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网络安全立法模式的思考——以“棱镜门”事件为视角
徐汉明 林必恒 徐晶
内容提要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国家网络安全面临着网络侵权泛滥,网络不正当竞争愈演愈烈,网络非法行为给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网络安全核心技术薄弱成为网络安全屏障的软肋,网络安全立法严重滞后等新问题、新危机、新挑战。当前,我国应当借鉴国际立法经验,加快推进国家网络安全“五大体系”构建,即:网络安全技术标准认证体系,网络安全行业规范自律体系,网络安全准入、使用、保护体系,网络安全侵权监管执法体系,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范体系;开阔网络安全立法研究视角,确立网络安全管理模式,明确网络安全立法重点,选择网络安全立法路径,加强网络安全国际合作,推进我国网络安全规范化、制度化、国际化、体系化、法律化建设。
论被遗忘的权利——网络信息安全的立法价值取向
汪习根 杨汉臣
内容提要 权利视角的缺失一直是困扰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核心问题。仅仅依赖现有的隐私权制度不足以防止网络信息侵权。最近提出的一项新的权利——“被遗忘的权利”,有望赋予用户要求互联网公司删除自己的数据信息的自由。但因这一识见在目前尚停留在感性认识层面而缺少理论证成与制度构建,使其在网络恣意侵权的背景下显得苍白无力。为此,有必要从法哲学高度论证这一权利的本质属性与价值渊源以及法律规范问题,从而为网络信息安全立法导航。
中国信息网络安全立法发展历程与展望
皮勇
内容提要 在现代信息社会,网络安全成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安全的重要基础,保障网络安全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在近20年的时间里,我国一直致力于完善信息网络安全立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在人类文明向全球化信息化发展的历史趋势中,维护网络安全已经不是凭一国之力能实现的,我国信息网络安全立法无法脱离国际社会维护信息网络安全立法合作而做到“独善其身”,文章研究了国内国际网络安全立法的特点和发展趋势,指出了我国信息网络安全立法发展方向。
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范围界定
梅夏英 刘明
内容提要 在国内外既有立法中,关联性、可识别性和系统化处理是界定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核心要素。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使得社会生活的信息化程度大幅提高,若仍以既有标准界定个人信息,将造成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过度膨胀,提高各方主体的守法成本,不利于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创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目标,一是保护个人尊严,二是促进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必要适当增加界定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考量要素,具体包括信息自身的属性、信息控制者的识别能力、个人信息的用途以及信息主体的身份等,以使个人信息保护范围更加精细化。
加拿大的网络安全战略和法律问题
杨诚
内容提要 近年来,全球网络犯罪活动激增,网络攻击活动不断攀升,网络安全十分突出,网络安全立法已经成为各国高度关注的重大议题。本文首先从国际视角考察网络安全的综合性立法模式是否已经形成的问题,指出迄今尚无一国颁布综合性的网络安全立法。但是,近几年,欧盟及亚太地区的不少国家纷纷制定发布的网络安全战略指导性文件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针对性,实施效果十分明显。本文接着分析加拿大的网络安全战略的出台背景和内容。同中国一样,加拿大的网络安全形势也极为严峻。加拿大在2010年发布“加拿大网络安全战略”,随后开始实施“2011-2015行动计划”,采取了一系列实际措施改善网络安全设施、提高要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建立联邦和省政府之间合作及跨部门协作机制、开展网络安全公共教育活动,并在2012年与美国达成“网络安全行动计划“和保障隐私的一项协议,以求在两国开展网络安全合作时兼顾个人隐私。近年来,加拿大也在制定和修改个别相关立法,并形成了新的判例。如何兼顾网络安全与保障人权二者的需要,这是有关立法争议的核心问题所在。这需要积累经验和深入探讨才能找到答案。
虚拟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走向和谐虚拟社会
何增科
内容提要 虚拟社会是网民们在信息网络的虚拟空间中自由交流交往而形成的社会共同体。虚拟社会形成的时间还不长,在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我国政府对虚拟社会的管理还存在着许多欠缺。我国虚拟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从政府行政性监管主导的模式走向政府依法管理和虚拟社会自治相结合的新模式,保障网络经营者和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虚拟空间的安全与秩序,建设和谐虚拟社会。
网络实名制立法的博弈与选择
谢鹏程 陈磊
内容提要 网络实名制在中国历经十年的发展历程,其间存废之争各立,争议背后彰显的是技术和价值的博弈。在技术层面,实名制遭遇的是网络虚拟性构建的匿名交往规则与对象真实性诱发的网络暴力犯罪之间的博弈;在价值层面,实名制遭遇的是网络实名作为秩序重建的技术手段与匿名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之间的博弈。在网络言论这种价值冲突的领域,实名制不符合价值权衡的功利原则、情势原则和比例原则,应当缓行。在其它如网络交易、交友、网游等价值中立的领域,实名制才有可适用的空间。
国外互联网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研究——兼论对我国互联网信息安全立法的启示
丁道勤
内容提要 互联网络已成为一国的关键基础设施,互联网信息安全事关国家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已成为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多国在国家安全面临威胁、自然灾害、紧急状态时,综合采用制定新的信息安全战略和立法等多种措施保障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从广义上来看,各国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主要集中于出台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建立和明确信息安全管理主体及其职责、保护网络基础设施,管理垃圾邮件、网络犯罪、网上不良信息等信息内容、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网络紧急处置和应急响应制度及完善技术措施等方面。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经验,重视信息安全战略制定,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互联网信息安全法律体系。建立健全互联网信息安全监管体系。充分调动企业主体的积极性,建立互联网企业之间、互联网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动机制。
论行政指导在网络安全管理中的运用
方世荣 谭冰霖
内容提要 广大网络使用者基于个体的松散性、信息赤字和信息不对称、专业技术问题以及其他原因,在网络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方面相对薄弱,亟需网络管理部门给予充分、必要的指导,而目前我国的网络安全管理还缺乏对行政指导的有效运用。行政指导对调动网络使用者参与维护网络安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适应性,网络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这一治理手段的优势,大量运用警示型指导、激励型指导、技术型指导、协助型指导、组织型指导、抑制型指导等多样化的方法来帮助、引导网络使用者进行安全防范,以形成网络管理部门与网络使用者的良性互动。行政指导制度应当成为我国网络安全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网络社会视角下我国应对公共事件的法治思维转型
周详
内容提要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网络社会的民意影响司法裁判已经成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客观事实;“网络社会”的新社会结构形态特性是网络民意影响司法裁判的内在发生机制;当前,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对待网络民意的民主政治理念、反应方式方面呈现出差异性。在不同性质的案件以及不同的条件下,网络民意既可能促进司法公正,也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消极影响。根据网络社会的特点以及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法律性质的差异,原则上,民事案件应当注重吸纳网络民意的实质正义判断,注重民事判决的社会效果。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可以适当吸纳网络民意的价值判断,但在定性时则应当侧重于坚持法教义学的形式规制意义,坚持形式解释在先、实质解释在后的法律论证思路,侧重于罪刑法定原则与程序正义的制度性引导作用,防止网络民意中的道德判断取代法律的形式判断。
从网络公共领域看网络立法
秦前红 熊威
内容提要 近年来,迅猛发展的网络公共领域成为广受关注的对象,网络是否需要进行立法及怎样立法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现有立法存在许多缺陷与不足,不能适应网络日益发展的需求,各种新型矛盾和冲突的凸显也暴露了现有法律捉襟见肘的窘况。本文从网络公共领域的角度切入,探讨了当下网络立法需要注意和解决的问题。
“网络审判”:要素、效应与应对策略
曾润喜 王雅蕾 徐晓林 牛翔
内容提要 “网络审判”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对司法活动具有较为集中的影响力但不能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网络审判能够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网民复杂的社会诉求,可能侵入司法权专属管辖的领域,妨碍案件诉讼的正常开展。对待网络审判,既要给予网民通过网络表达意见的权利,又要对网络审判做适当的约束;充分辨识、理解和考量网络意见,合法、合情、合理的处理案件;建立保障具体案件承办人能抵御各种压力的机制,规范办案程序;强调司法职业主义,提高裁判之中的价值判断和逻辑推理能力。
传播新技术扩散和使用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建设——以新疆少数民族地区为例的考察
吴世文 任景华
内容提要 迅猛发展的传播新技术及其催生的新媒体的广泛引用给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建设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本研究以新疆少数民族地区为例,考察传播新技术扩散和使用给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建设带来的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并提出利用传播新技术及其扩散和使用的契机推进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建设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建设提供有益的思考与借鉴。
从“棱镜门”事件看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皮勇 王启欣
内容提要 “棱镜门”事件首次揭露了美国在全球范围内拦截和监控个人信息的活动,让人们全面观察到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遭受的侵犯,发现了国家机构这个强大侵犯者,也让人们认真审视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问题。我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发展迅速,但是,还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国家监控公民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及其范围、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有待解决。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不是一味强调个人权利的保护,应在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信息社会的正常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公民个人权利和其他方面利益的平衡和共同发展。
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及立法问题
梅夏英 杨晓娜
内容提要 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既关系到信息主体的实体利益,又与网络社会的深入发展密切相关。若将个人信息保护建立在成立一项民事权利的基础上,既要面临诸多理论障碍,又不能顾及两者的利益周全。因此本文认为应放弃寻求私权机制的解决之道,而应建立一套公共管理制度对个人信息的生成及流转过程进行管控,从根本上遏制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