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代表:呼吁制定三项新法
发布日期:2024-03-12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作者:李卓谦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带来了三个关于创立新法的建议。

  呼吁制定人民监督员法

  汤维建表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践探索从2003年起经历了先期试点、扩大试点、深化改革等多个阶段,如今已逾20载春秋。实践证明,这项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创新和发展,但目前还存在诸多不够完善之处。

  汤维建说,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民监督员法,有利于架起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沟通桥梁,实现司法专业化判断与普通公众对法律公平正义日常认知的有机统一,有效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和“枫桥经验”理念,促进公众更全面真实地了解司法和参与司法;有利于防止检察机关在办理各类监督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差错,为我国弘扬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提供有力保证。

  基于此,汤维建提出以下建议。

  建议强化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保障。建议人民检察院深入进行司法民主化改革,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建议立法机关加强对人民监督员进行立法调整的力度,尽快推出人民监督员法。加大立法和修法力度,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正在推进中的检察公益诉讼法中加入或扩展人民监督员条款,使之与人民监督员法形成制度规则的无缝对接。

  另外,他还建议:该法在立法框架上应采取“总则+分则”式的编撰体例;完善人民监督员的管理体制;强化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的法律效力;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履职监督,等等。

  呼吁制定司法建议法

  司法建议是指包括法院和检察院在内的司法机关在履行司法审判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和组织在工作中存在不足或者内部管理制度上存在违法犯罪隐患或者滋生法律纠纷的漏洞等问题时,制作包括审判建议和检察建议在内的司法建议书,发送给有关组织和单位,提示、警示、提醒它们关注和重视这些问题,并建议它们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制度漏洞,改进和完善工作机制、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从而预防犯罪以及各类纠纷发生的法律制度。

  汤维建表示,司法建议由司法机关制作,但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它既不能要求被建议的单位和组织必须遵照执行,也不能依职权强制执行这些建议。

  “但是,司法建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并不等于它没有法律效力。”汤维建说,司法建议书作为司法机关履行职能的衍生产品,体现着司法者的法律意志,也是其履行法定职能的表现形式之一,应当对被建议的单位和组织产生相应的行为义务,“这需要通过制定司法建议法来实现其目的,而目前我国缺乏一部独立的司法建议法对此加以系统的调整。因此极有必要也颇有条件制定这样一部法律。”

  汤维建建议将司法建议法列入立法议程积极加以推进。他还建议确立司法建议的若干重要制度和运作机制。主要包括:司法建议的立项审查机制、司法建议的分类机制、司法建议的事前沟通与事后反馈机制、司法建议的公开机制、司法建议的备案机制、司法建议的评估考核机制、司法建议的责任追究机制等。

  呼吁制定司法解释法

  据汤维建介绍,司法解释在我国属于广义的法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法律条款就其含义和运用所作出的解释。

  “司法解释制度是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司法解释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汤维建表示,司法解释是有效解释,与立法解释一样,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判案、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不仅可以依据法律进行,而且可以依据司法解释进行。

  汤维建认为,司法解释作为我国规范性文件中的重要类型之一,在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进行普法宣传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关系着司法机关对法律的正确运用和统一适用,其与法律一样备受世人关注和重视。然而,不能不注意到的是,我国司法解释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却存在着若干缺陷和不足。

  这些问题导致了部分司法解释出现“未针对法律条文”或“不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的情形,在不同程度上也存在着因司法解释之间相互抵触和抵牾而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困境。

  汤维建表示,制定司法解释法有助于克服司法解释所陷入的上述困境,有利于为我国司法解释工作提供科学的长效机制和坚实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提高我国司法解释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有利于确保司法解释的高质量发展和有序化实施,最终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提供有力保障。

  汤维建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将司法解释法列入立法规划加以推进,充分发挥“两高”在制定司法解释法中的作用。通过立法构建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用以调节和规范司法解释的制度体系,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责任编辑:高瀚伟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