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3年会分会场“建构中国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第一分会场第二单元会议简报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九次会员大会暨2023年年会会议简报第十一期
第一分会场:建构中国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
第二单元
主持人:
朱广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评述人:
耿 林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荣文 福建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孟祥沛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石冠彬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报告人:(每人10分钟)
1.屈茂辉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民法学者在中国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建构中的使命任务》
2.许中缘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论民法方法论与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3.王利民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自主民法知识体系的概念和范畴》
4.李凤章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物权法话语体系的构建应警惕概念误植》
5.王冠玺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中国民法的本色化与处境化研究》
6.樊 涛 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我国民法学科体系的完善》
评述人发言(每人5分钟)
自由讨论(20分钟)
主持人(朱广新):各位前辈,各位老师,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我们第二单元现在开始,一共有六位报告人,考虑到时间的安排,希望大家好好掌握时间,尽可能在规定时间内把自己的观点阐释清楚,这也是一项基本功。评议人共有4位,每人五分钟的时间,希望大家把握好时间,争取留下自由交流的时间。下面请第一位老师,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屈茂辉老师!
报告人:屈茂辉(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论文题目:《民法学者在中国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建构中的使命任务》
在建构中国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中,主体责任在民法学者。
第一点需要说明的是,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上午主旨报告中王老师也提到,要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地位。总书记在《民法典》通过之后关于《民法典》的讲话中认为,《民法典》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对于这一点,民法学界应该有充分认识。《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就意味着中央的大政方针都与民法存在关联。党十九大、二十大报告等中央文件是民法学界研究的纲领性文件。
我想阐释的第二点在于,民法学者要筑牢民法学理论根基。民法学并非土生土长的学科,是外来的,所以我们的民法学理论要建基在整个世界的民法学理论基础之上,要对德国法、法国法等比较法都有比较精准的把握。此外,民法还要从中华传统文化中吸取营养。
第三点,我们要立足祖国大地开展民法学研究,要拓宽我们的研究对象。我们的研究对象除了民事立法,还有整个中国的民事法治实践,特别是中国的社会实践。《民法典》的很多制度存在创新之处,民法学在这方面还有很多的研究任务。比如《民法典》第10条关于民事纠纷处理依据的问题、自然资源方面国家所有权中的委托代理制度,以及现在社会法治涉及到很多其他方面的问题。
第四点,民法学者应大胆解放思想,丰富、发展、创新民法学知识。在解放思想方面,要向经济学界等其他学界学习,民法学中的部分概念是从其他学科提炼出来的,例如三权分置的概念。除此之外,我们还要做到方法创新,应当运用多种研究方法,重视法解释学、法教义学。但其他研究方法也不可忽视,例如,定量研究方法在民法学研究中应得到广泛运用,以解决民法制度的科学性问题。在概念创新、范畴创新,甚至制度创新方面都应解放思想。
最后一点,在建构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方面,不能够固步自封、闭关锁国,必须努力扩大国际交流,对外传播我们的民法学知识和理论。这当中存在出版、发表、学术评价的问题,应勇于将自己的成果向国外传播。改革学术评价制度,改革学术出版制度,只有这样,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知识体系才能走向世界。
主持人(朱广新): 谢谢屈老师!屈老师在谈论民法学者如何构建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时,讲到了多个思维路径和取向。从知识创新的角度来讲,我们目前解决中国民法问题的知识体系是借鉴西方的,现在要建立一个自主的知识体系就存在范式转移的问题,我们需要有一个新的知识体系的范式取代旧的范式。这里我觉得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第一,我们对中国问题的独特性认识一定要加深,我们到底在谈一个什么问题?另外,旧范式解决中国问题到底有哪些缺陷?由于知识的更新,只有立足于中国实践,我们才能够发现旧范式的缺陷,才能建立我们自主的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以上是我简单的评论,接下来我们有请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许中缘老师发言。
报告人:许中缘(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论文题目:《论民法方法论与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谢谢主持人。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同仁,我向大家汇报的主题是《论民法方法论与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首先,我要讨论的问题是中国民法学自主性知识体系建构的基本前提。中国民法学的发展以强大的立法为导向,立法实现了中国民法学的理论发展。一方面学者进行立法研究,另一方面中国民法是为完善法律而建构的。然而,中国民法学的研究并没有随着立法的转变而转型,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建构中国民法方法论。与此同时,由于民法方法论对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民法典》颁布后,民法方法论也需要完成相应改变。
第一,《民法典》作为民事法律规范的集大成,应该以《民法典》为中心建构相应的方法论,遗憾的是,近年来中国民法方法论的发展并没有实现。比如说民商合一的问题,民商合一是一种立法选择,但是在法律规则适用的时候还是出现很多问题。第二,对民法方法论的很多内容并没有形成共识,在对西方法学方法论的优势借鉴过程中,民法方法论的发展变成了橡皮泥或者工具本身。
方法论并没有形成中国民法学知识体系的共识。其主要表现是:第一,民法方法论处于对国外方法论进行引介的繁荣阶段,无法实现本土性方法论。在法学方法论方面,我们对于概念法学持一种批判态度,西方法学的发生其实是以概念法学作为基础的,但是我们国家可能并没有接受这种完整的概念法学。我们在批判概念法学过程中,并没有建立民法方法论。第二,民法方法论的发展陷入为方法而方法的困境,缺乏对方法论所需要解决的问题的把握,没有实现司法与学者共知性知识。比如,对赌协议从民法角度看属于暴利合同,应属无效;但从商事规则的角度考虑,对赌协议作为一种公司法规则,又应该被认定为有效(但必须是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由于欠缺方法论的指导,我国没有明确划分对赌协议在民法领域和商法领域的不同效力,该问题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第三,民法方法论不能形成中国民法的本土性知识。换句话说,西方的话语体系对中国民法的知识构建具有强大的影响。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第一,在批判概念法学的过程中并没有建立民法方法论。概念法学提倡概念王国,以概念的金字塔实现概念体系的建立,以逻辑推演实现法律对生活的规范。我们更多看到了概念法学的弊端,却忽略了概念法学是西方法学方法论发展的源头。第二,立法中心主义对我国的长期影响,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创制规则的立法中心主义。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法律进行解释时应该形成解释的方法论。第三,理论对民法方法论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并没有形成方法论的共识。存在对国外方法补丁式借鉴的做法,缺乏体系性谋划。
我想要说明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民法方法论需要形成中国民法学知识体系的共识。方法论需要考虑形成方法论的科学性问题,方法论的科学性是实现方法的前提。在方法论的科学性不能确定之前,不能解决问题,也无法达成共识。此外,法学方法论要实现价值判断的客观性。一方面,价值判断需要实现法律所蕴含的价值判断。另一方面,价值判断需要克服法官的偏见。民法方法论需要解决价值判断的可检视性问题。方法论需要形成中国民法知识体系的自主性问题,并回归民法典中心主义,实现《民法典》与社会的和解,回应中国问题。
最后,要从中国民法学知识体系视角下建构民法方法论。价值判断是法律适用不能回避的工作,价值判断是构成知识性共识的前提与基础,在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价值判断贯彻于法律适用全过程,不能认为狭义解释没有价值判断。
我国的民法学方法论要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价值判断共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民法知识体系的价值体系,具有积极远距控制与消极远距控制的作用。中国民法知识体系的价值体系既要受到民法原则的价值控制,又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最高层的价值控制。
主持人(朱广新):许老师这个话题比较宏大,我们研究法学到底研究什么?是知识体系还是规范体系?法学是研究规范,规范是以知识体系为基础,在知识体系上形成的。针对许老师的发言,我的想法是:方法论在民法知识体系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什么作用?另外,方法论在规范体系中应该发挥什么作用?这两个问题应该予以区分。目前我们对这些问题还没有一个清晰的思路,许老师的报告带给我们一点启发。下面请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民老师发言。
报告人:王利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论文题目:《中国自主民法知识体系的概念和范畴》
各位老师下午好,我向大会提交了名为《中国自主民法知识体系的概念与范畴》的发言稿,思考上尚不成熟。今天能够参与此会探讨这个主题,我个人感到一丝欣慰。10年前在西南政法大学开全国民法宣传会的时候,我向王利明会长提议创办一个全国民法基础理论和民法学会论坛,他认为这个主意很好,后来让我和王轶教授去做这件事。
我认为我们中国的民法学总是局限在立法论和解释论上,有一定的局限性,是需要超越的。我们中国民法要有中国的民法学和民法理论,那么就必须有中国的民法方法论和认知度。
第六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和民法哲学会于9月16日在大连召开,也将中国民法自主知识体系作为一个主题来探讨。在今天的会议上听了几位的发言,我想对于这个问题有肯定论、否定论、怀疑论,都各有各的道理。但是如果我们把它作为一个问题来讨论,就存在一个预设,就是我们国家自主的民法知识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起码还不完善。这就涉及到民法理论、民法学研究的现状是什么?我们要怎么去评论?我可以谈一下我自己的想法。
改革开放40年,中国民法学是新兴项目,但是我们的民法学研究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就是立法如何解释。我们民法学者无愧于自己的历史使命,通过研究,对中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典》的编纂出台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也为中国民事司法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这是非常重要的。
《民法典》肯定有一个知识体系,但是民法典的知识体系和民法学或者民法的自主知识体系之间是什么关系?我认为《民法典》的体系是自立的,但,是不能自主的,也是不能自洽的。许多的例子可以说它是不自洽的,也是不自主的,因为它主要解决功能性的问题,不能期望它自主和自洽,因此我们民法自主知识体系一定是要超越《民法典》的知识体系。
另外一个就是立法论和解释论。立法论和解释论的研究成果,我们说它很重要,但是它对实践的影响到底有多大?我最近代理了一个再审的案件,大连市普兰店区自然资源局综合部署中心通过挂牌交易的方式出让一块地,有一家企业与其签署了成交确认书,签署的时间是2019年7月10日,但部署中心提供的确认书时间是7月9日,根据这个时间有10个工作日去签合同,如果是按照实际签订日期7月10号那么截至日期就到24号,如果是按照7月9号截止日期就是23号。结果24号企业没签署合同,因此企业交的土地保证金部署中心也不返还。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签署确认书就等于默认。但是我想各位都清楚,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沉默,只有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或者说符合当事人交易习惯时才视为意思表示。”这显然不是一种默认。二审的时候法院认为这属于追认,但追认要有积极的意思表示,其不能对错误的时间进行追认从而减少自己的时间利益,这怎么可能是追认呢?
所以说立法论和解释论在实践当中会出现一些简单的错误,我们立法中的解释论当然重要,但是我认为它对实践的影响不是那么绝对的,而是有限的。
法官的裁判往往超乎学者的想象,所以说能够决定中国法治发展方向、推动中国法治建设,我认为最终还是要解决人的问题,包括思想问题、意识问题。我们教授的知识总是有限的,法治的问题根本是改变人的问题和利用法治思想武装人的问题,而不在于教授了多少知识。
我国民法学者在改革开放40年间,另外一项工作就是学习借鉴引进西方的法治思想、法律理论、法律制度,这是非常重要的工作,我们吸收了世界先进的民法文化,起码我们中国的民法学里有了世界观。但是不论对西方的法律思想、法学理论、法学规范学习多少,终究不是自己的,当然也就不是自主的。
所以就自主的知识体系而言,这种知识体系一定是思想创造、思想创新。那么思想创造根据什么方法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以及如何表现、表达创造,也就是如何概括和抽象的问题。我不知道我们国家到底有没有这种知识体系,但是如果说表达创造,这就涉及到概念和范畴。
首先是自主概念与范畴体系,是通过特定概念与范畴内涵及其理论结构表达的自主思想体系。所以,没有自主的概念与范畴体系,没有自己对概念与范畴的特定理解与独立运用,就没有自主的理论对象与内容,也就没有自主的知识体系,这是我个人的简单理解。
通过这些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与范畴的运用与表达,可以形成一个独立和具有自身特色的原创性理论。那么我在自己关于民法哲学的研究当中,以人法、人性、人性与人法、本体与形式、规范与秩序、人的自然生态秩序、人的自然生态法则与民法的自然性、人和客观利益需求及其实现条件的规定性与规律性、制定法与其他规范形式统一的社会秩序体系、利益本质与权利义务形式、民法精神构造、自然人和自然性人格、社会秩序的人格化与法人和条件性人格、以占有为基础和根据的财产秩序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制度二元与实质统一的财产秩序等相互贯通和统一的概念和范畴为核心,形成不同内容和问题的一体化认知,逐步探索自己的民法哲学知识体系与理论。
当然,不论是中国民法制度体系的立法概念和范畴,还是中国自主民法知识体系的理念概念和范畴,都应当进行不断的自我反思与批判,从而以概念和范畴的科学建构科学的自主民法知识体系。
这是我个人的浅见,此外我补充一点,概念和范畴不一定是自己提出来,但起码是可以自己理解的。比如有教授谈到了自然法,认为自然法奠基于理性和神启。我个人理解就完全不一样,什么是自然法?法的对象是人,就是人的自然生态法则,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实际上就是人的生态关系,谢谢。
主持人(朱广新):下面请上海大学法学院李凤章教授发言。
报告人:李凤章(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论文题目:《中国物权法话语体系的构建应警惕概念误植》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中国的法学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法学领域的中国道路和中国话语体系仍然是短板。
尊敬的各位老师,我汇报的题目是《中国物权法话语体系的构建应警惕概念误植》。首先,我要讲的是区分制度、立法和法学这三项概念,制度是一个国家的规则实践,立法是国家法意义上对制度规则的明确,而法学是经由对制度的分析,从中概括或者抽象形成的理论体系,用以指导立法,也就是经由法学实现立法的科学化。法学的研究对象首先针对的是制度,去发现、整理制度实践中的规则,再借助已有的知识体系去解释制度,并建立制度发展的应然规则体系。在这一过程中,法学既有对实践制度的发现,更有基于理念对规则解释所产生的对制度变迁的引导。无论如何,法律的研究和理论体系的构建应该服务于实践制度而不仅仅是立法。法律解释学或法教义学具有巨大的价值,但应该是法学的实证主义而非法律的实证主义,其是对制度实践的解释,而非单纯对立法条文的解释。
我们国家制度的实践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所有权为国有或者集体所有,个人只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这是在坚持公有制的背景下以使用权的形式重建了个人的土地财产权。基于这一制度,物权法解决的是如何界定和保护作为财产权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便成为和房屋所有权一样的基础权利类型,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所谓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也主要是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变动。所谓担保物权,也主要是建立在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之上。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法律研究需要寻找自己的知识资源,建立自己的话语体系。一个话语体系,是一套逻辑自洽、能够实现系统功能的话语系统。其中,必有一项原概念来作为逻辑推演的基础。
在大陆法系,基于不动产的动产化,所有权就成为动产和不动产统一的基础权利类型,成为物权编的原概念,并且在所有权之上建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但是由于中国的制度实践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所有权无法充当基础的财产权利类型,从而存在土地和房屋以及动产的双轨权利体系。我国在土地制度上存在和大陆法系截然不同的路径,我国的土地制度非常类似于英美的土地保有制度。因此,中国的物权法体系不应以土地所有权为权利基础类型,而应以使用权为土地权利基础类型。
经由使用权的体系化整理,寻求使用权当中最契合大陆法系以所有权为代表的财产权利类型。如果简单地套用大陆法系所有权的概念,不但无法发挥对制度实践的解释和指导作用,还会阻碍制度的发展。
总之,将土地所有权作为物权编的基础概念和基本权利类型是将私有制上的概念简单地应用于社会主义公有制背景下的误区。中国的土地权利变迁呈现的是英美法的保有权特征,引入英美法的精神是历史赐予中国的宝贵机遇。在体系构建上,以制度实践中存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根本,构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将行政法的规范从物权编中分离出来,这是既符合中国实践又符合大陆法系民法典形式理性的更好选择。请各位老师多多批评指正。
主持人(朱广新):接下来请王冠玺教授发言。
报告人:王冠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论文题目:《中国民法的本色化与处境化研究》
主持人、各位老师大家好,我很多年没有参加线下的民法学年会,借此机会,把对《民法典》一些基本问题的看法和大家分享,供大家批评指正。我的题目叫《中国民法的本色化与处境化研究》。
首先提出一个问题,我国的《民法典》在一开篇就规定了许多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都是实践《民法典》,实际上也是实现现代化民法所必须存在的一些基本原则。我们如果从法释义学或说法教义学的视角来看,民法的条文本身就有前设的一个价值取向,例如对行为能力的区分,或是对善意受让所需要件的一些规定。但对社会来说,一个好的民法典要能够反映社会的真实需求,这里就涉及一个根本问题。大体来说,西方国家的民法中所蕴含的价值预设基本上与他们的社会所共同认可的基本价值是吻合的。当然,条文制定之后,社会也一直在发生变动,那么司法在实践的过程中也会随之观察社会的动态变化而不断调整,许多重要的学说和案例随之产生。但是对于现代化法律的继受国来说,也包括中国在内,我们这些国家的社会预设价值往往与从西方继受而来的内容(包含民法)有很多格格不入的地方。
问题的最核心之处在一开始是技术转移层面的问题,也就是说如何正确使用法律条文的问题。从具体到系统再回到具体,将司法案例正确地涵摄到整个法律体系之中。这样的努力应该说从80年代有《民法通则》以来,经过大家不断地耕耘已经取得了很不错的成就。可是我们似乎对另外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还没有足够的认识,简单来讲就是中国民法典的处境化与本色化的问题。
所谓的处境化的意思就是说,每个人都有某种独特的价值观或是世界观,同一个民族的人,如果处于不同国家,在一段时间之后都会形成两个不同的想象的共同体。处境化其实也包括所有的本土化或本地化的现象,但同时也会尝试不断地关照现代化、世俗化以及人类共同寻找的一个理想的现状。
接下来讲本色化,本色化简单来讲就是如何将外来的法律价值融入到本土文化中,用本地人能够明白和接受的方式来传达、表达,从而让本地人可以接受进而内化。为了推动现代化和实践,很多国家和地区就不得不以比较低调的方式减少干扰或是以非直接的方式来推动。但是必须注意到,我们也不能为了过度地迁就本土因素来扭曲现代化革命的基本精神。然而现实的情况是有很多地区的民法实践最后有一点不伦不类,或者成为混合主义,最终导致哪一种预设的价值都不能达到。那要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如之前所讲,处境化和本色化很重要,因为必须要面对现实的情况,但是不能因此丢掉原来的预设目标。借用哈佛大学已经过世的一位非常伟大的教授哈罗德·伯尔曼的话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这句话真正的意思是说如果法律不被信仰,在该社会不被作为解决人与人之间各种互动遇到的问题的一个终极工具,那么人们会怎么样呢?人们会以自己更为信守的信念或者信仰,也包括比方说中国的礼教观念或是一些所谓传统的认识来处理这个问题。其中就包括把法律当作工具来解决自己想解决的问题,而不是把法律里所讲的价值预设作为最终的判断标准。
这种现象不是现在才有。比方说从明清以来,朝廷多次下旨严厉指责妇女因为贞节牌坊自杀或者一些地方杀女婴的行为,甚至会为此处罚当地的官员,但是收效甚微,为什么?因为在这之上有一个更强的信仰在决定让他们做什么事情,所以他们甚至不怕这些专制王朝的法律。所以回到民法来看,如果想要法律被信仰、民法被信仰,这不是法学界自己能完成的工作,但是法学界应该首先来推动这个事情。
作为法律学者,我想我们至少可以具备以下的问题意识,向这个方向努力。首先,这不是法学界单独能解决的。比如说,经济学已经和法学交叉很长时间,法经济学有很多法学界的人,尤其是研究法释义学的人一眼都能看出来问题。譬如说经济学的预测前提是一个个体人,但这个个体人的原型并不是中国人而是西方人,以西方人来判断东方的价值会有很多问题。经济学界并不是没有看到这些问题,他们也有所谓的行为经济学,甚至因为情绪的变化所做的判断都是不一样的,这都是必须要考虑在内的,但这都是法教义学以外的重大因素,我们应当逐步把它加进来。
我简单举个例子,比如我们现在来进行一个案例分析,看法院判决怎么判,然后引介一下外国的条文或是学者解释。或许有些学者认为不必引介外国条文或者解释,认为其不符合中国情况。我认为不是不要做比较法研究,恰恰因为比较法研究非常重要,所以我们要做得更深刻。要去探索外国学说后所代表的价值,与自身所处的社会价值进行直接对话。价值之间一直会有一个较量的过程,当价值取向明显有冲突的时候,我们不是单纯在选择它的条文,而是在选择后面所蕴含的价值。我们现有的研究主要是在民法典维度下的,向下去解决一些条文的交错或是系统上的一些问题,有些是立法上的问题,有些是司法适用上的问题,有些是学者自己解释上的问题。但是我们缺少向上探索,就是我刚才讲的value。法理学当然做了很多研究,但很可惜的是在缺乏教义学的基础、能够触及具体案例怎么适用之后,很难做实证,也就是说和真实问题的直接结合会有问题。
所以最后我们回到民法典一开始就讲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绿色等原则,并非规定了这个原则大家就会遵守,更进一步说,平等、自愿、公平、诚信这些原则,不同社会下的定义是不一样的。所以法学界急迫地需要交叉学科,我想这是我们努力的方向,我们也希望日后在法学院里有更多具备对法律的基础认识、更多具备法学学位的其他领域专家共同来研究法律,或是在进行条文释义的时候有更多学科的色彩。不仅是经济学,包括现在的人工智能、自然科学、哲学、神学以及触及西方社会各种学科终极关怀和困扰的学科。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
主持人(朱广新):感谢王冠玺教授的精彩发言,下面是樊涛教授报告《我国民法学科体系的完善》。
报告人:樊涛(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论文题目:《我国民法学科体系的完善》
尊敬的各位前辈,各位同仁,下午好。我给大家汇报的题目是《我国民法学科体系的完善》。
我的汇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是我国民法学科体系的特质,第二是我国民法学科体系的内容,最后是完善的举措。
第一部分是我国民法学科体系的特质。第一是以中国式现代化为目标;第二是以公有制为基础,西方民法以私有制为基础;第三是以人民为中心,西方民法是“个人主义”,我认为中国的民法是一种整体主义,强调私权的限制,强调共同富裕。
第二部分,我国民法学科体系的主要内容。它的重大意义在于为人类的私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典,为人类社会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元素”和“中国方案”。其主要内容如下:首先,特有的体系和概念。比如西方是重物轻人,我们重人轻物。《民法典》不设债权总则,人格权与侵权责任独立成编。另外在民事法律关系部分,我们采取四要素,在西方的三要素基础上增加了民事责任。其次,特有的制度。我们有特有的民事主体,比如特别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这些是西方没有的。还有特有的行为模式。我们讲国家干预公司,奉行社会保护、团体保护;针对匮乏的土地、矿场等自然资源,规定只能由国家和集体所有。为了弥补国家财政的不足,强调家庭和成员之间彼此承担抚养义务;为了保护家庭成员的团体利益,实行特有的“继承顺位”;为了弥补社会保障制度不足,侵权责任编构建了多元化的救济体制,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比如规定好人条款、无息借款、无偿的保管。特别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互助互爱,这一点在婚姻家庭编中体现尤其明显。再次,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保护环境与生态。这主要体现在特有的民事责任上。国家给付和个人责任相结合,比如监护制度、居住权制度、特留份制度。
最后谈一下完善中国民法学科的举措。第一,一定要强调中国民法学科的基础是公有制,这点不同于西方。第二,借鉴和吸收域外先进民法制度的精髓,对于两大法系好的做法制度可以借鉴吸收。第三,各法律学科之间应当“合力共治”。从某种意义上说,民法、商法之间,民法和公法之间还存在交流不畅的问题。比如是不是制定《商法通则》。再比如今天谈到的个人之间借款推定无息,商主体之间推定有息等,所以学科之间还是要打通交流,谢谢!
评述人发言
主持人(朱广新):接下来进入评述环节,首先请耿林教授评述。
评述人:耿林(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过去对这个主题思考并不多。下面我将要讲四个问题:
第一,如何去解读本次会议主题,要看自主和体系的问题。自主是中国的,不是他国的,法学本质上是以本土实践性为导向的学科,要抓住中国自身的问题,在这一点上的分歧并不大。
第二,既有概念的体系,自主知识体系不是凭空产生的,我们的民法与比较法存在千丝万缕的关联,借鉴也好,拿来也好,在他人的知识体系之上如何去构建一个自主的知识体系?用《民法典》的一些术语来讲,我们到底是重作?还是修理?抑或是退货?这应该是属于修理的问题。重要的是发现中国问题,在已经继受的民法学基础上作出创新,构建一个适应中国环境的民法体系。
第三,中国问题,如何在别人的体系基础上构建我们的体系,我们要关注的一定是我们自身的问题。对于这一点,需要关注三个方面:首先,大的外部环境,包括政治、经济等层面的社会环境,如李凤章教授提到的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其次,具体实践。对于这些具体实践,我们要进行总结和思考,如之前冯珏老师提到的报偿赠与问题,汪洋老师关注的家庭财产法问题,再如《民法典》规定的共债共签问题、未成年人责任问题,是不是都会涉及到我们中国的实践怎么做?是不是充分地反映了具体实践背后民族性的东西?再次,民族文化,民族精神。我以前思考问题时,会考虑中庸思想对我国制度的影响。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中庸思想核心含义到底是什么?《民法典》中部分规则便体现了中庸思想,例如第1254条针对高空抛物问题所规定的规则,这一规则与西方的规则不一样,这恐怕体现了中国人的“和”的思想,我们现如今应该以何种态度对待这些传统思想,都是应该进一步研究的。
第四点,中国自主民法知识体系的建构,我想还是任重道远。清朝末年制定《民法典》对全国民俗开展了广泛调查,但现如今,我国在这一方面仍需进一步加强,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任务仍然很艰巨。
评述人:陈荣文(福建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我们的主题是构建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一些报告人的观点我都很赞成。时间关系我说一下我的几点感受,其实有一些观点大家都已谈到,但是我觉得还可以说透一点。
第一,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要和构建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体系的宏观时代要求相结合。无论是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讲话还是相关政策文件,都谈到了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归根结底是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问题,也为哲学社会科学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比如解决中国问题、立足中国实际等。这些要求也应该落实到法学发展中。第二,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要与《民法典》已经颁布实施这一历史背景相契合,以《民法典》为基础。《民法典》的编纂本身就是在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此外,还要注重引进不同历史背景的不同制度时,要结合中国实际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加强民法典的理解与适用。第三,构建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还要注意促进学科间知识融汇。比如同样一个名词“公正”,在法哲学和民法上分别是什么意义?如何去融通和理解?所以我们也应该关注各个学科的不同研究方法。
评述人:孟祥沛(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各位老师下午好,对于中国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这个宏大命题,实际上我平时关注不多,但是刚才听了六位老师的报告,收获很大,并在这些报告的启发下也有一点粗浅的思考。
一方面,中国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的建立必须与民法典结合在一起,甚至可以说是以民法典为基础的,这与许中缘教授所提及的“民法典中心主义”有相通之处。从德国民法典来看,我们都知道潘德克顿法学对19世纪私法学有着笼罩性的影响,尽管现在看来潘德克顿法学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概念的准确和严密,但是其最大的特点和贡献无疑是德国民法典五编制的结构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五编制的民法学体系。
我们都知道中国的《民法典》是七编制的结构,这个七编制的结构与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世界著名民法典不同,这是我国《民法典》最大的一个特点。那么将来我们是否要建立一个七编制的民法学体系,我想学界肯定也会有不同的看法。
刚才王利民教授提出我国的《民法典》既不自主,也不自洽的问题。我认为这个问题是很好的,有争论就会引导我们民法学者去研究这些问题,也正如屈茂辉教授提出的,在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中承担我们应承担使命和任务。
另一方面,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必须与《民法典》有所分离或者有所不同,必须符合民法学界基本原理,确保民法理论的一致性,不能为了创新而创新,更不能违背民法的基本理论。刚才耿林教授也提到了《民法典》第1254条关于高空抛物的法律规定,个人认为这与民法上许多理论,包括民法上的自己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公平责任等都存在很大的矛盾。当然我们的成文法不可能是完美的,会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同时在立法过程中也很难完美解决刚才王冠玺教授所提出的民法本色化和处境化的问题。同时还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法的滞后性和与现实脱节的问题。
因此,民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既要与《民法典》紧密结合,同时又不能沦为《民法典》的附庸。要高于《民法典》、超越《民法典》,力图实现我国民法学科体系的完善,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指导《民法典》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功能。
民法知识体系要超越《民法典》,这一点与刚刚李凤章教授提出的要区分立法与法学的观点是一致的。这是我粗浅的一些认识,谢谢!
评述人:石冠彬(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尊敬的各位师友,大家下午好。对于这一环节的报告,我主要谈如下几点体会和认识。
第一,我非常认可王冠玺教授关于比较法研究要探究制度背后的价值,从而考虑是否本土化以及如何本土化借鉴的观点。樊涛教授也讲到了中国民法学自主体系的构建必须要借鉴域外法律的部分。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只是说要关注自己的特色,而不是不要域外法那些有用的部分。我个人反对现在某些趋势,即将德国、法国法律和我国法律规则比较之后发现比较结果不一致,不去看背后的价值和背景就径直认为我们的立场是错误的。这一点必须得到彻底改变,同时这一点在《民法典》的整个编纂过程中也是体现比较多的。
第二,个人非常认可几位专家对民法学知识体系与实践关联性的讨论。屈教授讲到的民法学者在中国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构建中应当立足于实践,以及许中缘教授讲到的民法方法论的运用应该回应中国之问来解决现实问题。他们的理由正如刚才王利民老师概括的那样:法官思维方式总是能够超越学者的想象。这几年我做裁判规则的研究时发现一件有趣的事情:我们认为没有问题的法律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严重的裁判分歧。高圣平教授近些年发表的担保法领域的文章,有一类文章就是专门基于裁判分歧的展开。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个人觉得中国民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如果没有对实践的关注可能是无用的。
第三,我个人觉得中国自主民法体系的构建有个大问题——规范体系庞杂,这一趋势必须得到遏制。2014年在长沙召开的民法学年会是我第一次参加的学界会议,我记得当年呼吁要编纂民法典的学者们有个最核心的理由就是:编纂民法典之后我们的制度就会体系化和简化,不会再有冲突,大家用法不会再那么辛苦了。我记得王利明教授在《光明日报》上发表文章说我们要使《民法典》成为民法的百科全书。本来该做的事情是把司法解释中通过法理可以推断出来的规则全部剔除,然后我们进行一个自主体系的构建。但最终的结果却是庞杂的规则不断出台,当然统一司法的初衷是值得肯定的。对此,我发现至少有两方面大问题:
一方面庞杂的规范体系弱化了理论常识的普及,以至于票据贴现这种按照民法私法自治角度肯定是有效的模式都被认定为无效;以至于出现了以下现象:我把虚拟币借给你,期限到了,去法院起诉要求归还虚拟币,法院认为这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而不予保护。我认为这是违背常识的。当然法官一定会问一个问题,就是相关法律依据在哪里?什么问题都想通过庞杂的规则规定是不可能的。
另一方面庞杂规范体系的内部冲突打乱了理论的构建。《民法典》颁布之后,我把所有的司法解释和《民法典》进行了梳理和对照。我举个例子,对于一般保证中保证人诉讼主体的地位,《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民诉法解释》的立场是不一样的。《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立场是如果当事人只起诉一般保证人,那么直接驳回起诉。但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及《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是直接追加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同一个规定用三个司法解释来规定三次,难道不是重复立法?甚至规定都是矛盾的,我们的理论体系怎么可能自圆其说?这样也不利于构建中国民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其实这个问题我个人觉得通过指导案例、公报案例的方式解决就可以了。
第四,对于李凤章院长的报告,事实上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确实有学者提出过民法典应该纯粹,比如物权编就不应该有关于债的规定;还有学者也提出民法典里不应该有那么多行政法规范。但是客观而言,从一个制度体系的完整性来讲,如果民法典没有这些行政法规范、保证所谓的私法的纯洁性,我个人觉得在立法技术上可能是没有办法实现的。如果民法这么认为的话,行政法以后跟私权有关的规范也可以不作规定?如果这样的话,部门法之间的衔接该怎么实现呢?这是我的一点困惑。
最后我个人有一个想法,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不应该只是学界的任务,也不只是实务界的任务,更不仅仅要靠政界来进行界定。《民法典》编纂得非常好,但是在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问题上,我们真的不应该束缚在自己的框架里面。
谢谢,我的发言到此结束。
自由讨论环节:
渠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建立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很重要的意义在于别人向我们学习。我们看一看过去为什么别人学德国、学法国,其原因在于德国、法国的法律有值得学习的地方。打铁还需自身硬,如何将《民法典》的实施、民法研究做好,让别人认为值得学习,一是要有价值,二是容易学。例如,英文规则本身并不复杂,因而相对容易学,汉语规则相对复杂,因而不容易学。中国《民法典》有自己的特色,例如公有制等等。民法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个是财产法,其中的合同法部分有共通性,在财产法部分的物权法以及属于民法另一块的亲属法领域,婚姻家庭、继承,这受到每个国家传统文化的很大影响,这部分恐怕就没有共通性,别人要学习也很难。刚刚谈到公有制,公有制仍然存在别人可以借鉴的地方,现在所有国家都有一个趋势:从重视所有权到开始重视用益物权,而恰好我们更多关注的是用益物权。
要构建一个体系,就要厘清自己的《民法典》哪些地方特别成功,哪些地方有不足。另外,我国《民法典》中亲民化的概念存在参考价值。再比如,《日本民法典》在很早时候是文言文形式,晦涩难懂,到2004年时,《日本民法典》便口语化了,在2017年大修改时也同样口语化了。
在构建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时,应谦虚、谨慎。民法很多问题牵涉到人和社会,人与人思考的问题存在相似性,目标存在相似性,更多只是体现为解决路径的差异。应保持向别人学习的态度,别人才会向我们学习。
王丽美(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我特别期待的是许中缘教授讲民法学方法论是我们共同自主知识体系中的要害,方法论问题是整个法学的问题还是应当区分部门法?比如民法方法论与刑法方法论存在差别吗?
关于重物轻人的问题,《民法典》并非如此。虽然《民法典》没有设置债权总则,但合同编通则发挥着债权总则的功能。人格权独立成编,其实也构成了侵权之债的部分。从物权编二百多条,合同编五百多条来看,《民法典》同样非常重视物。
西北政法大学在《民法典》出台后便第一时间成立了《民法典》讲师团,我作为讲师团的成员,三年来作了一百多场宣讲,尤其在法院宣讲的时候,法院期待我们学界作出更大努力,因为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会遇到各种问题,尤其对法条含义的解释上法官往往存在很大争议。要建立自主民法知识体系,至少在学界和业界要形成共识。
李莉(暨南大学教授):个人理解对于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这个核心概念大家似乎未形成共识,民法学与民事立法存在差异,它是以一种科学的方法来研究民法,用科学的方法来研究民法实际上是在17世纪、18世纪科学主义兴起时的一种提法,与人文主义相对应。科学主义是指将社会科学当作一种科学来研究,既然是科学,它一定有自己自洽的逻辑体系。在完整自洽的科学体系中,怎么能够体现人的价值判断呢?当时出于对理性、科学的过于信任,认为人的价值不能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有所体现。所以马克斯·韦伯才认为,社会科学研究要保持价值无涉。但经过这么多年社会科学的发展,我们看到任何社会科学都不可能没有价值判断。在当时的德国,萨维尼建立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中心的科学体系,当时德国法学家非常自信地认为自己发现了真正的法律科学,就像自然科学一样,可以逻辑自洽,但事实上我们不可能没有价值判断。
立法出来之后,更重要的在于在司法实践当中法官如何在司法裁判中将价值判断融合到《民法典》体系中,在这个社会过程中,能够使社会的正义得到实现。法律研究没有逻辑是万万不能的,但有了逻辑绝对不是万能的。法官在判案过程中,如果按照逻辑得出来的结论不合理,法官仍可以用智慧将公平正义显现出来。公平正义就如普罗米修斯的脸是不断在变化的。不同时代下,公平正义存在不同判断标准。法官要将自己的智慧融入到司法裁判过程中,作出符合时代要求的判断。
陈范宏(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许中缘教授提到,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石构建民法的自主知识体系,资本主义的民法是建立于意思自治基础上的,用马克斯·韦伯的话来讲就是具有形式理性色彩。那么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与其他的民法基本原则之间是什么关系?与以私法自治为基础构建的规范又有什么关系?
许中缘教授:我回应一下几位老师的问题。王老师的问题是民法方法论与其他部门法方法论的关系,方法论其实要实现的是实定法秩序,民事法秩序、刑事法秩序、行政法秩序存在差异,意味着民法方法论与其他部门法方法论存在不同。针对陈老师的问题,个人理解是,形式逻辑是法学应遵循的基本方法,但形式逻辑中是存在价值判断的。
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关于自主知识体系如何构建,我们是在《民法典》基础上经由法官、学者、律师进行要义阐释逐渐形成的。自主知识体系还要不要比较法?离开了比较法和自己的传统,与世界割裂,不是我们的方法,我们不能离开历史去虚构一个东西。
【以上整理的发言内容未经各位发言人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