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法学理论研究盘点:刑事诉讼法学篇
发布日期:2024-01-08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作者:敬大力、鲍文强等

2023年,广大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工作者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聚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具有时代意义的重点课题,深入开展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刑事诉讼法学:聚焦时代课题 深化理论研究

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在诉讼形态上形成错落有致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在诉讼过程中彰显人权保障的现代刑事诉讼理念,在末端治理上回应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公众的多元化需求。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需要从刑事诉讼理念和刑事诉讼理论体系两个层面加以推进:刑事诉讼理念是建构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基础,完善刑事诉讼理论体系是构建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路径。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一年来,广大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工作者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聚焦今后一个时期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具有时代意义的重点课题,深入开展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系统开展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政法工作现代化专题研究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3年工作计划要点》,2023年以来,研究会统一部署开展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政法工作现代化系列专题研究(1+8+6):“1”,即组成专门团队开展政法工作现代化研究;“8”,即确定八个研究专题;“6”,即依托研究会三个专业委员会、三个专业论坛组成学术团队开展针对性研究。2023年以来,各专业委员会、专业论坛及专题学术团队按照研究会要求,广泛开展调研、组织研讨座谈,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3年学术年会以“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及其体系化构建”为总议题,围绕刑事司法理念的更新与拓展、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展开阐述与讨论。

刑事诉讼领域的“中国特色”与“现代法治”有机融合,催生出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对于法治中国建设具有促进与保障作用。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在诉讼形态上形成错落有致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在诉讼过程中彰显人权保障的现代刑事诉讼理念,在末端治理上回应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公众的多元化需求。构建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价值体系,要体现公正价值之坚守、效率价值之追求、和谐价值之融入、修复价值之关照、预防价值之关注;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以体现中国特色,例如实现“慎刑”理念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同时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法治经验;要及时对科技发展作出回应,分析其对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证据制度和辩护制度等刑事司法领域带来的深刻变革;要探索和解决当下刑事治理中的紧迫问题,聚焦“轻罪治理与刑事诉讼结构转型”“企业犯罪治理中的刑事司法制度”等时代命题,实现由“治罪”到“治理”理念转型和制度升级;要立足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解决当前规范密度不足、结构有待完善、程序性法律后果匮乏等问题,全面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完善管辖制度、辩护制度、证据制度、涉案财物处置制度等。

政法工作现代化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从理念、体系、制度、机制、保障等各个方面,提高政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和智能化水平,推动政法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政法工作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发扬斗争精神,以政法工作现代化统领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全面深化政法改革,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要树立并实现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现代司法理念,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加强和完善请示报告制度、决策和执行制度,提升运用政策和策略的能力,推进党建与政法工作的深度融合;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展检察监督、人民陪审员、法律援助、涉案企业合规等中国特色司法制度,深化政法体制改革,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健全系统完备的法制体系;要规范和健全各项司法权力运行的体制和机制,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司法体系;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治理,通过工作布局、体制机制、治理方式的现代化,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政法队伍,同时为政法事业发展奠定坚实物质基础。

深入开展公平正义刑事诉讼核心理念研究

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首先在于刑事诉讼理念的现代化,刑事诉讼理念的现代化是公平正义理念的现代化。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过程中,公平正义理念占据非常核心的位置,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理念现代化的核心要素。正如一些学者所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树立并实现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特别是司法工作的根本行动准则。”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公平正义理念也一直受到高度重视。2023年,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大学法学院承办的全国刑事诉讼法学青年论坛首次年度研讨会以“刑事诉讼中的公平正义理念及其实现”为主题,着眼于推进公平正义理念在刑事诉讼中的实现。与会人员围绕刑事诉讼公平正义核心理念的基础理论、公平正义核心理念与刑事诉讼法治建设、公平正义核心理念的实践问题三大议题展开深入研讨。

在传统程序正义相关研究中,公平正义理念是最为重要的研究对象,随着时代的发展,研究者们还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公平正义理念进行了创新性研究。比如,随着刑事和解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协商性司法改革措施的开展,一些学者开始从传统对抗性司法程序正义中发展出协商性的程序正义。又如,随着数据时代的到来,刑事司法过程深受数字化浪潮的影响,一些学者据此提出数字程序正义。在新的时代,我国更为注重人民群众对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学者据此开始研究主观程序正义,以区别于传统的客观程序正义。还有学者从刑事诉讼法现代化的视野出发,认为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的刑事诉讼核心理念,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同时也应关注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与体验。因此,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刑事诉讼理念将不断更新与拓展,刑事诉讼中的公平正义理念也将被赋予新的内涵,从而可以更好引领刑事诉讼法治的现代化转型。

持续开展全面深化刑事诉讼法治领域改革研究

进一步推动刑事诉讼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学术研究的重要使命。2023年,刑事诉讼学者就刑事诉讼法治领域的重点、难点、痛点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系统研究,既繁荣了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也为下一步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贡献了智慧。

一是继续深入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研究。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有论者指出,两者均服务于共同的司法目标,但功能定位不同,前者指向“推进严格司法”,是刑事诉讼法中应有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后者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重要内容。针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路径,有论者指出,应当把诉因制度改革和人民陪审制度改造作为撬动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的重要支点。

二是继续深入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关于认罪认罚自愿性问题,有论者指出,被追诉人基于风险规避而非损失规避心理,存在非自愿认罪认罚的心理困境,被追诉人是否有罪以及量刑的轻重对其是否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重要影响。为了强调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有论者指出,应将律师在场权的权利场域由“具结”延伸至“讯问”,并综合律师类型、涉罪轻重等因素区分权利启动模式与律师在场频次。

三是继续深入开展辩护权研究。有论者认为,要在积极确立当事人的绝对选择权原则和委托辩护的优先原则的基础上,理顺“没有委托辩护人”等法律规范的逻辑内涵,明确办案机关完整的告知和通知义务,构建独立完整的询问程序和配套笔录制度,增设委托辩护律师的及时会见制度,完善相关制裁制度和救济程序。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辩护律师参与不足等问题,有论者主张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构建本土化的有效辩护制度。

四是深入开展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研究。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置程序,有研究认为,可参考现行的公开听证制度,就涉案财物的性质、权属、采取处置措施的种类、时间等听取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关于涉案财物处置的证明问题,有论者指出,应当明确涉案财物独立的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及调查重点,且在最终的裁判文书中应当有独立的、充分的对涉案财物处置的说理论证。关于第三人参与涉案财物处置的程序,有研究者认为,在诉讼资格上,应当对第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同时,在诉讼程序上,第三人对涉案财物提出异议,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涉案财物为其所有或与犯罪行为无关。

积极开展刑事诉讼法治促进社会治理研究

社会治理现代化,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协调社会关系、激发社会活力、推动社会进步,不仅需要政府发挥治理职能,也需要社会各界在党委领导下共建共治共享。近年来,各部门法学者都在积极探讨本领域法治实施对社会治理的积极意义,刑事诉讼法学者也对以下方面加以研究。

一是轻罪治理。刑事诉讼推动社会治理实质是对犯罪的治理,轻罪治理无疑是当前刑事诉讼关注的重点领域。有论者认为,应优化轻罪治理现代化的程序供给路径,包括关于轻罪的划分标准、推动建构和完善刑事协商制度及程序、完善程序出罪机制、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记录消除制度、轻罪案件的证明标准等。有论者提出,刑事诉讼多元治理范式强调刑事诉讼的多方参与和多元功能,并提出拓宽程序出罪渠道、建立司法转处制度、打破诉讼期限限制、完善权力约束机制以及确立重、轻罪案件双轨制绩效考核机制等实现路径。对于轻罪治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得到学界关注,有论者认为,有必要将这一制度扩大适用到所有轻罪案件,完善其适用条件,确立有针对性和差异化的监督考察项目,建立较为完善的教育矫治体系,健全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程序。另有论者围绕具体轻罪如醉驾治理提出,对醉驾案件进行不起诉分流,合理适用酌定不起诉、构建成年人轻微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并做好不起诉与后续行政制裁的衔接工作。

二是企业合规治理。通过刑事诉讼推动企业合规治理是因应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形势发展需要的重要司法改革,相关研究已经从早期关注检察机关主导下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转向关注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对于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有论者认为,应当重点明确规范案件适用范围和条件,科学建构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范侦查环节合规适用,完善审判环节程序衔接,强化行刑衔接的联动推进,加强执行环节的衔接贯通与跟进监督。另有论者认为,通过立法修改建立公、检、法、司等多机关共同激励企业合规的制度体系,明确“合规整改”法定从宽事由,以全面去除治理结构中的犯罪诱因,实现再犯预防的积极效果。

三是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有论者指出,应适度拓展少年司法制度管辖范围、制定专门少年司法法、加强组织体系建设等推进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立,通过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以加强社会治理。有论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加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积极发挥社会力量在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考察、禁止令执行以及对少年犯的社区矫正等方面对司法的辅助支持作用,以合作主义引领司法工作与社会力量的深度融合。有论者强调,关注“一站式办案机制”“强制报告”“犯罪记录封存”“司法救助”“分级干预体系”“综合保护体制机制”等规范化建设对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的促进作用。

四是社会治理检察/司法建议。检察/司法建议是检察机关、法院积极发挥能动作用参与社会治理的有力举措。对于司法建议,有论者认为,司法建议当前主要解决个案问题,司法建议制度改革应当从个案型治理向综合型治理、从灵活型治理向规范型治理转变。也有论者认为,司法建议的主要内容是指出问题、防范风险,法院司法建议的社会治理功能,一方面体现为运用司法权威,发挥个案判决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导向功能;另一方面体现为促进社会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对于检察建议,有论者认为,检察机关应根据具体个案办理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以及隐藏的深层次社会问题,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依法能动履职促进“抓前端、治未病”,预防犯罪的发生。另一些研究关注检察建议的权力属性界定和强制力保障问题。

认真开展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

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应有之义,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培育壮大法治人才队伍的基本保证,更是丰富发展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的重要举措。开展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推进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化构建的基本思路。有论者提出:一要在整个法治体系中思考和谋划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问题,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的目标进行中国刑事诉讼法治和法学的体系化创建;二要从政治的大视野上把握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突出自主性、原创性和体系化、系统化实质,坚持实践性要求;三要发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作为全国性、专业性法学社团的优势和作用,加强与院校及联盟的协作,加快构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关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具体路径。多数观点认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需要从刑事诉讼理念和刑事诉讼理论体系两个层面加以推进:刑事诉讼理念是建构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基础,刑事诉讼理念的现代化是推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重要动力;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本质上就是建构一套与我国当前现代化建设相契合的刑事诉讼理论体系,完善刑事诉讼理论体系是构建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路径。关于建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具体路径,有论者从标识性概念的选择和实践基础上的理论抽象两个方面具体分析了建构的逻辑进路;也有论者指出,要建构全面、成熟的自主知识体系,需要强化本土学术主体性,确立刑事诉讼研究的新思维,提升、转型现有的知识生产视野与方法,在面向我国制度、实践的基础上,推进概念与话语体系的本土化,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知识的国际化认同。

探索开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修改问题研究

推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修改是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精神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提出的目标任务,也是深入推进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的立法需求。当前,刑事诉讼法修改被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有关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理念、模式、原则、制度等内容引起了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的广泛讨论。

一是修法理念和模式。有论者指出,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沿着科学、民主、文明的规律,坚持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尊重和保障人权。有论者提出,应以法典化思维推进刑事诉讼规则的完整融贯,体现政法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的发展方向。有研究表明,应当依照全面修改、应改尽改,以精细立法助推精密司法,适应经济发展、犯罪样态的变化和国际斗争的需要等基本思路。有论者认为,应将修法正名为“再法典化”,以此为出发点讨论其契机、条件以及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与途径。还有学者明确指出改良路径——应在严格遵循法律保留等原则下,对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准立法式改造。

二是具体修改原则、制度内容。多数观点认为,应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成果纳入修法中,重点关注轻罪治理和程序构建、证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问题,建立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诉讼法体系,并设立审前分流机制;完善强制措施制度,确立“以不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原则;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协商程序、程序违法行为的制裁制度,严格优化涉案财产处理程序,同步完善刑事辩护制度,降低法律援助门槛。

三是同步开展相关法律规范中涉及刑事诉讼部分的研究。刑事诉讼法修改也应注重与法律援助法、律师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和统一,处理好“一元化”修法模式下与其他部门法律之间的关系。有学者指出,应重点关注行政执法体制的专业性和刑事司法的追诉之间的有效衔接问题,加强公检法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联系。有论者指出,要进一步优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构建侵犯律师权益的程序性制裁机制,要对值班律师权利的内容和行使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也应明确法律援助律师的义务和责任。还有研究表明,考虑建立刑罚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制度的诉讼化构造,从实体上从严把握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在程序上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流程。

全面开展其他重大刑事诉讼法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

一是完善未成年人司法理论体系。探索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并行不移送审查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依法合理运用数字监管技术,构建符合心理学规律的证据规则。将未成年人作为权利主体,延伸判后跟踪帮教,引入发展心理学疏通心理评估的现实堵点,探索解决国家亲权与父母亲权之间的冲突,以及家长作为过失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界分罪错行为,建立分级分类、可相互转换的矫治教育措施。推动罪错未成年人教育保护的多维平衡,并强化对专门学校的综合配套与保障。构建独立的理论体系,实现从办案需求、未成年人群体需求向未成年人个体需求的转变。

二是推动数字侦查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下发展完善。随着生活场景的数字化,以及虚拟币、同质化通证的流行,数据成为侦查的重要要素,而如资金分析技术等数字技术的发展,又促使数字侦查成为破案的驱动引擎。在此过程中,加强人权保障、完善数字侦查程序规制深具现实意义。要反思、调整,甚至重构侦查规制体系,分步骤、有重点地推进数据立法,着力完善侦查规范、证据制度。对大数据证据进行类型化,明确大数据分析报告的证据属性,构建“数据合作社”电子数据收集制度。坚持合法、比例与区别对待原则,推动制度的精细化、规范化,保障公民权利、商业利益,消解侦查失范风险。

三是探索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证据理论体系。坚持“客观性”“存疑有利于被告”,既强调追求事实真相,又关照确定无疑真实观的实践困境。在统一证据理论话语体系的基础上,从解释论途径与信度表达两个层次以及理论、制度、实践三个方面构建自有话语体系。倡导过程性证据观,区分统一证明标准与程序机制调整下的具体标准。细化证据判断规则,补足传闻证据规则,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充分关注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直接言词原则、被告人质证、重罪案件证据认定、侦查模式转型等实践问题,注重对办案经验的理论化和制度化提炼,更好地关切司法实践。

四是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与有效辩护。近年来,刑事诉讼立法、司法的变化,对刑事辩护的司法公正保障作用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适应委托辩护、援助辩护格局的现实调整,应尊重辩护权,加强各主体的良性有效互动。推动辩护权诉讼全流程覆盖,扩充程序对辩护功能的容纳程度,保障选择律师权解决先占式辩护问题,提升对抗性、解决协商难;律师应具备多重辩护思维,形成有区分的辩护思路。要从实体、程序或是反向理解有效辩护标准,以推动实现有效辩护。要突出法律援助“为被追诉人援助”的原则,提升援助律师专业化水平,明确标准化流程,强化职业伦理,加强经费保障。

[撰稿人:敬大力、鲍文强、吴洪淇、杜磊、何挺、罗海敏、郭烁、郭志媛(以撰写先后顺序为序)]


责任编辑:高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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