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学研究热点与高关注度论文:行政法学篇
发布日期:2024-02-02 来源:知网智法公众号

2023年行政法学研究热点分布在“行政处罚”“未成年人”“数字政府”“法治化”“法律规制”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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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行政法学科高被引文献推荐           


01

《数字化转型、技术创新与企业高质量发展》 

被引频次:30次

来源期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刊期:2023(01)

作者:吴浩强 1 、胡苏敏 2

机构:1.武汉轻工大学经济学院、2.苏州科技大学商学院

摘要: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时代,如何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本文以2008~2020年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考察了数字化转型、技术创新与企业高质量发展之间关系。研究发现:数字化转型与技术创新均能显著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且技术创新具有中介作用;数字化转型会对突破性技术创新产生强化效应进而促进高质量发展,并会对渐进性技术创新产生替代效应进而弱化对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异质性分析显示,企业规模越大,数字化转型通过技术创新促使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效果越弱;非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对其技术创新与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更为显著,而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中介作用更为显著。本研究不仅丰富了数字化转型、技术创新与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理论研究,也为企业优化资源配置与构建竞争新优势提供了经验借鉴。

基金资助: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湖北省创新政策与企业突破性技术创新:理论逻辑、实践探索与推进策略”(21Q145);武汉轻工大学引进(培养)人才科研启动资金资助“数字技术赋能企业价值链重构研究”(2021RZ090);

关键词:数字化转型;技术创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突破性技术创新;渐进性技术创新;


02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算法治理挑战与治理型监管》 

被引频次:28次

来源期刊:《现代法学》

刊期:2023(03)

作者:张欣

机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以ChatGPT为代表的大规模预训练语言模型日益展现出通用潜力,其超大规模、超多参数量、超级易扩展性和超级应用场景的技术特性对以算法透明度、算法公平性和算法问责为内核的算法治理体系带来全方位挑战。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主流范式中,欧盟形成了基于风险的治理范式,我国构建了基于主体的治理范式,美国采用了基于应用的治理范式。三种治理范式均形成于传统人工智能的“1.0时代”,与展现通用潜能的新一代人工智能难以充分适配,并在不同维度凸显治理局限。因此,在人工智能技术范式变革之际,应以监管权的开放协同、监管方式的多元融合、监管措施的兼容一致为特征推动监管范式的全面革新,迈向面向人工智能“2.0时代”的“治理型监管”。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社会的法律治理体系与立法变革研究”(20&ZD177);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惠园优秀青年学者资助项目(19YQ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治理;


03

《数字法治政府构建的四个面向及其实现》 

被引频次:23次

来源期刊:《比较法研究》

刊期:2023(01)

作者:解志勇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摘要:数字法治政府作为数字技术与政府管理和行政法治相融合的产物,在推动政府职能变革、提升政府治理质效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价值和治理难题。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为保持法治政府内核不变,应该在贯彻传承性、法治性、数字性和未来性四个面向的基础上,坚持内涵式发展,并将这些重要理念融入行政法典。同时,对于法治政府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带来的理念动摇、组织矛盾、程序风险和技术障碍等方面的挑战,可以在政府治理与社会参与协调、政府内外动力共同驱动、数字技术支撑,以及道德、伦理和法律共同掌控的前提下,着重完成筑牢技术基础、更新行为方式、再造行政程序以及安全风险规制等方面任务,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

基金资助:数字政府;法治政府;

关键词:数字政府;法治政府;


04

《政务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 

被引频次:21次

来源期刊:《行政法学研究》

刊期:2023(02)

作者:邢会强

机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政务数据共享中的数据如含有个人信息,则应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但我国现行政务数据共享的某些做法对个人信息保护不足。为夯实政务数据的合法性基础,防范相关风险,我国应制定一部政务数据共享法,为政务数据共享划定禁区,明确可以共享的个人信息类型,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制度。同时,我国应避免建立大型中央数据库,而是以隐私计算技术实现数据共享。

基金资助: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法制立法方案研究”(项目编号:18ZDA136);

关键词:政务数据共享;个人信息;


05

《政府数据授权运营法律问题探析》 

被引频次:21次

来源期刊:《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刊期:2023(01)

作者:肖卫兵

机构: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

摘要:政府数据授权运营的一种定义是指为提高政府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水平,基于安全可控原则,允许政府授权可信市场主体主要将有条件开放类的政府数据挖掘开发成为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后有偿提供给社会使用的市场化行为。它是继政府信息公开、政府数据开放后,持续推进政府数据开发利用的一种新的政府数据对外流通方式。政府数据授权运营是政府数据开放的一种有益补充,属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PPP模式之一。从制度内容看,需要基于安全可控原则,不仅应强调运营方选择的市场竞争性和获取合理收益的正当性,而且应强调政府方的全过程监管、授权运营范围限定和流程规范等。从制度体系来看,需要将之融入政府数据治理整体制度建构中,并作为一重要组成部分进行原则性规定,辅之以专门制度,聚焦授权运营和数据产品及服务市场化两个关键环节提供具体规范。

关键词:政府数据授权运营;政府数据开放;政府数据开发利用;数据产品;


06

《算法的程序正义》 

被引频次:19次

来源期刊:《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刊期:2023(01)

作者:郭春镇、勇琪

机构: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伴随着数字中国建设的深入推进,算法已演变为一种新型的权力形态,即算法权力。算法权力通过算法的主体化趋势、黑箱机制、价值的非中立以及决策结果的不受监督等特性完成了全方位的风险渗透,不仅挑战着程序限制恣意的根本属性,而且冲击着参与、公开、中立和公正等程序正义的内在价值。有鉴于此,程序正义理论和制度内涵需要在传统基础上加以更新和推进。算法的程序正义理论在确立“以人为本”的智能伦理观的基础上,通过算法公开、算法影响评估和问责等新的制度性设计,化解传统程序所面临的正义风险,促进正义价值的实现。

基金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下的司法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号:16JJD820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关键词:算法自动化决策;算法权力;程序正义;正当程序;


07

《人工智能法的理论体系与核心议题》 

被引频次:18次

来源期刊:《东方法学》

刊期:2023(01)

作者:陈吉栋

机构:同济大学法学院

摘要:数字时代的法治图景应以何种名目展开,存在计算法学、数据法学和人工智能法学等不同见解。可以确定的是,作为复杂性科学技术,人工智能的研发、生产和应用应遵循基本人类价值,为相关活动提供安全、可信、公平、可解释性并保障主体权利等基本价值指引。传统民法学所形成的精神主线为人工智能法提供了体系框架。在法律主体领域,元宇宙中的数字身份问题开始起步。如何认定数字身份的法律地位并构建可行的身份认证方案,仍待理论与实践的融合探索。在法律行为领域,智能合约研究正从理论探索向应用分析转变,知情同意规则呈现出持续冲突与初步调适的双重面貌,电子签名效力规则亟待细化。在权利领域,新兴权利进入勃兴期,以解释权为核心的算法权利研究进一步深入,有关数据权利的研究众多却未取得重大突破,加密正在成为一种权利,而信用权等权利的研究尚有不足。

基金资助:教育部青年课题“‘习惯入典’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批准号:19YJC820003);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社会的法律治理体系与立法变革”(项目批准号:20&ZD177);国家社科基金“人工智能语境下宪法财产权制度创新研究”(项目批准号:19BFX01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


08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规范结构及展开》 

被引频次:18次

来源期刊:《行政法学研究》

刊期:2023(03)

作者:蔡金荣

机构: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

摘要:现行法制中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规范是一个体系性的存在,其实际上蕴含着一个授权公开与限制公开的双向规范结构。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规范的目的应当以监督规范行政处罚权为主、风险提示或者守法教育为辅,但不应当包括声誉制裁。借助一定的限制性条件,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规范能够通过合宪性审查。同时,应当区分“回应型公开”和“引导型公开”来认定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具有一定社会影响”。“依法公开”中的“依法”实质上是对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规范和限制;“公开”是指行政处罚主体主动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但不排除社会公众在行政处罚主体未主动公开的情况下申请公开。

基金资助: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党内法规治理效能提升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2BDJ097);

关键词: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


09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适用的检察路径》 

被引频次:18次

来源期刊:《中国刑事法杂志》

刊期:2023(01)

作者:童建明

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

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后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构建和发展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帝王条款”,对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具有方向性、统领性作用。应当从尊重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的普适性要求、衡量各方利益时给予未成年人利益特殊优先考虑、广泛有效的制度与程序保障四个方面理解这一原则的内涵,并将这一原则作为个案办理的权衡标准、解释法律规定的重要依据、制度发展与体系建构的动力。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贯彻与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需要从推动理念更新、促进双向保护、提升综合司法保护质效、促进“六大保护”协同发力和推进未检队伍自身建设等方面展开。

关键词: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10

《政府数据授权运营治理的法律完善》 

被引频次:16次

来源期刊:《法学论坛》

刊期:2023(01)

作者:吴亮

机构: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政府数据授权运营作为新型政府数据开放方式,具有“政府数据的权属分层”;“通过政府数据的商业利用实现公、私利益的共同增值”;“运用政府特许经营、国有资产使用合同等方式”的特征,呈现出高速发展与广泛应用的态势。我国在政府数据授权运营治理方面的政策立场与法律框架逐步成型。政府数据授权运营具备“基于特别用物的行政许可”与“基于公共用物的行政给付”两种不同理念,其治理逻辑应当以国家担保责任理论为指导,实现两种理念的平衡,区别基于商业利用导向的政府数据授权运营与基于公共服务导向的其他政府数据开放,防范政府数据过度资产化引起的社会公益风险,并且遵循“授权范围划定的预警原则”“授权运营过程的辅助性原则”“授权运营收费的利益平衡原则”。

基金资助: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信用监管的行政法规制研究》(2020BFX001);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项目《公共数据开放的行政法问题研究》(21PJC027)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政府数据;授权运营;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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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数字化转型、技术创新与企业高质量发展》 

下载次数:5247次

来源期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刊期:2023(01)

作者:吴浩强 1 、胡苏敏 2

机构:1.武汉轻工大学经济学院、2.苏州科技大学商学院

摘要: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时代,如何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本文以2008~2020年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考察了数字化转型、技术创新与企业高质量发展之间关系。研究发现:数字化转型与技术创新均能显著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且技术创新具有中介作用;数字化转型会对突破性技术创新产生强化效应进而促进高质量发展,并会对渐进性技术创新产生替代效应进而弱化对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异质性分析显示,企业规模越大,数字化转型通过技术创新促使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效果越弱;非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对其技术创新与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更为显著,而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中介作用更为显著。本研究不仅丰富了数字化转型、技术创新与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理论研究,也为企业优化资源配置与构建竞争新优势提供了经验借鉴。

基金资助: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湖北省创新政策与企业突破性技术创新:理论逻辑、实践探索与推进策略”(21Q145);武汉轻工大学引进(培养)人才科研启动资金资助“数字技术赋能企业价值链重构研究”(2021RZ090);

关键词:数字化转型;技术创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突破性技术创新;渐进性技术创新;


02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算法治理挑战与治理型监管》 

下载次数:4723次

来源期刊:《现代法学》

刊期:2023(03)

作者:张欣

机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以ChatGPT为代表的大规模预训练语言模型日益展现出通用潜力,其超大规模、超多参数量、超级易扩展性和超级应用场景的技术特性对以算法透明度、算法公平性和算法问责为内核的算法治理体系带来全方位挑战。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主流范式中,欧盟形成了基于风险的治理范式,我国构建了基于主体的治理范式,美国采用了基于应用的治理范式。三种治理范式均形成于传统人工智能的“1.0时代”,与展现通用潜能的新一代人工智能难以充分适配,并在不同维度凸显治理局限。因此,在人工智能技术范式变革之际,应以监管权的开放协同、监管方式的多元融合、监管措施的兼容一致为特征推动监管范式的全面革新,迈向面向人工智能“2.0时代”的“治理型监管”。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社会的法律治理体系与立法变革研究”(20&ZD177);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惠园优秀青年学者资助项目(19YQ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治理;


03

《数字法治政府构建的四个面向及其实现》 

下载次数:3552次

来源期刊:《比较法研究》

刊期:2023(01)

作者:解志勇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摘要:数字法治政府作为数字技术与政府管理和行政法治相融合的产物,在推动政府职能变革、提升政府治理质效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价值和治理难题。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为保持法治政府内核不变,应该在贯彻传承性、法治性、数字性和未来性四个面向的基础上,坚持内涵式发展,并将这些重要理念融入行政法典。同时,对于法治政府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带来的理念动摇、组织矛盾、程序风险和技术障碍等方面的挑战,可以在政府治理与社会参与协调、政府内外动力共同驱动、数字技术支撑,以及道德、伦理和法律共同掌控的前提下,着重完成筑牢技术基础、更新行为方式、再造行政程序以及安全风险规制等方面任务,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

关键词:数字政府;法治政府;


04

《诊疗人工智能的医疗损害责任》 

下载次数:3370次

来源期刊:《中国法学》

刊期:2023(01)

作者:郑志峰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互联网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创新研究团队”

摘要:与自动驾驶汽车等替代型人工智能应用不同,诊疗人工智能仅为医务人员提供辅助作用,这使其背后的人机关系以及责任承担具有特殊性。诊疗人工智能并未改变现有医患关系结构,但人机协作诊疗模式加剧了医务人员诊疗过失的认定难度。诊疗活动的伦理属性与技术特点决定了诊疗人工智能的辅助定位,应当挖掘当时医疗水平标准背后的合理医生标准,赋予医务人员自由裁量权,同时配置适当的再判断义务,确保机器判断的益处被安全采纳。诊疗人工智能的辅助定位并未消除医疗产品责任的适用空间:在缺陷判断上,脱胎于理性人标准的理性算法标准可以一定程度缓解设计缺陷的认定困境,而对于专业中间人规则带来的警示缺陷证明难题,宜通过强化医务人员的特殊告知义务解决;在因果关系要件上,诊疗人工智能的辅助定位使得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都面临特殊困难,可通过NESS标准以及替代原因理论予以补正。

基金资助: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人工智能与《民法典》双重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研究”(项目批准号:20CFX041)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诊疗人工智能;医疗损害责任;


05

《<家庭教育促进法>视域下家庭教育问题研究》 

下载次数:3193次

来源期刊:《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刊期:2023(02)

作者:赵秀丽、石雨生

机构: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全面进入了法治实施轨道。立足《家庭教育促进法》来审视中国的家庭教育,问题表征可以聚焦孩子个人、家庭、社会与国家四个层面:孩子易出现心理脆弱、人际交往障碍、行为偏激与网络成瘾;家庭内部亲子关系紧张、幸福感降低及责任意识淡化;社会可能加剧人口少子化、劳动力市场供给失衡,积极进取精神有所弱化;国家的高质量人才培养会打折扣,繁荣稳定局面也可能受到影响。反思中国家庭教育问题,原因主要在于家庭教育方向有偏差,家长教育职责不明晰,家庭教育内容不完整,家庭教育方式方法欠妥当。以《家庭教育促进法》为指导,提出应对之策:家庭作为责任主体,要坚持立德树人,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教育者先受教育,身正为范,运用合理的方式方法增强对子女的影响力;社会要广泛协同,深化学校、社区与家庭的合作水平,社会团体组织要主动作为,积极引导;国家要全面支持,颁布家庭教育指导文件与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指导服务体系、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行业的监管与家长帮扶力度,助力良好家风建设。

关键词:《家庭教育促进法》;问题表征;家庭教育;家长职责;家庭教育能力;


0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回应——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例》 

下载次数:3142次

来源期刊:《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刊期:2023(01)

作者:侯宇、沈莹莹

机构:郑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以新冠疫情为代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行政机关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限制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为,获得了在法理基础和法律规范方面的正当性。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和监管都存在不足。在民法和刑法保护的局限性、行政机关的专业高效性,以及现代法治对权力控制的价值追求的背景下,行政机关承担消极不侵犯和积极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显得十分必要。具体来说,行政机关应当受到法律保留、最少必要、安全保障等行政法原则的规制,通过对“限制的限制”,实现个人信息在行政法领域得到充分保护的目的。

基金资助: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法规司委托课题“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与应用法律问题研究”;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课题“《河南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起草”;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行政法保护;行政限权;基本权利;公共利益;


07

《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者的法律问题研究》 

下载次数:3123次

来源期刊:《政治与法律》

刊期:2023(07)

作者:孙祁

机构: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以ChatGPT模型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是人工智能领域里的一项突破性技术,其在满足人们多元化需求的同时也发生了技术应用的异化,使其生成的内容存在违法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提供者在数据来源、算法设计等决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核心要素方面充当着“把关人”和决定者的角色,因此,应明确其是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责任主体。基于此,最近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产品生成内容的生产者责任以及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责任,具有正当性。然而,鉴于我国现行法在数据处理和算法管理上的规范供给不足,以及在著作权主、客体范围的规定上存在局限性等问题,未来在立法上,除了应进一步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内涵,也应体系化地对其相关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以实现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者法律规范的整体妥当性。

基金资助:中国社会科学院与俄罗斯人文科学基金会联合资助项目“The rule of law in the digital economy in China and Russia:current state,challenges and future development”(项目批准号:21-511-93004КАОНа)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者;


08

《坚定不移走好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之路——新时代十年中国社会治理的历史变革与未来展望》 

下载次数:3106次

来源期刊:《行政与法》

刊期:2023(04)

作者:夏伟

机构: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中共安徽六安市委党校

摘要:新时代十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守正创新,以新的理念、新的方式推进社会治理的创新,基本实现了“碎片管理”向“系统治理”的体系变革、“凭人管理”向“依法治理”的逻辑变革、“行政管理”向“综合治理”的手段变革、“末梢管理”向“源头治理”的环节变革,社会治理呈现出许多新的特征。在走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的赶考之路上,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坚持将“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作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作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价值旨归,将“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作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将“加强社会力量的培育管理”作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最终方向。

基金资助: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安徽省基层干部职业动力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AHSKZ20190012;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国家-政党-社会’模式下安徽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创新路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AHSKQ2022D116;2022年度六安市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课题攻关项目“‘政党-国家-社会’范式下六安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现代化的路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22LSK46;

关键词: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社会治理共同体;


09

《由技术伦理向法律规范演进:国外人工智能应用规范研究综述》 

下载次数:2922次

来源期刊:《河北法学》

刊期:2023(02)

作者:余雅风、王朝夷

机构: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摘要:人工智能技术引发各类伦理与法律问题,对人工智能进行规范已经成为世界共识。基于此,各国学者针对人工智能应用规范展开研究,呈现出从伦理规范研究向法律规范研究演进的态势。当前,国外人工智能应用规范研究已经取得多项共识,同时也存在诸多争议。主要共识包括三点:一是人工智能伦理研究的方向应为社会伦理,二是基于确定的人工智能伦理,研究重点应当进一步转向技术实现,三是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具有局限性,未经法律规范的人工智能具有侵权风险。现有争议主要集中在人工智能立法的重点问题、人工智能治理的重要方向、人工智能法律体系的构建取向上。主要争议问题包括: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资格、人工智能应用侵权的法律责任、人工智能治理中的发展与规范冲突、人工智能治理中的预防与监管平衡、人工智能特殊法律体系构建的主要方向等。未来研究应当立足现有对伦理原则的共识和对重点法律问题的讨论,从系统视角设计人工智能法律规范体系,同时在方法上注意融入计算机领域的研究方法,强化人工智能的技术属性。

基金资助:2021年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规划重点项目“北京市人工智能在教育领域应用的法律规范研究”(21JYA002);

关键词:人工智能;技术伦理;法律规范;


10

《<行政处罚法>主观过错条款适用展开》 

下载次数:2916次

来源期刊:《中国法学》

刊期:2023(02)

作者:熊樟林

机构: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行政处罚法》中的主观过错条款,应被解释为一种定罚规定,直接决定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是否成立。故意与过失的区分评价并不单单只发生在定罚阶段,还可以被二次评价至量罚之中,但它不宜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在“过失”认定上,需区分对待“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具体过失”。对立法文本写明的“重大过失”,宜采用与故意类似的判断规则,但仅在立法文本中以“过失”加以表述者,则需行政机关在“一般过失”与“具体过失”之间加以权衡。基于法的安定性与平等性等方面的考量,应借鉴刑法学上的行为人标准对行政处罚上的过失加以认定。从文义上看,主观过错条款中的“另有规定”,存在“从宽解释”和“从严解释”两种面向,应采用目的性限缩解释方法,将之向从严方面延展,从而将我国行政处罚活动限定在责任主义框架之内。

基金资助: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行政处罚法》归责性条款修改研究”(项目批准号:19CFX023)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行政处罚法;主观过错;





责任编辑:高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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