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经济法学科高被引文献推荐
01
《深度合成治理的逻辑更新与体系迭代——ChatGPT等生成型人工智能治理的中国路径》
被引频次:54次
来源期刊:《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刊期:2023(03)
作者:张凌寒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
摘要:以Deepfake、ChatGPT、元宇宙等为代表的深度合成技术与应用场景,极大地改变了信息获取、人机交互的方式,并成为未来数字空间的基础性技术。我国的深度合成治理已经走在世界前列,但仍主要停留在算法治理衍生出的信息安全层面,偏重服务应用监管而底层技术治理不足,偏重监管服务提供者但监管技术提供者尚不充分,数据与场景分级分类标准繁杂但并未形成有机体系。深度合成治理应在算法治理基础上延伸迭代,将深度合成作为人工智能治理的专门领域,同时通过顶层设计推进基础性人工智能立法,既保障急用先行,又可探索并形成通用人工智能立法的经验。既应发挥中国既有的深度合成治理优势,根据生成型人工智能技术特点更新监管逻辑,基于生成型人工智能技术的通用性实施全链条治理;同时还需立足现行法规中分级分类治理架构,结合技术、产业和应用建立有机体系和设置具体规则,以形成在全球更具影响力的深度合成治理法律制度体系。
关键词:深度合成;生成型人工智能;
02
《论作为新型财产权的数据财产权》
被引频次:54次
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
刊期:2023(04)
作者:张新宝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财产权发达史表明,财产权客体的扩充是由生产力发展、生产生活资源形态的扩张所决定的,财产权的效力与保护方法是由财产权客体的性质所决定的。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和数字经济的兴起,我国在国家政策层面、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均存在数据确权的需求。在理论上,应当将数据财产权确立为与物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第三类具有对世性的财产权利,而不应采取非确权保护模式、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或者将数据财产权确立为既有财产权的用益权新形式。构筑数据财产权制度是保护数据处理者合法劳动成果的必要举措,中央关于数据资源分类和数据权利分置的意见为数据确权指明了方向,劳动价值论的原理为数据确权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人财两分”理论则为解决确权的难点问题提供了制度安排思路。数据财产权作为民事主体基于数据享有的权利,具有财产性、对世性、有限支配和有限排他的基本属性。权利人享有包括利用、收益、占有和处分在内的各项权能。
关键词:数据财产权;数据;数字经济;个人信息权益;“人财两分”;
03
《生成式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六大议题:以ChatGPT为例》
被引频次:52次
来源期刊:《中国法律评论》
刊期:2023(02)
作者:於兴中 1、郑戈 2、丁晓东 3
机构:1.澳门大学法学院、2.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ChatGPT是一种自然语言处理机器学习模型,是一种人工智能。它使用第三代生成式预训练变换模型(GPT-3)来生成类似人类撰写的文本,从简单的聊天对话到编写软件代码、生成文案和论文。ChatGPT采用基于人类反馈的强化学习(RLHF)优化了在与真人对话时充分考虑上下文和语境的能力,在很多时候可以以假乱真,让使用者觉得是在跟真人对话。由于其性能远超过去的所有聊天软件和语音助手,所以自2022年11月公测之后,引发了全球的广泛关注,已经成为一种现象级的应用。目前,各大网络平台尤其是搜索引擎,都将ChatGPT或类似的大型语言模型(LLM)作为全力研发的重点,比如谷歌(Google)和必应(Bing)已经着手将大型语言模型内嵌于搜索引擎之中,使搜索变得更加智能化、互动化和语境化,这必将给互联网生态带来新一轮革命性的冲击。鉴于此,《中国法律评论》特邀澳门大学法学院於兴中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郑戈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丁晓东教授,从法律角度深入讨论如何应对ChatGPT带来的挑战,包括其对法律职业的冲击,对法律思维的替代,在法律场景的应用,对知识产权和创新的保护,对平等问题和文化多样性问题的影响,以及对算法歧视的应对,等等。希望法律界、科技界和产业界共同努力,构建一个打破界别、突破知识领域的共同体,引导人工智能向有利于人类福祉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人工智能;ChatGPT;生成式;语言模型;自然语言处理;搜索引擎;变换模型;软件代码;聊天软件;文本;
04
《数据确权的误区》
被引频次:49次
来源期刊:《法学研究》
刊期:2023(02)
作者:周汉华
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数据不同于其他生产要素,无论是否确权,都只适宜以责任规则保护。我国法律对个人数据与企业数据的保护水平已经比责任规则要高,数据确权因此没有实际意义。数据确权只能采取权利束解决方式,这必然导致反公地悲剧的结果,阻碍数据的利用与共享。推动数据利用与共享,本质是实现网络效应。在此方面,我们面临诸多现实挑战,需要制定“公共数据开放条例”促进公共数据开放,并通过不同部门法的体系性回应,构筑非公共数据利用与共享的制度基础。“数据二十条”肯定我国法治实践对数据权益保护的经验,创新数据产权观念,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聚焦数据使用权流通,其采用的“数据产权”概念,完全不同于传统的财产权或产权概念,需要在实践中科学理解并逐步完善相关制度。
关键词:数据确权;
05
《数据概念的解构与数据法律制度的构建 兼论数据法学的学科内涵与体系》
被引频次:45次
来源期刊:《中外法学》
刊期:2023(01)
作者:时建中
机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实验室
摘要:正确认识理解数据概念及其特征是构建数据法律制度的前提。信息载体及传输方式的变化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数字化时代,随着数字技术的蓬勃发展和广泛运用,作为信息载体的数据,演变为前所未有的新兴生产要素。数据既是信息载体又是生产要素,且具有非竞争性、可复制性、非排他性以及与数字技术不可分离等特性。数据权利配置、数据行为规则的构建,难以套用传统财产的权利配置模式。数据种类、控制状态以及处理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数据权利安排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构建数据法律制度,需要加快全国性制度建设,统筹发展与安全,区分数据内容相关利益和数据行为相关利益,承认并保护不同数据利益相关者的正当利益,规范和引导数据处理行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数字中国的高质量建设。
基金资助:2022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社会治理与智慧社会科技支撑”重点专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跨部门协同服务关键技术研究”(项目编号:2022YFC330300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关键词:数据概念;数据法律制度;数据法学;数据权利;
06
《数据跨境流动的法理反思与制度重构——兼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
被引频次:43次
来源期刊:《行政法学研究》
刊期:2023(01)
作者:丁晓东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数据跨境流动需要在法理层面反思。从理论与实践出发,可以提炼数据无国界、数据主权、数据自由贸易、数据人权保护四种基础法理。这些法理存在部分合理性,但也存在重大困境。作为替代,应将数据安全主权作为数据跨境流动的法理基础。数据安全主权秉持安全不可分割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原则,既平等回应各国对数据安全的合理关切,又反对单边主义与霸权主义,可以成为国际数据跨境流动的重叠共识。我国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数据出境制度整体上与数据安全主权的法理高度吻合。但在风险认知上,需要采取合理、开放、动态的安全观。在具体法律工具上,需要针对个人信息、重要数据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采纳不同的风险评估方式。
基金资助: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算法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ZGFYZDKT202211-01)的研究成果;
关键词:数据跨境流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07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三大安全风险及法律规制——以ChatGPT为例》
被引频次:39次
来源期刊:《东方法学》
刊期:2023(04)
作者:刘艳红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ChatGPT的横空出世意味着人工智能的发展获得全新动能,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从准备、运算到生成阶段的运行机理,可以发现其中存在三大安全风险。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准备阶段的数据风险,应基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使用国家数据,对政务数据进行合规监管,在个人数据的收集广度上保持合规并以最小比例原则确定处理深度,以确保生成结论的真实性。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运算阶段的算法模型特点及算法偏见风险,应通过技管结合进行修正,完善技术标准并予以实质审查,建立自动化、生态化、全流程的动态监管体系。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生成阶段的知识产权风险,鉴于其生成物的独特属性,应基于可解释性重塑其保护模式,明确保护的对象是ChatGPT中的可解释算法及其生成物,并构建全流程知产合规保护体系。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未来可能造成的其他安全风险,宜基于风险预防主义加以防范,争取在最大程度上发挥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效能,并减少新兴技术对社会发展造成的负面冲击。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项目批准号:21&ZD2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08
《数据财产权益的归属判定》
被引频次:33次
来源期刊:《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刊期:2023(01)
作者:杨翱宇
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现代信息技术推动社会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明晰的数据权属是数据经济健康发展的逻辑前提,也是构建数据财产权益法律制度的首要环节,但是我国现行立法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现有学说亦未形成理论共识。数据权属分为两个层次:一为人格权益归属;二为财产权益归属。个人数据保护立法的具体规范和人格权的一般理论表明:在划分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的场合下,(个人)数据的人格权益归属于个人数据所关联的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数据的财产权益归属作为当前争议焦点尚无定论,既与数据权属的研究角度不同有关,更与缺乏有力的数据权属分配标准有关。解决该难题的关键在于全面考察财产权益分配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线索,从理论依据、法制标准和裁判立场三个维度辨析数据权属的配置标准。具体而言,判定数据财产权益归属,在理论依据维度上:需从法哲学层面考量并入理论、投射理论、劳动理论和公约理论的可适用性,明确何者对数据投入了劳动和资本、归属于何者较能满足社会共识;从法人类学层面梳理财产权益分配的社会历史脉络,明确何者需要保障其数据生产积极性以增进社会整体生产力;从法经济学层面分析财产权益分配的经济考量因素,明确何者对出产数据具有激励必要且能有效率利用数据。在法制标准维度上:需从关于物、智力成果、商业秘密和数据库等多种客体的既有法律规范,提炼财产权益分配的立法精神,明确何种数据权属配置更加契合立法的内在规律。在裁判立场维度上:需从域内外典型案例的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总结司法机关对数据权属的基本见解,明确何种归属可得映照司法者对数据财产权益归属的实务处断。尽管三个维度视角各异,但经分析验证,三者在不同程度上蕴含一项共性原则——“播种者收获”,均倾向于将数据财产权益分配给合法收集处理数据的主体,该主体可称为合法的数据控制者,即决定数据处理目的与方式之人,实践中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制造的企业。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经济的法治保障研究”(18ZDA149);
关键词:数据;财产权益归属;劳动论;公约论;数据控制者;播种者收获;
09
《论数字检察》
被引频次:33次
来源期刊:《中国法学》
刊期:2023(01)
作者:贾宇
机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摘要:数字检察改革发轫于新时代科技革命,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促进实现法律监督高质效,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在理念层面,实现技术理性向制度理性的新跨越;在数据层面,实现被动监督向能动检察的新跨越;在平台层面,实现应用辅助向模式变革的新跨越;在赋能层面,实现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的新跨越;在治理层面,实现职能延伸向价值重塑的新跨越。为夯实改革机制并持续推进改革,需要建立高效工作推进机制,完善配套机制体制,构建理论、制度和话语体系,抓实数字检察人才队伍建设。
基金资助:2022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大课题“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提升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质效研究”(项目批准号:GJ2022A01)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数字检察;
10
《数字化转型、技术创新与企业高质量发展》
被引频次:30次
来源期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刊期:2023(01)
作者:吴浩强 1、胡苏敏 2
机构:1.武汉轻工大学经济学院、2.苏州科技大学商学院
摘要: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时代,如何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本文以2008~2020年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考察了数字化转型、技术创新与企业高质量发展之间关系。研究发现:数字化转型与技术创新均能显著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且技术创新具有中介作用;数字化转型会对突破性技术创新产生强化效应进而促进高质量发展,并会对渐进性技术创新产生替代效应进而弱化对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异质性分析显示,企业规模越大,数字化转型通过技术创新促使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效果越弱;非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对其技术创新与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更为显著,而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中介作用更为显著。本研究不仅丰富了数字化转型、技术创新与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理论研究,也为企业优化资源配置与构建竞争新优势提供了经验借鉴。
基金资助: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湖北省创新政策与企业突破性技术创新:理论逻辑、实践探索与推进策略”(21Q145);武汉轻工大学引进(培养)人才科研启动资金资助“数字技术赋能企业价值链重构研究”(2021RZ090);
关键词:数字化转型;技术创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突破性技术创新;渐进性技术创新;
2023年经济学科高下载文献推荐
01
《生成式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六大议题:以ChatGPT为例》
下载次数:11875次
来源期刊:《中国法律评论》
刊期:2023(02)
作者:於兴中 1、郑戈 2、丁晓东 3
机构:1.澳门大学法学院、2.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ChatGPT是一种自然语言处理机器学习模型,是一种人工智能。它使用第三代生成式预训练变换模型(GPT-3)来生成类似人类撰写的文本,从简单的聊天对话到编写软件代码、生成文案和论文。ChatGPT采用基于人类反馈的强化学习(RLHF)优化了在与真人对话时充分考虑上下文和语境的能力,在很多时候可以以假乱真,让使用者觉得是在跟真人对话。由于其性能远超过去的所有聊天软件和语音助手,所以自2022年11月公测之后,引发了全球的广泛关注,已经成为一种现象级的应用。目前,各大网络平台尤其是搜索引擎,都将ChatGPT或类似的大型语言模型(LLM)作为全力研发的重点,比如谷歌(Google)和必应(Bing)已经着手将大型语言模型内嵌于搜索引擎之中,使搜索变得更加智能化、互动化和语境化,这必将给互联网生态带来新一轮革命性的冲击。鉴于此,《中国法律评论》特邀澳门大学法学院於兴中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郑戈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丁晓东教授,从法律角度深入讨论如何应对ChatGPT带来的挑战,包括其对法律职业的冲击,对法律思维的替代,在法律场景的应用,对知识产权和创新的保护,对平等问题和文化多样性问题的影响,以及对算法歧视的应对,等等。希望法律界、科技界和产业界共同努力,构建一个打破界别、突破知识领域的共同体,引导人工智能向有利于人类福祉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人工智能;ChatGPT;生成式;语言模型;自然语言处理;搜索引擎;变换模型;软件代码;聊天软件;文本;
02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三大安全风险及法律规制——以ChatGPT为例》
下载次数:9566次
来源期刊:《东方法学》
刊期:2023(04)
作者:刘艳红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ChatGPT的横空出世意味着人工智能的发展获得全新动能,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从准备、运算到生成阶段的运行机理,可以发现其中存在三大安全风险。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准备阶段的数据风险,应基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使用国家数据,对政务数据进行合规监管,在个人数据的收集广度上保持合规并以最小比例原则确定处理深度,以确保生成结论的真实性。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运算阶段的算法模型特点及算法偏见风险,应通过技管结合进行修正,完善技术标准并予以实质审查,建立自动化、生态化、全流程的动态监管体系。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生成阶段的知识产权风险,鉴于其生成物的独特属性,应基于可解释性重塑其保护模式,明确保护的对象是ChatGPT中的可解释算法及其生成物,并构建全流程知产合规保护体系。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未来可能造成的其他安全风险,宜基于风险预防主义加以防范,争取在最大程度上发挥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效能,并减少新兴技术对社会发展造成的负面冲击。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项目批准号:21&ZD2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03
《投资者关注影响上市公司ESG表现吗——来自网络搜索量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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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刊期:2023(02)
作者:陈晓珊 1、刘洪铎 2
机构:1.广东财经大学智能财会管理学院、2.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经济贸易学院
摘要:本文选择2011—2021年沪深两市A股主板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基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网络搜索量数据,系统考察投资者关注对上市公司ESG表现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结果表明,投资者关注有助于提升公司ESG表现;进一步的分析表明,投资者关注通过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和提高信息透明度对上市公司ESG表现发挥积极的提升作用,并且投资者关注与公司ESG表现之间的正向关系在国有控股、高科技和重点排污等公司中更明显;此外,投资者情绪、投资者互动、投资者调研和投资者持股等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关注都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ESG表现。本文的研究结论丰富了公司ESG表现驱动因素的研究,为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ESG体系建设、积极践行ESG理念,以及监管部门持续加强投资者引导等提供了理论支撑与经验启示。
基金资助: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置若罔闻’还是‘抽钉拔楔’:高质量发展视角下实际控制人的境外居留权与公司战略选择”(2022A1515012193);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机制与对策研究”(GD22XYJ14);广东财经大学智能财会管理学院2022年度科研培育项目“数字化转型能否提升企业ESG表现?”(2022ZNCK02);
关键词:投资者关注;ESG;网络搜索量;融资约束;信息透明度;
04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风险规制困境及其化解:以ChatGPT的规制为视角》
下载次数:7943次
来源期刊:《比较法研究》
刊期:2023(03)
作者:毕文轩
机构:东南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
摘要: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产生,在极大地提升人们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在相关领域带来了诸多法律风险。这种风险具体表现为:数据使用风险、生成内容滥用风险、算法滥用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具备了有关人工智能的基本治理框架,但相关的理论以及实践仍在治理主体、治理规范设置、治理手段以及治理规则适用等方案上存在不足。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凸显了科技进步迭代过程中产生的“破坏性创新”现象,这也倒逼我国当前的人工智能治理模式需要从回应型治理、集中型治理向敏捷型治理转换。这要求我国在总体上坚持包容审慎的治理态度,具体包括从法律层面的制度构建、软法规范层面的填补式风险治理以及通过监管沙盒实现敏捷型风险治理等三方面来完善现有的人工智能风险治理体系,在技术创新与风险治理之间寻求平衡,从而实现数字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企业数据合理使用的边界及其制度构建研究”(项目编号:22CFX02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CHATGPT;
05
《绿色金融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影响》
下载次数:7698次
来源期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刊期:2023(02)
作者:李成刚
机构:贵州财经大学大数据应用与经济学院、贵州财经大学贵州省大数据统计分析重点实验室
摘要:本文选取2008—2020年中国30个省(市、区)的省级面板数据,利用熵值法测算各省(市、区)的绿色金融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综合指数,采用面板固定效应模型实证分析了绿色金融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效应,构建面板门槛模型实证检验了绿色金融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门槛效应。实证结果表明:各省(市、区)的绿色金融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综合指数持续增大,呈现持续向好的发展趋势;绿色金融显著地促进了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显著的激励作用;技术创新对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显著的正向调节效应;绿色金融对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非线性影响,在产业结构升级约束下,存在单门槛非线性影响;绿色金融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影响具有显著的异质性,对东部地区的促进作用最大,对西部地区的促进作用最小。中国应该不断完善绿色金融产品体系,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提高技术创新水平、增加绿色工艺生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基金资助: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贵州绿色金融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机制与路径研究”(20GZZD61);
关键词:绿色金融;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结构升级;技术创新;激励效应;门槛效应;
06
《竞争政策与企业劳动收入份额——基于<反垄断法>实施的准自然实验》
下载次数:6983次
来源期刊:《中国工业经济》
刊期:2023(04)
作者:肖土盛 1、董启琛 2、张明昂 3、许江波 4
机构:1.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中国管理会计研究与发展中心、2.北京物资学院会计学院 、3.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
摘要: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共同富裕应重视初次收入分配的效率与公平,而中国收入分配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反垄断法》作为竞争政策顶层设计的制度安排,将推动“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更好结合,并对企业初次收入分配产生重要影响。本文构建理论模型,刻画竞争政策通过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影响劳动收入份额的内在机理,并利用《反垄断法》实施这一准自然实验,实证检验了竞争环境改善对企业劳动收入份额的影响。结果发现,《反垄断法》实施显著提升了高垄断企业的劳动收入份额,并且随着反垄断执法强度加大,其对高垄断企业劳动收入份额的提升作用愈加明显。机制分析表明,《反垄断法》实施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主要通过要素市场上的要素组成效应与产品市场上的成本加成效应等途径来实现。进一步研究发现,《反垄断法》实施在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同时,提升了普通员工收入份额、缩小了企业内部收入差距,兼顾了共同富裕。本文研究丰富了《反垄断法》实施的政策效果评估相关文献,为国家达成高质量发展中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提供政策启示。
基金资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企业数字化转型的赋能机制与赋能效果研究:基于人力资本结构调整视角”(批准号7227216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竞争政策与微观企业行为——基于《反垄断法》实施的准自然实验”(批准号71972194);
关键词:竞争政策;劳动收入份额;收入分配;反垄断;共同富裕;
07
《企业数字化转型会影响会计信息可比性吗》
下载次数:6878次
来源期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刊期:2023(02)
作者:张焰朝 1、卜君 2
机构: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2.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摘要:为更好地理解数字化转型对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驱动作用,推动数字化转型和实体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高效融合,本文利用文本分析法构建企业数字化转型程度指标,以2007—2020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企业数字化转型对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影响。研究发现,企业数字化转型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管理层相机选择会计政策与会计方法的动机降低和机会减少是数字化转型对会计信息可比性产生影响的重要机制。进一步研究发现,在公司治理水平较低的企业、国有企业、产品市场竞争程度较低企业和非高科技行业企业中,数字化转型对会计信息可比性的提升作用更为明显。
基金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供应链金融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研究”(21YJC630001);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数字化转型对财务决策的影响及路径研究——以河南上市企业为例”(2022CJJ124);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企业数字化转型的策略性信息披露行为及市场识别研究”(ZR2022QG021);
关键词:数字化转型;会计信息可比性;公司治理;相机选择;
08
《深度合成治理的逻辑更新与体系迭代——ChatGPT等生成型人工智能治理的中国路径》
下载次数:6648次
来源期刊:《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刊期:2023(03)
作者:张凌寒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
摘要:以Deepfake、ChatGPT、元宇宙等为代表的深度合成技术与应用场景,极大地改变了信息获取、人机交互的方式,并成为未来数字空间的基础性技术。我国的深度合成治理已经走在世界前列,但仍主要停留在算法治理衍生出的信息安全层面,偏重服务应用监管而底层技术治理不足,偏重监管服务提供者但监管技术提供者尚不充分,数据与场景分级分类标准繁杂但并未形成有机体系。深度合成治理应在算法治理基础上延伸迭代,将深度合成作为人工智能治理的专门领域,同时通过顶层设计推进基础性人工智能立法,既保障急用先行,又可探索并形成通用人工智能立法的经验。既应发挥中国既有的深度合成治理优势,根据生成型人工智能技术特点更新监管逻辑,基于生成型人工智能技术的通用性实施全链条治理;同时还需立足现行法规中分级分类治理架构,结合技术、产业和应用建立有机体系和设置具体规则,以形成在全球更具影响力的深度合成治理法律制度体系。
关键词:深度合成;生成型人工智能;
09
《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以ChatGPT为例》
下载次数:6341次
来源期刊:《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刊期:2023(04)
作者:徐伟
机构: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行为在技术上的特殊性,对侵权责任带来了一系列影响,包括行为主体的复杂化、加害行为的智能化、损害后果的不确定、因果关系的多元化和过错认定的新颖化。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并非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也不宜被认定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而应是一种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需从生成维度的过错和移除维度的过错来分别加以判断。在生成维度,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自动生成的内容原则上不负有事前审查义务;在移除维度,应基于事实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能以合理的成本和较高的准确度来避免侵权内容的再次生成来决定其是否负有移除义务。鉴于技术仍处于快速发展中,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判断标准也需基于技术的发展而适时作出调整。
基金资助: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20NDQN271YB)“AR技术成果版权法保护研究”;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
10
《社会保险缴费征管与企业人力资本结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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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经济研究》
刊期:2023(01)
作者:李逸飞 1 、李金 2 、肖人瑞 2
机构:1.管理世界杂志社 、2.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
摘要:本文以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为准自然实验,构建双重差分模型考察了社会保险缴费征管对企业人力资本结构升级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社会保险法》实施推动企业在实现劳动力总成本下降的同时通过调整用工策略实现了人力资本结构升级。其核心逻辑在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导致劳动与资本相对要素价格变化,引致以固定资产投资和研发创新投入为代表的资本投资增加,进而通过对高技能劳动力的互补效应和对低技能劳动力的替代效应提升了企业的人力资本结构水平,且这一机制过程会受到企业现金流约束的限制。进一步地,异质性检验结果发现,这一作用效果在社会保险负担较轻地区以及公司治理水平较高的企业中更为明显。最后,拓展性分析发现,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征管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和企业增加值存在动态的正向影响,有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本文的结论为新时期加强法制建设下的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经验支持。
关键词:社会保险缴费征管;人力资本结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