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
发布日期:2024-01-09 来源:人民法院报

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出的2023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今天发布。本次评选的包括刑事、民事在内的十个案件均为人民法院报2023年所报道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社会关注度高、裁判结果具有重大意义或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案件。

评选出的十大案件包括:河南胡阿弟非法经营案,小牛资本非法集资案,牟林翰虐待罪案,吴谢宇故意杀人、诈骗、买卖身份证件案,湖南华晨房地产公司等十三家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全国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案,江苏孤寡残疾老人遗产指定管理人案,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郑州破坏黄河矿产资源案,上海医疗设备软件著作权刑事案。

这十大案件反映了过去一年人民法院切实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实现公平正义的实践,体现了法院在打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保障人权方面所作出的努力,也体现了法院在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等方面所作出的贡献,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司法的理性、良知与温度。

应人民法院报邀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卫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于文轩、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华、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王政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冯辉、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赖早兴对上述案件进行了深度解读和精彩点评。

1 河南胡阿弟非法经营案

  2019年5月,胡阿弟通过境外代购人员购买喜保宁用于治疗女儿先天性癫痫病。购药过程中,胡阿弟结识了与自己有相同需求的患儿家长,并建立微信群。2019年5月至2021年7月,胡阿弟通过多名境外人员邮购多个国家和地区生产的氯巴占、喜保宁、雷帕霉素,加价后向微信群成员销售,共向202名群成员销售药品总金额50.41万余元。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胡阿弟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考虑到其买卖的药品用于治疗癫痫病患者,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遂判决胡阿弟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

  专家点评:

  这是一份非常有价值的判决,对于合理、妥当地解释、适用刑法,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解释刑法时应当把特定术语与刑法文本的整体、案件事实结合起来,通过解释论循环考察其在上下文语境中、在伴随语境下的具体意义、动态意义。根据刑法规定,毒品包括“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鸦片、海洛因等典型毒品不同,这些物品既可以用于医疗活动,也可以被当作毒品吸食;如果用于医疗活动,这些物品就是药品,如果被吸毒人员吸食,就成为毒品。本案中的涉案药品系境外处方药品,未经国家药品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在国内销售,其中氯巴占是我国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胡阿弟并不是把氯巴占当作毒品销售、提供给吸毒人员,而是提供给确实需要该药品的病人,主观上也不具有该故意。因此,本案中的氯巴占不应解释为毒品,而只能认定为国家禁止在国内销售的药品。

  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价须结合形式和实质。涉案药品虽然数量大,但确实满足了罕见病患者对特殊药品的需求;医药管理秩序需要维护,但罕见病患儿用药难的问题也确实需要解决。胡阿弟的行为除违反危害药品管理制度之外,其他方面的危害程度极其轻微。法律裁判应当把国法、天理和人情结合起来,认定胡阿弟的行为成立非法经营罪,同时认定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从而对其做出免予刑罚的裁决,实现了法律规范和大众期待的结合,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2 小牛资本非法集资案

  彭铁成立小牛集团后与彭钢等人通过子公司的P2P平台等,以私募理财产品的形式向131万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1026亿元。彭铁、彭钢等6人明知集团资金缺口巨大、坏账率畸高,仍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所募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及彭铁个人使用,集资诈骗89.34亿元。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彭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彭钢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余24名被告人分获刑罚。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专家点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类案件,一直是我国金融监管严格防范、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但是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多年来的监管和审判环境下,依然爆发“小牛资本”这样持续期间长达近十年、涉案金额逾千亿元的案件,触目惊心、发人深省。一方面,这一案件警示我们金融监管和金融司法工作任重道远,非法集资类案件的防范和打击工作需要常抓不懈。尤其是在P2P、网贷、第三方理财、私募基金、财富管理、投资顾问等面向大众、涉众性突出的金融产品市场,应当进一步制定、细化或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并严格推进相应的执法和司法工作,运用技术手段加强金融执法和司法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这一案件也警示我们,除了加强金融市场的监管和司法外,还应加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宣传。应当按照“反电信网络诈骗”的高度和强度,全面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风险警示和投资教育;加强对“小牛资本”等典型案件处理的宣传工作,组织传统媒体、自媒体和专家学者展开充分讨论;在全社会层面形成对高收益金融产品的警惕心理,抑制金融产品广告的诱导效应,从根源上为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塑造有效的保障机制。

  3 牟林翰虐待罪案

  2018年8月,牟林翰与陈某确立恋爱关系,二人曾在北京市某学生公寓及陈某家中、牟林翰家中共同居住。牟林翰因纠结陈某以往性经历一事心生不满,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陈某,并表达让陈某通过“打胎”等方式换取其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词。2019年10月9日,陈某与牟林翰争吵后独自外出,在某公馆房间内服药自杀,后经救治无效死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判决牟林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之母各项经济损失73万余元。

  专家点评:

  同样是基于实质解释,胡阿弟案限缩了刑法的适用范围,牟林翰案则对其予以扩张,限缩、扩张的理由都是基于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这两个案例对于防止机械执法、教条执法,都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家庭是基于婚姻和血缘建立起来的共同生活体。民法典规定的“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后者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与此有所不同,如并未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祖孙之间不可能实施虐待行为。所以,虐待罪中“家庭成员”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刑法文本对此虽然未予明确,但结合虐待罪的行为方式,“共同生活”的含义不待言而知。

  民法的目的在于规范民事关系,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只有基于婚姻关系、较近的血缘关系才能产生扶养、继承等民事权利,因此民法典规定的家庭关系范围较窄。但是,基于中国的文化传统,血缘较为疏远的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儿、外甥乃至表侄、堂侄等在民间也被认为是近亲属,他们可能在一起共同生活;男女之间如果长期同居(共同生活)在一起,就具有类婚姻关系。这些人员之间不产生扶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但在刑法上当然享有不受虐待的权利。由于民法和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不同,对同一术语的意义界定也就有所不同。

  这样,对于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既需要把那些基于婚姻、血缘建立起“类家庭关系”的成员包括在内,又能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把牟林翰虐待同居女友的行为认定为虐待罪,符合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

  4 吴谢宇故意杀人、诈骗、买卖身份证件案

  吴谢宇悲观厌世,曾产生自杀之念,其父病故后,产生杀害母亲谢某的念头,并网购作案工具。2015年7月10日,吴谢宇趁谢某回家之际,持哑铃杠连续猛击谢某头面部数下致其死亡,清理现场后潜逃。后吴谢宇编造谢某陪同其出国交流学习,以需要生活费等理由骗取亲友144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吴谢宇还购买了十余张身份证件用于隐匿身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谢宇以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3万元。

  专家点评:

  吴谢宇因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和买卖身份证件罪三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90后”“北大学子”“学霸”等标签与“弑母”联系在一起,始终都无法让人相信。吴谢宇为了杀害自己的母亲,精心预谋,网购工具,锤杀母亲,清理现场后潜逃多年。其行为违背人伦,践踏道德底线,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确属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当处死刑。从本案案情看,吴谢宇事前的预谋、事中的冷静、事后的现场处置与出逃,都表明其完全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其法制观念缺失、道德品质败坏、是非对错标准严重错误、漠视他人生命等酿成如此惨案和悲剧。从刑事程序上,该案已经二审裁判,但留给社会思考的是如何培养人的健全人格。难以想像一个具备正常人格的人会如此残忍地对待自己的母亲。该案也再次给家庭、学校和社会敲响了警钟,在关心孩子身体发育和学业长进的同时,一定要重视其健全人格的塑造。在孩子的求学阶段,学业成绩的优异可能掩盖其人格、情感等方面的缺陷。吴谢宇案的发生,刑事责任后果由其自身承担,但其家庭遭受毁灭、学校优质教学资源付之东流和社会人伦观念被践踏等影响不会随着案结而消失。在谴责吴谢宇弑母恶行的同时,应透过该案看到人格塑造对于个人成长、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

  5 湖南华晨房地产公司等十三家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华晨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爆发企业集团的系统性债务危机,欠债179亿余元。华晨重整工作协调小组聘请专业机构对可能引发的风险系数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走破产重整程序。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华晨公司等13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形成“一主线、两重点、八板块”的工作方案。后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高票通过。2022年12月31日,共益债首笔投资款1.1亿元放款,华晨地产复工续建全面推进。截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交付4个楼盘,交房3344户,并按重整计划累计清偿债权3.5亿余元。

  专家点评: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整体运行下行,债务“爆雷”、续建交房困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株洲中院在此背景之下,主动适应市场变化,坚决采取法律措施,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系统化的原则,一揽子化解株洲华晨公司自身风险和社会危机,切实践行了“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和为大局服务的责任担当。株洲华晨公司重整案涉及资产189亿余元、债权179亿余元,影响长沙、株洲两地购房业主16000余户,债权人1200余名,社会、经济、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各方利益冲突,矛盾极为突出,是湖南省迄今为止最为复杂、涉及面最广、资产体量最大的民营地产集团型重整案。株洲中院创新市场化融资机制,激励债权人自救投资;恪守法治化破产理念,多元协调府院联动机制,主动担当解决瓶颈问题;依托规范化统筹工作,牢牢把握核心主题和法律逻辑;充分发挥了府院协调机制效能,协同推动投资引进、创新解决涉税难题、因势利导扫除复工障碍、跨域联动避免资产流失,有效解决了资金引进难度高、复工续建阻碍多、跨域资产保护难、舆情维稳压力大、堵点难点问题杂等诸多难题。该案的成功审结,可以为我国各地运用破产制度化解房企风险提供可复制的经验,也有助于激励民营企业家充分认识和运用破产制度解决财务困境,增强民营经济发展的信息,促进高质量发展。

  6 全国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案

  大连机床集团公司发行了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由蓝石资产担任管理人的基金陆续买入并持有。融资券到期后,发行人无法还本付息,后被法院裁定破产重组。蓝石资产指向债券发行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导致其损失重大,将债券主承销商兴业银行及多家服务机构一并起诉。

  北京金融法院确认,大连机床集团公司在发行债券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案涉银行及相关服务机构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判决其在责任范围内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专家点评:

  债券发行中的虚假陈述案件是近年来金融市场中的高发类案件,引起了我国各级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债券发行中虚假陈述行为的规制重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虚假陈述的认定,二是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尤其是赔偿责任的认定及分配。就虚假陈述的认定而言,核心在于明确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并在个案中予以准确识别。在本案中,认定债券发行中虚假陈述的关键是判断发行人、承销商、中介服务机构在信息披露上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就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分配而言,核心是承销商、中介服务机构对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判断和分配。发行人、承销商、各中介服务机构在债券发行中的角色、职能、应尽的勤勉义务和注意义务、获益程度、归责原则和过错程度均有所不同,在责任分配上应当予以综合考虑。在以民事赔偿责任为核心内容的案件处理中,赔偿责任的分配是比违法认定更加重要、更加复杂的问题,对个案中的处理方法进行总结并以类案的方式予以推广,对于完善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价值。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涉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虚假陈述,其在涉案规模、行业影响、社会影响等方面均具有特殊性,应予以针对性的法律完善。

  7 江苏孤寡残疾老人遗产指定管理人案

  杨某为聋哑人,生活不能自理,无配偶、无子女,其父母与唯一的姐姐先于其去世。顾某芳等三人尽心照料杨某饮食起居,杨某生病住院期间,三人轮流探望、陪护,并负责处理住院费用。2021年1月杨某在医院死亡,顾某芳等三人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后顾某芳等三人向法院申请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顾某芳等三位申请人虽然没有赡养杨某的法定义务,但对杨某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遗产的妥善保管与三位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最终,法院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作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

  专家点评:

  遗产管理人即负责管理遗产的人。其职责主要包括:清点遗产、保存遗产(对遗产采取提起诉讼等必要的措施)以及公告和通知继承人、受遗赠人、死者生前的债权人。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在新时代迅猛发展,国民个人包括动产、不动产在内的财富也得到了快速增加,在公民遗产纠纷中,公民生前如果没有指定遗产管理人,就需要在法律上确立相应的制度,来完成前述管理遗产的工作。民法典明确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同时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2023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也新增特别程序“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确立了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法律程序。上述法律都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一般限定于继承人、受遗赠人和遗产债权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是由法定继承或遗嘱确定;而遗产债权人则由司法文书或合同等法律文件确定。而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申请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人民法院在这个案例中,扩大解释“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并据此对遗产纠纷进行裁判,丰富了民法典“利害关系人”的内涵。据此,指定管理人的法律程序有了更多的启动和适用的机会,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申请人参与遗产管理也因此具有程序的正当性。因此,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案例完善了立法关于遗产管理人的制度。

  法律的生命不仅仅在于逻辑,而且也在于经验。体察生活的经验,灵活地运用法律来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是法官在每个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的行动体现,也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对弘扬中华民族守望相助、扶残济困的善良风俗具有积极意义。

  8 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

  杭州某网络公司通过网络发布视频,居中位置使用魔珐公司发布的相关视频内容,片头片尾替换有关标识,并添加虚拟数字人课程的营销信息。其中一段视频还添加有杭州某网络公司的注册商标,并将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写入标题。魔珐公司认为杭州某网络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诉至法院。

  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虚拟数字人的人物形象构成美术作品,涉诉视频分别构成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原告享有相关著作权及邻接权,遂判决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二审维持了原判。

  专家点评:

  虚拟数字人有着广泛的行业领域应用场景。随着虚拟数字人的普及和产业的迅猛发展,虚拟数字人产业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保障问题越来越引发广泛关注。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的我国首例涉及虚拟数字人侵权的案件,为虚拟数字人这一新技术新业态的权利归属及合理使用边界确定了明确的裁判规则。虚拟数字人的法律关系涉及开发者、“中之人”、运营者、品牌方等多个主体,认定虚拟数字人的人物形象、表演权以及使用虚拟数字人的版权归属等问题,均需要考虑多个因素,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确定。例如,虚拟数字人的人物形象可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的表演者权在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如果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参与拍摄或作为角色出演,其行为、表演活动被记录下来并被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形成连续动态画面,录像制作者及录像制品中表演者可能享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或录像制作者的邻接权,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就可能构成侵权。该判决积极探索并回应了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虚拟现实场景下的虚拟数字人的版权保护问题,也为未来超强人工智能时代的智能驱动型及数字孪生型的虚拟数字人法律保护奠定坚实基础。

  9 郑州破坏黄河矿产资源案

  未取得黄河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邵某等5人经共同商议,于禁采区黄河河道滩地内擅自开采砂土出售,共计体积24734.1立方米,价值445214元,其中已销售5414.4立方米,剩余19319.7立方米由公安机关就地封存。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据被告人量刑情节,结合当庭达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的情况,依法判处邵某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七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同时,禁止5名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采砂活动。

  专家点评:

  水沙调控对于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安澜、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黄河流域非法采砂行为屡禁不止,造成严重后果。非法采砂行为扰乱黄河水流动态,加剧河道淤积,改变河床形态,增加防洪隐患。大量的非法采砂导致水质污染,破坏黄河的生态平衡,对黄河中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同时还影响下游城镇的饮用水安全。也正因如此,黄河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黄河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在黄河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采砂许可;禁止在黄河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造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

  本案是在禁采区黄河河道滩地内非法采砂的一起典型案例。在本案中,被告人未取得采砂许可证而在禁采区内擅自开采砂土并出售牟利,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采矿罪”而获刑,对于威慑潜在的非法采砂者而言是一个生动的反面教材。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刑法及其修正案尚未规定“非法采砂罪”,人民法院对于类似于本案中的非法采砂行为只能按“非法采矿罪”处理。为了更加有效地应对非法采砂行为,特别是保护重要江河的生态安全、防洪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在刑法中增设“非法采砂罪”势在必行。

  10 上海医疗设备软件著作权刑事案

  刘某生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自行制作用于避开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加密狗,提供CAT软件、维修手册等作品的下载链接,擅自复制星云工作站、AW工作站、飞云工作站的软件,销售加密狗和盗版软件给他人,收取金额91万余元。刘某生指使刘某销售加密狗和盗版软件,刘某通过其账户收取销售金额14万余元。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生、刘某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刘某生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

  专家点评:

  随着互联网新技术新业态的迅猛发展,利用互联网新技术产生的各类网络犯罪形式层出不穷。在巨额利益驱动下,网络黑灰产人员游走于法律边缘。网络黑灰产并无法律层面的明确定义,一般被界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平台进行的非法活动,包括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网络色情、网络盗版等网络内容和网络技术及其他方面的黑灰产,这些行为不仅危害了个人和企业的利益,也威胁了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故意避开著作权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技术措施是一种网络盗版行为,包括直接规避行为和间接规避行为。直接规避行为是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直接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间接规避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销售盗版“加密狗”等,以达到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作品采取的技术措施的目的。上海三中院判决的全国首例通过故意避开技术保护措施侵犯权利人医疗设备软件著作权刑事案件,为故意避开著作权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的网络黑灰产明确了相应的裁判规则,有利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刑民衔接,实现刑法对网络著作权的体系性保护。




责任编辑:高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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