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0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主办的首届“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与高质量建设”研讨会在北京顺利召开。本次研讨会促进了实务部门与高等院校、实务工作者与专家学者的双向沟通,既涉及地方自驱式“因地制宜”的生动实践,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础性问题进行了深刻阐释,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这一时代之问展开了激烈讨论,为深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践和理论研究提供了有益的洞见。
本期推送研讨会开幕致辞,与各位分享。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王其江)
聚焦问题,凝聚共识,总结经验,推动立法,加快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水平
各位领导、嘉宾、专家学者:
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与大家共同参加首届“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和高质量建设”研讨会。在此,我代表中国法学会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重要方式。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法治化水平,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法治化建设。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发布的《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2018年《通知》)《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18年《意见》),构建了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基础性框架。
近年来,各地积极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抓住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等关键环节,打出源头预防、事中审核和事后监管“组合拳”,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不断向着规范化、精细化方向发展。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法学法律界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理论研究的力量还相对不足,研究成果还比较有限;“国家规章库”中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专门规定的有64件地方规章和2件部门规章,但中央层面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制;一些地方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践中,还存在诸多分歧和问题,“奇葩文件”还没有得到完全杜绝。对此,我们需要全面梳理和聚焦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化、法治化方面存在的难点问题,深入开展研究和讨论,努力凝聚共识。
通过对中央有关文件的初步学习和对地方立法实践的初步观察,我认为当前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第一个问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边界在哪里?具体来说,比如跟规章的界限在哪里?两者在功能、规范的事项、内容的表述、制定程序、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外部监督等方面有什么区别?决定是制定规章还是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是什么?
比如,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分由政府制定发布、以政府办事机构名义发布、由政府部门制定发布、由政府部门制定但报政府批准后发布这些情形的标准是什么,效力有什么区别?再比如,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发布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等。
第二个问题,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主要内容有哪些?2018年《意见》规定了合理性审核的7项内容,但2018年《通知》还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或退出条件等;要对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评估。
另外,国务院办公厅在2018年6月印发的《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在2018年《通知》之后)中,进一步提出“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这些规定的事项是否也可以或者应当作为合法性审核的内容?目前各省市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章对合法性审核内容的规定不尽相同,甚至差异较大,需要统一。
第三个问题,审核是仅限于合法性审核还是应当包含重大合理性审核?我们知道,行政诉讼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属于外部监督,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属于附带性审查,人民法院只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有专家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属于一个中央部门、一个地方政府或一个地方政府部门内部的监督纠错程序,审查强度应当高于作为外部监督的司法审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明显不合理的规定进行适当性审查。
目前一些“奇葩文件”之所以引发舆情,往往不是合法性问题,而是合理性问题。事实上,《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就已经作出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查);发现存在明显可行性或者适当性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
第四个问题,行政规范性文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例外情形怎么掌握?从目前已经出台的各省市和中央部门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章来看,一些文件按照2018年《通知》要求,规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一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些文件则规定了比较多的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形。
比如,某省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1)为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2)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3)起草过程依法需要保密的;(4)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甚至有些省份规定只有在对群众利益影响较大的情况下才予以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通知》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以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既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无论属于何种特殊情况,到最后都必须公开,是否还是需要在起草过程中采取一定的方式一定的范围公开,以减少人民群众、行政相对人尤其利益相关方可能出现的不满和抵触情绪。公开征求意见不仅来自科学决策、科学立法的要求,也是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应该坚持应公开尽公开。
第五个问题,备案监督属于主动审查还是被动审查或消极审查?备案审查是仅限于合法性审查还是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2018年《通知》使用的是“备案监督”这样的表述,而不是“备案审查”,规定的主要涉及如何备案,对于是否开展主动审查、如何审查没有作详细规定,更没有规定备案审查是合法性审查还是兼顾合理性审查。中央部门或地方对此规定不一,有些规章要求对合理性进行审查,也有些规章只对合法性进行审查,比如《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规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其他明显不当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门也应当提出备案审查意见。对此需要作出明确。
第六个问题,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何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是最为重要的环节,是容易引发舆情的高危点。2018年《通知》规定,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起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遗憾的是,目前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章很少对这一要求作出详细规定。
第七个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并进行合法性审核?目前各省市规章大多数统一适用于各级政府,但也有省市如广东省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办法另行制定。关于合法性审核问题,2018年《意见》在实行本级审核原则的基础上,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人员的,实行本级审核,未明确的,统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机构审核。一些省市也规定“鼓励县级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审查制度。”
在执法权下放到乡镇、街道的今天,在明确责任、加强专门审核机构或人员建设的基础上,为了提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积极性和行政效率,是否可以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
鉴于时间关系,我就先跟大家分享我对这七个问题的思考,请大家指点迷津。在聚焦问题的同时,我们也要全面梳理各地行之有效的创新举措和成功经验,及时转化为理论成果和全国性制度成果。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非常重要,总结经验运用推广经验也同样重要。各中央部门、各地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方面的实践和探索,为开展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样本和素材。可以说,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研究,是行政法学研究的“富矿”,值得有更多的专家学者长期关注和投入。同时,行政规范化文件法治化的进程,也迫切需要有更多的专家学者积极参与进来。
期待广大专家学者通过长期不懈的研究和努力,为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和高质量建设、尽快制定我国第一部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贡献源源不断的智慧和力量!
最后,预祝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祝愿“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和高质量建设”研讨会越办越好!
谢谢大家!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司法部原党组成员甘藏春)
各位专家、各位老师,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举办的首届“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与高质量建设”研讨会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从法治政府建设角度讲,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果不合法,法治政府的建成就很难保证。另一方面,这是重要的真问题,不是想象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几乎每届政府每年都会提出解决红头文件泛滥、打架的问题,但尽管采取了很多措施,譬如限制发文数量等,相关问题仍屡禁不止,这必然有深刻原因。所以如何把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背后机理研究清楚,应该是此次研讨会的重要任务。
“规范性文件”这一概念最早是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从苏联那里借鉴过来的。根据1954年宪法,全国人大有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法令权,国务院只有命令权,可见立法权整体控制是比较严格的。同时,受到当时社会环境、政治环境的影响,立法并不多。在此情况下,繁重的政府管理主要依靠规范性文件。
1985年,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全国第一次法规清理,这是对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政府管理依据的系统清理,到1986年完成。在这一时期,可以被称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文件数量不足5%,约95%都是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有的是答复,有的是纪要,其中办公会会议纪要是最主要的形式。当时在清理法规时确定了判定规范性文件的标准:一是普遍性,二是反复适用。
1986年之后,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特别是市场经济的推进,1999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以及法治政府建设相关文件中均强调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应该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质性管理是在2000年之后才起步的。
在这一过程中,地方走在前面。如某地方建立了双审制,即厅局的文件要经内部法制机构审查,通过之后还要到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由政府法制机构给出文件编号,每年还要进行相关的执法检查。在中央层面,国务院发布的所有文件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审查,各个部委发的文件由内部法规司审查。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构建了当代中国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管理的制度框架,概括起来有三个要素:一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从属性,即从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必须以此为依据;二是实质内容不得涉及公民权利的减损、义务的增加;三是审查制度,即内部审查与外部审查相结合。
总体看来,2018年之后我们形成了比较好的制度性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有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认真思考。
第一个问题,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的必要性。理想境界上的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凡是行政权力的运行都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市场经济以及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究竟能不能存在?当然有一类是永远能存在的,就是解决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关系、上下级政府关系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是,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不是在法治条件下政府管理的不可或缺的政策工具,这需要认真研究。
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法律相比具有很多优点:效率快,有针对性,比较灵活,能否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变成立法?——除了时间成本高、效率慢之外,经常变动会损害法的安定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是并存还是一体化,这一问题需要研究。我认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该是政府,特别是区县政府管理的抓手,但仍需要逐步从以文件为主转向以法律为主的管理方式。
第二个问题,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关系。从学理上来讲,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当然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依据。随着立法体制改革的推进,设区的市具有立法权,能否将原来所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都变成政府令(规章)?我认为,凡是能够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解决的问题,就不要留给行政规范性文件,缩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空间。实践当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地方特别是设区的市的立法权空间不大,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的领域比规章大得多,立法与实践不匹配。
第三个问题,要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的分类研究。按制发机关、内容来说,目前有几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创设性的、解释性的、执行性的等。不同类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影响不同,在行政机关进行社会治理中承担的任务不同,因此需要分类规范,不能简单一概而制。
此外,政府管理方式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影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等问题,也具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
祝此次会议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姜伟)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同仁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非常荣幸受邀参加“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和高质量建设”研讨会。首先我对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进一步强调了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求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履行管理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是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的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其法治化程度直接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本次研讨会正逢其时、非常必要、意义重大。
我们已经进入数字时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建设数字中国”的战略部署。十年来,我国的网民数量、数据资源、数字化应用场景全球领先,数字中国对法治建设也提出更高要求。我国法治治理水平持续提升,数字发展环境不断完善优化,数字化进程步入全面拓展、有序发展阶段。数字技术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改变了我们的思维,也改变了我们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方式。
历史已经证明,科学技术的每一次创新发展都会带来新的治理难题,但也预示着管理的机遇和法治的进步。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确定了“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的目标任务,并要求“建设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 年)》提出了“全面建设‘智慧法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工作要求。建设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是大势所趋。
各地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化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进步,也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信息化技术正逐步成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科技要素。各地积极建设规范性文件信息化管理平台是一个很好的抓手,借此机会我谈几点思考与大家共享。
一是建设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平台,既要信息化也要智能化。人工智能大模型的突破性进展为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的转型升级提供了机遇,创造了条件。我们要借助人工智能,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构建全周期全流程的监督系统。
二是建设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平台,既要重建设也要重应用。平台界面不友好直接影响管理平台的实际效果,群众反映有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存在公开不规范、获取不方便、检索不科学等问题。管理平台要在使用过程中推进信息技术与文件管理的有机融合,推动信息化的创新发展。
三是建设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平台,既要重加法也要重减法。平台不仅应及时公开新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而且应定期清理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消除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制度障碍,维护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
四是建设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平台,既要重系统也要重共享。政府部门建设信息化平台容易各自为政、互不流通,导致信息孤岛,应该在各级政府的主导下建设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跨部门衔接协同信息共享。例如,上海已经建成全市联通面向社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全流程一网通办,实现全域通用、全市共联、全域共享。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我们要积极推动科技与法治的良性互动、深度融合,为法治政府增添更多科技含量和智能元素,借助数字科技的优势实现科学立法、依法行政、精准执法、社会自治,切实提升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实践效能,加快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进程。
最后,预祝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专职委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佑勇教授)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能和大家共同参加首届“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与高质量建设”研讨会。
本次会议以“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和高质量建设”为主题展开研讨,无疑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方面,这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总目标。行政规范性文件既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方式。无论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还是形成有效的法律实施体系,都离不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建设。同时,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监督,也是形成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
另一方面,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和高质量建设也是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直接决定法治政府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并对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做出了专门部署。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快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和高质量建设,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撑。
借此机会,我简单谈三点意见:
第一,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类型化管理。我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面广量多、性质复杂、种类各异,在庞大复杂的行政系统中存在着各式各样的规范性文件。而不同的规范性文件必然要遵循不同的管理规则,需要分类实施法治化建设。我们通常将规范性文件分为创制性文件、解释性文件、指导性文件这三种基本类型。
随着近年的发展,在这三种类型之外存在着一种独立的裁量性文件,即裁量基准。这种裁量基准在制定技术上不同于前面三类文件,其采取的是情节的细化和效果的格化,即根据不同的情节来选择不同效果,实际上是一种利益衡量的方法。
在这里,裁量基准既没有创制新的权利义务,也没有采取纯粹的法律解释方法,所以既不能归为立法性规则,也不能够等同于解释性文件。同时,裁量基准对相对人具有间接的法律效力,也不是指导性文件。据此,裁量基准应当遵循不同于以上三类文件的管理规则。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首次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门系统规定,为深入推进裁量性文件的法治化建设提供了重要指引。
尽管如此,我认为国务院办公厅毕竟发布的是一个文件,也就是以文件来管理文件。我国已经制定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但是没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条例,我建议应该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条例》或《行政裁量制定程序条例》,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法治化建设水平。
第二,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2023年修订的《立法法》进一步完善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备案审查的规定。相较而言,当前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法律规定较为分散,程序也较为混乱,实践中存在着审查不统一、自相矛盾等现象。因此要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制度和能力建设。
一方面,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优化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尤其是要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增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实效性。另一方面,不断创新规范性文件管理理念,积极探索规范性文件全周期管理、数字化与智能化管理,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实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范化、数字化与智能化。
第三,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复议审查和司法审查。除了备案审查之外,在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均设置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与备案审查不同,附带审查中并未授权审查机关可以直接撤销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而是采用“不予以适用”并说明理由的柔性处理方式。尽管附带审查的启动需要依附于被诉行政行为,但也不排除法院主动对作为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做出全面审查。
然而,在实践中,这种附带审查仍存在诸多不足,譬如审查比例低、审查理由粗糙、审查结论矛盾、审查效力低等现象仍比较突出。加快推进规范性文件法治化和高质量建设,需要进一步优化附带审查技术与规则,构建一套包括内容、权限与程序的科学合理的审查标准体系。同时,要建立健全附带审查与备案审查的衔接机制,完善司法建议制度,充分发挥案例指导的制度化功能。
此外,要积极探索规范性文件的人工智能辅助审查机制,尤其要有效融合当前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不断提高附带审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最后,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教授
尊敬的王其江副会长、甘藏春副会长、姜伟副会长,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对首届“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与高质量建设”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协办的法治教育网和北大软件表示衷心感谢,向拨冗出席研讨会的各位领导和专家表示诚挚欢迎。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一直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关键性问题。长期以来,我国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特别是《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都明确提出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的目标,并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何法治化明确了实践路径和基本要求。
但是,目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监督还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项,尤其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不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较多、越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协调相冲突的现象依旧存在。如何进一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特别是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应成为重要着力点。
此次会议以“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与高质量建设”为主题,邀请理论界及实务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共同研讨这一重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与高质量建设,我认为应该认真研究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第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的控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要严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数量。但当前地方政府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中还存在数量过多的问题,尤其是一些重要的执法或政策制定部门制定了大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这对于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特别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造成了一定影响和冲击。数量多,就难以保证高质量,也难以形成法治统一。
如何严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数量,仍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形成有效的机制,确保每个部门、每级政府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一定的数量范围之内。在控制数量的同时,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定期清理已经失效或者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在合理范围内。
实践中,有些地方已经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共信息平台,也做到了统一发布,但是否所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纳入了平台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均开展了定期的清理,还需要进一步落实。
第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问题。行政规范性文件最大的风险在于越权制发。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随意设定公民的义务、限制公民的权利,特别是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设定义务、限制或剥夺权利。但是,实践中很多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打擦边球,剥夺限制公民权利、设定公民法外义务等。
如何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宪合法,如何有效地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程序,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特别是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是当务之急。虽然《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均明确提出了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实施合法性审核的要求,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研判落实路径。
第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问题。虽然我国目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有一定的程序性要求,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但很多地方和部门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依然不是非常规范。比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等程序还存在一定的缺失漏洞,有必要进一步研究。
第四,在落实“一规划一纲要”过程中,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进行监督管理时出现的一些新问题。这些新问题要认真对待,特别是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后,如何确保所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都能够进入统一的信息平台,确保老百姓能够便利使用信息平台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现状和历史,还需要做大量工作。
总体来说,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我国政府履行职责、行使权力非常重要的方式,制发、监督、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我们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司法行政机关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今天我们实务部门和理论界的领导、同仁齐聚一堂,共同研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与高质量建设这一问题,希望大家各抒己见,深入交流,拿出一些好办法、好做法,总结有益经验,并在全国范围内加以推广,特别是针对新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些有效的、有针对性的举措,这将是此次研讨会非常重要的研究成果。
最后,预祝研讨会圆满成功!再次感谢各位领导专家拨冗出席此次研讨会,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