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学研究热点与高关注度论文:刑法学篇
发布日期:2024-01-26 来源:知网智法

2023年刑法学科文献可视化分析

通过“可视化分析”中的“全部检索结果分析”,可从总体趋势、学科、关键词、研究层次、期刊、来源类别、作者、机构、基金等多维度进行分析,帮助读者快速梳理当年研究趋势、热点分布以及成果分布等情况。

刑法学文献年度知识点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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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热点分布在“刑事合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体现了刑法学研究聚焦企业合规、网络犯罪治理与公民权益保护等方面。

刑法学文献年度作者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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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年度发表作品超过10篇的有五位作者,他们是:华东政法大学姜涛(16篇),清华大学张明楷(12篇),华东政法大学刘宪权(11篇),中国政法大学郭旨龙(10篇),中国政法大学刘艳红(10篇)。通过追踪与获取高产学者的研究成果,有利于发现新的学术生长点。

刑法学文献年度机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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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图所示,刑法学科发文机构以高校等法律研究机构为主。

刑法学文献年度基金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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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图所示,2023年度受基金资助的刑法学科文献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为主。

              2023年刑法学科高被引文献推荐

01

《刑事实体法的合规激励立法研究》 

被引频次:46

来源期刊:《法学》

刊期:2023(01)

作者:刘艳红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

摘要: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企业规模、犯罪主体、罪刑轻重、犯罪类型等适用对象方面的持续扩张,进一步加剧了刑法教义学困境,由此产生了单位刑事归责原则的重构、合规从宽处罚的法定化、涉企犯罪中自然人刑事责任的单独规定等刑法修改方面的刚性需求。企业合规刑事实体法修改完善应确立实质激励立法观,坚持合规正反双向实体法激励、事前合规与事后合规并重、单位和自然人责任相分离的立法原则,采取兼顾制度创新与体系稳定、刑事一体化双法联动协同立法、超越回应型修法的统筹激励等立法技术,并在刑法中建立合规激励机制。有鉴于此,企业合规刑事实体法修改可从单位犯罪责任、单位量刑情节、单位制裁方式、刑法分则有关罪名四个方面着手。 

基金资助: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刑事实体法立法研究”暨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21&ZD209)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刑事实体法;合规激励;


02

《抽象危险犯:识别、分类与判断》 

被引频次:38

来源期刊:《政法论坛》

刊期:2023(01) 

作者:张明楷

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有关抽象危险犯的讨论以正确区分抽象危险犯与实害犯、具体危险犯为前提。对于危险犯的分类,应当以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为依据,不宜照搬国外的概念;不必在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之外增加第三种危险犯的概念,但需要注重抽象危险犯的内部差异性,进而就抽象危险犯进行再分类;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可以将抽象危险犯区分为接近实害型、紧迫危险型、普通型、累积型与预备型;对后三类抽象危险犯应适当限制其成立范围。就具体危险犯而言,司法人员在任何案件中都应当正面判断行为是否造成了具体危险;就抽象危险犯而言,司法人员需要在少数案件中反面判断行为是否没有造成抽象危险,从而将不存在抽象危险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基金资助: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刑事实体法立法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16ZDA060)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抽象危险犯;


03

《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安全刑法抑或自由刑法》 

被引频次:36

来源期刊:《政法论坛》

刊期:2023(02)

作者:刘艳红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现行刑法施行25年来,以11部刑法修正案为代表的刑事立法,体现了中国安全刑法的形成之路。前十部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体现了安全刑法的逐渐形成,《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行则意味着我国安全刑法的正式形成。当安全作为刑法保护的首要价值时,引发了法益论的全面崩溃。面对安全刑法的冲击和挑战,未来中国刑法的走向必须进行理性定位。从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要求来看,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应该是自由刑法,而非安全刑法。自由刑法才能维护法益论实质内涵及刑法行为主义,也才能维护现代刑法体系;中国刑法应树立以自由为前提的安全观,通过适度的安全刑法逐步回归自由刑法;权利自由是现代社会公民基本人权以及国家刑罚权正当化的根基,从刑法长远发展来看,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是而且只能是自由刑法。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21&ZD209)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安全刑法;自由刑法;


04

《集体法益的刑法保护》 

被引频次:30次

来源期刊:《法学评论》

刊期:2023(01)

作者:张明楷

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与公共法益等同意义上使用集体法益的概念,会导致集体法益概念丧失应有的价值与讨论意义,尤其不利于解决相关争议问题;集体法益不应等同于公共法益,而应限定为累积犯所侵犯的法益。从抽象层面提出对集体法益的保护侵害了个人法益(自由)、导致了处罚的前置化等观点,进而对集体法益的刑法保护持严格限制乃至否定态度,不仅可能掩盖问题的症结,而且容易形成以偏概全的结论。从集体法益的角度来说,某种状态或者条件是否属于集体法益,以及集体法益是否值得刑法保护需要具体分析,尤其是应以个人法益为核心进行判断;在刑法已经对相关法益提供了全面保护的前提下,没有必要另规定对集体法益的犯罪;从累积犯的角度来说,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必须具有真实的累积效应,不能是猜想或者假设的。

关键词:集体法益;


05

《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教义学诠释》 

被引频次:23次

来源期刊:《河北法学》

刊期:2023(03)

作者:敦宁

机构: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作为高空抛物罪入罪条件的“情节严重”,在具体内涵和判断标准上都较为模糊,为保障司法认定的准确性,需要从刑法教义学层面对其进行深入诠释。高空抛物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当定位于犯罪构成体系中诠释法益侵害程度的整体违法要素,对其只能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层面进行判断。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并非抽象的社会管理秩序或公共秩序,也不是其与某些实体法益的简单组合,而是“不特定人在公共空间中的人身安全”。高空抛物行为“情节严重”的底限标准是行为具有“可能造成他人受轻微伤以上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即不仅行为本身具备此种危险属性,而且也不存在可以阻断危险行为向具体危险状态或实际侵害转化的否定因素。在实践中,不能将与行为危险性无关的责任因素或人身危险性因素,也作为情节是否严重的判断依据。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预防型犯罪的法治体系构造研究”(19BFX06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关键词: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


06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教义学分析》 

被引频次:23次

来源期刊:《宜宾学院学报》

刊期:2023(01)

作者:崔天亮 1、王利荣 2

机构:1.中山市公安局、2.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对当下高利贷、套路贷盛行,诱发一系列违法犯罪,扰乱金融秩序、侵犯当事人权益的针对性回应,体现了积极的刑法立法观。但其罪状规定不够清晰,内涵外延均不明确,需要进一步予以教义学分析,寻求司法限缩路径。“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债务性质、保护法益、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均需要准确把握和限定,避免轻罪设立带来的保护范围肆意扩大、司法实践任意裁量的负面效果,在打击老赖、维护债权人权益和维护公共秩序之间找到平衡点并维持法秩序的统一性。

关键词:催收非法债务罪;教义学分析;积极的刑法立法观;构成要素;


07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扩张与规范适用》 

被引频次:22次

来源期刊:《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刊期:2023(01)

作者:莫洪宪、吕行

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前有异化为信息网络犯罪之“口袋罪”的倾向,在实践中呈现出扩张适用。这表现为“明知”认定标准的模糊化、“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要件的矮化、“帮助”行为的扩大化以及“情节严重”的虚置化。司法扩张适用不仅导致将应认定为相关联犯罪的共犯情况不当认定为本罪,而且与“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不符。单以帮助犯正犯化说、量刑规则说、积量构罪说解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均存在疑问。立足于本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与构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具有补充功能、强化功能与纠偏功能。以此为指引,可以从理论上提出限缩本罪适用的方法,以及明确本罪与诈骗罪的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界限,规范本罪在司法中的适用。

基金资助:中国犯罪学学会2022年研究课题一般项目“新时期涉黑涉恶犯罪生成机理及其长效治理研究”(FZXXH2022C06)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扩张;功能性构造;规范适用;


08

《企业合规责任论之提倡——兼论刑事一体化的合规出罪机制》 

被引频次:20次

来源期刊:《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刊期:2023(03)

作者:刘艳红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目前企业合规出罪难题被拆解为事前合规与事后合规、合规从宽与合规出罪、实体出罪与程序出罪等相互对立的维度,无法形成具有说服力的合规出罪解释性理论。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企业合规出罪理论主张重构单位刑事责任原则,将合规出罪引入单位刑事责任认定和刑事诉讼全流程,对事前合规与事后合规的出罪功能具有融贯的解释力。作为一种新型的组织体责任论,企业合规责任论使有效合规计划成为单位刑事归责阻断事由,发挥阻断单位成员违法行为向单位归责的出罪效果,而未满足出罪条件的合规计划也能影响单位刑事责任大小。企业合规出罪还需要发挥合规补救和合规评估等程序性要素在单位刑事责任认定中的作用,并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优化合规出罪的合理性。刑事一体化的企业合规出罪机制之构建既要在刑法中确立体系性的企业合规责任制度,也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建立全流程合规评估与程序分流机制。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21&ZD209)“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

关键词:企业合规;刑事一体化;合规出罪;


09

《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规定与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实践》 

被引频次:19次

来源期刊:《江西社会科学》

刊期:2023(01)

作者:黎宏

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正>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制度目前尚无实体法方面的根据的大背景下,要实现对实施企业合规改革的企业从宽处理的效果,只能从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单位犯罪的条文中去寻找。我国单位犯罪规定的特点是,在自然人刑法中,以单位自身犯罪的形式加以规定,在处罚上实施“双罚制”。这种特点注定我国目前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总体上必须在现有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框架内进行,但是,最高检公布的第三批典型案例中个别案例却偏离了这一基本思路,对于与企业活动并不相关的企业领导的犯罪行为,也以企业合规不起诉为由予以从宽处罚。这种倾向值得注意。其不仅会将在我国刚刚起步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引入歧途,还会导致人们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产生误解,使其无法行稳致远。

关键词:单位犯罪;自然人刑法;企业合规不起诉;典型案例;刑事合规;


10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教义学分析 共犯从属性原则的坚守》 

被引频次:19

来源期刊:《中外法学》

刊期:2023(01)

作者:钱叶六

机构: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堵截性罪名,其设立并非对传统共犯评价模式的否定,而仅仅是对无法按照总则中共犯规定但又有处罚必要的网络帮助行为所做的类型化的应对。在性质上,本罪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特殊帮助犯,而非共犯行为的正犯化。本罪的成立,仅要求被帮助对象(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即可(限制从属性说)。依据因果共犯论,在“一对多”型共同犯罪的场合,应对各个正犯的违法的量予以累加,并据此判断是否达到可罚的违法程度。本罪中的“帮助”,不仅指直接的帮助,也包括间接的帮助(帮助的帮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电信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而提供帮助的,属于上游网络犯罪的帮助犯与本罪的竞合,应从一重罪处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系在他人犯罪既遂之后对其赃物的处置,而非对本犯实施的实行行为进行协力或加功(即非事前或者事中的帮助),与违法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性,因而不能与本犯形成共犯关系。 

基金资助: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秩序统一视野下刑民交叉问题体系性研究”(项目编号:20BFX055)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共犯从属性;

                2023年刑法学科高下载文献推荐

01

《轻罪治理的理论思考》 

下载次数:4450

来源期刊:《中国刑事法杂志》

刊期:2023(03)

作者:陈兴良

摘要:轻罪与重罪的区分只能坚持法定刑的形式标准,法定刑之设立已经考虑了行为的危害性程度,没有必要在法定刑以外再去寻找所谓实质标准。我国刑法中的轻罪可以分为纯正的轻罪和不纯正的轻罪。纯正的轻罪是指罪名意义上的轻罪,而不纯正的轻罪是指罪量意义上的轻罪。犯罪化或者非犯罪化的刑事政策主要是针对纯正的轻罪而言的,刑罚轻缓化或者非监禁化的刑事政策则主要是针对不纯正的轻罪而言的;纯正的轻罪的治理主要是一个立法论问题,而不纯正的轻罪的治理则主要是一个司法论问题。在我国历史形成的二元制裁体制下,较为庞大的行政处罚权和较为狭窄的刑事处罚权之间形成鲜明对照,轻罪入刑意味着司法权一定程度的扩充和行政权一定范围的限制。轻罪入刑的同时应当畅通出罪机制、完善前科制度、规范附随后果。在我国历史形成的重刑结构下,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扩张轻罪范围、限缩重罪范围,扩大和完善非监禁刑、缓刑、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从而限制重刑的适用。

关键词:轻罪;


02

《轻罪立法的推进与附随后果的变更》 

下载次数:4385

来源期刊:《比较法研究》

刊期:2023(04)

作者:张明楷

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区分重罪与轻罪,不仅有利于节省刑法条文的表述,而且有利于实现刑法的明确性,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对“轻罪”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和保障人权;对“轻罪”规定较轻的法定刑,符合法治原则与比例原则。其他法律、法规等对犯罪规定的终身性附随后果,既与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协调,也不符合宪法规定,缺乏合理性;不应以附随后果的严厉性为根据否认轻罪立法,而应修改有关附随后果的规定,继续推进和完善轻罪立法;与其在保留现行有关犯罪附随后果规定的前提下建立前科消灭制度,不如删除其他法律、法规有关犯罪附随后果的规定,同时完善刑法中的附加刑(资格刑),将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特定职务或者职业规定为既可附加适用也可独立适用、既可择一适用也可合并适用的资格刑,该资格刑的适用以必要性与关联性为前提。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项目编号:16ZDA06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关键词:轻罪;附随后果;


03

《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困境及应对》 

下载次数:4348

来源期刊:《北京社会科学》

刊期:2023(05)

作者:刘晓航

机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网络暴力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呈现出频发的态势,所造成的影响也突破网络空间的限制,产生危害被害人名誉、隐私、生命健康等权利的实质结果。网络暴力属于刑法规制范畴,但由于追责主体难以确定,网络暴力入罪标准界定分歧及现有刑法规定难以涵盖网络暴力行为等问题,导致网络暴力现象不降反增。对此,有必要以积极刑法观、宽严相济为价值基础,在刑事司法层面明确网络暴力行为入罪认定标准;在刑事立法层面考虑修增损害他人名誉罪,从而进一步完善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

关键词:网络暴力;责任分散;罪责自负;损害他人名誉罪;


04

《抽象危险犯:识别、分类与判断》 

下载次数:4143

来源期刊:《政法论坛》

刊期:2023(01) 

作者:张明楷

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有关抽象危险犯的讨论以正确区分抽象危险犯与实害犯、具体危险犯为前提。对于危险犯的分类,应当以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为依据,不宜照搬国外的概念;不必在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之外增加第三种危险犯的概念,但需要注重抽象危险犯的内部差异性,进而就抽象危险犯进行再分类;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可以将抽象危险犯区分为接近实害型、紧迫危险型、普通型、累积型与预备型;对后三类抽象危险犯应适当限制其成立范围。就具体危险犯而言,司法人员在任何案件中都应当正面判断行为是否造成了具体危险;就抽象危险犯而言,司法人员需要在少数案件中反面判断行为是否没有造成抽象危险,从而将不存在抽象危险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基金资助: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刑事实体法立法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16ZDA060)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抽象危险犯;


05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扩张趋势与实质限缩》 

下载次数:3930

来源期刊:《中国法律评论》

刊期:2023(03)

作者:刘艳红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网络犯罪的口袋化趋势近几年愈演愈烈,如何从网络犯罪构成要件的适用上实现形式入罪和实质出罪,成为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鉴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高发态势,对该罪的限缩研究,对于遏制网络犯罪的口袋化趋势无疑具有示范效应。当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的司法适用扩张趋势明显,必须予以实质出罪限缩。在主观明知上,司法机关倾向于将主观明知等同于“应当知道”“也许知道”,宜将其限定为“明确知道”以限缩本罪适用范围;在客观帮助行为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行为的边界与对象也呈扩张趋势,宜将其限定为对正犯的帮助,且帮助对象应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之人,从而对客观帮助行为进行实质限缩;在定罪情节上,需在司法实务中对情节严重进行综合认定,细化认定方式保证其适用相当性,并通过形式入罪实质出罪构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质出罪路径。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21&ZD209)的阶段成果;

关键词:网络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质出罪;主观明知;帮助行为;


06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教义学分析 共犯从属性原则的坚守》 

下载次数:3843

来源期刊:《中外法学》

刊期:2023(01)

作者:钱叶六

机构: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堵截性罪名,其设立并非对传统共犯评价模式的否定,而仅仅是对无法按照总则中共犯规定但又有处罚必要的网络帮助行为所做的类型化的应对。在性质上,本罪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特殊帮助犯,而非共犯行为的正犯化。本罪的成立,仅要求被帮助对象(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即可(限制从属性说)。依据因果共犯论,在“一对多”型共同犯罪的场合,应对各个正犯的违法的量予以累加,并据此判断是否达到可罚的违法程度。本罪中的“帮助”,不仅指直接的帮助,也包括间接的帮助(帮助的帮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电信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而提供帮助的,属于上游网络犯罪的帮助犯与本罪的竞合,应从一重罪处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系在他人犯罪既遂之后对其赃物的处置,而非对本犯实施的实行行为进行协力或加功(即非事前或者事中的帮助),与违法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性,因而不能与本犯形成共犯关系。 

基金资助: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秩序统一视野下刑民交叉问题体系性研究”(项目编号:20BFX055)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共犯从属性;


07

《网络暴力的多维共治——以刑事法为侧重的展开》 

下载次数:3743

来源期刊:《江汉论坛》

刊期:2023(05)

作者:喻海松

机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摘要:网络暴力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实施的语言暴力,与现实暴力在具体表现形式上迥异,但可以将延伸至现实空间之中对被网暴者及其亲友的滋扰行为包括在内。不少网络舆论监督带有一定的网络暴力性质,但否定网络暴力并不意味着排斥网络舆论监督,不应将二者混同。现行实定法虽然缺乏对网络暴力的明确规定,但针对所涉具体行为的法律评价并未缺位。对网络暴力的刑法定性,亦宜区分人肉搜索、网络语言暴力两个环节,根据具体情节加以评价。由于网络暴力所涉主要罪名属于非纯正亲告罪,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应当充分考虑网络维权的特殊性,兼顾法益有效保护与被害人意愿维护之间的关系。因此,对网络暴力应当坚持多维共治,通过夯实平台主体责任,采取多种措施,以实现有效治理的目的。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课题“运用司法解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19VHJ002); 

关键词: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网络语言暴力;刑事追诉程序;平台责任;


08

《犯罪故意中的“明知”》 

下载次数:3735次

来源期刊:《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

刊期:2023(01) 

作者:张明楷

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犯罪故意中的明知,是指知道、认识到、预见到,不应承认明知与预见的区别,也不应将明知限定为明确知道或者确切知道。虽然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刑法理论也一直将“应当知道”补正解释为推定行为人知道,但“应当知道”的规定不仅存在逻辑缺陷,而且误导下级司法机关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犯罪,所以,司法解释不应继续将“应当知道”归入明知。明知可能(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不同于可能明知(可能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可能明知不属于明知;只有在可能明知的前提下,进一步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才属于明知。

关键词:犯罪故意;明知;已经预见;应当知道;


09

《论人脸识别刑法规制的限度与适用——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指导案例为切入》 

下载次数:3574

来源期刊:《比较法研究》

刊期:2023(02)

作者:罗翔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如果国家无意用刑法手段规制公权力组织滥用人脸识别的现象,那么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出发,对于个人滥用人脸识别的行为就必须慎用刑事制裁措施。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主要强调的是刑法的补充性,它必须受制于刑法的独立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通过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来捍卫信息所承载的人身、财产权利。它是一种具体危险犯,只有对人脸等个人信息的侵犯足以危及人身、财产权利,才可以发动刑罚权。单独的人脸信息如果没有姓名等其他信息,很难对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实质损害。在涉及人脸识别的相关犯罪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财产犯罪都不能进行数罪并罚。通过人脸识别骗取财物,机器不能被骗的理论应当被扬弃。法治必须对数据利维坦保持足够的警惕,对人脸识别的规制主要依赖于其他法律体系的治理,刑法应该保持必要的谦抑与节制。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没收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8BFX073);中国政法大学校级基金项目“刑法中的道德主义”(项目编号:20ZFD82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关键词:人脸识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0

数字经济时代我国数据犯罪刑法规制的挑战与应对》 

下载次数:3370

来源期刊:《中外法学》

刊期:2023(01)

作者:杨志琼

机构: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数字经济时代我国数据犯罪的新趋势体现为大型场景下对企业公开数据的批量抓取、使用,由于当前我国缺乏成熟有效的数据访问规则,加之大数据反垄断的公共政策需求,使得我国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面临新挑战。对此,应从数据犯罪保护法益着手,摒弃传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法益,重视“数据利用安全”法益(可控性)对传统“数据安全”法益(数据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CIA)的补强意义,确立以“消极防御+积极利用”为核心的全新“数据安全”法益。未来我国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应建构“以权限为中心”的数据访问规则,并适时增加反垄断的公共政策考量,将获取企业公开数据的行为出罪化,以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需求。

基金资助: 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项目批准号:21&ZD209)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数据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责任编辑:高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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