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3年全国年会研讨综述
发布日期:2023-11-08 来源:中国刑法学研究会

2023年10月20日至21日,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3年全国年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学研究”为主题,围绕“中国特色刑法基础理论研究”“刑法理论前沿问题研究”“轻罪治理的刑事政策问题研究”“单位犯罪与企业合规从宽处罚基础理论研究”4个方面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研讨。本次会议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主办,清华大学法学院承办,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协办。


第一单元研讨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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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第一单元专题研讨主题为“中国特色刑法基础理论研究”,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曲新久,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于改之主持。

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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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荣休)教授、教育部银龄项目支援新疆石河子大学法学院教师王世洲就其所撰写的《我国国家安全刑法保护现代化的若干思考》作交流发言,从国家安全的概念和作用两方面分析,提出我国国家安全体系能力的现代化应当以信息保护为核心,以及时反映为重点,以法治、特别是刑事法治建设为基础,应当不断扩展自己的学术基础共四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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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根林就其所撰写的《构建科学与适用的中国犯罪论体系的基本要求》作交流发言,指出目前阶层犯罪论体系在当下面临着理论脱离实践,实践反对理论,理论实践两张皮的尴尬境地。在此背景下梁根林教授提出,构建犯罪论体系应当尊重实定法,超越实定法;满足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期待,依法入罪,合理出罪;厘清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发展脉络,恪守体系逻辑的一致性;符合刑事政策的目标设定,实现刑法功能自主;因应犯罪变迁,完善体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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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研究员刘仁文就其所撰写的《刑法学研究的主体性呼唤研究方法的多元与折衷》作交流发言,针对“教义学是当前刑法学唯一的出路”作回应,呼唤研究方法的多元化,以教义刑法学为体,社科刑法学为用,并提出应当正确看待学派之争,学派之争不是目的,最终都会走向融合,强调学术共同体感情的重要性,倡导刑法学者不以批判他人观点为出发点,而是共同向着统一的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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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彭文华就其所撰写的《我国刑事复权制度的建构优势、理念及路径》作交流发言,介绍了复权制度的历史背景,复权制度与前科消灭制度在法律后果、适用阶段、体系地位上的区别,强调当下中国很有必要发展复权制度,在具体构建上可以在《刑法》第100条上作出调整,要求犯罪人必须兼具实质与程序两方面的条件,并做好复权制度与禁止令、职业禁止等制度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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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志军就其所撰写的《情节犯条件下知识产权犯罪门槛标准研究》作交流发言,从理论、实践、外驱三个方面分析当下研究知识产权犯罪门槛标准的必要性,并提出了解决方案:其一是情节类型化,基于构成要件的定量根据体系设计;其二是情节客观化,反对单纯主观性的情节。在数值方面,仍需要解决“违法-犯罪”区隔,行政处罚标准和刑事处罚标准混同,以及既未遂标准区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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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吕翰岳就其所撰写的《从中国式现代化到中国式现代刑法学》作交流发言,指出如何通过中国式刑法现代化系统地重构中国式现代刑法学,是中国刑法学面对的时代追问,而后阐述了相关的概念、原理和实例。概念上,中国式现代性的基本立场是以人民为中心,中国式现代刑法学必须与这种价值观念相适应。原理上,中国刑法学的发展也遵循唯物辩证法,但必须注意到其根本是在为人口规模巨大的社会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制度性保障。据此,中国式刑法学现代化应当具有三方面的特征:其一,以人民利益和法制观念为导向的罪刑法定;其二,以实现功能和促进稳定为导向的体系建构;其三,以国际视野和发展眼光为导向的问题研究。

评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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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明楷教授将上述发言概括为6个问题,分别作了评述。其一,构建中国特色的刑法学知识体系与借鉴国外学术的关系,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所以我们在实现构建中国特色刑法知识体系的同时一定要借鉴国外的理论。其二,回应时代需求与回归基础理论的关系,现在面临的很多时代需求,必须从基础理论展开讨论,才能根本解决。其三,立法和刑法理论的关系,刑法理论不可以违背刑事立法,但是每个人都可以从现行的刑法中找到自己的根据。其四,学术倡导与学术研究,前者固然不可忽视,后者却更加重要。其五,独立的学术研究和整体学术发展的关系,每个刑法学者在做研究时视野应开阔一些,考虑自己的研究是否有利于整体学术的进步。最后,学术批判与学术干涉的关系,二者应做好区分,每个学者的研究方法、研究对象不应被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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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认为,本场讨论题目范围广、话题深、冲击大,对上述发言进行分别评议。对于国家安全当中的刑法现代化,反恐的现代化和法治化是重要问题;对于构建科学与适用的犯罪论体系,不同体系的并存与融合符合科学发展演进的规律;对于学术多元化,应当鼓励争论,鼓励新观点;对于前科消灭制度,由于中国传统观念特别注重名声问题、历史清白问题,所以这个制度在中国很有研究的重要性;对于知识产权犯罪标准,我国法律规定比较模糊,规范细化很重要;对于现代化刑法学,他认为应当从现代化技术和现代化观念两个方面展开,这是个很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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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杜宇主要谈了三点想法。第一,关于刑法体系构建的适应性和自主性之间的关系,二者应当并重,刑法学体系的构建必须关注中国社会的变迁和域外的方案成果,越来越强调与刑事政策贯通,应当特别借鉴社会科学,注重与关联性法律体系相协调。第二,在自主性方面尤其要留意,以中国现行《刑法》为实定根据,立足本土实践,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等核心价值,既要功能化发展,也应当正视正当控制问题,注重方法论的多元性,将教义学作为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第三,应当避免对刑法教义学知识的误读,无论是比较、借鉴还是批评,都应以正确理解他国刑法学的时代背景、理论构造、论证方式和运行状况为前提。


第二单元研讨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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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第二单元专题研讨主题为“刑法理论前沿问题研究”,由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林维,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王政勋主持。

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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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志祥就其所撰写的《行贿罪的从严查处⸺以“受贿行贿一起查”政策为背景的分析》作交流发言,首先比较《刑法修正案(九)》颁行后两罪的法定刑,行贿罪的惩治从立法层面重于受贿罪。但是司法实践和学界,广泛认为对行贿罪惩治不力,这种局面的根源在于司法中多年来为了换取受贿犯罪的高效惩治,不惜放纵对行贿行为的惩治。《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调整的方向正是实现两罪同罚,但实际在立法层面反而降低了行贿罪的惩处力度。因此他认为,行贿罪的从严查处一方面着重应该强调扩大处罚范围,强化公民的规范意识;另一方面要从关系路径入手,反对行贿行为非自由化,最后可以考虑刑罚配置采取不对称模式,行贿罪的法定刑低于受贿罪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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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董邦俊就其所撰写的《犯罪预防中心观下生命科技犯罪治理研究》作交流发言,指出目前尖端医疗科技发展迅速,但也伴随一些犯罪风险需要预防。第一,犯罪预防中心观的逻辑构造,主要表现为预防理论的丰富和发展、科技的双刃剑效应、风险社会理论三个方面。第二,行为样态,包括生命科技滥用,连锁违法反应增加,生命科技犯罪立法薄弱,相关规定协调性较差。第三,预防中心观在生命科技治理中的耦合的问题,表现为风险社会下犯罪预防的要求与生命科技犯罪的法益侵害性、不可逆性的耦合问题。第四,预防中心观在生命科技犯罪治理中的要求与路径展开,要求完善监管体系,健全审查机制,配置专业化、全面化的监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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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教授张建就其所撰写的《数据安全视域下网络恶意注册行为的刑法调整》的背景和思考作交流发言,网络恶意注册行为是当前数据犯罪中的一个问题。首先,目前网络恶意注册行为刑法调整的现有思路,主要有以计算机安全为核心的入罪思路和以下游犯罪为核心两种,尚未达成共识。其次,网络恶意注册行为刑法调整上,主要存在刑法评价的缺漏和罪名适用的瑕疵两个问题,争议较大。第三,从路径方面,应着重于对恶意注册行为模式的构建,包括输入端、中枢端、输出端三个方面行为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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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王海桥就其所撰写的《加密型腐败洗钱的治理思考》作交流发言,从事先预防、事中监管,到事后有效处置,作了全流程、全方位方案的初步构建。加密货币洗钱的流程包括置入、分流、整合三个方面,最终导致难以有效追踪和固定电子证据。加密货币的去中心性和匿名性,加强了洗钱活动的隐蔽性和安全性。加密货币还具有很强的跨国性和增值特性,因此具有巨大的打击必要性。从事前预防而言,必须在《反洗钱法》的重要章节增加相关的内容。从事中干预的角度,要开展“一案双查”机制。从事后的挽损角度,应该加强国际追赃合作,考虑创设加密货币的国家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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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杨秋林就其所撰写的《中介组织违法犯罪问题及对策研究》作交流发言, 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惩戒力度,应当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法律责任并重处罚。行政责任方面,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存在相关规定,但对于政府官员鼓励或默许中介机构造假的行为,仍然缺乏专门性的规定。民事责任方面,缺乏必要的民事赔偿机制。刑事责任方面,需要增设立法,加以重刑和罚金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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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董文辉就其所撰写的《对我国性犯罪立法的系统反思与优化建议》作交流发言,他指出应高度肯定我国近年来对性犯罪的密切关注,但必须注意近年来的刑法修正存在进步性和欠缺、不彻底性两个面向。宏观来看,我国性犯罪立法还存在两个问题,性别平等观念未彻底贯彻,统筹立法不够好。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当遵循平等性、协调性、前瞻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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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士后杜嘉雯就其所撰写的《暴力获取个人信息犯罪的法益分析及合理规制》作交流发言,以樊某等暴力获取微信账号密码案为切入,指出非法获取账号行为是个人信息进入流通的首要步骤,也是价值实现的先决条件,具有规制必要性。目前尚未存在完全适用于暴力获取个人信息行为的针对化罪名,司法机关倾向于不独立评价。因此,她提出此类犯罪的保护法益不应局限于个人法益,而是个人与社会双重法益。并且,个人信息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需要多元化的保护。

评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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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对王海桥老师和杨秋林老师的发言进行了评议。首先对王海桥老师的发言作了两点补充,从国际视野的角度,近年来对新技术洗钱的关注和惩治力度上升,可见加密型货币洗钱不仅仅是国内打击犯罪的要求,也是履行国际义务的要求。从国内视野的角度,近年来中国开始全面禁止虚拟货币,反洗钱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息息相关。关于杨秋林老师的发言,他谈到中介组织违法犯罪还需要关注其特殊背景,也就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压实了保荐人等“看门人”的责任,强调对信息披露制度的保护。可以说,目前国家对证券违法犯罪持零容忍的态度,在外围对涉案中介机构进行最严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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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邓子滨回归年会主题进行发言。首先,强调中国特色的刑法学,可以从反面看,有多少犯罪是由中国特色的犯罪?其次,近年来许多学者在谈论我国引进外国刑法的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应集中关注具体的中国问题,但实际上基础刑法理论仍有很多问题要解决。第三,目前刑法学界想要进行的很多突破,事实上反而是对公认理念的挑战,必须慎之又慎,仔细考量中国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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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焦艳鹏结合上述发言谈一个理念三个观点。首先谈到了邓子滨老师的发言给他的一些启发,也就是一个高水平的学术命题应当包含两个要素,其一,在知识的获取上要面向整体的人文与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其二,要面向中国人的真实的实践场域。基于此,他提出了生活本位的刑法观,也即在吸收德日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体系时,要注重填充中国人的生活实践。由此引出了三个观点,第一,注重生活情感的刑法表达、刑法保护以及实现。第二,安全的刑法价值及刑法对安全价值如何表达,在新技术领域,风险管控主要还是应当通过技术标准、行政管理等非刑法的方式来进行,只有这种风险切实威胁人民基本生活利益时,才有刑事立法介入的必要。第三,有必要在基本生活利益保障这个基本价值的基础之上把安全价值、秩序价值和利益价值统筹入刑法价值之中。总之,所有时代的刑法的终极价值都是追求美好生活。


第三单元研讨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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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第三单元专题研讨主题为“轻罪治理的刑事政策问题研究”,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刘志伟,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董玉庭主持。

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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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何荣功指出,根据轻微危害行为的治理,违法和犯罪区分的二元体系在我国有相对的优越性,大量的轻微违法行为交由行政机关处理,不仅效率高,而且有效地避免犯罪标签,契合我国的政治体系和社会文化,不宜轻易改变。刑法结构可以分为四种,严而不厉、厉而不严、不严不厉、又严又厉,西方国家主要采取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我国传统刑法结构是厉而不严,我国刑法现代化提倡的应该是不严不厉的刑法结构,积极推进轻罪立法,很容易导致我国刑法走向又严又厉。国家与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应当意味着一个国家和社会尽可能摆脱对刑法的依赖,而不是刑法参与其中日渐加深,这种趋向并不一定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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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汪明亮指出,这些年以来理论界关于轻罪的部分研究成果,既包括对策建议也包括学术论断,但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所内涵的科学性要求,还存在差距,有改进的空间。第一,“轻罪时代我国应选择以宽为主的政策”的观点有待商榷。对真正的轻罪在依法从宽的时候要有限度,要充分考虑轻罪的深层机理,特别是理性选择理论对犯罪治理的意义,如果对所谓的轻罪很轻的处罚可能会使刑法失去威慑力,不利于立法。第二,“对应该废除醉驾刑危险驾驶罪的建议”也存在诸多缺陷,应当分析涉罪数据的形成原因。第三,“因为刑罚轻缓化是世界刑法发展趋势,所以我国刑法也应当进一步轻缓化”的观点在事实依据上存在疑问,美国、日本以及一些欧洲国家也加重了打击犯罪的力度。第四,“犯罪化有违刑法谦抑性”的观点误解了谦抑性原则,谦抑性强调的是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而不是刑法的排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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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魏汉涛指出,微罪扩张产生了许多负效应:首先,打击面太大,预防效果有限;其次,微罪被定罪后的附随后果负价值太高;最后,微罪导致刑事司法系统的负担过重。微罪的伦理非难性不强、社会危害性不强。我国应当转变观念,为微罪设置强度相匹配的刑法法律后果,扩大定罪免刑在微罪中的适用,转变预防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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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亚平指出,大量轻罪增设带来了许多负面效应,给刑事司法系统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取消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还是应该谨慎。在强调轻罪治理的同时还应该考虑怎么治理轻罪:一是应谨慎增设轻罪,二是应增设轻罪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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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王晓霞指出,由于犯罪结构的变化,当前存在轻罪刑法附随后果不轻、轻罪前科社会复归困难等难题,有必要构建轻罪记录消除制度。轻罪记录消除制度必要性在于轻罪化背景下治罪向治理、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现实需要、构建轻罪治理体系的现实需要。现有制度基础、办案实践都为轻罪制度消除记录提供可行性的依据。就具体构建而言:一是科学审慎确定轻罪记录消除的条件;二是轻罪记录消除制度适用对象最好是限于微罪;三是要设置考验期;四是轻罪记录消除的启动程序可以分为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启动。此外,要明确轻罪记录消除的法律后果:一是封存犯罪记录;二是免除前科报告义务;三是恢复被限制剥夺的资格与权利,四是允许全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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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副教授刘传稿指出,讨论轻重犯罪的分离标准对于轻罪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轻重犯罪分离标准的标准,应当坚持以实质性的标准为主,进行轻重犯罪分离,同时兼顾程序性的标准,实现刑事诉讼法的对接。在实体性标准中应当坚持以实质性标准为主,形式性标准为辅,同时要考虑四个方面:刑法保护的法益、行为的危险程度、行为实现的程度、犯罪主体。程序标准的确立需要考虑实现刑法上的轻重犯罪和刑事诉讼法上犯罪的衔接,做到管辖部门的精细化、证据标准的差异化,并细化程序规则、优化快慢分道、完善相对不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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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宁指出,生态修复是指对已经造成的具有可修复性的环境损害进行积极的人为干预,能够重建或者改建受损的生态系统,在刑事司法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自为或者请他人代为实施的行为。司法实践中生态修复的运行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性质的争议;二是衡量的标准;三是生态修复中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冲突问题。就生态修复的性质争议,一是非刑罚处罚措施说,二是量刑责任说。主张生态修复为量刑情节的观点是主流,它以恢复性司法,法益可恢复性为基本原理,应从两方面来加强对这个情节的理解:一是能以“完全、已然、充分”为法益修复的绝对标准;二是独立性,生态修复这个情节应该不依附于其他量刑情节而被采用,不应混同与现在的认罪认罚悔罪等其他情节。总之,通过运用生态修复情节可以避免过度的刑罚,并且促进环境治理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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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孙本雄指出,应从犯罪治理的效力提升、社会治理效果的角度来思考轻罪的治理问题。对于出罪的问题,首先应关注的核心点是为什么出罪,更多地关注对犯罪所造成影响的修复。对于轻罪的标准,应从有被害人和无被害人两个角度来展开。犯罪治理效果的提升有赖社会力量与民间力量的参与。出罪涉及到正义与效率的冲突问题。要从实体和程序相互着力的角度来提升犯罪治理的公正性、提升犯罪治理的效益性。

评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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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阴建峰指出,何荣功教授认为应当慎重推进轻罪立法的观点具有合理性,但可以进一步思考轻微危害行为的由来、司法权的独立性、中立性和权威性的确立、轻罪立法与刑法谦抑性、刑法结构等问题。汪明亮教授所说的“学术研究引用的实践资料要真实,考虑的视角要全面,归因的推理要符合逻辑”的观点很有意义,对四种观点的批判都切中肯綮,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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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教授付玉明指出,魏汉涛教授和张亚平教授都对轻罪治理的困境和实践问题做了比较全面的概括和深入分析,并给出了很好、很具体的解决方案,很有启发意义。付玉明教授进一步指出,轻罪治理不仅要做好立法控制,也要做好司法平衡。轻罪治理要注意行刑衔接,比如说在轻罪入刑应当要注意治理管理处罚法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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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陈璇教授指出,如何避免陷入微罪、轻罪的陷阱是研究轻罪立法和轻罪治理不可避免的核心问题。陈璇教授进一步指出,应从前段治理和后端治理两方面来考虑轻罪治理的问题。第一,应注重从前端减少轻罪的定罪处刑,扩大相处不起诉、定罪免刑适用的适用。第二,要注重对已经定罪处刑的轻罪案件进行后端治理,即前科消灭制度。现有研究多集中在如何建立有限的窄口径的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对于何种轻罪是否应当排除适用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尚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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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王钢教授指出,重罪对于遏制犯罪的效果非常有限,现代的脑科学研究表明人基本上是一种倾向于惩罚的动物,人对他人进行惩罚的时候人大脑的多巴胺会增加,会给我们带来一种快感和愉悦感,当我们发现不合适行为的时候就是加重处罚,国内外的研究已经表明重罪对犯罪遏制的效果不理想。在进入轻罪时代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是,轻罪在犯罪预防方面还是存在着很多的缺陷和不足。王钢教授进一步指出,轻罪的新设要遵循必要性的原则,在法定刑设置的时候根据不同的犯罪动机做有所区分的对待,要慎用短期的有期徒刑,探索恢复性司法的适用。

提问环节

在提问环节,来自西南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科技大学、湘潭大学以及上海某律所的同志积极提出问题,报告人、评议人与之进行了深入交流,现场气氛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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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研讨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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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研讨的主题是“单位犯罪与企业合规从宽处罚基础”,主持人是吉林大学法学院徐岱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志远教授。

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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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处长吴峤滨指出,由于我国单位犯罪制度的理论基础碎片化,缺少一以贯之的逻辑和基础,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难题。合规改革的推进对于单位犯罪的犯罪溯源、单位及其成员责任的细分、对单位犯罪的治理具有积极意义。我国应对刑法第30条关于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进行修改,完善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同时对刑法第31条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进行修改,将合规整改作为法定从宽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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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郭泽强指出,民法中的集体决议理论对于理解企业合规具有重要启发意义。在单位主观过失的判断中,合规计划与故意、过失的区分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有效的合规计划并不能阻却单位犯罪故意的成立,有效的合规计划当然不能阻却单位犯罪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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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姜涛指出,合规不起诉所面临的争议主要是能不能适用重罪以及合规出罪的正当性。合规改革与认罪认罚从宽存在内在联系,企业的合规就等同于企业认罪认罚,此时对企业从宽、怎么从宽的最优选择不是不追究刑事责任,而是免除处罚,也即,把合规计划当做一种非刑罚化的处理方法来对待。合规改革涉及刑法第30条、31条相关的修正,需要区分事前合规与事后合规,并依据犯罪的轻重程度来规定不同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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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霜指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我国已经颇具规模,同时存在三方面困境:一是企业自身内部的合规改革动力不足;二是合规从宽或者出罪的法依据不足;三是正当性依据匮乏。就目前来看,争议最大的是理论证成,目前比较有力的观点是组织体责任论。就合规刑法激励的法治构建而言,应从四个方面来把握:第一,如果不认罪认罚不要谈合规;第二,适用对象是涉案企业;第三,合规整改是否有效由第三方组织判定;第四,涉案企业合规并不是意味着一定从宽,是不是出罪由法院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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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牛忠志指出,中美两国企业刑事合规在社会背景、适用范围与激励制度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进行理论研究时不能忽略。当下学术研究存在几个方面的误区:一是认为刑事合规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二是单位合规的理论基础较为混乱;三是忽视了刑事合规激励试点的宪法性约束;四是忽视暂缓起诉制度的价值。合规理论的核心难点在于如何解释自然人责任和单位责任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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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颖指出,目前企业合规改革的困难包括重罪不诉和共同出罪论存在悖反、合规不起诉适用标准的模糊不清和合规整改有效性确证困难。企业与直接责任的分离存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上的内涵,应分别阐明。企业合规整改具有激励与惩罚的二重性。单位犯罪合规案件的理想样态是企业合规整改有效,依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而程序出罪,最大程度地避免社会经济损失与水波效应,而直接责任人仍就按照刑法入刑。

评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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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指出,中国进一步深化企业合规理论的研究、司法实践和立法推动,需要关注如下几对问题:一是实体和程序的问题;二是刑事合规和民事行政合规的关系;三是检察机关和法院以及相关部门在推进企业合规过程中的地位作用的问题;四是方向与方法的问题,要搞清楚我国是不是应该要搞企业合规,能不能搞企业合规;五是立法、司法与理论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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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法学院李兰英教授指出,诸位老师的报告具有启发意义,理论分歧也较大。李兰英教授认为,就单位犯罪的条文修改而言,应使用原则+例外的立法方式,出罪、从宽在《刑法》第30条和第31条中都应有所表现,并在特定的分则罪名中增加合规相关的规定。就合规出罪而言,应当分案处理,通过不同的程序追究单位和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如何判断民事决议行为的形成、范围以及真实性,还有待商榷,什么是“系统复杂性”视角也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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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教授指出,在学界逐渐将组织体责任论视为主流的情况下,应当注意到单位犯罪不可能脱离自然人,要考虑“一个非自然人的组织或者机构可能会以一种我们不太常见的方式实施犯罪”的情形。以功能责任论或者法益恢复理论作为企业合规的正当性根据都存在缺陷,合规出罪的本质其实是功利主义。合规立法应当谨慎为之,合规从宽与合规加重的情形都应当考虑。此外,研究合规相关理论,首先,必须分清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相同点和差异。其次,应当具备犯罪学与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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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柏浪涛指出,量刑的根据可以分为责任刑、预防刑和政策理由。从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实践来看,量刑的根据只能从预防和政策两方面来找,二者在根据中的权重还需思考。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应当分离,但如何为二者找到责任的根据、认定的标准,还需继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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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就评议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应,现场气氛热烈。

责任编辑:李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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