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就关税法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24-04-29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朱宁宁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就关税法答记者问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围绕制定关税法的背景与思路、关税法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发布的安排有哪些考虑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关税法的背景与思路是什么?

  答:关税是以进出口货物和进境物品为征税对象、由海关在进出口环节征收的税种。关税征收事关国家主权和利益,既是财政收入重要来源,也是实施宏观调控和贸易、产业政策的重要手段,在服务大局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关税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有必要在总结进出口关税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关税法。一是立法法明确要求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需要制定法律。二是为积极有效应对国内国际形势变化,需要在完善关税制度的同时,强化关税作为国内国际双循环调节器的作用,丰富法律应对措施。三是随着通关便利化改革持续深入推进,按照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有关要求,需要及时将关税征收管理有关成熟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

  关税法的出台,对于发展对外贸易、扩大制度型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落实税收法定改革任务的一项重要举措。

  制定关税法,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关税工作体制。二是保持现行关税税制基本稳定,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进出口关税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发展和安全,与现行法律制度做好衔接,并为进一步深化改革预留空间。四是根据关税的性质和特点,稳妥灵活设计相关制度机制,在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的同时满足相机调控实际需要。

  问:关税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关税法共七章七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坚持党对关税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关税工作管理体制。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税目、税率的调整权限以及关税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是明确关税适用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关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关税的纳税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要求,对相关领域扣缴义务人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规范关税税目税率的设置、调整和实施。明确包含关税税目税率表的进出口税则,是本法的组成部分;明确关税税率的种类,包括进口环节的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环节的出口税率,涵盖进出口环节的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等;规定各类关税税率的适用规则和调整机制。此外,对进境物品关税征收作出原则规定,并授权国务院规定进境物品关税简易征收办法和免征关税数额,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是完善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等制度。规定关税采取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维持现行关税计税价格的确定规则;明确免征、减征关税项目,并授权国务院根据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交往、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制定关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维持现行相关政策安排,对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境货物、物品等特殊情形的关税征收作出规定。

  五是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健全完善关税征收管理制度。总结海关通关便利化改革经验,明确关税征收管理可以实施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的模式;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按照规定选择海关办理申报纳税;将实践中允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汇总缴纳税款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将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时申请退税的期限由1年延长为3年;明确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及时退还纳税人;适应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规定关税征管应当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便利化水平。同时,适应关税征管需要,对海关依法追征税款、滞纳金,实施关税征收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涉税信息查询等作了规定。

  六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实关税应对措施。在维持现行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关税措施、征收报复性关税措施的同时,增加规定对不履行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或者关税优惠条款的国家和地区,可以按照对等原则采取相应措施。相关措施将以符合我国在有关国际条约项下义务的方式实施。同时,为确保相关措施的实施效果,明确对规避本法第二章、第三章有关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减少应纳税额的行为,国家可以采取调整关税等反规避措施。

  问:《税则》发布的安排有哪些考虑?

  答:《税则》主要对关税的税目、税率以及税目、税率的适用规则作出规定。根据关税法的规定,《税则》作为关税法的附件,是关税法的组成部分。同时,关税法注明《税则》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并授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依法进行的《税则》调整予以发布。按照上述规定,关税法表决通过后,正文部分按法定程序由主席令予以公布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中国人大网上刊载;《税则》作为关税法的附件,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

  这样安排,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根据立法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税则》是关于关税具体税目、税率及其适用规则的规定,按照立法法,必须在法律中作出规定。将《税则》作为关税法的附件,明确《税则》是本法的组成部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并审议通过,体现了立法法的要求。二是,考虑到《税则》篇幅过大、技术性强、变化频繁,难以像一般法律附件那样随同法律文本正文一并审议、公布,目前实际上是通过有关政府网站发布。因此,关税法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履行“定期编纂、发布《税则》”等职责,授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本法通过后,发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税则》。三是,根据关税的性质和特点,关税法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税目、税率的调整权限和机制,既体现了税收法定的原则,也满足了相机调控的实际需要。关税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关税税目及其适用规则、税率依法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同时,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履行“定期编纂、发布《税则》”等职责,对依法定期编纂的《税则》,也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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