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7月19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特别是第四部分“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提出的“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9月2日,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承办的第十五届“刑辩十人”论坛在京举行。会议聚焦研讨“涉企冤错案件防范纠正及申诉再审机制”主题,来自学术界实务界代表四十余人就“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机制,健全冤错案件防范和纠正机制”进行探讨。
涉企冤错案件的防范与纠正
论坛上半场以“涉企冤错案件的防范与纠正”为主题,由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珺担任主持人。她表示,民营企业历经四十余年的蓬勃发展,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当前,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企业健康发展所需,也是国家和地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而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权益更成为新时代法治建设中的重要课题之一。尤其对涉企冤错案件的防范与纠正问题,事关树立企业家经营信心、市场经济维稳发展,与法律权威、人权保障、司法公信、社会公平等皆紧密相连。本次论坛将聚焦于此,探讨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措施,为营造优质司法环境,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贡献专业智慧。
随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百成(代表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出席)、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毅(代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出席)、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唯宁作为上半场发言嘉宾,结合法律实践、具体案例、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围绕涉企冤错案件的具体成因、涉企刑事案件中的财产权保护、刑事申诉案件的特点及问题等内容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并从冤错案件防范和启动、涉案财产强制措施、公检法部门间的监督作用、改革措施持续落实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助力营造更加健康、优质的营商环境。
公安部特邀嘉宾结合当前公安法治建设目标,围绕执法、取证、监督等执行措施进行细致解答,强调了以阳光机制、等级考核、信息化手段强化执法监督等内容,表达了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的坚定态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特邀嘉宾对于会议主题给予高度肯定,并且建议通过“同堂培训”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间的交流与探讨。随后围绕论坛议题,从立案监督、财务监督、清理“挂案”三个方面畅谈看法和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嘉宾针对涉企冤错案件防范问题提出了几点意见:一是要坚决禁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与民事案件;二是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落实罪刑法定,防止刑事追究扩大化;三是要客观看待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坚持刑法谦抑、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四是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案,并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针对涉企冤错案件纠正,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嘉宾着重谈了四点认识:第一,要深刻认识到涉企冤错案件纠正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第二,涉企冤错案件纠正需要各部门统一认识,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切实尽职履责;第三,有关部门特别是人民法院,要敢于担当,切实坚决纠正各种涉企冤错案件,以提振企业家信心,振奋企业家精神。部分错的部分纠,全部错的全部纠;第四,涉企冤错案件纠正过程中要有效发挥律师的作用,畅通涉企冤错案件的发现渠道,真正做到及时发展,有效纠正。
涉企案件的申诉与再审
论坛下半场以“涉企案件的申诉与再审”为主题,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赵春雨担任主持人。她表示,涉企案件的申诉和再审是纠正错误、改变局面、强化意识的有效手段,对拯救民营企业家,保护民营企业,促进民企经济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而提升涉案企业办案效率,切实解决涉企案件申诉、再审“难”的问题,则是为企业纾困解难,提供有效法治保障的重要体现。
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作为下半场发言嘉宾,分别就目前涉企案件申诉和再审中存在的标准高、入门难、流程长、程序复杂等问题表达了各自的观点和意见,并提出通过树立司法公正性、出台司法细则、推进异地和提级审查、畅通民企申诉通道等措施和方法,多措并举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复查、再审等机制,以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特邀嘉宾结合自身经验,分享了对申诉工作的思考体会和实践办法。通过分析申诉工作现状、“冤错案”的定义、申诉难的成因等内容,表达了从事申诉工作的情怀和理念,涉企冤错案件事关企业家安危、企业发展以及企业背后的万千家庭,谨慎对待,有效抗诉才能将申诉工作做到位、做到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雷结合发言嘉宾的观点和内容进行了总结发言。他指出,对于涉企申诉案件,应当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实现涉企冤错案件的常态化、法治化治理。当前涉企申诉案件启动难的主要原因有再审启动标准不明确、规律不可循以及是否启动再审常受到一些案外因素的影响等。因此,应当将现行的“运动式”治理方式逐步转变为常态化、法治化的现代治理方式;二是在构建涉企案件的再审机制时必须充分考虑经济犯罪案件的特殊性。程雷认为,结合涉企案件具有的对财产与自由同等保护、行政犯居多、具有刑民交叉共性的三个特点,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树立人身自由与财产权利并重的理念,办案人员要及时学习、充分领会政策精神并坚持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同时保持对刑民交叉议题的关注。通过以上方式,才能够更好地促进涉企冤错案件的防范与纠正,真正有效地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