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与数据法治领域2023年十大事件
发布日期:2024-01-25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作者:王春晖

由中国行为法学会网络与数据法学研究部、中国通信学会网络空间安全战略与法律委员会、网络空间治理与数字经济法治(长三角)研究基地、浙江大学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发起,联合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深圳数据交易所、上海市法学会互联网司法研究会、金杜律师事务所等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知名律师事务所,通过对2023年度网络与数据法治领域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开创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事件进行跟踪、研究与综合评估,发布“中国网络与数据法治领域2023年十大事件”。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整体上看,《规划》具有四大特征,具体表现为“两高”和“两实”,即规格高、目标高、内容实、责任实。一是规格高,《规划》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这是我国数字中国建设规格最高的战略规划;二是目标高,到2035年,数字化发展水平进入世界前列,数字中国建设取得重大成就;三是责任实,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加强对数字中国建设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充分发挥地方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作用,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将数字化发展摆在本地区工作重要位置,切实落实责任;四是内容实,《规划》提出,将按照“2252”整体框架布局数字中国的建设。

数字中国建设将按照“2252”的整体框架进行布局,一是“夯实数字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体系”两大基础;二是强化“数字技术创新体系”和“数字安全屏障”两大能力;三是推进数字技术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深度融合;四是“优化数字化发展国内和国际”两个环境。

二、国家数据局正式揭牌运行

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部署组建国家数据局,明确了国家数据局的使命: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2023年10月25日,国家数据局正式揭牌。

当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和培育期,数据要素新特征十分复杂,对传统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治理模式等制度规范提出新的挑战,成为制约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关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家数据局的首要任务是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在完善数据基础制度的前提下,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

在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期,应当稳步扎实构建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为纲领的“1+N”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建设,在构建完备数据基础制度体系的基础上,重点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发挥数据要素的乘数效应,尤其是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构筑国家数据竞争新优势。

在“数据二十条”发布一周年之际,国家数据局等17部门公布了《“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以推动数据要素高水平应用为主线,以推进数据要素协同优化、复用增效、融合创新作用发挥为重点,强化场景需求牵引,带动数据要素高质量供给、合规高效流通,培育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数据基础制度的建设,涉及经济转型、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等方方面面,与各类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具体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将会面临更多的挑战和不确定性。因此,应当立足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积极探索和研究基于数据要素与实体经济社会深度融合的数据产权、交易流通、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的基本规律,统筹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和安全,敬畏和尊重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律,在实践中完善,在探索中发展。

三、国务院公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2023年10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从《条例(草案)》于2016年9月首次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到《条例》正式通过,时隔七年。这七年期间,我国已初步形成未成年网络空间监管的法律框架,特别是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网络保护”专章(第五章),为《条例》的适时出台构筑了坚实的上位法基础。

从《条例》的立法目的看,主要涉及两大内容:一是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二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条例》在全方位、多层次的治理机制基础之上,突出治理工作的重点,对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及销售者;网络游戏、社交、直播、音视频等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提供者以及涉及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等四类主体进行重点监管,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第三章至第五章全面承接和细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专章要求,聚焦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的痛点,明确网络空间参与者在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网络沉迷防治三方面的义务,特别是强化了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条例》是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重要配套性法规。

四、国务院新闻办发布《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白皮书

2023年3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白皮书,全面介绍了中国网络法治建设情况,分享了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的经验做法。白皮书除前言、结束语外共分为六个部分,分别是坚定不移走依法治网之路、夯实网络空间法制基础、保障网络空间规范有序、捍卫网络空间公平正义、提升全社会网络法治意识和素养、加强网络法治国际交流合作。

白皮书指出,法治是互联网治理的基本方式。运用法治观念、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动互联网发展治理,已经成为全球普遍共识。中国将依法治网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和网络强国建设重要内容,努力构建完备的网络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网络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网络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网络法治保障体系,网络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国的网络法治建设不仅有力提升了中国互联网治理能力,也为全球互联网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白皮书表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中国将始终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网的理念,推动互联网依法有序健康运行,以法治力量护航数字中国高质量发展,为网络强国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五、“两高一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当前,互联网上针对公民个人肆意发布的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信息层出不穷,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目前,网络暴力主要有编造传播谣言诽谤他人,网络语言攻击辱骂他人,通过人肉搜索、网络“开盒”等方式公开曝光他人隐私信息等表现形式。这些行为与做法,不但严重地影响了事件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更破坏了当事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甚至造成严重的后果。

2023年7月,国家网信办发布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网络暴力信息”的定义,即指通过网络对个人集中发布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违法和不良信息。

针对网暴事件数量急速上升的态势,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共20条,主要包括十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网络暴力的罪名适用规则;二是明确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三是明确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政策原则;四是明确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五是明确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工作要求;六是明确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七是明确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衔接程序;八是依法支持针对网络暴力的民事维权;九是明确网络暴力案件的公益诉讼规则;十是能动履职促进网络暴力综合治理。

六、纵深推进打击跨国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

2023年,公安机关纵深推进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全链条重拳打击涉诈犯罪生态系统,强力挤压涉诈犯罪生存空间,特别是打击缅北涉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得显著战果,累计3.1万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移交我方,一大批境外诈骗窝点被成功铲除,形成强大震慑。

针对缅北涉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公安机关不断加大打击力度,持续组织专项打击行动,取得显著成效。公安机关持续发力,全力清剿诈骗窝点,依法公开通缉、缉捕涉诈人员,坚定不移铲除缅北涉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毒瘤”,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一周年之际,2023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工作情况(2023年)》(下称《工作情况》),《工作情况》明确,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国(区)际执法司法合作,围绕重点地区、重大集团、重要案件,深挖彻查案件线索,严厉打击境外诈骗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幕后“金主”、骨干分子,以及为其提供人员偷渡、跑分洗钱、技术服务、犯罪场所和管理服务等帮助的黑产集团组织者、领导者,持续释放从严惩治强烈信号。 

七、全面整治短视频信息内容乱象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5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3年6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10.26亿人。近年来,网络短视频已经成为大众消遣娱乐的方式,随着行业发展迅速,带动了电商直播、游戏直播、健身直播等新业态,但同时也滋生了各种乱象。由于短视频低门槛和随意性,导致一些主播为了博取关注、吸粉引流,甚至不惜弄虚作假、捏造事实博取关注,衍生了黄、丑、怪、假、俗、赌等违规违法的短视频素材内容,造成了很大的社会不良影响,甚至还触犯了法律红线。

2023年3月,中央网信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清朗·从严整治‘自媒体’乱象”专项行动,聚焦短视频平台,打击造谣传谣、假冒仿冒、违规营利等突出问题。2023年7月,中央网信办发布了《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提出了13条具体治理措施。其中在“规范信息来源标注”方面,《通知》要求“自媒体”在发布涉及国内外时事、公共政策、社会事件等相关信息时,网站平台应当要求其准确标注信息来源,发布时在显著位置展示。使用自行拍摄的图片、视频的,需逐一标注拍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使用技术生成的图片、视频的,需明确标注系技术生成。引用旧闻旧事的,必须明确说明当时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通知》强调,“自媒体”发布信息不得无中生有,不得断章取义、歪曲事实,不得以拼凑剪辑、合成伪造等方式,影响信息真实性等。

按照2023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安排,中央网信办自2023年12月12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清朗·整治短视频信息内容导向不良问题”专项行动,集中整治短视频领域价值导向失范和不良内容多发等乱象,督促短视频平台强化内容审核制度,全面规范短视频功能运行,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专项行动启动后,针对花椒直播、天天吉历APP、超级手电筒APP、大姨妈APP等网站平台破坏网络生态问题,国家网信办指导北京市、上海市网信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约谈上述网站平台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从严处理责任人,整改期间采取自行暂停新用户注册、暂停问题版块信息更新等处置措施。

八、我国发布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

2023年,以大语言模型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加速发展,应用场景不断拓宽,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人工智能在释放巨大应用价值和商业价值的同时,也带来了难以预知的风险和挑战。在人工智能处于飞跃发展的紧要关头,加强人工智能治理成为国际社会必须携手面对的紧迫命题。2023年10月18日,中央网信办发布《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以下简称“倡议”)。“倡议”提出,发展人工智能应坚持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各国无论大小、强弱,无论社会制度如何,都有平等发展和利用人工智能的权利。

“倡议”围绕人工智能发展、安全、治理三方面系统阐述人工智能治理的中国方案,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的系统思维,倡导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的普遍共识,弘扬平等互利、尊重人类权益的价值理念,为各方普遍关切的人工智能发展与治理问题提供了建设性解决思路,为相关国际讨论和规则制定提供了蓝本。中国还将积极同各方就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开展沟通交流、务实合作。《倡议》的提出有利于为全球范围内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打造更加开放、共享、透明和可持续的环境,有利于促进全球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人工智能技术造福全人类。

随着国内生成式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相关监管政策也逐步落实。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8月15日正式施行,这也是我国首个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的规范性政策。《办法》倡导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并举的价值取向,重点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发展与治理路径进行了规制。

九、对标高标准国际规则构建数据跨境流通便利机制

数据跨境流动对全球经济增长有明显的拉动效应,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测算,数据流动对各行业利润增长的平均促进率在10%,在数字平台、金融业等行业中可达到32%。2023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列为2024年需要重点做好的九大工作之一,并提出“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认真解决数据跨境流动”。

2021年9月和11月,我国分别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并积极推进相关进程。当前,CPTPP和DEPA这两个协定代表了经贸规则领域的国际最高标准。根据CPTPP第14.11条第2款的规定:每一个缔约方都应当允许数据跨境流动,包括个人信息,如果这一活动用于涵盖的人开展业务。这是CPTPP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核心条款,也是为缔约方设置的强制性义务。我国已对CPTPP全部条款进行了深入全面的分析、研究和评估,梳理了可能需要采取的改革举措和修改的法律法规,并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贸港主动对照先行先试。

2023年9月,国家网信办在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基础上,公布了《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新规”),对2022年9月1日实施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作出了调整,以促进数据高效安全的跨境流动。“新规”有三大突破:首先,国际贸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不再需要进行安全评估,但前提是“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这几个领域几乎涉及了数据出境的所有场景;第二,在个人信息方面,预计一年内向境外提供1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的,可通过标准合同方式出境,无需评估;第三,对“重要数据”认定作出新规定,鉴于“重要数据”必须实施强制性安全评估,且《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关于“重要数据”的概念侧重于危害结果,范围模糊且宽泛,在安全评估时很难判断。对此,“新规”提出: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2023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提出,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率先制定重要数据目录。指导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探索建立合法安全便利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提升数据跨境流动便利性。

十、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暂行规定》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数据相关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准确反映数据相关业务和经济实质,提供更多与发挥数据资源价值有关的信息。

在适用范围方面,《暂行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

《暂行规定》强调,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对于符合无形资产、存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数据资源,企业应当确认为相应资产,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暂行规定》进行确认、计量等相关会计处理。

“数据二十条”在“政策支持”部分要求,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这里的关键词不是“数据入表”,而是“探索新模式”。目前《暂行规定》只是一个探索性的规定,应随着未来数据相关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及时更新调整。

(本文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兼网络与数据法学研究部主任、中国科协网络与数据法治决策咨询首席专家、浙江大学网络空间安全学院双聘教授、网络空间治理与数字经济法治(长三角)研究基地主任王春晖教授执笔撰写)


责任编辑:高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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