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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22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22-07-26 来源:中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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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稿

  深入学习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贡献 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奋斗

  ——在深入学习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研讨会上的讲话

  王 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法学会会长

  内容提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创造性地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我们党在法治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原创性理论,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新的历史性飞跃。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集中体现在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并深刻阐述的“十一个坚持”之中。各级法学会和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集中力量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贡献的学习研究宣传工作,真正做到学深、悟透、笃行,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研究宣传阐释贯彻不断引向深入,自觉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原创性贡献  “十一个坚持”


  □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若干原创性贡献

  陈训秋: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主任

  内容提要  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判断、范畴、理论,为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重大原创性贡献,为更好发挥领导干部在法治建设中的“关键少数”作用明确了政治要求、确立了行为准则。本文在深入学习和认真梳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基础上,从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用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发挥“关键少数”作用三个方面,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原创性贡献进行了阐释。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原创性贡献  领导干部  关键少数


  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制度逻辑

  李 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内容提要  规则是法律的精要,制度是法治的根基。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着深厚的制度理论、丰富的制度实践和深刻的制度逻辑,强调制度更具有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提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加强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一整套以宪法制度为核心的更加成熟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应当全面加强和推进宪法法律实施,把国家制度、法律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国理政效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国家治理  制度逻辑  制度体系  法治体系


  □ 数字法治研究

  互联网法院的时代创新与中国贡献

  景汉朝: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内容提要  互联网法院是我国原创性概念,是世界司法史上信息化背景下具有时代意义的创举,是人类法治文明的最新组成部分。它开辟了司法的新境界,在司法制度、司法原则、诉讼程序、法庭形态、审理模式、裁判规则等方面,有一系列适应互联网时代特点的重大创新,不能简单以具有工业文明特征、物理空间特点的传统司法理论为窠臼评判是与非。应当将“双线诉讼”模式与“单线诉讼”模式相区别,秉持“调适论”理念,使互联网法院的“双线诉讼”模式符合直接审理、亲历性、言词辩论等原则的内在实质要求和互联网纠纷审判规律。建议系统推进互联网法院“三步走”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总结改革经验,把握其基本规律;依法授权试点,确保改革于法有据;健全体制体系,实现互联网法院高质量发展,为世界贡献未来司法模式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关键词  互联网法院  “双线诉讼”  司法理论  “调适论”  中国贡献


  数字法学视野下的网络空间治理

  何邦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数字时代带来新的风险,传统的法治理念及其系统性制度设计所形成的普遍主义法治秩序,面临严峻挑战。既有研究因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的缺位,以及缺乏统一的网络数字法理支撑,未能形成一个独立的有共同话语基础的知识群体,使网络空间治理相关问题的解决呈碎片化状态,并在实践中表现为一种应急治理模式。应当立足网络空间治理的整体,形成一个数字法学研究共同体,澄清数字法作为一种新兴领域法的外部总体特征和内部属性,明晰作为数字法学核心的算法的法理。在此基础上,凝聚数字法学的基本法理共识,构建并完善系统且逻辑自洽的数字法律制度,明确数据安全的优位性和核心性,划清网络空间各类公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的界限,并对算法进行全方位的规制,实现对网络空间从数字法理到相应制度的善治。

  关键词  数字法学  领域法学  网络空间治理  算法规制  数字权利保护


  数据财产的权利架构与规则展开

  沈健州: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与数据赋权密切相关的利益冲突凝聚在数据企业、用户、数据企业的同业竞争者三方之间。在不同场景下,三方主体可能形成多元化的利益冲突形态,这正是数据赋权问题复杂性的根源所在。影响数据利益冲突形态的因素有二:一是数据是否承载个人信息,二是数据是否公开。数据可据此分为不承载个人信息的非公开数据、承载个人信息的非公开数据、不承载个人信息的公开数据以及承载个人信息的公开数据四类。四类数据对应四种现实的利益冲突形态,需要差异化的规则设计。对此,在权利架构上,以数据企业享有完整的数据财产权为基础,同时确立个人信息权益优先和公开数据合理使用两项限制,可以富有弹性地容纳不同数据利益冲突的协调方案,实现“有利益冲突时加以协调,无利益冲突时各行其是”的规范效果。数据财产的权利规则也得以在此基础之上有序展开。

  关键词  数据财产  权利架构  权利规则  个人信息  数据合理使用


  数据科技伦理法律化问题探究

  黎四奇: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人类已在事实上步入一个无物不数据与无物不互联的时代。数字经济、数字社会与数字人生已成为这个时代的技术特征。技术、网络、数据、平台等不仅革新社会治理、经济发展的模式,而且也正在重塑人们对自己及对世界的认知观念。创新的本质是突破,数据科技在促进创新的同时,也对自由、平等、安全、和谐等产生了难以估量的冲击。新技术正使人类面临严峻的风险社会危机。伦理是人类共生共存的底线。数据科技治理中,除认真对待法律外,还必须从科技研发、推广与使用等环节系统性地植入伦理规则,使伦理成为法律创新的指南针,从而实现法律与伦理的有效对接。

  关键词  数据科技  伦理风险  法律  伦理法律化


  □ 行政法治研究

  “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追溯与认定标准的完善

  胡建淼: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专家工作室教授

  内容提要  “无效行政行为”是行政违法理论发展的一种必然结果。早期的行政法控制行政违法的普遍手段以“撤销”为主,而撤销则建立在狭隘的“行政违法”概念基础之上。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将行政违法(瑕疵)区分为一般违法与重大而明显的违法两类,为后者建立了确认“无效”制度。中国也有类似的历史轨迹和制度理论。2014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正在确立“无效行政行为”前提下,于“撤销”制度之外补充了“确认无效”的司法手段。但在“确认无效”之诉普遍确立的今天,认定“无效行政行为”的标准尚未周全。为此,有必要立足全球视野,全面而深入地揭示无效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形,推进无效行政行为认定标准的完善。

  关键词  无效行政行为  可撤销行政行为  越权行为  重大且明显违法  无效确认之诉


  从相邻权到空间利益公平分配权:规划许可诉讼中“合法权益”的内涵扩张

  成协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规划许可对空间利益的分配,既关涉许可相对人的财产性利益,也直接影响许可项目周边区域居民的居住环境和公共生活。以私法上的相邻权作为规划许可诉讼的权利保护基础,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面临诸多困境。随着空间利益调整由私法上的产权法让位于以规划许可为核心的公法机制,空间利益也从反射利益演变为一种独立的值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因应城市空间的复合空间属性,规划许可诉讼的保护法益,应当超越私法上的相邻权,迈向公法上的空间利益公平分配权。与保护法益的此种扩张相适应,规划许可的司法审查,在制度功能、保护对象、保护内容、纠纷预防解决等方面,都应做相应调整,推动城市空间利益分配从“权利模式”向“利益调整模式”的转变。

  关键词  规划许可  相邻权  合法权益  空间利益  分配行政


  行政许可条件设定模式及其反思

  林 华: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内容提要  我国《行政许可法》试图建构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的体系化约束机制,其中行政许可条件的设定方式决定了行政许可规制的整体效果。基于“设定规范—法律条款—单项条件”的行政许可条件构造逻辑,空白模式、授权模式、兜底模式和裁量模式构成了当前单行法律规范设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主要模式。在法律明确性原则和行政许可设定确定性规则的双重制度约束下,既有的行政许可条件设定模式面临着法律实施的困境,行政许可条件的范围和内容呈现出“摇摆的不确定性”。在平衡行政许可条件设定的确定性规则与现代行政所必需的灵活性之间关系的基础上,优化行政许可条件的设定需要约束空白授权的适用、规范兜底条款的设置、公开裁量基准的内容、明确有关规定的范围,进而塑造对行政许可条件设定的层次化约束。

  关键词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行政许可设定  行政审批


  行政诉讼司法建议的功能扩张及省思

  王云霞: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司法建议在我国部分行政诉讼案件中呈现出功能扩张的趋势,协调和解型司法建议使司法建议从柔性的建议转变为实质性纠纷化解机制,有的司法建议已呈现出具有事实拘束力的特性。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功能扩张是国家权力结构衍化的现实映射,也是司法实践理性的隐性考量,但功能扩张失当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司法认知偏差与权利救济困难,也会引起行政权监督功能弱化和司法权威折损。故而,欲使司法建议制度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真正发挥实效,应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大格局下司法建议制度的转型升级,将司法建议制度融入诉源治理体系中,促进司法建议从权宜性治理转向制度化治理;同时厘清行政诉讼中司法建议的功能边界和适用的场域,并强化实践形态中行政诉讼司法建议的规范化运行。

  关键词  行政诉讼  司法建议  功能扩张  司法裁判权


  “法律脱嵌治理”:中国式邻避纠纷的制度成因及治理

  何艳玲: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对住房物权及其衍生的人格权、相邻权等权利的保护成为中国式邻避纠纷的基础动力。与物权逐步赋归相伴随的是,由物权而衍生的其他权利并未得到及时关注,相适配的法律制度也并未及时调整和配套,导致了某种程度的物权空置。治理过程中的物权空置是邻避纠纷的制度成因并塑造了中国式邻避纠纷的特质。这具体表现在:赋予财产权和人格权,但保障该权利的法律建设滞后;赋予诉讼权等程序性权利,但保留有效行使这一权利的组织进入权;赋予相邻污染救济权,但法律关系认定相对混乱。物权空置同时反映了在中国法治发展和转型过程中,存在“法律脱嵌治理”现象。

  关键词  中国式邻避纠纷  物权  物权空置  法律脱嵌治理  住房


  □ 学术专论

  《民法典》视域下的一般人格权

  温世扬: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中国民法中“一般人格权”的规范基础在于《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该款既系《宪法》第33条第3款“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的转介条款,也是以“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为基础的一般条款和“非典型人格法益”的兜底保护条款。“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之间并无位阶差异,二者构成整体性教义,旨在保障社会交往背景下主体人格的自由发展和平等主体之间的相互承认和尊重。第990条第2款中的“非典型人格法益”与同条第1款中“等权利”在发挥补充功能时存在位序差异,其类型化可进一步从自决地位、人格平等性和人格完整性三个方面予以展开。

  关键词  民法典  一般人格权  非典型人格法益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 


  论醉驾案件的程序出罪

  史立梅: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内容提要  醉驾入刑带来了我国犯罪结构和刑罚分布的明显变化,同时也带来了较为严重的刑罚溢出效应问题。针对醉驾入罪入刑过度问题,程序出罪较之其他出罪路径更能获得普遍认同。目前我国轻微刑事案件的程序出罪体现于公安机关的立案环节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环节,但存在较多问题。欲充分发挥程序出罪对醉驾治理的功能,需要从程序法理论上予以反思。针对以醉驾为主的轻微犯罪,我国有必要强化司法程序的出罪功能,使刑事诉讼从原有的圆柱状结构向漏斗型结构转化。需罚性理论可以为醉驾案件程序出罪提供相应的依据并框定程序出罪的基本逻辑。未来我国醉驾案件的程序出罪路径可以从区分醉驾案件的实体出罪和程序出罪、完善现有的程序出罪路径、挖掘潜在的程序出罪路径等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  醉驾案件  程序出罪  诉讼结构  需罚性  特殊预防


  中国最高审判体制的刑民分立——传统与现代化

  聂 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当代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与以民事为代表的其他审判部门呈现出明显分立。中国最高审判体制的刑民分立由来已久,从先秦发生刑民区分后,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逐渐走向分流;“重情”案件与“细故”案件在审判程序上截然两分,死刑复核成为最高审判机关的核心职能。清末以来,近代中国移植了德日司法制度,最高审判机关的刑民审判体制走向合流;在清末“就地正法”制度与民国“惩治盗匪”特别立法下,死刑核准权先后部分“下放”给地方。1949年以来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体制逐渐从“刑重民轻”走向“刑民并重”;在收回死刑复核权与改革民事再审制度后,刑民案件数量先后膨胀;最近启动的完善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可能会加剧最高审判机关的刑民分立。未来司法改革应考虑最高审判体制的刑民平衡,以及传统与现代的协调问题。

  关键词  最高审判体制  刑民分流  刑民合流  死刑复核  传统与现代


  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优化与制度完善

  陈晓景: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201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建立了现行的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然而,作为公益代表人,检察机关在保障环境公益的实践中陷入了检察监督区域性与生态环境整体性矛盾、损害救济和环境风险预防背离、维护环境公益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错位等困局。原因在于现行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基于传统公益理论,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环境公益混同于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环境公益区别于社会公益、国家利益,其内涵应当是生态共同体利益。完善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明确环境公益的法律地位,增加独立于检察环境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和国家利益诉讼的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类型。同时健全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的检察监督机制,强化环境风险预防功能,构建法律监督与环境公益维护相统一的衔接机制。

  关键词  公益  环境公益  生态共同体利益  检察环境公益诉讼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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