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
美国法全球化:典型例证与法理反思(高鸿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在法律全球化过程中,美国法大规模输往拉美国家,占领了全球新商人法,猎食了苏联和东欧等转型国家的法律改革,并对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发起攻势。这些典型例证表明,美国法出现了全球化的趋势。这种趋势的形成具有复杂的背景和动因。结合这种趋势,从法理学和比较法的角度反思法律与发展运动,审视法律现代化理论,拓展法律移植研究,并关注当代世界法系格局的新变化,不仅具有重大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本期聚焦]
论量刑程序的张力(谢鹏程,广州大学检察理论研究中心特聘教授)
内容提要:量刑程序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特点和方向。它不仅“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而且促进了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开示、刑事和解、量刑建议等程序和制度的建设以及审判程序的结构性调整;它不仅“规范量刑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促进了辩护权的强化、公诉权的完善和刑事诉讼程序的精细化与多样化发展。本文着力分析量刑程序的内在张力,即程序简化与程序精细化、量刑的规范化与个别化、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分离的相对性这三个方面的辩证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与近几年来量刑程序改革试点的经验,探索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规律和趋势。
量刑治理的模式之争
——兼评量刑的两个指导“意见”(周长军,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量刑失衡和量刑公信力低是我国量刑实践中两个根本性的问题。以构建绝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为基本内容的程序治理模式不仅效果有限,而且支撑乏力,困难重重;实体治理模式虽能立竿见影,且方便易行,但争议较大,容易损害法官的刑罚裁量权。现实世界中,不存在绝对的刑罚裁量权,关键是刑罚裁量的尺度设置是否合乎时宜。以制定数量化的量刑指南,合理限缩法官的刑罚裁量空间为重点,同时辅之以建构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是我国量刑治理模式的理性选择。
刑事司法语境下的“同案同判”(刘树德,最高人民法院,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同案同判”既是自然正义的要求,也是宪法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刑事司法语境的“同案同判”具有不同于民事司法语境“同案同判”的特点。“同案同判”有赖于诸多法律统一适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学术专论]
中国宪法学的研究范式与向度(江国华,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宪法学的研究范式与向度关涉宪法研究的理论立场、逻辑进路与认知方法以及由此所决定的总体特质与演进趋向。在其理想模式下,中国宪法的研究范式大致可以概称为客体宪法学、宏观宪法学、静态宪法学以及形式宪法学,等等。但在宪政体制基本成型、宪法理论体系亦渐次成熟的条件下,其研究范式有向主体主义、微观主义、动态主义与实质主义演进的外在压力与内在向度。
国家从事经济活动的宪法界限
——以私营企业家的基本权利为视角(陈征,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汉堡大学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基本权利具有消极权限规范的功能。宪法中关于国家目标、国家权限等方面的规定通常不可优先于基本权利适用,而只能在基本权利体系的框架内发挥效力。基本权利条款蕴含着国家权力运作的最重要宪法界限。无论是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在宪法上均具有公权力性质。由于这类企业在市场中的活动涉及了私营企业家的职业自由权和平等权,因此其创建及市场行为均须由立法机关授权并受公共利益和比例原则的约束。当适用比例原则审查国家从事经济活动的宪法正当性时,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可能会得出不同结果。宪法中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应是对该国当前阶段各种相关利益平衡结果的确认。
论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
——历史考察与原因分析(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夏小雄,意大利比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问题需要深入的历史阐释。在罗马法时期和近代民法时期强制性规范的体系构成和合同效力模式并没有得到全面的分析,在现代民法时期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则成为理论研究和实践运作的重点和难点。在“实质化”的民法理念影响下,理论界和实务界运用利益分析、价值衡量等方法对强制性规范进行体系化整理、类型化分析,进而对合同效力作出具体化判断以因应社会形势变化、伦理观念变迁、法律制度调整。
罪刑规范的刑事政策分析
——一个规范刑法学意义上的解读(劳东燕,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通过将刑事政策引入规范刑法学的范畴之内,本文试图在刑事政策学与规范刑法学的研究之间建立起勾联。在功利主义逻辑引入刑法体系之后,刑事政策成为联结政治与刑法的重要桥梁,尤其是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将刑事政策与规范刑法学(或刑法教义学)的研究相结合有其必要性,同时也代表着刑法理论的发展走向。从立法层面来看,刑事政策会影响责任根据类型的选择与设定;就司法层面而言,刑事政策对罪刑规范的解释具有重要的指导功能。
[立法与司法研究]
行政诉讼履行法定职责判决论
——基于《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项规定之展开(章剑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项中的“不履行”是指行政机关以一种消极方式不作任何意思表示之状态,与“不予答复”相当;而“拖延履行”则是行政机关在法定时间或者合理时间内不作出终结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之状态。在履行法定职责判决方式上,《行政诉讼法》规定中只有“程序性裁判”之内容,但基于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经济、实效的行政救济之理念,未来在《行政诉讼法》修改时,应当例外承认履行法定职责判决中“实体性裁判”的合法性。“行政不作为”并不当然构成行政违法,它不等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拒绝履行”之行政行为,应当适用撤销判决再加重作判决。为了减少行政相对人将来可能遭受的“诉累”,法院可以在重作判决的主文中为行政机关添加若干限制性“指示”。对实务中出现的“拒绝履行”若干变种的加以讨论,则有助于法院正确适用履行法定职责之判决。
我国法律移植中的败笔——优先权(孙新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英美法上的lien,指物上负担,其内涵大致相当于我国法上的担保物权加诉讼保全等强制措施。Maritime lien是lien在海商法上的特殊表现形式,本意为设定在海上财产上的法定非移转占有型担保。我国在制定《海商法》时因未考察lien,所以不知如何准确翻译它。无奈之下,只好参照maritime lien在有关国际公约中的法文相应概念,privilège maritime,并将这一法语术语译为“船舶优先权”。优先权概念遂进入我国法律体系。但令人们始料不及的是,优先权概念所表征的法国法上的法定担保制度,与我国依据德国法传统建构起来的法定担保物权制度及其理论体系,圆凿方枘,格格不入。结果,导致了延续至今的争议,给我国的《物权法》立法、学术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均造成诸多负面影响。优先权概念的引入实为我国法律移植中的一个败笔。
[争鸣]
私人主体的行政法义务?(高秦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如今,越来越多的私人主体承担行政任务,既包括非政府组织,也包括营利性组织甚至私人。这种现象是公私合作的结果,由此降低了行政成本、提升了公共服务的质量。然而,人们也忧虑因为责任机制的缺失,而导致私人主体在承担行政任务时会发生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有鉴于此,应该对私人主体施加某些行政法上的义务,但是也必须注意规制过度可能会影响民营化带来的收益。?
[案例研究]
论中国反垄断法的公司理论缺失及其定位
——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反垄断法审查案为例(邓峰,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一案被商务部反垄断局驳回申请,反垄断局的解释依据是传导,即杠杆理论。但这一理论存在非常大争议。本文考察了杠杆理论的起伏兴衰,揭示出不同法律体系对这一理论的分歧及其根源。通过对商务部可口可乐案的裁决进行实证法分析,考察了裁判者对其命题的证明及其对杠杆理论的应用。从而得出结论:第一,商务部的裁决没有完成其命题的证明,缺乏对企业行为的研究和分析,表现出执法方式的行政性和政治性;第二,杠杆理论虽然被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但这一理论是局限于反垄断法作为公法和规制政策的角度(市场理论)作出的,而缺乏对企业多元化经营(企业理论)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