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起步之年。2023年我国法治事业的发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法,在过去一年中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2023年,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为新时代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对健全应急慈善制度、完善促进措施、规范慈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为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治引领。此外,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标志着社保经办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迈上新台阶,具有里程碑意义。2023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立法规划实施工作,多项社会民生领域立法项目被列入立法规划,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现实问题,为未来社会民生领域法治建设绘就蓝图。社会法作为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法律部门,其不断的发展与繁荣,必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重要的助力。
为记录社会法学研究进程,总结社会法学研究的现状与特点,发掘社会法学学术增长点,推动社会法学理论进一步发展,自2018年起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连续六年开展年度CLSCI社会法论文盘点与分析。本年度CLSCI社会法论文盘点与分析将尽可能理性、客观考察CLSCI来源期刊社会法论文刊载情况,力求全面展现年度社会法研究的热点与重点问题,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一、2023年CLSCI社会法论文概览
本次纳入统计范围的CLSCI社会法论文分属社会法综合理论、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组织法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五项领域,共计39篇,基本情况如下表:
二、2023年CLSCI社会法论文数量
(一)2023年各机构社会法论文发表数量
1
2023年各科研机构发文数量
2
2023年与2022年各科研机构发文数量比较
(二)2023年各CLSCI来源期刊社会法论文刊载数量
1
2023年各CLSCI来源期刊刊载数量
2
2023年与2022年各CLSCI期刊刊载数量比较
三、2023年CLSCI社会法论文主题与内容
(一)2023年CLSCI社会法论文研究主题
1
2023年CLSCI社会法论文研究主题
2
2023年与2022年CLSCI社会法论文研究主题比较
(二)2023年CLSCI社会法论文研究内容梳理
1
社会法综合理论
《中国宪法社会权的体系解释》
刘晗 清华大学
摘要:中国宪法中规定的社会权条款不能孤立地进行理解,也不能简单地套用传统宪法学的积极权利或社会经济权利等概念进行解释。在立足于中国宪法的体系解释视角下,社会权具有民生保障、民主政治和国家建构的三重维度。在中国宪法的整体结构和规范意图中,社会权也不只是一种社会经济权利,而且是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基本权利。具体而言,社会权不仅是个人向政府索要经济福利的请求权,也是实现完整社会身份的基本公民权。社会权不仅仅具有社会经济性质,更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政治性质。社会权的规范结构,特别是社会权的功能及义务指向,也需要基于此种性质进行建构。社会权的功能更多地体现为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其具体的保护义务不仅指向合宪性审查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具体国家机构,同时也指向了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从而形成一种中国式的社会权制度保障模式。
《社会法视域下法教义学的推陈出新》
董保华 华东师范大学
摘要:法教义学以推陈出新的面目进入社会法研究领域时,分化出中德不同语境的两种法教义学。德国在新旧并存的法律体制下,“法官法”与概括条款相结合,劳动法教义学出现了新特点,以一种社会介入的方式来发挥作用,冲突的价值在相互的妥协中实现动态平衡,从而保持社会利益的导向。我国改革开放中,社会法是法律秩序新老交替中出现的法律门类,合同法与基准法相结合也催生了新的研究范式,平衡保护涉及内容、主体、程序定位,应当实行低标准、广覆盖、严执法。民法特别法与独立社会法,都是治理社会问题而产生的现代法律现象。沿着辛茨海默的理论轨迹,法教义学只有脱虚向实,分别置于产生观点的学术语境中,才能使人们理解社会化背景下法教义学的当代意义。
《昂贵和残疾:足以成为放弃福利平等的理由吗?》
余履雪 中国人民大学
摘要:福利平等承认对昂贵欲求进行补偿的正当性并拒绝对快乐的残疾主体进行补偿,这在平等阵营内部招致了很多反对声音。无论是基于责任说和正当性说对满足“昂贵口味”的攻击,还是基于保险市场和共识理论对拒绝补偿“快乐残废”的质疑,都不足以完全驳倒福利平等的价值基础和概念框架。而作为替代方案的诸平等理论最终都需回到福利平等中寻找出路。与这些理论相比,“昂贵口味”和“快乐残废”的问题更容易统一在福利平等的论域下。
《从生育政策到生育权:理论诠释、规范再造及功能定位》
张震 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生育政策经历多次调整。进入新时代,生育政策基调已由限制生育转向鼓励生育和保障生育,生育行为的权利属性愈加突显,生育权才是不断变迁的生育政策的底色。总之,在“少子老龄化”和“人口负增长”的时代背景下,生育政策的主旨必然转向政策的法定化与生育的权利化。生育权作为公民与生俱来的应然权利,应当上升到宪法位阶进行理解和诠释,明晰生育自由作为生育权的“核”,重视生育权中的“育”,发挥生育权的“能”,实现生育权“生”和“育”的有机统一。通过生育权再构,不仅可以破除部门法藩篱,统合规范个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权力和责任,还能够在引导人口政策、推进人口法治以及服务人口发展国家战略层面发挥权利的法政策功能。
《论歧视的法律定义——基于社会行为视角的分析》
李志颖 复旦大学
摘要:我国反歧视法呈现出趋原则化和可操作性弱的整体特征,核心原因是歧视概念作为反歧视制度的基石,其法律定义尚未得到立法者的认真对待。歧视的法律定义研究应当转换思路,而非继续以法律词典和国际条约中的通行定义为出发点。一方面,通行的歧视法律定义漠视了道德维度的歧视与法律维度的歧视之间的差异,为解决歧视现实问题和满足社会实效性,对歧视的理解要从道德维度转向法律维度;另一方面,通行的歧视法律定义仅是诉诸道德的直觉表达,不满足融贯性的法律要求。为使反歧视法成为具体的法律制度而非空洞的道德价值,需要重构歧视的法律定义。重构工作需要思考歧视定义应当如何从道德维度转向法律维度,以满足社会时效性和融贯性。价值哲学视角难以解答该难题,社会行为视角能提供有益理论资源,成为定义重构的可行思路。在社会行为视角下,歧视的法律定义以“主要社会交往”“社会显著特征”为外延,并秉持“社会融入”的内涵。
2
劳动法
《〈民法典〉背景下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
王全兴 上海财经大学
摘要:劳动交换关系法律调整中,劳动法与民法以劳动者保护为主题的分工合作,在我国迄今仍存缺口。劳动法与民法关系依托背景的中西差异表明,我国这种缺口的成因在于公法私法化/社会化过程中生成的劳动法与民法分立格局不足以应对劳动力市场灵活化。尽管背景不同,私法社会化理论对解释和解决我国这种缺口问题仍有参考意义。基于《民法典》的安排,立法上解决劳动者保护盲区不断扩大等问题,应当分类型、分层次地安排劳动法与民法分工合作,并完善与《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接的私法社会化立法。为弥补法律规范供给的不足,法律适用上应当对劳动争议案件适度补充适用民法规范,对非典型劳动关系适度从宽认定并有选择地参照适用劳动法规范,对民事雇用或准从属性劳务则作为无名合同参照适用最相类似的劳动法规范。
《劳动法典编纂的重大意义与体例结构》
谢增毅 中国社会科学院
摘要:编纂劳动法典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回应数字时代劳动用工灵活化、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面临的挑战,健全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促进法制统一。劳动法典应采取体系型编纂模式,包含总则编和分则各编。劳动法典的体例结构应以劳动者权利类型和劳动法调整机制为理论逻辑,综合考虑现有规范基础、法典编纂目标和域外普遍经验。劳动法典应包括总则、劳动合同、劳动基准、特殊劳动关系、集体协商、企业民主管理、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等八编。
《平台用工的“劳动三分法”治理模式》
王天玉 中国社会科学院
摘要:平台用工治理争论的实质是现行劳动法的知识体系和制度构造能否涵盖平台信息技术推动的劳动变革。考察域外主要立法例发现,各国依托自身法律框架在司法裁判和立法修订上形成了差异化的治理目标和实践逻辑,显示出“第三类劳动形态”平衡劳动灵活性与规范性的弹性优势。我国平台用工突破了劳动二分的法律抽象,平台化灵活就业政策组合已经开拓了“第三类劳动形态”的制度空间,平台用工治理应着眼于“类雇员权益保障清单”,基于“民法做加法”的立法进路,通过任务计量型劳动基准、突破劳动关系的集体协商、新业态职业伤害保障等配套制度实现底线保障,并随着劳动形态演进增设权益规范,逐步实现全方位保障和系统性治理。
朱军 上海交通大学
摘要:揭示个别劳动关系认定的指导思想“为资方劳动丧失自主经营的可能”并以此为分析主线,可使诸多争议迎刃而解。从属性理论层面,人格、经济和组织三大从属性统合于劳动从属性。劳动从属性的本质是资方通过指令管理使劳动者丧失自主经营的可能,与劳动者人格无关。经济从属性应被区分为“生存依赖性”和“为资方劳动”两种类型,两者实则为劳动从属性必然导致的双重经济结果,均不必且不宜作为核心标准。“受指令约束”和“为资方劳动”的组织从属性可分别归入其他两大属性而无独立必要。应以此为指导构建劳动关系认定由主观到客观标准的规范。劳资通过合意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法官应谨遵事实优先原则,以劳动从属性为客观核心标准审查实际履行为断。立足于指导思想,法官须甄选和评价所有涉及和保障指令管理的因素综合认定劳动关系。工作时间在所有管理因素中权重最高,其他约束工作履行的因素均围绕和服务于高效支配利用劳动力时间展开。
《企业惩戒的制度结构与行使规则:基于企业自治理论的建构》
沈建峰 中央财经大学
摘要:我国正在制定的劳动基准法应规范企业惩戒问题。立足于用人单位指示权集体化转型的法律技术,可以打通从个别劳动合同中的指示权到组织体中惩戒权的路径。据此,企业惩戒本质上是一种建立在企业自治基础上的自治罚,目的在于维护企业秩序,保护的是用人单位利益和劳动者利益。企业惩戒需要通过追究才能得到实现。企业惩戒规则应以用人单位规章或者集体合同为载体,惩戒对象限于劳动者违反企业秩序的行为。企业惩戒措施由当事人自主设定,但应遵循自治权行使的逻辑、组织体处罚的逻辑以及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内在逻辑。企业惩戒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方代表共同实施,我国目前应采取劳动者一方代表弱参与模式。企业惩戒的行使应满足必要的程序要求并置于劳动争议裁判程序的救济及合理性审查之下。
《带薪年休假的法律属性及实施机制》
王显勇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现行带薪年休假法律制度属于特别私法性质的劳动保护法,立基于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的私权建构,依托于行政机关介入劳动争议的实施机制。带薪年休假被定义为劳动者私权的认识存在偏差,行政实施机制设置存在错位,导致带薪年休假无法有效实现。带薪年休假具有劳动基准和债权请求权的双重法律属性。带薪年休假基准是用人单位对国家所负担的公法义务,无法转化为替代性经济补偿的私法义务。我国应当实行带薪年休假必休原则,通过行政执法机制来确保带薪年休假基准得以实现。带薪年休假基准具有私法效力,其经由劳动合同转化为带薪年休假权。带薪年休假请求权是附法定生效条件的选择之债,其在权利生成阶段属于附法定生效条件的请求权,在履行期日确立阶段属于法定的选择之债。带薪年休假请求权以实际给假为给付内容,通过劳动争议处理、行政调解、工会帮助实施等多元实施机制予以实现。
《从单向负担到多元分担:生育假期制度之重塑》
战东升 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随着社会少子高龄化程度的加深,作为生育政策重要配套支持措施之一的生育假期制度不断调整,这虽对促进我国人口增长和结构优化具有积极意义,但也极易对女性劳动权益保障产生逆向激励作用。现行的传统单向型生育假期制度模式具体表现为对女性生育责任过度强调所形成的制度思路单向,以及对企业生育责任过度分配所形成的假期成本分担单向。应对该制度模式予以反思,建议向多元参与型生育假期制度模式进行转变:在理念上,强调性别平等以均衡女性和男性之间的家庭生育责任,合理分配企业、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生育假期负担成本;在实施路径上,通过保障男性休假权利、灵活设置休假安排、合理设计休假长度等实现对生育假期制度的重塑,同时通过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等方式,提供更加全面的配套支持措施,最终实现生育权与劳动权之间的动态平衡。
《工时制度与待命时间适用关系之证成》
闫冬 北京外国语大学
摘要:待命时间在平台用工中已是常态且甄待规范,但传统的工时制度如何对其适用一直颇具争议。工时制度本身存在多义性,既有为保障休息权而对工时施加的限制机制,也有为保障财产权而对工时厘定的对价机制,还有为保障安全权而将工时设为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通过对外卖骑手的调研发现,平台用工的待命状态也存在空闲性、业遂性、受控性三重面相。倘若抛开工时制度与待命时间各自特点来讨论二者之间的概括性适用关系,在解决待命时间的具体保护问题时无异于削足适履。因此,在评价待命时间与工时制度的适用关系时不应继续沿用三阶递进式的证成方式,而应将待命状态三重面相与工时制度的三重法益逐一对应,让规范能够切实蹑足于实践之中。外卖平台用工的工时制度与待命时间的适用关系需将具体问题置于具体场景:限制工时时应结合待命状态的空闲性、设定待命对价时应结合待命状态的业遂性和认定工伤时应结合待命状态的受控性。
《〈劳动法典〉编纂中集体劳动法的体系与革新》
肖竹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摘要:《劳动法典》研究目前除关注宏观性议题外,亦应聚焦专编做体系布局与核心制度构成研究。编纂而非汇编的《劳动法典》宜采用部门“潘多克顿式”立法。集体劳动法的集体性、民主性、自治与规制的混合性等价值共性是决定其能否独立成编及其编章内容的法理基础,而该编的法典化亦受法典整体立法取向与立法规划的约束与影响。集体劳动法编的立法结构需对《工会法》与《劳动法典》的关系处理、集体合同的编章安排、民主管理制度与集体劳动法编的融合,以及集体争议处理规则的体例安排做重点回应。在未来劳动法“从属性”逻辑不断遭遇冲击的背景下,集体劳动法编亦需对相关特殊群体和用工关系在适用规则与调整内容上予以革新性规范。
《论“网约工”劳动权益的数据法保护路径》
王倩 上海政法学院
摘要:“网约工”由于身份属性多元不能全部被认定为劳动者,现有的劳动法机制无法完全解决平台用工中算法管理和数据处理带来的新问题,所以需要另辟蹊径,探索通过数据法保护其劳动权益。为了保障算法透明,设置平台算法信息披露义务有其必要性。预防算法压榨则需将“网约工”的劳动权益保障作为算法的核心指标,并提供工作条件影响评估等制度支持。而应对算法歧视,不仅要从算法设计入手,避免对“网约工”的透视,还需要有对重大决策的人工干预和审查机制。平台用工的整个过程伴随着各种“网约工”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网约工”可通过主张各项数据权,包括就“黑箱”行使知情权和算法解释权、就违法差评行使删除权、就用户评价行使可携带权、就证据材料行使查阅复制权,依法与平台抗衡。
《论劳动法上的工资》
战东升 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工资的界定涉及劳动关系认定等劳动法基础理论问题,也牵涉劳动者和雇主各自的切身利益。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工资的定义,司法实践中存在仅以工资立法上的列举式规定来认定工资,以及片面恪守劳资双方合意以排除本具有工资属性给付之倾向等问题。鉴于此,首先,理论上宜采用劳动关系对价“二阶段”说作为认定工资的实质标准,同时构建基于“劳动对价性”与“经济给付性”这一实质与形式相结合的工资认定标准。其次,立法上可在现有《劳动法》或者未来的劳动基准法中规定工资的定义,将工资认定标准引入其中,并可通过正面列举明确工资的构成。最后,司法适用上应当构建工资概念解释适用的基本路径,确立工资认定的实质判断原则,进而正确认识实践中常见争议类型给付之性质。
《劳动合同中的减损义务——以违法解雇中的中间收入扣除为中心》
严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摘要:违法解雇发生后,至生效裁判认定其违法的“解雇期间”内,劳动者原则上可主张本可获得的工资收入。与此同时,劳动者可能在此期间内受雇于其他用人单位获得收入,因此对原雇主请求工资收入时,或许需要扣减新的收入,以免造成过度保护或者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效果。我国司法实践以某种平均或者最低标准计算解雇期间内的工资债权,事实上形成了一种扣减中间收入的效果,但这样的做法在教义学上欠缺正当性。损益相抵和与有过失均不足以作为限制工资债权的规范基础。此时可能的规范依据唯有《民法典》第591条的减损规则,但适用减损规则扣除中间收入也应受到限制:倘若即使不存在违法解雇也可获得的收入不在扣除之列;类推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1项,即使扣除中间收入也应当保留工资额度的50%。
《论劳动关系的法律属性:继续性债之关系的回归》
沈建峰 中央财经大学
摘要:劳动关系法律属性的探究应依据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特征性内涵展开并解决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归入问题。劳动者承担的是一种从属性劳动义务,这种从属性劳动不是经济从属性或组织从属性,而是指受指示约束或由他人决定的劳动,也即人格从属性劳动。对这种以人格从属为特征性内涵的法律关系的属性界定,先后经历了人法关系说、共同体关系说等充满团体色彩的学说,人身关系或不平等关系的理论也由此而来。但基于债的关系客体是人的行为、用人单位的指示和决定是债的内容具体化等,应认为劳动关系既不是人身关系,也不是不平等关系,而是用人单位享有劳动给付具体化权的继续性债的关系。以继续性债的视角反观劳动关系的特征、核心构成与权利义务构造,是理解和研究劳动关系的重要切入点,也成为解释劳动关系的重要理论依据与基础。
《数字时代离线权民法保护的解释路径》
朱晓峰 中央财经大学
摘要:离线权是数字时代中因数字技术在工作领域的广泛运用而在比较法上发展出来的一项新型数字权利,具有人权、人格权的属性。在我国现行法上并未承认离线权的背景下,可以因离线权的性质及所欲实现之目的,通过生活安宁权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涵摄离线权所要解决的问题。在侵权责任认定上,考虑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因此既要处理劳动者同意对用人单位相应行为之侵权责任认定的影响,也要在构成要件论不能发挥作用的领域通过引入利益衡量方法来解决用人单位侵害行为的法律效果评价问题,同时还要通过过错证明责任的适当分配协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事实上的力量不对等问题,以此在数字时代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提供规范支持。
《整体主义视野下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法律治理》
冯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摘要: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的确定缺乏明确的规则依据。在劳动者的竞业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且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实际损失的场景下,高额违约金的酌减完全依赖法官高度分散化的判断和裁量,不仅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秩序风险,也削弱了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制度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意思自治与诚实信用之间的平衡效果。应基于整体主义的理念及方法完善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法律治理。以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作为违约金的裁量标准,允许用人单位主张不超过约定补偿金总额5倍的违约金。完善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治理的配套制度,明确未约定补偿金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完善劳动者主张法定补偿金的确定规则、允许当事人就竞业限制违约金纠纷直接提起诉讼。引入竞业单位赔偿责任和劳动者离职竞业限制违约责任保险,构建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的风险及成本分担机制。
《算法决策场景中就业性别歧视判定的挑战及应对》
胡萧力 厦门大学
摘要:就业性别歧视对女性求职者受宪法所保护的平等权、劳动权造成现实的侵害风险。对就业性别歧视判定标准问题,学界已有较为丰富的研究,但传统判定标准在算法时代遭遇适用困境。算法掩盖下的就业性别歧视具有自主性、隐蔽性、延续性和结构性等特征,这不仅可能对求职者的权利主张造成过重的举证负担,亦无法解决算法供应商等第三方主体的归责问题。因此,应当从事前与事后两个维度,探讨对算法就业性别歧视进行有效规制的路径。在概念界定上,应通过扩充就业性别歧视概念的外延,将算法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到反歧视法的规制范围内,使新加入的算法供应商等第三方主体参与到责任分担过程。通过在算法决策过程中引入技术性正当程序理论及其机制框架,搭建起权力主体配合下的“理解—参与”模式,借助合规审计追踪、算法解释等方式,有效控制算法就业性别歧视的风险,保障女性求职者平等权和人格尊严等权益。
《论我国劳动法治的现代化与劳动法典的编纂》
涂永前 中国人民大学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经济法、行政法、环境法和社会法等部门法的法典化研究日益受到各界的重视。百余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劳动立法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其中“让人民当家做主”“以人民为中心”“保护最广大劳动者权益”等是变中不变、一以贯之的核心理念。当前我国人口规模依然巨大,叠加人工智能技术崛起、数字经济、新就业形态、零工经济勃兴与去劳动关系化局面等复杂情形,已经与《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时代背景相距甚远,该如何面对是值得深思的重大议题。自1995年《劳动法》正式实施,经历了近30年的劳动法治现代化历程之后,我国劳动法治不断完善,为编纂劳动法典提供了历史经验和现实基础,编纂劳动法典的条件日益成熟。
《劳动法典编纂视域下工伤职业康复制度之完善》
周毅 安徽大学
摘要:我国虽已建立了工伤职业康复的制度框架,但现行法存在一些重大的问题,需要在未来的劳动法典编纂中予以解决完善。工伤职业康复的目标是帮助因工伤残劳动者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从事有适当收入的工作,其实现的首要选择是第一层次维持就业,其次为第二层次促进再就业。为维持就业,需要多方主体共同努力推动有劳动能力的工伤劳动者在医疗期及时重返职场,将因工伤残劳动者的定期劳动合同转换为不定期劳动合同,并消除他们的不良动机性离职;为促进再就业,需要加强职场反残疾歧视法律规制以营造对因工伤残劳动者友善的就业环境,并重新确立再就业职业培训的责任主体和经费来源。
《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以〈劳动合同法〉属性为视角的分析》
倪雄飞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摘要:《劳动合同法》的属性具有公法与私法融合的特点,其属性的历史变迁反映了时代发展的需要。我国《劳动合同法》属性中公法因素与私法因素的失衡限制了小微企业的弹性用工,对小微企业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小微企业的本质特点决定其劳动关系的调整需要更多的私法空间,在劳动法法典化的进程中,应对小微企业劳动关系实行差别调整,这种差别调整包括某些劳动法规范豁免适用和针对小微企业制定特别的规则。
《论我国对平台用工劳动过程算法的规制》
(The Regulation of the Platform Labor Process Algorithms in China)
柯振兴 南开大学
摘要:本研究探讨了外卖平台公司劳动流程算法的监管问题。平台公司使用算法的初衷是为了提高效率和公平。然而,出现了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效率方面,基于海量数据的精心设计的算法,可以高效匹配消费者和送餐骑手的需求,并指导骑手尽快送餐。然而,更短的时间限制使得任务很难及时完成,骑手的高速骑行可能会导致更多的事故和伤害。在政府出台治理规定后,平台公司采取了很多改进算法的措施,比如为算法设定底线、扩大时限等。
然而,几个问题依然存在。第一,工会没有像预期的那样进行集体协商。目前,政府推动平台公司设计合理的算法,但在算法的治理上,政府无法取代工会。此外,在公平性方面,歧视女骑手的问题也没有得到重视。文章也参考了欧盟和美国的治理,中国的探索也可以作为国外的参考。
《中国ESG体系与员工权益保护》
(ESG System and the Protection of Work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China)
王倩 上海政法学院
摘要: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源自CSR(企业社会责任),又超越了CSR。推进ESG体系中的员工权益保护不仅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也有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强化就业优先和促进共同富裕。ESG体系建设可以提高企业保护员工权益的内驱力,从而降低法律实施成本,但是要注意科学划分企业和政府各自的责任,避免“企业办社会”的陷阱。企业践行ESG与劳动法制的完善、集体协商和民主管理的推进之间既相辅相成也相互竞争,功能定位上需要处理好三者的关系。涉及具体机制建设,需明确“员工”范围大于“劳动者”范围并根据不同的议题分别使用相应概念,ESG信息披露应当选择“遵守或解释”的中间路径,而确定统一的核心议题和关键指标时需注意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此外,还要大力推进养老基金ESG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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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
《工伤保险行政给付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关系的再反思——基于954份判决的实证研究》
艾琳 吉林大学
摘要:劳动者遭遇第三人侵权时,既可以主张工伤保险理赔,又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二者的关系在司法上长期未有定论,而2014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图解决这一问题。通过对954份裁判文书的收集和分析,可知该规定在实践中远未取得一锤定音的预期效果,司法机关对于工伤理赔和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仍有显著的认知分歧。究其原因,该规定本身含义不清,又缺乏立法的支撑,且与行政规则衔接不紧密。为此应当从学理上澄清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运用多种解释方法开示该规定的意涵,从而选择合理的裁判模式。
《论新就业形态群体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制度构建》
汤闳淼 辽宁大学
摘要:我国设立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制度旨在透过保险方式,分散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老年经济生活风险。其学理基础的演进遵循了特殊风险共同体的形成、国家介入专属保险的正当性及其限度的证成逻辑。各国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老年风险的防护大体通过社会保险扩大化、社会保险商业化、商业保险社会化三种路径,其中的第三种为我国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所采取。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而非替代,其特殊性表现在政策目的在私法自治的保险契约中的特别安排,具体包括政府引导取代商业自主、共保联营取代国家兜底、匹配缴费取代替代缴费、自动注册取代自愿储蓄、退保限制取代无法退保等规则,以此增强保险制度的强制性,减少保险制度的替代性,从而与个人养老金制度相区别。
《个人所得税法上年龄非中性的实现——以老年人生存权益的保障为核心》
汤洁茵 中国社会科学院
摘要:个人所得税的属人性要求税收负担能力的评估应当考虑个人因素和具体情况。退休金免税制是延续分类课征思维的不真正的年龄非中性的实现机制,其与年龄中性的生计费用扣除制的并行适用,加上均等化的赡养费用扣除,造成了老年人“反向补贴”的不公平结果。在混合课征模式下,应取消退休金的免税待遇,将退休金与老年人获取的其他类型的所得汇总后计算收入总额,以养老费用扣除的方式,将老年人生存性消费所需的财产价值排除于征税范围之外。可扣除的养老费用包括采用标准定额扣除方式的养老基本费用以及采用实额扣除方式的医疗、护理等养老附加费用。原则上,养老费用应从老年人本人获取的收入总额中扣除。只有当老年人的收入低于养老基本费用的法定扣除额时,基于应税所得的消费理论,税法才能拟制用于赡养的所得由子女向父母转移,允许子女从应税所得中扣除。
《统合视角下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给付的规则形塑与制度建构》
武亦文 武汉大学
摘要:统一、完善、稳定的保险给付立法对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公平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目前存在给付条件不一、给付方式各异、给付质量欠缺保障等碎片化问题,亟待统合式的规范设计。就给付条件而言,应当明确有权申请给付的主体不受年龄限制但须缴纳保费达特定年限,建立阶梯式的“失能”等级体系及其认定标准,同时确立兼具独立性和专业性的失能评估机构。就给付方式而言,应当以实物给付为原则,有条件地引入现金给付,建构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险实物给付护理体系,根据被保险人的失能程度提供差异化的保险给付,并且将预防理念融入给付规范之中。就保险给付质量保障而言,应当建立“结构”“过程”“结果”三位一体的护理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并分别从结构、过程、结果三个维度构建相应制度和规范,以提升长期护理服务的可及性、有, 效性, 、安全性、协调性与公平性。
《统一与分化:平台用工职业伤害保险制度之体系构建》
向春华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摘要:对以平台用工为主要类型的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予以保障的迫切性,构成建制的事实基础。过往实践及理论主要采行“独立论”,目前正在逐步推行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仍未明确其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界分,存在“碎片化”倾向。在社会保障立法中,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裁量权,但基于科学立法的要求,其规范选择必须具备充分的立法事实。基于社科法学的视角,碎片化的制度体系不利于建立更为公平、可持续的工伤保险制度,不利于对新业态劳动者的公平保护。宜坚持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险属性,根据新就业形态职业活动及职业伤害的特点将法律规则具体化,构建起统一、包容与开放的平台用工及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险制度体系。
《论无地农民发展权的制度保障》
刘芮 广东财经大学
摘要:无地农民发展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无地农民发展权是指集体组织内享有成员权但没有分配到家庭承包地的农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无地农民发展权制度建设的价值取向为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结果平等。其具体制度设计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公法层面,构建无地农民发展权的社会保障制度;二是私法层面,完善无地农民发展权物权法保障制度。
4
特殊群体
《算法“监护”未成年人的规范应对》
林洹民 浙江大学
摘要:算法诱导未成年人进行特定行为或养成特定的思维方式,一定程度上扮演“算法监护”的角色,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但监护人既没有意识与能力对抗算法,也可能会过度侵犯未成年人的发展权,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也更容易受到算法的不利影响。法秩序应直接规范算法设计与算法应用,不但应要求算法使用人运用轻推技术与适龄设计引导未成年人积极行使权利,还应直接禁止商业性数字画像算法对未成年人的应用。列举式的规则设计具有滞后性,通过规范平台这一算法应用的数字生态系统,能够避免挂一漏万。从避风港原则到守门人规则的转变,表明超大型平台应承担更为积极的义务,尽最大努力规范平台内算法活动,从而实现对未成年人网络利益的全面保护。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法治进路》
郭春镇 厦门大学
摘要:贯彻和践行积极老龄化理念,是系统推进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依托。我国已逐步形成以健康老龄化、生产性老龄化、智慧老龄化为基本维度的积极老龄化政策框架,具体政策的落实有赖法治充分发挥其引领、促进和保障作用。健康老龄化的实现,需要通过法律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健康权,也需要借助法治手段提升老年人的内在能力,营造老年友好型社会环境。生产性老龄化的推进,需要以法治方式助推社会观念的革新,通过法治激励引领社会各方的行动计划、协助调配社会资源,通过法治权衡调处老年人群体与其他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关系。智慧老龄化旨在通过“赋能”与“促权”为健康老龄化和生产性老龄化提供保障。在智慧老龄化的发展过程中,有待立法引导科技向善、消除数字鸿沟,保障老年人的个人信息权、隐私权等不受侵犯。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内涵的规范性阐释》
苑宁宁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由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和未成年人权利的广泛性,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将成为一种常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国际法渊源,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国内法表达。考察国际法渊源,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继受了权利本位、理解维度、涵涉个体与群体的所有事项、情境化运用、非绝对排他性等五个方面的一般属性。分析国内法规范,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具体要求可概括为尊重人格尊严、听取意见、特殊优先保护、适应健康成长规律、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等五个方面。立足于现行法律规范提炼总结出来的以上十个方面,一体化构成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完整内涵,可为有效发挥这一法律原则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功用,提供稳定的知识体系和思维框架。
《论残障人信息无障碍权:数字时代下的理论重构》
李静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摘要:“无障碍”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确认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数字时代,残障人的信息无障碍权具有特殊重要性,是残障人平等参与社会交往、充分享受经济社会权利的前提条件。学界主流意见将平等服务作为残障人无障碍权的理论基础,信息无障碍权被视为无障碍权利从物理空间向信息空间的横向延展。这样一个市场导向的、将残障人作为消费者的保护路径已经不能适应数字时代全面保护残障人信息无障碍权的要求。有必要在学理上引入数字公民身份理论,以此重构残障人信息无障碍权的基础理论,重申残障人保护的人权模式,关注残障人在构建信息无障碍过程中的主体性和参与性,通过残障视角来构架信息社会的秩序、标准、原则和价值。该理论要求从残障的视角批判地审视数字时代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服务,积极推进我国信息无障碍法制建设,从而建设一个民主、包容、可持续、普遍参与、共同受益的信息社会。
5
社会组织法
《人民团体规章:概念、体系和效力》
屠凯 清华大学
摘要:人民团体规章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制定的专门规章制度。除下辖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和职责外,人民团体规章主要规定人民团体的履职和活动。相应地,各人民团体规章可划分为履行职责规章制度、自身建设规章制度、团体组织规章制度三个子集。人民团体规章的效力整体低于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在某些具体领域,人民团体可以制定发挥实定法作用的规章制度,并在不违反基本法律原则的条件下被司法机关接受。人民团体规章不仅能够规范本人民团体组织和成员的行为和活动,也可能规范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和活动。部分实定法化和具有对外效力是人民团体规章不同于一般社会组织内部规范的特征。
《非营利性原则抑或公益原则——围绕我国〈慈善法〉第3条、第4条慈善的界定和特质展开》
高志宏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摘要:慈善非营利性原则关系到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构建,进而影响到中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4条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从法律文本出发,非营利性原则涵盖目的、过程、结果三个层面内容,包括“禁止财产分配”规则、“剩余财产近似处理”规则、“禁止利润分配”规则等规范要求。本质上,非营利性原则属于公益原则中的禁止性规则。我国慈善法之所以确立非营利性原则而非公益原则,是对中国国情和慈善实践的现实回应,但限制了公益原则的范围,相关规则的可操作性也较弱,从而导致社会公众对慈善非营利性的质疑,以及慈善组织存在营利性之偏差、慈善活动存在功利性之倾向、慈善财产存在模糊性之窘境。应正本清源,通过强化非营利性原则彰显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公益性。
四、2023年CLSCI社会法论文研究态势分析
(一)社会法年度研究总体趋势及特点
2023年度CLSCI来源期刊收录的社会法论文,包括社会法综合理论论文5篇、劳动法论文21篇、社会保障法论文7篇、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论文4篇,以及社会组织法论文2篇。与2022年相比,本年度社会法研究成果总量有所下降,但各领域的研究特点鲜明、内涵丰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社会法综合理论研究进一步深入
2023年度社会法综合理论领域研究的成果总量与2022年度相比明显减少,大约仅为2022年度的一半。从研究特点来看,学者继续推进宪法社会权的理论研究,提出了从“生育政策”到“生育权”的理论建构,引入了从“价值哲学视角”到“社会行为视角”的分析视角等等,丰富了社会法学的理论资源储备,更深入地推进了社会法综合理论研究。
2
劳动法研究守正与创新并重
本年度劳动法论文共计21篇,占总论文数量的54%,劳动法虽然仍为社会法学者研究的重点领域,但占比相比去年略微有所下降。本年度劳动法领域论文主题呈现出守正与创新并重的特点,除了对劳动关系认定、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基准法基本理论等传统劳动法问题提出了新观点,更对涉及平台用工、算法就业性别歧视、劳动法典编纂等时代背景下新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广泛且深入的探讨。此外,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中的员工权益保护问题也被纳入了学者的研究视野。
3
社会保障法研究积极回应时代发展
本年度社会保障法领域的研究成果数量相较2022年度有所增多。在研究特点上,不仅持续关注传统的社会保险法适用问题,更结合新就业形态、平台用工进一步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时代背景,深入探讨了长期护理保险、平台用工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等具有时代背景和特色的前沿问题。
4
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研究更加聚焦现实问题
本年度对于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研究成果与2022年度持平。在研究特点上,聚焦于新的时代背景下特殊群体面临的新的社会问题。社会法学者立足于数字时代的背景,进一步探讨未成年人以及残障人士权益保障问题;此外,在人口老龄化逐渐加深的背景下,进一步明确了积极应对老龄化的法治进路。
5
社会组织法研究逐步深化
本年度社会组织法的研究与2022年度相比,继续对慈善法基本理论的相关内容进行深度挖掘,但更加注重细节;此外,本年度新增了与人民团体规章的规范性认识相关的议题。这些研究立足于现有的研究现状及成果,致力于推动社会组织法研究的持续深入。
(二)社会法各领域研究成果的重点内容及概况
1
社会法综合理论研究:社会法研究方法的阐释及社会基本权利的建构
2023年,社会法学界持续关注基础理论研究,对于社会权和以生育权、健康权为代表的社会性权利、歧视的概念、福利平等和社会法研究方法有了更为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一系列具有突出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
在社会法研究方法论方面,董保华提出,法教义学以推陈出新的面目进入社会法研究领域时,分化出中德不同语境的两种法教义学。两种法教义学形式上标新立异,内容上“法”“理”脱节,违背了卡尔·拉仑兹对法教义学中“法”“理”分析的理论基础。沿着辛茨海默的理论轨迹,法教义学只有脱虚向实,分别置于产生观点的学术语境中,才能使人们理解社会化背景下法教义学的当代意义。
在社会基本权利的建构方面,刘晗立足宪法体系解释的视角,从民生保障、民主政治和国家构建的三重维度理解社会权,认为在中国宪法的整体结构和规范意图中社会权是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基本权利,不仅具有社会经济性质,更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政治性质,社会权的规范结构,特别是功能及义务指向也需要此种性质进行建构。张震运用权利视角观察新中国成立以来生育政策的多次调整,提出生育权作为公民与生俱来的应然权利,应当上升到宪法位阶进行理解和诠释,通过生育权的再构,从而推动人口法治的进程。
此外,在反歧视法以及社会福利的理论研究方面,学者也提出了新的观点。在反歧视法的研究方面,李志颖站在立法者的角度,通过寻找规范性基础来重构歧视的法律定义,以此来应对我国反歧视法出现的趋原则化和可操作性弱的问题;在社会福利研究方面,余履雪回应了对福利平等承认“昂贵口味”和拒绝补偿“快乐残疾”的批评,认为这不足以完全驳倒福利平等的价值基础和概念框架,而作为替代方案的诸平等理论最终都需回到福利平等中寻找出路。
2
劳动法研究:劳动法基本理论和问题的再审视及劳动法领域新挑战的应对
本年度劳动法的研究主要呈现对基本理论及问题的审视与对新挑战的应对并重的局面。学者的研究主要围绕劳动法典编纂、劳动法基本理论与规范教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等几个方面展开。
在涉及劳动法典编纂的问题上,涂永前认为自1995年《劳动法》正式实施,经历了近30年的劳动法治现代化历程之后,我国劳动法治不断完善,为编纂劳动法典提供了历史经验和现实基础,编纂劳动法典的条件日益成熟。谢增毅认为编纂劳动法典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回应数字时代劳动用工灵活化、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面临的挑战,健全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促进法制统一。劳动法典应采取体系型编纂模式,包含总则编和分则各编。劳动法典的体例结构应以劳动者权利类型和劳动法调整机制为理论逻辑,综合考虑现有规范基础、法典编纂目标和域外普遍经验。肖竹认为,劳动法典宜采用部门“潘多克顿式”立法,集体劳动法的集体性、民主性、自治与规制的混合性等价值共性则决定其能否独立成编及其编章内容的法理基础。在劳动法典的具体内容方面,周毅认为工伤职业康复的制度框架也需要在未来的劳动法典编纂中予以解决完善。
在劳动法基础理论和问题的研究方面,王全兴针对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问题,提出私法社会化理论对解释和解决我国劳动法与民法以劳动者保护为主题的分工合作存在的问题有参考意义,应当基于《民法典》的安排,在立法上解决劳动者保护盲区不断扩大等问题,分类型、分层次地安排劳动法与民法分工合作,并完善与《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接的私法社会化立法。在劳动从属性的问题上,朱军对个别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理论进行了理论澄清。
在劳动基准视角下,针对工资问题,战东升对劳动法上的工资进行深入论述,提出工资认定应采取实质与行使相结合的认定标准。针对工时问题,闫冬探讨了工时制度与待命时间的适用关系,认为外卖平台用工的工时制度与待命时间的适用关系需将具体问题置于具体场景。针对休息休假问题,王显勇探讨了带薪年休假的法律属性及实施机制,认为带薪年休假具有劳动基准和债权请求权的双重法律属性;战东升则从社会人口结构的视角探讨了生育假期制度的重塑。此外,沈建峰借鉴了企业自治理论探讨了企业惩戒的制度结构与行使规则。王倩探讨了我国ESG体系与员工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并提出其完善的可行性进路。
在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论域中,沈建峰借鉴继续性债之关系,认定了劳动关系的法律属性是基于指示约束的人格从属性劳动。倪雄飞从《劳动合同法》切入,探讨小微企业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严立探讨了劳动合同中的减损义务,违法解雇的中间收入扣除缺乏正当性,应当允许劳动者适当保留。冯辉探讨了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规则依据、裁量标准、确定规则与责任分配机制。
此外,在数字时代的大背景下,社会法学者也更加聚焦新时代背景下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朱晓峰关注到数字时代劳动者的离线权,力图解决侵权责任认定与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胡萧力探讨了算法决策场景中的就业性别歧视认定问题,认为应将算法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反歧视法规制范围,搭建算法决策的责任分配机制。柯振兴针对外卖平台企业对劳动过程算法的调控当中出现的众多问题进行了讨论。而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王天玉提出我国平台用工突破了劳动二分的法律抽象,平台化灵活就业政策组合已经开拓了“第三类劳动形态”的制度空间。王倩认为,“网约工”由于身份属性多元不能全部被认定为劳动者,现有的劳动法机制无法完全解决平台用工中算法管理和数据处理带来的新问题,所以需要另辟蹊径,探索通过数据法保护其劳动权益。
3
社会保障法研究: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及交叉研究的探索
“治国有常,利民为本”,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为了响应党中央的号召,解决广大人民当下最为关注的社会保障问题,社会法学界也在研究中予以回应。
针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艾琳从工伤保险的行政给付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关系出发,收集分析了954份裁判文书,提出应当从学理上进一步厘清二者关系,为裁判提供选择。在与养老保险相关的问题上,汤洁茵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出发讨论了如何以老年人生存权益保障为核心来实现税法上的年龄非中性,认为养老费应当从老年人本人获取的收入总额中扣除,从而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养老权益。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构方面,武亦文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现、给付等问题切入,在制度实现上分析了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实现基础,以及具体的长期护理服务形式、管理方式以及法律关系问题,在给付实现上提出应建立阶梯式的等级体系和认定标准以明确给付条件,构建多层次的实物给付护理体系,从“结构”“过程”“结果”三位一体建立护理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并进行制度规范的完善。
此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研究也进一步细化。汤闳淼就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认为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老年风险的防护,我国所采取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模式属于商业保险社会化路径。向春华认为,应当坚持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险属性,根据新就业形态职业活动及职业伤害的特点将法律规则具体化,构建起统一、包容与开放的平台用工及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险制度体系。
在社会保障法与特殊群体权益交叉问题的研究上,刘芮关注到无地农民群体,从其发展权入手,认为无地农民发展权是指集体组织内享有成员权但没有分配到家庭承包地的农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而其为了保障无地农民发展权的制度建设的价值取向为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结果平等,具体制度设计包括公法层面的构建无地农民发展权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私法层面的完善无地农民发展权物权法保障制度。
4
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研究:不同类型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的多样化研究
法律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保护水平关乎社会公义的实现,特殊群体的保障问题一直是社会法所关注的焦点。本年度的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研究也突出了对于不同类型的特殊群体采取不同的保障方式的特点。
在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就未成年人网络利益的保护问题,林洹民指出,算法诱导未成年人进行特定行为或养成特定的思维方式,法秩序应直接规范算法设计与算法应用,实现从避风港原则到守门人规则的转变。就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理解与适用,苑宁宁强调,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国际法渊源,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国内法表达,并立足于现行国际与国内法律规范提炼总结出十个方面,认为其一体化构成该原则的完整内涵。
针对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郭春镇指出为贯彻和践行积极老龄化理念,需要法治充分发挥其对于各项积极老龄化政策的引领、促进和保障作用,并分别就健康老龄化、生产性老龄化和智慧老龄化发展过程中的法治进路进行了提纲挈领式的阐述。
针对残障人权益保障问题,李静聚焦数字时代的残障人信息无障碍权,强调学界将平等服务作为残障人无障碍权的理论基础的主流意见已经无法适应数字时代全面保护残障人信息无障碍权的现实需求,提出有必要在学理上以数字公民身份理论重构残障人信息无障碍权的基础理论,重申残障人保护的人权模式,关注残障人在构建信息无障碍过程中的主体性和参与性,通过残障视角来构架信息社会的秩序、标准、原则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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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法研究:社会组织基础理论的阐释及社会组织制度的完善
本年度社会组织法的相关研究,一方面探索了作为社会组织制度中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民团体的规章制度所涉及的基础问题,另一方面也一以贯之地对慈善法所涉及的问题进行细化研究。
屠凯深入讨论了人民团体规章的概念、体系和效力问题,认为人民团体规章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制定的主要规定人民团体的履职和活动专门规章制度,可以划分为履行职责、自身建设、团体组织规章制度三个子集,其效力整体低于法律和党内法规但在某些具体领域,人民团体可以制定发挥实定法作用的规章制度,也具有对外效力。高志宏关注到慈善组织的非营利性原则,围绕我国《慈善法》第3条、第4条慈善的界定和特质展开,认为其是对中国国情和慈善实践的现实回应,但限制了公益原则的范围,相关规则的可操作性也较弱,从而导致社会公众对慈善非营利性的质疑,以及慈善组织存在营利性偏差、慈善活动存在功利倾向、慈善财产存在模糊的窘境。
通过对本年度CLSCI社会法论文进行盘点与分析,可以发现,社会法的研究遵循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目标,立足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贴近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从法律层面对现实的社会问题予以回应。但不可忽视的是,社会法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相较于其他成熟的法学学科,研究及发展仍处于较为艰难的阶段。然而,我们仍然有信心,通过社会法的研究必将为社会领域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实施以及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我们对文中数据进行了多次修正、校对,囿于学识与水平,仍难免有不足之处,敬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如有统计疏漏,请于2024年1月20日前通过邮件:rucslr@163.com 联系我们。
撰稿编辑:岳福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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