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三十六届年会顺利召开
发布日期:2023-07-18 来源: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


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三十六届年会于2023617日至618日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由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主办,宁波大学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联合承办。会议在浙江省宁波市凯洲皇冠假日酒店北三楼凯港厅举行。全国各高校、科研院所、出版机构的200余名学者参与此次盛会。

本次会议围绕“开埠通商与西法东渐”为主题进行学术交流,包括开幕式、主旨演讲、主题论文研讨会和闭幕式四个环节。

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李秀清教授主持开幕式。李秀清教授首先表达了与外国法制史学界师友们久别重逢的喜悦,并对承办方表示衷心的感谢。

李秀清教授

在开幕式上,宁波大学副校长汪浩翰教授首先代表宁波大学致辞,热烈欢迎出席年会的各位代表。他回顾了宁波大学的建校历程,强调了外国法制史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进程中所肩负的重要责任。同时,他希望借助年会这个平台,将宁波大学与法学界的师友更紧密地联系起来,并预祝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本届年会圆满成功。

汪浩翰教授

随后,宁波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沈振科同志代表宁波市法学会致辞。他介绍了宁波近年来在法治建设上的卓越成绩,充分肯定了宁波大学法学院作为市法学会的重要会员单位为宁波地方立法与法治政府建设实践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期望各位专家学者通过本次年会,为中国法学研究助力推波,为中国式现代化发展之路提供更多的法治智慧,为国家法制建设贡献力量。

沈振科先生

宁波大学法学院院长梁开银教授代表承办单位致辞,向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他回望了宁波大学法学院自设立以来取得的骄人业绩。他认为本次年会涉及的六个主题,涉及面广、跨越古今、视角新颖、专业精深,必定能够迸发出学术与思维的火花,为走向世界的中国法治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梁开银教授

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何勤华教授代表研究会致辞。首先,他解读了本次年会的主题。宁波是“五口通商”的城市之一,而开埠通商为近代中国的法制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宁波召开以“开埠通商与西法东渐”为主题的会议意义重大。随后,他重申了研究外国法制史的功能与作用,强调了外国法制史研究对于法学的知识体系构建、法学知识内容的生产与传播这两个方面的意义,在学术上可以引领中国的法律教育、法学研究乃至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在外国法制史教学和研究愈发艰难的当下,他希望本次年会能够帮助形成外国法制史研究的学术共同体。最后,何勤华教授对本次年会的承办方致以衷心的感谢。

何勤华教授

宁波大学法学院宣传片播放结束后,与会人员合影留念。

 

稍后,会议进入主旨演讲环节,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徐国栋教授担任主持人。

徐国栋教授

复旦大学法学院王伟教授就《宁波法政学堂的官公私三重身份考——一个通商口岸法律教育的难言之隐》考据了宁波法政学堂的身份变迁,批判了近代中国法律教育尊公贬私的歧视性政策。

王伟教授

上海师范大学郑显文教授就《清末民初中国商事法律的移植及法典化困境》进行发言,指出清末民初应急性商事立法优先制定的原则与空缺性商事法律细心拟定、慎重颁行的原则二者相辅相成,并考察了近代中国商事法律近代化的困境。

郑显文教授

湘潭大学程波教授在《沈家本“中西汇通”的“法理意识”之解读》中,解读了沈家本的“《新译日本法规大全》序”、“法学盛衰说”、“《法学名著》序”等文章,意在说明一个中国传统法学学者“中西会通”的“法理意识”,与中国法学“盛衰”的“问题意识”。

程波教授

 

第一场研讨会围绕“开埠通商与中外交流”展开,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赵立行教授担任主持人。

南京师范大学李洋副教授就《法律帝国主义视野下的排华法案与门户开放》将 19 世纪后半叶和 20 世纪初,美国“排华法案”与“门户开放”两种政策进行系统勾连,并将其放置于法律帝国主义的分析框架中理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栋教授认为需要进一步区分“法律帝国主义”,并阐明法律帝国主义如何去统一“偷懒的相对主义”.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曹雳的《近代海关与清末条约口岸体制的构建》,通过以外籍税务司制度为核心的近代海关之扩张,观察晚清中西交往中动态的权力体制变化。宁波大学何跃军教授从法理学的角度,建议把理、史、实更好的统筹起来。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叶湘副教授就《通商流动在中外税则中的法理:税则中流动性要素对华经济规治视角(1842-1920》,从法理的角度探讨了税则中的流动性要素如何对华进行经济规治的。北京市法学会《法学杂志》编辑部刘宇琼编审肯定了该选题的创新价值,同时建议加强法理的融入。

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李博涵就《岳长开埠与晚清通商口岸治理模式创新》进行发言,总结了岳州自开治理模式和长沙约开中的自开治理模式,并对二者创新治理做了原因分析与评价。上海政法学院肖光辉教授在题目、结构和语言方面给出了修改建议。

 

第二场研讨会围绕“城市与法律的历史研究”展开,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苏彦新教授担任主持人。

首先由浙江财经大学魏建国教授就《作为一种民主法治发展方法论的城市化》进行发言。他指出开埠通商是中国城市的一种重建,中国的现代性就此萌芽。新疆大学罗钢教授肯定了其用“城市化”代替“西方式”的民主法制的方法论,并希望能够加入对城市化的定量研究。

福建理工大学侯莎副教授作了题为《中国近代青少年女性权益保护的滥觞——以厦门鼓浪屿租界为切入点》的发言,指出厦门鼓浪屿租界所开展的对于青少年女性在生命权、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和受教育权在当时环境下的先进性。陕西师范大学王蓓教授进行评议,建议应从当时租界对女性权利的保护中寻找对现实的启迪意义。

厦门大学博士研究生汪博雅在《论古罗马的“开埠”——以奥斯提亚港口为例的考察》中认为古罗马的“开埠”保障了生活物资供应,促进了全球商品的跨区域流通,并分析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安徽大学高尚副教授认为需要加强对法律问题的探讨,并关注一些细节上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李沁怡的发言《“私权”之前:专利权性质演进中的威尼斯实践》,关注了在专利权演进的视角下 14-16 世纪的威尼斯专利制度。湘潭大学刘海鸥教授在评议中肯定了其问题意识与对文字和材料的组织能力,并对体系和结构提出改进建议。

浙江大学董子云老师介绍了《菲利普·德·梅齐埃尔笔下的“中国之治”与14世纪末法国司法改革》。在中国司法“良善而简便”的启示下,菲利普·德·梅齐埃尔提倡简便司法,统一法律,强化法律职业操守的主张。复旦大学史大晓副教授在评议中就中国对法国的影响提出了发散性的见解。

 

第三场研讨会的主题为“商业与法律的历史研究”,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项焱教授担任主持人。

上海海事大学韩晨光老师就《论都铎王朝时期英格兰海商法的本土化》进行发言,根据海事法庭所适用的具体法律、习惯,分别从“外国法”、国内法以及国际条约三方面分析海事法庭如何实现海商法的本土化。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陈鹏飞教授建议通过立法或者司法的方式再与类型化结合去构架文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顾代君在《清末民初商人在商法移植中的作用》中,勾勒出中国近代商人在商法制定、填补、适用等阶段的活动图景,以观察商人在本土化中的作用。四川师范大学王雪梅副教授从史学的角度,建议细化内容、辩证看待商人作用,并加强对一手史料的使用

华中科技大学敖海静老师对《从情理到法理——债的相对性法理在近代中国的引入与确立》进行发言,指出大理院的推事将引进的新式法理作为一种有效的渊源在审判中适用,在司法中确立了债的相对性。华侨大学李飞副教授认为文章在论据、 论证上还值得商榷。

北京大学吴训祥老师考证了《论罗马法上的准合同:以古代法为中心的考察》,认为准合同的概念核心在罗马法学家的论述中并未得到明确定义,准合同在罗马法中体系意义极其有限。中国人民大学高仰光副教授进行评议,他肯定了这一观点并提出反语法化的新视角,同时他对副标题和希腊文标注问题做了建议,希望继续深挖体系化的原因与古典时代其他学者对准合同的态度。


 

第四场研讨会围绕“中外近代条约史和国际法史”展开,由山西师范大学党委书记张晓永教授主持。

宁波大学陈策老师对《论清末西方国际法的缘起:万国公法的输入及其价值》进行报告,点明了《万国公法》的东渐过程与其所传递的价值,及其对晚清政府和思想界产生的影响。福建师范大学杨垠红教授肯定了文章的选题与结构,并认为研究意义上可以进一步提升。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马琳就《英国在华领事制度的建立》进行报告,梳理了领事制度的设立,分析了《南京条约》以及《虎门条约》中对于领事制度角色的构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康宁副教授建议文章进一步史论结合,提高理论视角。

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郭雪晴对《1926 年中比修约视角下国际法在中国近代发展与实践的研究》进行报告,以中比修约为视角,梳理中国不平等条约的历史,对其中基本国际法概念与规则进行分析研究。中国政法大学李伯轩副教授认同了文章的行文思路,并对国际法治与全球治理的关系提出见解。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韩驰对《国际法普遍性的建构与解构》进行报告,认为近现代国际法普遍性的建构与解构同时发生,并梳理了国际法发展的动态演进历程。湘潭大学洪永红教授建议加强对当代和近代国际法普遍性建构的论述。

 

第五场研讨会围绕“中外法律变革的新视野”展开,研究会副会长、湖南师范大学夏新华教授担任主持人。

首先由厦门大学徐国栋教授就《植物不是物,是什么?——植物主体化思潮与相应立法研究》进行发言,梳理了在非人类生命去客体化的思潮下各国通过证成植物主体资格实现对植物的立法保护。兰州大学马明贤教授赞赏了选题的现实意义,并期望从技术层面来落实这些理论。

同济大学陈颐教授作了题为《话语与实践:近代法律史中的“习惯”问题》的发言,他认为中国近代将“习惯”作为法律渊源,遮蔽了关于习惯的话语与实践之间的巨大鸿沟,并分析了导致割裂的原因。南京审计大学谢冬慧教授赞赏了选题的新意与重要性。

华东师范大学姜峰教授就《权利法案的结构性视角:早期理解与现代意义——巴维特权利的幻像析评》进行发言,讨论了该书从思想史视角对早期《权利法案》的理解及其意义。上海外国语大学张海斌教授认为权利话语进入宪法是某种权力斗争的话语形式和产物,巴维特的观点在解释消极权利方面尚有局限。

华南理工大学王凯副教授就《“王权至尊”的旧约叙事——以亨利八世时期政教理论为中心》进行发言,他认为罗马教廷长期以来制约了世俗君主对于本国的统治,而“王权至尊”是英格兰世俗君主的回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培锋教授肯定了论文的创新性,但是在个别问题的论述上有待商榷,并希望加强问题的聚焦性。


 

第六场研讨会围绕“中外法律文明交流与互鉴”展开,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李红海教授担任主持人。

首先由辽宁大学杨殿林老师就《近代德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若干问题研究》进行发言。德国在华领事裁判权自身有鲜明的特点,其行使与存废也反映出近代中德关系的特殊性。河南大学乔飞教授建议从法学的角度深挖德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特点,并加强对德国在天津领事裁判权的研究。

华东政法大学魏敏老师就《关于法政速成科的一考察:近代中国的法政教育与日本》考察了日本法政速成科,指出法大速成科为中国培养了许多学者与革命者,司法省学校速成科的司法官僚培养为日本近代司法的运作奠定了基础。河北师范大学赵立新教授进行评议,肯定了论文的创新视角,并对论文的样本方面提出了建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徐育知老师就《近代中国继受有名合同制度之反思——以终身定期金制度为例》进行发言,从功能主义出发比较近代中国与新中国的终身定期金制度,梳理其继受消亡史。中国计量大学陈永强教授肯定了其研究方法,并建议将有名制度的继受放在框架中进行讨论。

河南工业大学李耀跃副教授考察了《戊戌前后“富强”话语变迁中的国家治理逻辑转换》,指出甲午战前“富强”多囿于传统国家-社会关系的调整,至戊戌时期开始在现代国家-社会关系维度中重建“富强”之道。宁波大学金韬老师认为政治合法性的转换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建议拉长主题所涉及的时间范围。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周佳敏就《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艰难转型——西学东渐背景下清代禁烟法律规范发展再检视》进行发言,梳理了清末国家法和民间法的禁烟法律规范,并指出其所受的西方知识体系影响。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王思杰教授肯定了选题的新颖性与凝练的文笔,建议加强对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深层互动,以及它们如何与国际法形成合流的探寻。

 

董茂云教授

研讨会结束后,由宁波大学董茂云教授主持闭幕式。闭幕式第一项为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2022年度优秀论文颁奖典礼。研究会副会长代表常务理事会宣读《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 2022 年度优秀论文奖获奖名单》。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何勤华教授、副会长祝教授为获奖师生现场颁奖。

何勤华教授

闭幕式第二项,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何勤华教授以《开埠通商后最卓越的宁波籍法学家龚祥瑞》为题,做了本届研究会的总结发言。他向大家介绍了龚祥瑞先生的学术生涯及其为我国宪法学和法治事业发展作出的卓业贡献,以及为宁波大学的筹建所做的贡献;希望研究会能够继承龚祥瑞先生的精神,为推进中国法治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闭幕式第三项,由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宁波大学董茂云教授作为第三十六届年会承办单位代表致辞,向所有参会代表表示感谢,并祝贺本次年会获得圆满成功。董老师回顾了自己参加研究会的岁月以及自己的学术生涯,表示此次承办第三十六届年会达成了自己为研究会做点贡献的心愿。

闭幕式最后,由广州大学法学院何莉萍老师作为第三十七届年会承办单位代表致辞,祝贺本次年会圆满结束。她谨代表广州大学法学院刘云生院长表态,广州大学有信心承办好下一届的全国外国法制史年会。欢迎各位老师、同学们来到千年羊城、到广州大学法学院参会。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三十六届年会圆满结束。


责任编辑:谭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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