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稿
坚持正确学术方向繁荣中国法学研究 孟建柱 |
□ 特稿
坚持正确学术方向 繁荣中国法学研究
——《中国法学》创刊30周年祝词
孟建柱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
欣闻《中国法学》迎来而立之年,我谨代表中央政法委,对《中国法学》30年来取得的成就表示祝贺!向全国广大法学法律期刊工作者致以诚挚问候!
《中国法学》伴随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步伐,以鲜明办刊特色站在中国法学研究前沿,成为中国法学理论创新的主阵地和中国法学学术的标杆。创刊30年来,《中国法学》始终坚持正确的学术方向,形成了法学人才培养和法学理论研究并重、法学学术创新和法治实践结合、解决中国法治问题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统一、学术思想性和规范性并行的办刊优势,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和人才支持。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仅需要物质层面的国强民富,而且需要制度层面的文明振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为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指明了方向,也对《中国法学》等法学法律期刊提出了新要求。希望《中国法学》以创刊30周年为契机,紧紧围绕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主线,充分发挥法学思想宝库作用,不断推进法学理论、法治文化创新,进一步提升引导力、扩大影响力,在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再立新功。
希望广大法学法律期刊工作者和法学研究人员坚持正确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方向,决定着刊物的生命。所有法学法律期刊,都应以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为办刊宗旨,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对我国法治实践进行总结,创造性地升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治思想。为中国法治实践服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这是所有法学法律期刊共同的前进方向。
希望广大法学法律期刊工作者和法学研究人员勇于推进学术创新,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科学的法学理论支撑。创新是法学进步的灵魂。思想性和实践性相结合,决定着刊物的质量。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法学理论支持,是所有法学法律期刊和法学研究人员的神圣使命。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法律问题的研究,以理论的进步推动制度的完善,努力使我们的改革更具理性、科学性,我们的制度更加符合规律性、保持先进性。
希望广大法学法律期刊工作者和法学研究人员进一步创新研究方法和机制,倡导百家争鸣和百花齐放的学术风气,创立协同研究的新机制。研究的方法和机制,决定着刊物是否具有活力。广大法学法律期刊工作者和法学研究人员要密切关注世界范围内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趋势,积极开拓新的法学研究领域,创新法学研究方法,提高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能力,着力打造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学理论体系和法治话语体系,提升中国法治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要进一步创新法学理论研究机制,建立实务部门与科研机构之间、不同科研机构之间、大学与科研机构及实务部门之间的协同创新机制,努力把法学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推动法治建设的强大力量。要引导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养成坚持真理、实事求是的学术态度,形成信仰法治、坚守法治的定力,营造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研究氛围,为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尤其是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搭建脱颖而出、施展才华的宽阔平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呼唤着我们,党和人民对我们寄予厚望。衷心祝愿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中涌现更多视野开阔、功底扎实、能够研究解决中国法治建设实际问题的理论家。
(责任编辑:张新宝)
在《中国法学》杂志创刊30周年纪念座谈会上的讲话
王乐泉 中国法学会会长
同志们:
今年,《中国法学》杂志迎来了创刊30周年。我代表中国法学会,向几十年来关心、扶持、指导《中国法学》茁壮成长的中央领导、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向与杂志相伴相随、热心参与、给予厚爱的作者和广大读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向为杂志的诞生和发展辛勤耕耘、付出心血的几代办刊人表示诚挚的问候!
1984年,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中国法学》应运而生。从诞生之日起,《中国法学》就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己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学术规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和人才支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重要阵地。
30年来,《中国法学》始终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为组织引领法学研究和办刊的根本指导思想,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研究和建构。以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宗旨,坚持服务于法治实践,紧紧围绕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重大实践问题和理论问题组织稿件、引导法学研究。
30年来,《中国法学》推出了一大批优秀的作品,培养造就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学家。准确把握法治建设不同时期的理论需求,积极回应法治实践和法学各学科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组织发表具有重大实践价值和理论价值的文章,与30年来中国的法治进程相伴随、相呼应,对推进国家法治建设、完善法律制度和法学学科的繁荣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现在活跃在法学法律界的知名专家学者、历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都是杂志的优秀作者,其中不少人在研究生、讲师时代就在《中国法学》发表论文,积累学术资信,逐渐成为成熟有为的学者。可以说,《中国法学》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家成长的重要摇篮。
30年来,《中国法学》引领了良好的学术风气。始终坚持理论的原创性,始终倡导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始终强调论文的学术规范性,严格实行符合国际学术期刊惯例的匿名审稿制度,公正进行学术评价,反对急功近利和学术浮躁。牵头法学期刊研究会,长期组织研究法学论文的学术规范问题,为进一步端正我国法学界的学术风气,提升法学研究成果的整体质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促成了法学学术共同体的形成。
30年来,《中国法学》塑造了鲜明的办刊风格。坚持学术性,强调理论高度和学术品位;坚持基础性,鼓励扎实厚重的基础理论研究;坚持重大性,对法治建设进程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进行理论阐释;坚持前瞻性,对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前沿问题组织研究,指导法治实践,推进法治进程。
30年来,《中国法学》追求卓越,终成大业。在张尚鷟、宋树涛、郭道晖、周国均、陈桂明、张新宝为总编辑的几代办刊人的不懈努力下,在学界同仁的厚爱和支持下,《中国法学》经过30年的努力,成为中国法学界最具影响、最具权威的学术期刊之一。连续四次获得我国期刊界最高奖——国家期刊奖。2013年,影响因子在2000多种人文社会科学期刊中排名第二,在法学期刊中名列第一。可以说,《中国法学》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界顶尖、人文社科界一流的学术期刊。2013年3月,在中央政法委的支持下,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中国法学》英文版正式创刊,为我国法治理论参与国际交流提供了崭新、宽阔的平台。
回顾《中国法学》辉煌的30年,我们特别感谢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亲切关怀。1984年,彭真同志亲自题写刊名,并在创刊号上发表重要文章。1992年,朱镕基同志赐稿我刊,对国企改革重要问题作了深刻阐述。1994年《中国法学》创刊10周年之际,李鹏、乔石、任建新、彭冲、雷洁琼、王汉斌为《中国法学》题词,对《中国法学》的办刊成就予以肯定。我们特别感谢广大法学家对《中国法学》始终如一的关心和指导,特别感谢广大作者和读者的爱护和支持,感谢百余名匿名评审专家在幕后的默默付出!
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借此机会,我就如何更好发挥《中国法学》在引领法学研究、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提几点意见:
一是,《中国法学》要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在法学研究过程中,要立足国情和本土资源,善于总结建国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积累的经验和教训,注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传统文化的真实传承,在此基础上提炼升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要处理好对西方法学理论的批判与借鉴的关系。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共同成果,要以开阔的眼界和胸怀,密切关注世界范围内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趋势,但又要批判性地开展研究,创造性地予以借鉴,切不可不加区分地全盘接受。《中国法学》作为法学研究的重要理论阵地,要引导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增强对我国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自信,努力打造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学理论体系和法治话语体系。《中国法学》英文版也要力争多发表一些能反映我国法治成就、中国模式法治道路和中国特色法治理论的好文章,在国际法治领域积极发出中国的声音,进一步提升中国法治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二是,《中国法学》要着力服务于法治中国建设这个中心和大局。2013年1月,习近平同志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行了专章部署。法治中国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中国梦的根本保障。法治中国建设对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法治实践创新、法治文化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全面深化改革,需要依法进行,需要法治作为保障。可以说,我国法学界、中国法学会承担的任务从未像今天这么光荣、艰巨和迫切。《中国法学》要组织法学家围绕法治中国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开展研究。
近几年,《中国法学》杂志抓住了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难点,针对海洋权益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问题组织专题聚焦,引导理论界加强研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今后,在选题设计上,要更加积极主动地追寻并回答法治中国建设中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组织开展研究。
三是,《中国法学》要着力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推进法学研究方法和机制创新。建构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需要法学理论的创新,而法学理论创新离不开法学研究方法和研究机制的创新。去年底以来,我在与地方法学会、法学法律界同志座谈交流和陆续听取了中国法学会十四个学科研究会的工作情况汇报后,有一个比较突出的感受,就是目前我们的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相脱节的情况还比较突出。许多研究局限于学者个人的专业视野和学术兴趣,缺乏明确的问题意识和深入的社会调研,对现实问题关注较少,难以为立法、执法、司法提供急需的理论支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而深化。要有强烈的问题意识,以重大问题为导向,抓住重大问题、关键问题进一步研究思考,找出答案,着力推动解决我国发展面临的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中国法学》要鼓励法学法律工作者站在国家战略发展高度,站在实践前沿,有的放矢地提出新问题、形成新观点、产生新理论。
法学研究要进一步加强不同科研机构之间、科研机构与实务部门之间、不同地域之间、法学各学科之间、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交流、互动和提升,开展协同创新。《中国法学》应当将自身打造为这样一个高端平台,充分发挥与学界和实务界联系紧密的优势,多组织一些专题研讨会或笔谈,邀请不同专业背景、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专家畅所欲言,破除学科壁垒。多选用运用实证研究方法,数据详实、论证充分、对策建议具有可操作性的文章。
四是,《中国法学》要着力营造宽松有序的学术氛围。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营造民主平等、生动活泼的研究氛围,提倡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学术争鸣。“双百”方针是毛泽东同志在1956年提出来的,是党发展科学、繁荣文学艺术的指导方针。历史的经验表明,凡是理论繁荣的时代,都是“双百”方针坚持得比较好的时代。比如,上个世纪90年代《中国法学》主导的“权利本位”系列讨论,就大大推动了法学理论进步。当前,在法学研究领域,总体来看,不同观点立场、不同研究方法、不同学术流派之间的争鸣还是不够的,这也是影响法学研究繁荣深化的原因之一。要正确处理政治纪律与学术自由的关系。学术无禁区,但发表学术观点不能违反纪律。学术研究必须有独立思考,有发表自己意见、坚持自己意见和保留自己意见的自由,但是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行。法学研究的真正繁荣,需要建立科学的学术评价机制。《中国法学》和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要发挥对法学研究和学术期刊规范化的引领作用,探索建立符合学术发展规律的、科学有效的、学术共同体公认的学术评价机制。
五是,中国法学会要对《中国法学》加强指导和支持,为《中国法学》更好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中国法学会要在办刊方向、思想建设上,加强对杂志的领导,并在办刊条件上给予更大的支持,包括对《中国法学》英文版的投入。新一届《中国法学》编委会主要由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汇集了我国法学界最权威的专家。《中国法学》在选题策划、匿名评审等方面,要充分发挥编委会的指导和咨询作用。中国法学会每年都有不少重大课题,形成了不少高质量的成果,要通过《中国法学》及时进行成果转化,形成法学会组织法学研究的合力和合作机制。
三十而立。《中国法学》杂志已届而立之年。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发扬传统,与时俱进。《中国法学》杂志要不断改革创新,锻造出独具特色的刊风、刊品、刊魂,使老牌杂志焕发出新的光彩,无愧于她的刊名,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朝着更高的目标出发,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再创新的辉煌!
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张新宝)
《中国法学》创刊30周年纪念座谈会暨学术研讨会纪实
陈贻健 本刊副编审,法学博士
一、盛 会
与中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发展一路同行,《中国法学》走过了30年历程,迎来而立之年。2014年5月16日上午,“《中国法学》创刊30周年纪念座谈会暨新一届编委会成员聘任仪式”在北京举行。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同志出席并讲话,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同志主持会议并宣读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的祝词,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鲍绍坤同志宣读《中国法学》新一届编委会成员名单,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编委会主任张文显教授介绍了杂志30年来的办刊成就和经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任海泉、孙谦、朱孝清、王利明、吴志攀、黄进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云腾大法官、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公丕祥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原《中国法学》总编辑宋树涛、郭道晖、周国均教授和现任总编辑张新宝教授以及来自全国法学法律界的代表近150余人参加会议。可谓“少长咸集、群贤毕至”,实为法学界的一次盛会。
王乐泉等领导为《中国法学》新一届编委会成员颁发了聘书。陈光中、黄进、胡建淼教授代表新老编委发言。王利明、沈岿、冷传莉教授分别作为作者、匿名评审专家、读者代表发言。韩大元、张广兴教授分别代表法学院校和法学期刊兄弟单位发言。郭道晖教授代表《中国法学》历任总编辑、张新宝教授作为《中国法学》现任总编辑发言。与会者充分肯定了《中国法学》30年来取得的成就,对未来办刊提出了希望和建议。
2014年5月16日下午,举行了“《中国法学》编委会扩大会议暨学术研讨会”,主题为“法治中国背景下的中国法学期刊”。在研讨会上,沈国明、张卫平教授分别作主旨发言。林来梵、童之伟、许明月教授分别代表法学期刊单位发言。相关文摘、数据库代表也作了发言。来自全国各地法学法律部门的代表积极参与讨论并发言。
二、成 就
张文显副会长指出,法学界欢聚一堂,庆祝《中国法学》创刊30周年,共同研讨《中国法学》期刊和国内其他法学期刊的繁荣发展,是继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颁奖仪式之后中国法学界又一次盛会。创刊30年来,《中国法学》主要在以下方面做了一些有意义的工作:
第一,推动中国法学理论创新。《中国法学》创刊之时正是中国法学界思想解放的一个高潮时期,也是新中国改革开放以后法制建设春天来到的时期。《中国法学》先后组织了一系列重大的法学理论研究和讨论,其中包括人治与法治、法律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法律的继承性、人权、权力与权利、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基本理论,以及后来不断深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法治理论体系、法制话语体系等问题的讨论。这样一些讨论都非常求真务实地推动了法学理论的创新,推动了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理论的创新为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开辟了道路,扫清了障碍。这是《中国法学》所作的一个方面的工作。
第二,服务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法学是一门实践科学,服务法治建设的实践,是法学的根本价值所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经历了“快车道”的发展,在这个过程当中,《中国法学》发表了大量的优秀成果,这些成果成果涉及各个法学学科的研究,对各个领域的法治建设问题都进行了不断深入的探索。《中国法学》在引领各个部门、各个领域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探索的过程中,实现了服务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实践的任务。
第三,推动法学学科建设。《中国法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无论是学科的基础理论的奠基还是学科的体系框架的构建,无论是传统学科的丰富、发展还是新型学科的确立,《中国法学》都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例如,80年代关于民法与经济法的讨论,对经济法学科的形成奠定了非常好的理论基础;前几年关于社会法和环境资源保护法这两个新型学科的建立,也都是建立在法学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论证当中很多重要成果都率先发表在《中国法学》。
经过30年的积淀和发展,在中国法学界的大力支持下,在中国法学会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张尚鷟、宋树涛、郭道晖、周国均、陈桂明、张新宝为总编辑的几代办刊人的不懈努力下,《中国法学》成为中国法学界最具影响、最具权威的学术期刊之一。连续四次获得我国期刊界最高奖——国家期刊奖。2013年,影响因子在2000多种人文社会科学期刊中排名第二,在法学期刊中名列第一。可以说,《中国法学》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界顶尖、人文社科界一流的学术期刊。
《中国法学》在30年办刊过程中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亲切关怀。1984年,彭真同志亲自题写刊名,并在创刊号上发表重要文章。1992年,朱镕基同志赐稿《中国法学》,对国企改革重要问题作了深刻阐述。1994年《中国法学》创刊10周年之际,李鹏、乔石、任建新、彭冲、雷洁琼、王汉斌为《中国法学》题词,对《中国法学》的办刊成就予以肯定。
张文显副会长指出,创刊30年,三十而立,《中国法学》杂志进入到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我们今后要认真学习孟建柱书记的指示和王乐泉会长的重要讲话,始终不渝地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坚定不移地推动法学理论创新,引领《中国法学》和中国社会法治思潮,并服务法治建设,为建设法治中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再立新功。
三、观 点
(一)“中国问题”与“世界眼光”
王利明副会长指出,法学研究成果要真正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要真正写在中国的大地上,而不是简单从“希腊、罗马”出发,也不是在外国学者设计的理论笼子里跳舞。朱孝清副会长认为要实现坚守国本与解放思想二者有机的统一:一方面要坚持立足中国,研究中国问题,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确发展道路和法治建设道路,这是始终不能动摇的;另一方面要勇于解放思想,敢于突破固有思想观念和陈规,还能够放眼世界,借鉴世界各国一切先进的法治文明为我所用。上海市社科联党组书记、专职副主席沈国明教授认为,目前法学研究中存在着重国外理论的引进,轻国内实践的概括和总结的现象。整个意识形态领域,包括法学理论方面,“西强我弱”的情况没有改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认为,中国的法学期刊应当通过学术来关注中国的问题,挖掘中国现实的法治观念,向世界展现中国法治的总体形象。它应当是立足中国、代表中国的。《法学研究》社长、副主编张广兴教授认为,现在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是法学研究的转型问题,所谓转型总的说来就是要更加关注中国问题,更加关注中国特有的问题,这涉及法学研究的许多方面,也涉及到大多数的法学学科,但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要从比较研究更多地转向实证研究、从立法论的研究转向解释论的研究。
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卫平教授认为,我们对中国问题的研究要有一个知识认同,即并不是说脱离国外制度发展单纯去谈中国制度就是对中国问题的研究,对中国问题的研究也需要有共同的理论框架和理论基础,否则就是自说自话,自言自语。但是怎么样把国外的理论在特定语境下产生的理论与中国问题的分析和论证结合起来,则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这就需要注意研究这些制度产生的特定环境。总之,法学研究的重点要放在中国问题的研究上,但同时不能脱离理论的支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徐汉明教授认为,风格是法学期刊的灵魂,而法学期刊的落脚点在于中国,要以世界的眼光和方法找准中国法治建设的若干重大问题,以开创性的成果做出回答。同时也要注意发展中国精神,并在国际法学界进行交流对话,推动中国法学的繁荣。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友根教授认为,尽管我们强调中国法学必须要关注中国问题,但这种关注必须要建立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所以我们不能轻视原理论的研究,也就是基础理论的研究,更不能忽视对外国法的研究。苏州大学法学院胡玉鸿教授则对中国问题进行了自己的解读,他认为因为法治传统的缺失造成我们许多现行的政策或者现行的做法和法治要求相违背,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中国问题,真正意义上的中国问题,是建立在普适的法治理念的基础之上,同时需要我们有一些特殊的解决路径和措施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讲,通过技术理论研究的深化,来对真正意义上的中国问题做一个学理上的回答,才是我们应当肩负的使命。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指出,大家谈的中国问题、中国特色,往往是作为一个政治术语,但中国特色、中国问题对学术研究而言更是方法论的问题,中国特色、中国问题本来是事实的描述,不能把它作为价值判断。贵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冷传莉教授认为,我们的研究不应好高骛远,应致力于研究解决好中国的问题。中国目前是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施政目标,所以如何引导中国法学界关注中国具体的法治问题,为我们的法治建设实实在在提供具体的帮助和指导,应该是未来刊物的方向。同时,倡导这种研究导向还有助于寻找中国特色的法和制度,进而为世界法学研究提供中国的经验。《现代法学》主编许明月教授认为,法学研究要思考如何在特殊的意识形态下实现平等的国际交流的问题。如果总是跟着人家走则没有办法超越人家,应该从跟在人家后面走变成并肩走。此外,陈光中、黄进等几位教授也提到了在立足“中国问题”的同时也要有“世界眼光”的问题。
(二)解放思想与学术创新
郭道晖教授指出,《中国法学》在办刊过程中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维护了学术自由,发挥了引领作用,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办刊风格,因而受到广大读者的称颂。在今后的办刊过程中,同样要坚持真理,解放思想,维护学术自由。陈光中教授希望《中国法学》在坚持正确方向的前提下,还要坚持不断创新,坚持不断的解放思想,使杂志发表的文章能够真正对法治中国建设起到推动作用,对司法改革起到推动作用,对中国法学繁荣起到促进作用。陈光中教授还对《中国法学》新版封面设计的创新总体予以肯定的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
朱孝清副会长认为,法学期刊和法学研究要继续解放思想,要敢于触碰一些敏感问题。在法治建设当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一些非常敏感的问题,这些敏感问题实际上是绕不过去的。武汉大学法学院蔡守秋教授认为,要办好法学刊物,最重要的是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没有创新就没有生命力,对《中国法学》这样的刊物而言,更应该把创新放在主要位置。法学期刊要创新,办出世界水平,主要要从跨学科上下工夫。从跨学科角度来看,我们国家的法学研究水平还有待提高,它的整个理论体系,它的内在逻辑等方面还没有形成自己的特色。韩大元教授也谈到了办刊要解放思想的问题,他将“讲学术良心、保护学术自由和保护学者”作为解放思想的几个具体标志。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教授认为,如果要进行真正的学术评价,也要解放思想,要注重文章的创新性,无论是观点、方法还是视角以及其他的创新,都是我们应该坚持的。在学术评价过程中,要通过对创新的把握尽可能地减少低水平的重复。
(三)进一步贯彻“双百方针”与强化争鸣、案例研究栏目
有学者近期致函中国法学杂志社,指出《中国法学》的争鸣栏目和案例研究栏目比较薄弱,亟待加强。研究栏目的多样化,尤其是争鸣栏目的加强,是引领法学研究“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一个重要条件。
朱孝清副会长希望能够进一步强化学术争鸣,做得“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这些年来,法学研究领域的争鸣当然也有,但力度不大,应当加强。不争鸣则很难推动一些问题的进一步解决。当然,在提倡“百家争鸣”的同时也要遵守“争鸣”的一些基本规则,也要有一些注意的事项。
郭道晖教授认为,在法学期刊上发表不同意见的争鸣、辩论,是独立思考、追求真理和批判精神的体现,同时需要有自觉承担政治、道德及学术责任的勇气。陈光中教授从个人的亲身经历出发谈到,《中国法学》能得到发展,正是因为在中国法学会党组的领导下,按照“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方针进行办刊。沈国明教授将法学期刊的功能之一概括为“交流思想的园地、争鸣的园地”,表达了他对法学期刊应当引导法学研究争鸣的赞同。蔡守秋教授认为,目前法学研究总体上缺乏争鸣,不同学科之间缺乏争论,这也是我们国家法学研究之所以相对落后的一个主要原因。法学期刊应当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中国法学》应该做出好样板。学者之间有争论应该是很普遍的,但争鸣之前需要对对方的观点有很好的了解,不要断章取义。张卫平教授提议,应思考关于学术争鸣怎么个争鸣法,在争鸣的同时不能让争鸣者一直站在打擂的舞台上,将学术期刊变成双方表演的地方;另外在争鸣的同时怎么样做到学术自由竞争,这也是需要探讨的问题。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姚建宗教授认为,这些年法学期刊和法学研究在理论争鸣、思想争鸣上相对弱化一点。《中国法学》的思想引领作用非常明显,应当在这些方面做一些工作。他对此还是有所期待的。徐汉明教授也认为要提倡“百家争鸣”,但百家争鸣也要理性有序。批判与构建是法治思维的两种基本方式,是法律研究的重要方式,只有形成更加良好的学习氛围,才能使批判理性有序。
(四)坚持高端理论品味与密切联系实际
辽宁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杨松教授在发言中用“高大上”与“接地气”形象地阐述了注重基础理论研究与服务于法治中国实践的关系。她认为,无论是法学研究还是办刊,只有处理好了“高大上”与“接地气”的关系,才可能是优秀的。朱孝清副会长认为,在法学期刊发展和法学研究中要处理多种关系,其中特别要正确处理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坚持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在实践当中寻找研究的问题,而且要把问题上升到很高的理论层面进行研究,破解实践当中的具体问题。而对于如何具体实现理论包括基础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他则建议要进一步聚焦法治实践中的重点、热点问题。王利明副会长特别提到了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的问题,他认为,怎么回应时代所提出的现实问题是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所应当富有的价值。法学应当致力于服务中国的法治建设,致力于为中国的司法提供理论支持,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建言献策。《中国法学》原总编辑宋树涛认为,重大的理论问题和重大的现实问题应当更好地结合,在这方面应当加大策划力度,一方面能够更好地加强法学各个学科的基础理论研究,另一方面又能够服务法治实践的现实。阳春白雪也要接地气,也要联系实际,要服务大局。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认为,《中国法学》应该通过总结30年的办刊经验,定位要明确,一个杂志不可能面面俱到。当然,《中国法学》总体上在重视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也要重视实务问题,坚持以往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特别应当关注社会的现实发展,重视重大现实问题。沈国明教授认为,我们在法学研究中存在重纯理论研究,轻实践问题研究的倾向,同时对成果的转化应用关注不够,从而导致政府部门对法学研究成果重视度不高。
张卫平教授对沈国明教授的观点进行了回应,他认为法学研究在理论研究方面的水平要提高,还需要继续朝纯理论研究方面下功夫,因为所谓学术水平其实主要体现在理论方面。当然,这并不是说学术研究要脱离实践,但是在纯理论研究方面、纯学术史研究方面、纯概念和体系的界定方面,仍然要下工夫,要重视。而对于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的问题,张卫平教授和张广兴教授都持相似的观点,认为不能只局限于概念分析法学,要重视实证研究。但对于实证研究怎么看,张卫平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疑虑,即实证研究的数据怎么验证?现在这个问题完全凭作者本身的诚信在支撑。《法学》杂志常务副主编童之伟教授认为,对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视无可厚非,但问题可能在于基础性研究到现在为止,总体上缺乏动力,缺乏新话题。而应用性研究方面,“绕着走”的现象比较普遍。他认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我们的学术刊物有独立性,不能官僚味太重。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肖永平教授建议,为了更好地服务法治实践,中国法学期刊里面的实证性研究成果应该进一步加强,而对于实证性研究成果,应当允许合作稿。他提到,其他学科的优秀成果,实际上绝大多数都是合作稿。冷传莉教授认为,办刊就是要在理论探索与现实关照之间寻求平衡。提倡关照现实并非反对理论研究。《中国法学》不仅要成为真正理论创新的制高点,同时要有能力针对法律技术性问题提供权威性、确定性并具有可操作性的答案,为中国具体的法律实践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胡建淼教授则专门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问题进行了阐述,认为法学研究要服务法治实践,应当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等重点问题进行关注。扬州大学法学院张清教授、庆阳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尔昕、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泽涛教授、烟台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平华教授分别对法学研究联系实际包括联系审判实际、民族地区实际、经济欠发达地区实际等发表了意见。
(五)适应大数据时代,办好现代化的法学期刊
黄进副会长认为,在大数据时代,实现办刊的信息化是一个最基本的要素和要求,虽然现在我们纸面的杂志还有一定的生命力,但是必须要看到危机。目前国际上许许多多一流的刊物都已经通过提供在线阅读的方式来推广自己的成果,很多优秀的学术文献第一时间是从网上读到的,而不是从纸媒上读到的,所以期刊的网络信息化是发展的方向。沈国教授提到了现在纸质刊物受到的挑战以及怎么进一步做好期刊电子版的问题,呼吁要注意运用好网络技术,更好地发挥纸质刊物的功能。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法政编辑部主任王春磊认为,期刊共同体应当在解决大家共同面临的问题方面发挥作用,包括文摘类期刊、数据库共同发展的问题。《高教文摘》副编审沈丽飞、北大法律信息网副总编郭叶、中国知网数字出版战略合作中心副主任于成瑶都表达了期刊与数据库共同发展的良好意愿,认为在当目前期刊体制改革以及数字化发展的大背景之下,大家应当一道共同探讨未来期刊转型以及未来期刊数字发展的道路。
张新宝教授指出,目前的情况是传统纸媒体出版物与电子媒体包括数据库等“与狼共舞”,我们希望在大数据时代不是被“狼”吃掉,而是获得新生。
四、展 望
《中国法学》总编辑张新宝教授在发言中表示,将以创刊30周年为契机,在全面总结过去的办刊成就、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发扬传统,不断改革创新,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和指导下,按照中央领导的要求和王乐泉会长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办刊工作:第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方向。以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为办刊宗旨,以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和服务法治中国伟大实践为目标,对我国法治实践进行总结,创造性地升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治思想。第二,着力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推进法学研究方法和机制创新。第三,着力服务于法治中国建设这个中心和大局。组织法学家围绕法治中国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开展研究。第四,着力营造宽松有序的学术氛围。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营造民主平等、生动活泼的研究氛围,提倡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学术争鸣,为促进法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和创新共同努力。
《中国法学》30年,是中国法学日益成长的30年,是中国法治日趋完善的30年。走向法治的时代成就了《中国法学》,《中国法学》也以自身的发展和贡献见证了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与成就。对个体的生命历程而言,是三十而立;而对《中国法学》的办刊历程而言,30年还只是一个短暂的开端。人的个体生命有限,而作为法律文化传承载体的法学期刊的生命却可以趋于无限。在未来的道路上,《中国法学》将与其他法学期刊同行一道,与法学界同仁一道,共建法治中国,共创法学辉煌。
(责任编辑:张新宝)
论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决策法律机制
吕忠梅 湖北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 将生态文明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过程的新要求,对现有的法律理念与实施机制提出了严峻挑战。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要求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在法律上必须处理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涉及到的各种利益关系,确定生存权、发展权、环境权的顺序。环境法在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方面肩负着使命与责任。《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在回应生态文明建设新需求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但还需要进一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和制定新法的方式,健全综合决策的环境法机制。
关键词 生态文明 环境与发展 综合决策 法律机制
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
王灿发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感谢项目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樊杏华、程多威、刘哲三位博士生为成果完成所做的资料收集与整理工作。
内容提要 生态文明既可以是人类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中所取得的积极成果的总和,也可以是一种更高级的社会形态。生态文明建设的实现不仅需要相应的理念和价值追求的更新,也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但其体系的构成、原则的组成、制度的建设尚存在不系统、不完整、不适应、不科学的问题和缺陷。构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从法律框架体系上,应当制定以《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法》或《环境保护基本法》为龙头,以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生态保护、资源和能源节约法为分支的完整体系,在所有立法中贯彻生态优先、不得恶化、生态民主、共同责任的基本原则,并分别从预防、管控、救济三个维度建立起完善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制度。
关键词 生态文明 生态优先 生态基本法 环境保护法
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司法改革
王树义
内容提要 以改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根本要求。从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看,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在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战场或主阵地,抓手为环境法治,切入点为环境司法。深入推进环境司法改革,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助动力和基本保障。环境司法改革应当重点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环境的作用;实行环境司法专门化,为环境纠纷解决提供积极的司法服务;实践环境公益诉讼,用司法保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
关键词 生态文明 环境司法 环境法庭 环境公益诉讼
论我国宪法劳动权的理论建构
王德志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 目前,法学界对于劳动权的研究大多是从劳动法的角度展开的,从宪法角度所进行的劳动权研究大多也是在用我国劳动法第3条的内容解读我国宪法第42条劳动权的含义,陷入了“以劳动法解释宪法”的方法论误区。笔者认为,对于宪法劳动权的理论建构,应当立基于“以宪法解释宪法”的原则上,从宪法文本以及宪法变迁中探求宪法劳动权的内涵。自1954年宪法以来的几部宪法文本中,我国宪法劳动权的规范表述形式并没有明显的改变,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宪法变迁,主要是所有制结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却赋予宪法劳动权和劳动的概念以全新的含义,并使职业自由成为我国宪法劳动权存在和运行的主要形态。
关键词 宪法劳动权 劳动职业自由 营业自由
行政法定原则及其法定范围
杨登峰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本论文研究受到“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英文缩写PAPD)的资助。
内容提要 行政法定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相关但不相同。前者是对后者的扩展。法律保留原则主要考虑代议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法定原则则全面考虑“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是在“法律保留”的基础上进而提出包括“法规、规章保留”在内的“法的保留”。行政法定原则的核心问题是法定范围。自由权的消极性与社会权的积极性可成为界定行政法定范围的宪法依据。概而言之,干涉自由权之外部侵害行为与干预性给付行为、内部侵害行为与特殊给付行为、给相对人增加义务的程序、组织行为应纳入法定范围,其他行政行为应排除在外。
关键词 法律保留 行政法定 法定范围
论行政立法参与权的权能
方世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本文为作者主持的201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应对气候变化的行政法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1AFX011)的阶段性成果。
内容提要 行政立法参与权在我国已经成为社会公众的一项法定权利,但有关其权利内容的研究并不充分。目前在立法规定及理论认识上都将其局限为是提出立法意见、建议的权利,这削弱了它应有的作用。从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目的以及实现目的所必需的手段来思考,行政立法参与权在应然层面至少应包括四项权能内容,即“进入行政立法程序的权利”、“提出立法意见的权利”、“立法意见得到回应的权利”和“合理意见获采纳的权利”。行政立法参与权只有具备上述内容的权利功能,才能有效保障行政立法体现人民的意志。我国现行立法需要完善对行政立法参与权上述权能内容的规定。
关键词 行政立法 公众参与 立法参与权 权利内容
城镇化中土地征收补偿的平等原则
叶必丰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 基于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城镇化中所需集体土地只能通过征收解决。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事实上平等即物质利益平等,而不是形式平等即法律上平等。这种事实上平等所体现的是越公越优越,超越了我国的社会发展阶段,与宪法修正案已还原的社会发展阶段、混合所有制经济和市场经济体制存在不一致。应当修改《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实行以土地市场价为标准,从而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间的物权平等,实现农民个人与政府、农民与市民间法律上的平等。土地使用权入股应作为土地征收补偿方式的选项,以保障农民平等发展机会。在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不变的情况下,基于土地的特殊属性以及土地权益的有效保障,按期补偿也应作为补偿方式。补偿期限可以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确定。
关键词 事实上平等 法律上平等 土地征收 补偿 城镇化
私法的基础:从个人主义走向合作主义
熊丙万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本文曾在中国人民大学“现代性与中国法之发生”跨学科工作坊报告,得到有益评论;本文得到中国博士后科学研究基金的一等资助(项目编号:33111063)。
内容提要 中国私法学在借鉴两大法系私法制度和私法学说时,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支撑两大法系私法的个人主义认识论。近年来,个人主义认识论得到中国私法学者的系统阐述,并产生了较为广泛的影响。然而,个人主义过分侧重强调对既有私权的静态享有和安全保护,忽视了私有权利的动态生成机制,进而忽视了私人社会生活和私法的合作面向,即私人之间共同合作创造的过程。受此影响,个人主义认识论不仅无力对现有私法制度作出系统合理的解释,而且很可能成为中国私法学在两大法系传统智慧之外构想更优替代方案的绊脚石。中国私法学有必要认真对待私人社会生活的合作面向,在认识论上从个人主义走向合作主义。
关键词 私法 个人主义 合作主义
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检视与未来建构
于志强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本文系2012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信息时代网络法律体系的整体建构研究”(项目号:12JZD039)的阶段性成果。
内容提要 通过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犯罪罪名体系适用的司法实效考察,反思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可以发现,在网络和知识经济的双重时代背景下,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存在着法益保护范围过窄和犯罪行为定性混乱或缺失的问题。因而,在宏观上实现从“适度保护”向“同等保护”的刑事政策转化;在微观上继续进行知识产权犯罪罪名扩大解释的司法努力的同时,推动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更新,是加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建构完善的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 网络知识产权 刑法保护 罪名体系
刑事证明标准中主客观要素的关系
陈瑞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的写作得到了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创新中心的资助。
内容提要 我国刑事证据法将“排除合理怀疑”引入证明标准之中,是从过去注重外在的、客观化的证明要求走向重视裁判者内心确信程度的重要立法尝试。这种立法尝试既不是对“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简单解释,也不是要降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而是从裁判者主观认识的角度重新确立裁判者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我国刑事证据法尽管仍然保留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形式化证明要求,但其内核已经被“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所取代。
关键词 证明标准 证据确实充分 排除合理怀疑
亲属作证制度在近代中国的演变及启示
何邦武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本文系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课题成果,本文的研究还得到中国博士后基金会的资助(资助编号:20090451229)。
内容提要 在众多关于“亲属免予强制出庭作证”的讨论中,通过历史的方法,研究作为亲属作证制度的“元叙事”及其后的流变状况,尤其是该流变可予今天的启示等,无疑可为该制度的研究疏通新的进路。通过自清末至民国有关亲属作证制度立法的梳理,可以明了该制度依存的理论由传统向现代渐进变革的轨迹,以及制度系统自身的新旧犀杂,即趋新的制度与固有的理念之间的交缠。而深究其内在缘由,不难发现,亲属作证制度的演变不仅关涉权利理论自身的演进逻辑,而且,社会结构、国家性质乃至植基于国家与社会之上的相关理念的嬗变,都是促成权利理论及观念渐次变化不可或缺的因素。
关键词 亲属作证 拒证权 强制出庭作证 近代中国证据制度
审判管理理论体系的法理构架与体制机制创新
杨 凯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央政法委、教育部等六部委法律人才互聘“双千计划”)。本文为最高人民法院2012—2013年度重大审判理论课题“审判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研究”(课题编号201203)结项评比优秀成果之一。感谢课题主持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晨院长对本文写作的悉心指导和鼎力支持。
内容提要 审判管理作为目前在全国法院系统广泛推行的一种主流管理手段和方法,已历经多元化的司法改革探索实践十几年时间,无论是审判管理体制构建还是审判管理运行模式方法都有较多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创新成果。但迄今为止,关于审判管理系统化理论体系的法理学构架还没有完全形成,整个审判管理运行模式仍然处于改革探索实践阶段。科学的审判管理理论体系架构和审判管理模式创新是人民法院实现司法治理理论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本文基于法社会学、法理学与法哲学的三维视角,立足中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改革实践和理论创新经验,试图初步构建现代审判管理理论体系的法理架构,进而探究审判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的思维路径与方法。
关键词 审判管理 审判权 大数据 理论体系
行政诉讼法修订基本问题之思考
薛刚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 《行政诉讼法(修订草案)》公布后,各界讨论热烈,意见纷呈,其中不乏尖锐的批判,而要达成共识,需要对修法宗旨、立法目标、诉讼类型和构造等基本问题重新予以检讨。破解“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是修法的重要任务,但如何破解,则需要从制度设计上找到造成实践困境的原因并加以改进,修法还要根据时代需求提升行政诉讼制度的品质。目前法律文本中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不分,诉讼结构错乱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就立法目标而言,应在完善权利救济的基础上,扩展秩序保障的功能。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建立以主观诉讼为主、兼顾客观诉讼的诉讼模式,并通过诉讼构造的改革完善予以支持。
关键词 立法目标 功能定位 诉讼类型 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朱孝清 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内容提要 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时,除了可以将有罪的实物证据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外,其他的证据都不能告诉;“两个基本”应当坚持,但要防止误读和滥用;只有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程度与刑讯逼供相当,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时,获取的供述才应予以排除;在规定的办案场所以外讯问和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行为属于违法,但所取得的供述依法不在排除之列;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其符合逮捕条件,可以转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围包括一切影响羁押条件成立的情况;纪委在查办案件中收集的证据,可以参照刑诉法关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的规定办理。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实施 核实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
论释明的具体化:兼评《买卖合同解释》第27条
王杏飞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司法规则制定权的基本理论与制度构建研究”(13CFX050)和西南政法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司法规则制定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建构研究”(2013 XZRCXM002)的阶段性成果。
内容提要 释明在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存在形式有别,但其功能与价值有共通之处,即追求实质正义与程序正当的统一,实现“该胜者胜诉,该败者败诉”;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避免“突袭性裁判”;促进纠纷在一审程序中“一揽子”解决,提高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从而提升诉讼效率。释明要求法官是中立的裁判者,但不是旁观者,其理念与规范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中已有初步体现,尚待进一步科学化与体系化。当前亟需明确释明的具体对象与界限,健全释明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释明的方式是审判的艺术,对法官的素养有较高的要求。
关键词 释明 法官中立 事实证明 法律适用 买卖合同
也论“后让与担保”——与杨立新教授商榷
董学立 南京财经大学教授。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动产担保物权一元化立法研究”(13BFX093)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统一动产担保法立法研究”(12YJA82001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本文同为江苏高校现代服务业协同创新中心和江苏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校外研究基地“江苏现代服务业研究院”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本人虽对杨立新教授关于“后让与担保”一文的学术观点持不同见解,但对其人品、学品一向深怀敬意,对其在本人学术成长道路上给予的殷切关怀,更是感恩不尽。
内容提要 “让与担保”在《物权法草案》中曾经出现过,但最终通过的《物权法》并未采纳。“后让与担保”是有学者以“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贷合同进行担保”为依据,并参照“让与担保”的发生背景和发展过程而提出的一个新种担保物权概念。正如“让与担保”不能独立存在一样,“后让与担保”也没有独立存在的个性和价值。究其实质,“后让与担保”是抵押权的一个变形。我国《物权法》担保权编关于“未来物”上的抵押权的规定已经涵盖了这一担保物权形式。“后让与担保”与抵押制度相比没有创新内容。需要对我国现有的多元化担保物权体系结构进行一元化改造,以应对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有名无实的所谓新型担保物权。
关键词 让与担保 后让与担保 抵押权 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