断法既有调整范式内的应然选择。在事实层面,应完善协同行为的认定方法:以平行行为为起点,辅之以交流证据或经济证据,合理运用经验法则形成协同行为的事实推定。

来自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张淇,就其论文《强人工智能的算法权力迭代与法律规制》进行介绍,并认为以往针对算法权力的法律规制手段需要得到及时更新。宏观上,要注意全链条的风险防治,引入多法律主体治理;微观上,要重点把握好初端和终端两个关键节点,做好智能算法的一系列监督工作,并维护好相对人的正当权利。最后,算法权力的规制需要引入比例原则,不可对其加以过多限制,以免阻碍了科技的进步与创新。

来自东华理工大学文法与艺术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张学彬,就其论文《ChatGPT应用行为的刑法规制限度——以智能图书馆为场景》进行了介绍。他认为,技术创新与风险防控需要平衡,刑法的保障性规制应在法益保护原则与比例原则的指导下,采取“规则自治—前置法先治—刑法后治”的递进性标准钳制自身规制的限度。首先,应由技术规则、行业规则应对技术风险;其次,当技术自治失效时,应相继穷尽民法、行政法规范,对于前置法能够保护的法益,刑法不应提前介入;最后,当前置法治失效时,刑法才有介入的正当性,通过精准适用相关罪名以实现对重要法益的妥当保护。

在本单元的评议、回应与讨论环节中,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硕士研究生张泽禹认为,各位同学分别从很多不同的法学角度对我们今天探讨的主题进行了分享,大家都做了很多功课也很优秀。来自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硕士研究生赵子颖同学认为,各位同学的发言都很优秀,从中受到了不少启发,尤其是能够将理论联系实际,给自己非常多的研究借鉴。

线上第二分会场第三单元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庄子萱同学主持发言。

首先发言的是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元华同学,他发言的主题是“智能化格局下社会冲突治理的妥协式纾困”。他对智能社会治理模式下社会冲突的动因进行了系统分析,解析了社会冲突结构的关键性要素,指出必须进行妥协式的纾困治理,对以人工智能本体、直接客体和间接客体构成的三维空间进行分层规划,同时树立社会冲突治理的大局观。同时他也强调传统规制的主导地位,建构普惠型智能社会,将未来人类社会必需而又充满肆意的智能技术关入牢笼之中。

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硕士研究生赵米洋同学,围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路径探寻”主题进行了发言。他指出,在考虑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时,可以根据人工智能内容生产过程中所涉各方主体参与创作的贡献程度,以法经济学的分析思路对著作权保护、侵权风险承担和受偿分配问题展开思考,从而确定不同权利安排下对新兴技术发展的激励和社会利益的实现。

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硕士研究生张泽禹同学,做了主题为“刑事辩护运用大数据证据的失衡”的汇报。张泽禹同学指出,数据取证已成为大数据时代控辩双方履行诉讼职能的重要手段,辩护方运用大数据证据尚面临着规范与技术两个层面的失衡。大数字技术助力犯罪治理的同时,给辩护方的权利保障也带来了风险和挑战。张泽禹同学指出,控辩审三方主体的实质参与,控辩对抗、实质庭审是解决司法难题、应对技术冲击的永恒之钥。

来自华东政法大学的硕士研究生周慧琦同学的论文主题是《伪造数字人民币的刑法应对》。周慧琦同学指出伪造数字人民币行为在技术层面完全可行,在实践层面更是初现端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现有的相关罪名均存在适用困境。通过分析数字人民币与传统货币的公私属性,刑事规制路径应定位于数字人民币的货币本质,构建以伪造货币罪为核心的评价体系,从而防范法定数字货币的犯罪风险。

来自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的硕士研究生赵珊珊同学,围绕论文《侵权抑或变革——论例外规则在chatgpt数据挖掘运用中的构建》这一主题发表了见解。她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目前尚未对数据挖掘制定著作权例外规则,相关技术在中国的实施仍具有侵权风险。如何给予 ChatGPT 在数据挖掘以作用空间并平衡公私利益冲突是我国《著作权法》应当考虑延伸的重点。若能在立法层面构建例外规则的主体、客体、行为和目的要件,在政策层面制定相应产权、管控、监管及鼓励制度,将会有利于完善法律规定与 ChatGPT 训练数据库的建构及相关技术发展。

第六位发言人是新疆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赵宏伟同学,围绕论文《智慧法院建设背景下智能审判的应用风险与法律规制》进行了探讨。他认为,由于技术运行逻辑和司法裁判逻辑存在着天然的差异,司法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在帮助法院缓解“案多人少”困境的同时,也带来了法官主体地位的淡化、司法公正难以实现、司法审判透明度的降低风险等一系列风险。因此对于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既要完善相应的行业标准,推动系统的迭代升级,以防止法院审判的形式化、个案判决的类型化;又要厘清责任链条,实现对错误决策的精准追责,推进人机的合理分工,发挥各自的优势。

最后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赵子颖同学发言,她所提交的论文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与著作权法保护问题研究》。赵子颖同学提出人工智能所生成的内容究竟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一问题,并对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主体地位进行了探讨,最终指出当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作品界限清晰,仍需作区别对待。

在本单元的评议、回应与讨论环节,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余虹润同学进行了评议。余虹润同学肯定了几位发言人从不同的法律角度进行的分别研究,对这些问题都有着非常独到的见解。余虹润同学认为,话题普遍集中在刑法和知识产权法两个角度,她认为这两个角度也是当下非常热点的话题,能够把平时所学和时代热点,还有背后的法理给结合起来实属难得。余虹润同学认为,在本单元听到了七位发言人的展示,他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智能化时代下法学领域的热点问题,展示了有关社会冲突治理、刑事辩护、著作权保护、数字货币的刑法应对、数据挖掘运用中的构建、智能审判的应用风险与法律规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与著作权法保护问题等丰富的内容。

线上第二分会场第四单元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庄子萱同学主持发言。

首先是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闫乃鑫同学发言,他论文的主题是《论数字人权的四象限结构》。闫乃鑫博士认为“数字人权”并非具体某项人权,而是人权话语在数字领域内获得较为瞩目的整合力量。要缓解在人权领域“话语缺失”与“话语逆差”的问题,需要不断对数字时代的新体验进行整合,不断探索数字时代中如何确证人的主体性问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庄子萱同学围绕其论文《ChatGPT类人工智能所涉及的垄断行为分析与规制建议》进行了发言。她认为,这些新型垄断行为的规制,面临着现有执法技术、手段和监管水平不足,以及数据等信息权益等产生的影响难以辨明等一系列困境,应完善反垄断法规制的路径并进一步细化更新反垄断法的相关条文。针对ChatGPT类人工智能,反垄断法理论和制度应当作出回答,实现反垄断法规制和技术创新、消费者福利之间的平衡,在保护智能经济发展的同时保证市场运作法治保障的同步推进。

来自苏州大学法学院的硕士研究生邹子铭,就论文《自动驾驶视角下罪刑体系的现状、困境与纾解》进行了发言。他认为,虽然自动驾驶技术虽未普及汽车驾驶领域,但在有轨电车行业已然较为成熟,因此刑法面对自动驾驶诱发的风险也必须以“未雨绸缪”的姿态实现预防。同时,自动驾驶引发的事故责任应恪守前端驾驶人和幕后研发者的归责原则。如此一来,便避免了刑法滑向“科技管理法”的窠臼。

在本单元的评议、回应与讨论环节,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李雁飞同学认为,本次会议的议题隐含着三种不同的分析层面:第一层面是对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这一新兴技术所引发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的研究;第二层面是对现阶段技术水平下人工智能整体所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的分析;第三层面是对人工智能技术背景下的数字时代、AI时代所可能引发的其他法律问题的研究。庄子萱同学的分享立足于第一层面,对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所可能引发的垄断风险和规制困境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对应的规制建议;邹子铭同学的分享则是从第二个层面展开,对以自动驾驶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整体所可能带来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闫乃鑫博士从第三个分析层面切入,对“数字人权”的性质和理论争议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刘学荣进行评议,他认为各位同学从不同角度进行了阐述,涉及了经济法、刑法、法理等多个学科,几位同学的精彩发言对“多元法律治理”的主题做出了阐释,拓展了自己的思维视野,使自己深受启发。

线上第二分会场第五单元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余虹润同学主持发言。

来自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博士研究生张艺,围绕论文《人工智能催收的刑法规制》做出汇报。张艺同学认为,人工智能催收作为催收行业的一种新兴现象,在提高催收行为效率和加强催收机构自我合规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也容易因使用其他暴力手段、违规技术手段而受到“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规制,应当正视催收作为金融市场贷后资产处置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立法明确催收的行为标准与行业规范,加强智能催收过程中的算法公开和数据合规监管,为智能催收行业的发展提供行业规范和法律保障。

来自华东政法大学的硕士研究生李雁飞,围绕论文《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事风险应对与刑事责任探讨——以ChatGPT为例》做出汇报。他认为,ChatGPT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研发者对预训练资料的筛选以及违法内容回答的限制方面具有注意义务,违反该注意义务可能构成相应的犯罪。在“工具型”犯罪中,使用者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来自吉林大学法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刘学荣,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作品的合理边界与侵权规制——以ChatGPT的智能跃迁为切入》进行分享。刘学荣同学认为,人工智能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价值应得到肯认,应当通过改造“三步检验法”来调整合理使用制度以满足产业需要,弥合“促进创新和文化繁荣”和“保护作者著作权”之间的立法目标抵牾。应梳理对作品“转化性使用”和“表达性使用”不同范式下的侵权边界;同时为避免处罚扩大化,需健全著作权合规和豁免制度,以双向监管促进风险治理。

东南大学法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张校基,围绕其向会议提交的论文《自动车的道德算法设定原则:功利、抽象及利他》进行汇报。他认为,为实现个体生命的平等保护,需要将人的面目进行抽象化,生命赋权与乘客优先均不能成立,万物互联理念下每个道路交通参与者都只应获得平等保护。为实现集体损害最小,自动车应采取利他模式。

来自大连理工大学法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刘菲杨,围绕文章《人工智能技术滥用风险及其法律变革——以深度伪造为例》进行发言。她认为,对于人工智能技术,目前已经形成了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治理模式。我国需要进行法律变革,在思想上,应当根植平衡协调的治理理念,坚持用审慎和衡平的思路把握具体实践路径;在操作上,应当构建层次分明的法律体系,实施“法益+具体权利”并行的适用路径。

来自甘肃政法大学的硕士研究生潘璐,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现状、风险与法律回应——以ChatGPT4为例》为题作出汇报。她认为,“反技术主义”是不现实的,应当对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发展秉持谨慎乐观的态度。潘璐同学描述了ChatGPT4的发展现状,在阐释各国监管情况的基础上,尝试探析ChatGPT4可能造成的法律秩序风险,最后提出了ChatGPT4法律风险的回应性对策。

在本单元的评议、回应与讨论环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余虹润同学认为,大家把话题普遍集中在刑法和知识产权法两个角度,这也是当下非常热点的角度,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庄子萱认为,这次交流对我们进一步理解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非常感谢能够听到这么多精彩的发言。

线上第三分会场第一单元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汪祺同学主持发言。

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振硕同学就其论文《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数据安全法益的保护模式塑造——基于场域理论的视角》进行介绍。王振硕同学认为,场域理论的引入,可以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数据安全法益保护提供动态、多维的研究视角。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的数据场域内,实然层面存在资本博弈格局的异化,应然层面存在数据本体法益的保护重点偏离、侵犯数据内容法益行为的规制罪刑不相称、数据技术法益和数据秩序法益保护阙如的规范供给不足,共同导致场域内的数据本体风险、数据内容风险、数据技术风险和数据秩序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数据安全法益保护之纾困,一方面需要在创新发展中保护,通过明确刑法定位顺应数据安全法益保护场域内异化的博弈格局;另一方面需要确立数据本体的独立法益地位、分类分级认定数据内容法益、明确数据技术和数据秩序在刑法中的法益定位,以优化数据安全法益保护场域内的制度供给。

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马千里同学就其论文《自动驾驶之刑法前瞻性应对:归因与归责》进行介绍。马千里同学认为,自动驾驶作为前沿科技的代表,是人工智能时代重要的刑法论题。自动驾驶在对汽车产业带来极大变革的同时,也对交通事故的刑事归责体系进行了彻底颠覆。区别于传统驾驶模式下“使用者中心”的交通肇事责任体系,L3级以上自动驾驶情形下应建立以“生产者为中心”的产品责任归责结构。应当否定自动驾驶汽车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以支配原则为责任承担基础,以法益保护为价值取向并结合风险平衡分配之尺度,合理分担自动驾驶之刑事风险。明确使用者与生产者的注意义务之来源、分担标准、限缩与内容,是建构自动驾驶刑事归责体系的必由之路。

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龙锦玉同学就其论文《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的刑法规制研究》进行介绍。龙锦玉同学认为,自动驾驶汽车刑事主体之争议、“算法黑箱”、责任主体多元化等导致的刑法因果关系划分模糊以及归责原则适用困难,这些都值得刑法学界重点关注。应当在否定自动驾驶汽车主体资格的基础上,针对交通犯罪的刑事归责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讨论,并在平衡社会法益与科学技术发展的前提下,提出较为合理的解决措施。

景德镇陶瓷大学法学系硕士研究生梅智超同学就其论文《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否定及其法理刍议》进行介绍。梅智超同学认为,在主体—客体二分模式的基本框架下,法律制度的构建与运行皆是以“人”为中心。人工智能作为人造物,其本质属性在于工具性。虽然,在客观上人工智能拥有近乎甚至超越人脑存在的智能系统,但这并不能代表其已经具备“人”的独立意识和理性思维,没有为自己立法的现实可能性,无法取得类似于自然人的主体地位。而法人拟制主体的取得,看似为赋予人工智能以主体地位,提供了现实可行性,但是,人工智能与法人主体构成的实体性要素和价值性要素的不适配性,决定了其也无法取得类似于法人的拟制主体地位。究其实质,作为人类社会的手段工具,人工智能应当作为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予以对待。

在评议环节,由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齐俣同学和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田馨竹担任评议人。齐俣同学高度肯定了王振硕、马千里、龙锦玉、梅智超同学的论文逻辑性和严谨性,提出对ChatGPT的保护应该是多元化、多角度的。田馨竹同学与龙锦玉、马英杰同学就自动驾驶汽车的分级做了热烈讨论,认为L3是自动驾驶的分水岭,但不论L3、L4或是L5都是以控制权作为责任导向。

线上第三分会场第二单元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汪祺主持发言。

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齐俣同学就其论文《中国刑事司法中的人工智能与量刑:问题与对策》进行了介绍。齐俣同学认为,人工智能正在进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包括刑事判决),这引发了一些问题和担忧,包括人工智能对法院判决的误解、人工智能无法做出价值判断、算法可能存在的偏见、人工智能的“黑箱”特征、公众对人工智能的接受度不高、算法质量的不确定性等等。因此,不应夸大人工智能对“同案同判”的贡献,必须避免人工智能的无限适用。法院将人工智能纳入量刑时应格外谨慎,人工智能不应被用作决策者,而应仅被用作“助理”。此外,算法应该透明化,以便法官能够审查其操作。应成立一个由最高人民法院监督的委员会,以保证人工智能所使用的司法数据的质量,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人工智能量刑系统。

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隋韵涵同学就其论文《论联盟链技术下智能合约的合同法适用路径》进行了介绍。隋韵涵同学认为,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普及与应用,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的智能合约逐渐成为炙手可热的发展对象。我国在智能合约发展至完全阶段,即可以脱离技术和国家间壁垒限制之前,应定位于联盟链。与传统合同相比,智能合约利用计算机程序实现合同的履行,具有自动执行性、不可篡改性等特性,为传统合同法带来诸多挑战,对其性质的认定与规制众说纷纭。通过解读合意的实质,应当明确智能合约的属性为法律合同。对于智能合约的特殊性在订立、履行、救济过程中引发的法律难题,均可依照解释论在传统合同法框架下予以纾解。

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孙伟同学就其论文《论“网络入袭”式海上执法方式的武力属性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进行了介绍。孙伟同学认为,作为衍生于数字海洋时代的新型执法方式,“网络入袭”已然超脱于传统“武力使用”的概念范畴,并叩响了“国际法是否承认执法武力无形化”的理论之问。基于条约解释机制与类推解释机制的运作推演,“网络入袭”是否具备武力属性的认定应采“行为的效果标准”。执法武力形态的扩展化趋势为中国提升数字海洋国际法治话语权提供了有利契机。作为因应之策,中国可在明晰相关理论的基础上重构海上执法程序的二分体系、明确执法武力的评判标准,并探索评判标准的情境主义路径。

山东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任稼鑫同学就其论文《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分析》进行了介绍。任稼鑫同学认为,ChatGPT的问世标志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成熟度进一步提高,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给我国当前著作权法体系带来的冲击也在随之增长。在传统“作者中心主义”受到挑战的情况下,应当淡化独特性与人格权之间的联系,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客观呈现认定其是否具有“独特性”。除此之外,人工智能生成物也可以是具有独特的精神文明价值的“智力作品”,其可以和人类作品一样在传播中产生社会影响,产生经济价值。综合来看,其应当被认定为“作品”。任稼鑫同学总结和分析了当前学术界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的三种模式,即参照法人作品模式、邻接权保护模式、视为孳息模式,提出对于人工智能应当通过法律拟制承认其具有“作者”身份,并构建“作者—著作权人”二元主体结构,最终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目的出发确定著作权财产权利的归属。

在评议环节,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振硕同学和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马千里同学担任评议人。王振硕同学对汪祺与齐俣同学关于人工智能的价值判断的讨论进行进一步评议,认同之前同学认为人工智能可以做出事实与道德价值判断的观点,但认为人工智能的价值判断在司法裁判角度的适用仍然存在技术以及学理冲突。马千里同学进一步梳理了齐俣、隋韵涵、孙伟、任稼鑫同学论文的基本内容和行文逻辑,高度赞扬了各位同学选题的创新之处。

线上第三分会场第三单元由来自四川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研究生何强同学主持发言。

东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孙壮壮同学就其论文《生成式人工智能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以 ChatGPT 行政监管为视角》主要内容进行介绍,他认为,ChatGPT模型拥有巨量的训练数据和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存在个人信息数据的超范围过度收集、关联方共享使用规定模糊与跨境数据传输安全性与存储时间不明确的问题。首先,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环境下个人信息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我国应当制定首个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专项监管规章,健全行政监管的执法依据。其次,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保护监管需要全过程监管,应当通过建立事前备案审查准入机制,管控事中信息收集使用存储风险,完善事后跟踪评估汇报机制,形成全链条系统性数据监管。最后,技术监管能力应与时俱进,建立高效能的跨部门技术协作机制,培养高素质的监管技术人才,建成技术评估和监测体系,强化技术监管的国际化合作,切实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监管能力。

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万木春同学就其论文《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问题研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他认为,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缺乏体系化和统一立法等问题,呈现在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领域表现为诉讼主体不够明确、监管合力不足和需要对特殊群体进行更严格的保护等问题。尤其是在以人工智能技术为代表的科技大发展的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搜集呈现出精确化、隐蔽化、全面化的特点,传统私力救济保护手段的不足更为突出。对此,他认为,应通过拓宽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范围,构建公益诉讼的配套程序体系,并通过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损失认定和分级保护规制,辅以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激励机制,以形成系统化的公益诉讼诉讼模式,为适应新技术发展背景、构建完整系统的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探索。

三峡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田巍同学就其论文《民事诉讼中智慧审判影响分析》主要内容进行介绍。他认为,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到审判的合理性、正当性不断地被论证,但是智慧审判也即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到民事司法审判带来的上诉合理性等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另外智慧审判对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也有着影响。随着智慧审判在民事诉讼中的发展与应用,应当思考其与上诉程序的关系,以便理清智慧审判在民事诉讼领域内的适用问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佟思威同学就其论文《浅析ChatGPT对著作权法的挑战:以法律关系三要素为视角》主要内容进行介绍。佟思威同学认为,首先ChatGPT并不具备成为法律主体的基本条件,不应赋予其主体地位;其次,ChatGPT的自动生成内容从生成原理来看,本质是对既有语料和用户问题的最优计算结果,不宜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最后,当前关于ChatGPT生成内容权利划分的规定,在实践中易引发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技术专业性所导致的侵权纠纷,应当进一步完善基于合意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上述结论,未来关于ChatGPT在著作权法语境下的分析中,应坚持人的主体地位;对ChatGPT生成的内容分类规制,增加生产者、设计者在使用者可能涉及的侵权问题中的提示说明义务;逐步依法规范生成式AI文本数据挖掘行为。

河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张文睿同学(代表河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孙悦同学发言)就其论文《人工智能体的民事诉讼地位之认定》主要内容进行介绍。他认为,人工智能体在我国《民法典》中的法律地位尚不明晰,引起了其在民事诉讼中地位认定的模糊问题。对此,完全可以将其规定在物权编内,而没有必要通过规定其作为民事主体来解决。同时,民法主体和民事诉讼法主体分离趋势由来已久,民事诉讼法主体资格的扩张往往是由于实践问题,并在此基础之上才能推动民事主体变更。目前,人工智能体尚不存在独立起诉应诉的可能性,无法取得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民事诉讼法应以物作为人工智能体最准确的定位,并且根据利用主体不同,从法院和当事人角度分别看待人工智能体的运用,妥善利用人工智能体,以维护司法秩序,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在评议环节,由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隋韵涵同学和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孙伟同学担任评议人,两位同学对发言人的发言及文章内容做了一一点评,现场氛围友好亲切,互动热烈。

线上第三分会场第四单元由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何强同学主持发言。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立源同学就其论文《论我国司法智能合约化:现状、图景与建构路径》进行介绍。王立源同学认为,将智能合约应用至司法领域是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国已有法院在立案和执行阶段对司法智能合约技术进行试点。虽然智能合约技术具有去中心化的执行以及裁决的特性,但司法智能合约在本质上仍是一种中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基于司法智能合约化的技术、功能以及法律支撑三方面因素,可以考虑构建全流程的司法智能合约。司法智能合约在本质上是将诉讼流程智能化,在构建全流程司法智能合约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处理智能合约技术本身的局限以及法律层面的局限。前者包括可行性审查、信息安全以及程序回溯问题,后者包括程序正当性、当事人处分权的保障、中心化决策、数字鸿沟问题。在构建路径方面,可以参照以太坊的架构,以司法区块链为基础,区分构建庭前、庭审以及执行三段式的司法智能合约。

华中科技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惠莹同学就其论文《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为新型知识产权客体及保护模式》进行介绍。王惠莹同学认为,尽管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形式上符合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但讨论AIGC知识产权法保护的逻辑起点并不在于其是否构成“作品”。应当在梳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生成流程基础上,以其是否具有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正当性为研究起点,进一步展开以何种模式进行保护较为适宜的研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依据使用者不同的“提问”逐渐形成结果的过程,这一过程体现了人的意志和创造力,是智力成果而非单纯的算法规律输出。应当受到保护的、体现人的智力活动的部分,不是集成的具体文本,而是生成的过程,而该部分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应当将生成内容作为专门保护的客体,采用专利权利模式,即登记确权,在权利产生之初就确定好权利所有人,避免后续的纠纷。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秦同学就其论文《法典化回应数字时代的规则与价值维度——从〈民法典〉的视角展开》进行介绍。王秦同学认为,法律必须对数字赋能生产力的发展作出回应。法典化意图建构起更为整体、协同、高效、体系的法律系统,这种倾向于稳定性的建构方式与数字社会生活的即时性间存在张力。《民法典》诞生于数字时代,在其编纂过程中对数字时代背景从规则与价值维度进行的回应,为其他部门法典化趋势提供了有益借鉴,包括对现有数字现象发展进行规范与对未来数字生活进行指引两个方面。前者表现为法典通过规则对数字时代新型主体、手段与内容进行承认,而后者表现为法典化受到数字时代政治、学说与技术理性的影响并努力寻求共识正义。此种作用与反作用的相互机制贯穿了法典化的全阶段。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汪祺同学就其论文《论ChatGPT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与著作权归属》进行介绍。汪祺同学认为,在弱人工智能的背景下,通过“主客观相统一”标准进行ChatGPT生成内容的独创性认定,更具有合理性:第一步,以读者与作品为核心,考察生成内容的客观表现形式的差异性;第二步,以作者为核心,根据实质性贡献检验识别生成内容创作过程中的主观人格要素。只要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独创性认定标准,并满足著作权法上的其他要素,ChatGPT生成内容就可以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对ChatGPT的生成内容归属认定采取使用者归属模式,不仅是其自身的选择,也是市场与效率公平的要求,更是实现著作权法立法目的的必由之路。而在大数据融合的人工智能时代,生成内容的“合理使用”也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展望,具体内容则仍需进一步讨论。

在评议环节,由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欣彤同学担任评议人。王欣彤同学进一步梳理了本单元发言人的论文基本内容和行文逻辑,高度赞扬了各位同学选题的创新之处。

线上第三分会场第五单元由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何强同学主持发言。

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何强同学就其论文《自动驾驶的刑事归责原理》进行介绍。他认为,借助人工智能实现的驾驶自动化,将汽车驾驶从人的行为转变为“不纯粹的人的行为”或者“纯粹的非人的行为”,带来了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事故时如何归责的难题。以驾驶行为为基础构建的安全驾驶相关的刑法规范之下,解决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事故的归责判断仍然应从驾驶行为出发。自动驾驶汽车不具有自由意志而无法成为归责主体,只能将事故责任归结于自动驾驶汽车背后的实际操控者。基于人机驾驶任务的分工信赖,驾驶员或者使用者在驾驶任务分工范围内履行安全驾驶义务。在辅助驾驶和限定条件的自动驾驶阶段,驾驶员或者驾驶后援者作为实际操控汽车的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在完全的自动驾驶阶段,使用者退出汽车驾驶由自动驾驶系统执行全部驾驶任务,不承担事故责任,而由负责汽车动态运行监控、同时能够通过数据管理干涉汽车运行的“实体”承担事故责任。

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欣彤同学就其论文《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风险类型化分析与法律规制》进行介绍。王欣彤同学认为,以ChatGPT为核心,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AIGC)“数据输入-算法运行-内容输出”三阶段的复杂程度均呈现指数级增加,三阶段的技术特征与风险相伴而生、错综影响。王欣彤同学的论文以生成式人工智能处理数据的三个阶段为架构和基础,将各阶段潜在的新型法律风险进行类型化分析,并结合国内外现有的法律回应提出我国应采取的相应法律进路,以期对GAI这把“双刃剑”予以“防微杜渐式”的规制,引导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合法框架内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山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云燕同学就其论文《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探究》进行介绍。王云燕同学认为,智能机器人的出现,对现有法律提出了挑战,将其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成为必然。将智能机器人赋予法律人格具有一定的学理基础与现实需求,但在认识到智能机器人应具有法律人格的同时,也应明晰这种法律人格的限度。要避免陷入到“人形机器人”的陷阱之中,同时应认识到机器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有限性,以及其承担责任的有限性。在构建智能机器人有限法律人格的具体制度时,宜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实现人类与机器人的互惠适应。应建立智能机器人的登记备案制度,对其适用责任承担的特殊规则,并建立针对性保险与储备基金,以使智能机器人有限法律人格真正被贯彻落实。

长安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董翌同学就其论文《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进行介绍。董翌同学认为,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我们需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对待,既要充分发挥其优势和作用,又要防范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挑战。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良性发展,为人类创造更多的价值。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高鑫钰同学就其论文《〈著作权法〉视域下ChatGPT训练数据使用的侵权风险研究》进行介绍。高鑫钰同学认为,训练数据的使用是ChatGPT等语言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的算法创作的必要过程,其基于对数据文本的获取、处理及模型训练等流程来生成创作需求结果。由于此过程需大量数据文本作为支撑,亦会涉及未经授权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数据素材,故而会产生一定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包括复制权侵权风险、改编权侵权风险及传播权侵权风险等。但目前我国传统的许可制度难以化解此类著作权侵权风险,现行规定下的合理使用规则亦难以适用。基于此,我国可以适当借鉴域外相关规定,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内增设合理使用规则的例外条款并适当扩大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予以补充,以此顺应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趋势,为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提供法治保障。

下午4点,线上三个分会场会议议程结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庄子萱同学、汪祺同学、余虹润同学和赵子颖同学分别对其所在分会场会议议程进行了总结发言。她们认为,各位发言人和评议人都提供了独到的见解和建议。这次交流对同学们进一步理解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她们感谢了各位发言人和评议人的精彩演讲,丙祝愿大家在学术研究的道路上不断取得新的突破。

下午1740分,主会场六个单元讨论环节全部结束,会议进入闭幕式环节。闭幕式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冯慧敏主持。首先由各个单元的同学代表对其所在单元的研讨作总结发言,《贸大法学》执行主编林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张艺同学、冯慧敏同学、李高宇同学、庄子萱同学、汪祺同学、余虹润同学和赵子颖同学,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潘巧琬同学,外交学院的尉明洋同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徐振远同学对自己小组的发言进行了总结,并对《贸大法学》及本次论坛表达了感谢。闭幕式最后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冯辉副院长致闭幕词。

老师回顾了2016年以来连续届贸大法学研究生学术论坛的发展历程,对各位同学的积极参与表达了感谢。冯老师表示,本次论坛提交的论文数量众多,对ChatGPT问题的各个方面几乎都有涉猎。同学们可以拓宽自己的研究思路,思考在社会整体利益的视角下,多方利益诉求怎样在人工智能法律治理问题上得以博弈,并形成具有创新性、建设性的人工智能法律治理模式。冯老师向本次论坛的会务人员李雪童、冯慧敏、张艺、李高宇以及《贸大法学》编辑部表示感谢,期待未来《贸大法学》以及论坛能够和大家一起共同进步。


责任编辑:谭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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