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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24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4-02-07 来源:中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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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社会公平正义理论研究

胡玉鸿:华东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教授

内容提要 公平正义观经历了由个人应得向社会公平理念的转变。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社会公平正义理论则是统合个人与社会、超越个人应得与社会公平的复合正义观,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共享正义;它以个人奋斗、经济社会发展为基础、以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代表着社会主义制度的终极价值追求。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社会公平正义理论,突破了以往单纯的利益和资源分配的公平、公正,将触角延伸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内嵌于法律制度的实践之中。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立法应以社会公平正义为旨归,保障社会成员拥有同等的权能和资格,并注重对弱者的倾斜保护;执法须以公平正义为准绳,在行政行为中公平、公正地对待全体社会成员;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社会公平正义  法治中国建设


党领导立法的规范原理与构造

封丽霞: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

内容提要 党与立法的关系是中国特色党法关系中最具标识性和典型意义的规范性范畴,也是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首先要处理好的重大关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揭示了党领导立法的基本原理,也为完善党领导立法的方式与路径提供了根本遵循。党领导立法的规范构造大致可以分解为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党领导立法的主体,即谁能代表党领导立法;二是党领导立法的内容与方式,即党怎么领导立法;三是党领导立法的对象和事项,即党领导立法意味着党领导谁以及领导什么。上述三个方面问题的内涵、形式及其相互关系,共同构成了党领导立法的制度框架与规范逻辑。

关键词 党的领导  党领导立法  党委  党组  党法关系


□ 刑事法治研究

世界刑事诉讼的四次革命
冀祥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刑事诉讼活动也开始了横向整合和纵向深入的演变过程。通过对大量的事实进行价值分析和规范衡量,可以发现在刑事诉讼制度的演进发展过程中,国家干预正逐步向社会自治过渡,世界范围内的刑事诉讼制度随之也经历了四次根本性转折: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控审分离、控辩平等、控辩合作。以“国家—社会”为基点,以分权制衡为工具进行观察,可以发现这四次革命在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的过程中,逐步实现正当性、均衡性与规范性,促进刑事司法权力和权利场域日臻善治,并不断实现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的平衡。
关键词  刑事诉讼  司法权行政权分离  控审分离  控辩平等  控辩合作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及司法适用
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有深厚的中外法史渊源及比较法上的根据,体现无罪推定,彰显司法人权保障,是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规范的应有之义,在我国现行法中有充分依据。适用该原则应秉持无罪推定理念,同时维系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该原则的适用以穷尽取证手段为前提,事实存疑是指证明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程度,控诉性事实因存在合理怀疑而应作出有利被告的认定,疑案除“疑罪从无”等基本处理方式外,在限制条件下可适用协商性司法方式。辩护性事实即使因证明不足而存疑点,但只要达到优势证明标准,亦应适用有利被告原则予以认定。就存在利益冲突的“对合性犯罪”、“多个致害行为一个危害后果但具体因果关系不清的案件”,以及某些程序法事实等,亦可有条件地适用有利被告原则。该原则的适用存在例外情形,包括“纯正例外”与“非纯正例外”。为指导司法操作,对司法实践中有争议问题应作出更为明确的司法解释及判例指导,同时该原则应被确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  存疑有利于被告  事实存疑  有利被告  无罪推定  司法适用

金融诈骗罪特别从宽于诈骗罪的再认识
徐光华: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金融诈骗罪中的“骗”具有一定特殊性,部分被害人并非完全处于“被骗”的角色,行为人的身份对被害人公开决定了“骗”的程度也相对有限,行为人与被害人的“金融合作”关系决定了刑法不宜过度介入金融诈骗行为。金融风险一定程度上是刑法所容许的风险,不同场域的财产对风险的容忍程度存在差异,防范风险、解决纠纷的举措也不同,刑法对风险的介入也应存在差异。对于金融诈骗罪,历次刑法修正及司法解释的整体方向是逐步从宽于诈骗罪进行处罚,司法实务上亦坚持特别法优先并对金融诈骗行为进一步限缩入罪。基于重法优先而将金融诈骗行为以诈骗罪论处,过度注重安全而忽视了金融市场更需要的效益价值,背离了行为的金融属性特征,制约了金融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关键词  金融诈骗罪  诈骗罪  金融属性  法条竞合  特别法优先

证据种类法定主义的反思与重构
郑 飞: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证据种类法定主义是大陆法系法定证据制度的逻辑起点。但由于历史与政治逻辑的时代变迁、程序运行环境的结构性变化和证据法基本原理的深化发展,证据种类法定主义在大陆法系被抛弃,逐渐从法定证据种类限制演变为取证合法性限制。中国的证据种类法定主义的立法表达是一种封闭性的法定证据种类制度,其制度动因在于便利与规范证据的分类审查判断。实践中,我国证据种类法定主义表现为将“取证合法性限制”和“真实可靠性限制”当成了“法定证据种类限制”,存在不能涵盖全部证据形式、不符合现代证据法基本原理、阻碍了法庭认识论功能的实现等问题。未来应在否定证据种类法定主义的基础上,强化法定证据种类规范功能的转向,保持证据分类审查判断的制度优势,从而重构一种半开放式列举的证据实质审查制度,以符合证据法的基本原理和事实认定的基本规律。
关键词  法定证据种类  法定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  证据分类  证据审查


□ 数字法治研究

互联网司法的正义体系
王福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互联网司法的正义性是司法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与人工智能司法构成当代互联网司法的基本面貌,互联网司法的多样化样态带来了差异性正义诉求,以及进行合理融贯性论证的要求。首先,互联网司法改变的是司法公共服务资源供给方式,其分配既要在工具角色上贯彻需求原则与比例原则,提升互联网司法的效率与便利度,又要在功能角色上贯彻平等原则与贡献原则,实现新型司法资源的分配正义,并借助互联网法院的行政司法职能实现互联网治理。其次,以互联网技术为主导的在线诉讼改变了司法场所,相应地改变了当事人程序参与和程序控制的方式,在线诉讼一方面需要遵循传统程序正义的规范标准,另一方面尚需借助主观程序正义所蕴含的社会评价机制,以增进社会对诉讼程序与结果的信任。最后,人工智能司法中算法和区块链的司法运用使特定事项的自动化判断成为可能,在复制人类法官“外观”辅助或替代司法判断的同时,应设置纠偏系统和事后审查机制,以确保判断的准确、透明和公平。
关键词  互联网司法  在线诉讼  人工智能司法  数字正义

数字人身同一认定的技术力量与规制
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内容提要  历史上曾经仅以神示法和决斗法方能实现的人身同一认定,经技术迭代演进为诸如人脸识别等数字人身同一认定,具有了高效、高能的“助力面向”。但在场景效应下,数字人身同一认定还隐含着侵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权力面向”。当前,数字人身同一认定的法律规制存在“授权不全面,限权不充分”的问题。为此,数字人身同一认定的规制完善需以生物识别数据为中心,并在价值论和方法论层面分别采取“两头强化”和“法技协同”原则;且应从赋权与限权两方面出发,对数据收集、使用、存储和删除等环节及其适用场域进行体系化完善。
关键词  数字人身同一认定  人脸识别  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权  算法权力

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平等保护
徐小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在人工智能时代,人机互动已成为许多作品的常见创作方式,著作权法平等保护就是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与人类作品给予相同的制度评价,为此需要解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问题与著作权归属问题。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人类作品在客体外观上具有一致性、在经济利益上具有同质性且符合著作权法激励创新的制度目的,这些是二者得以获得平等保护的前提基础。通过著作权法平等保护,可以降低法律制度摩擦成本、打造统一的著作权交易市场、鼓励标识真实来源并塑造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市场价值。著作权法平等保护的实现可借鉴法律主体利益实体功能与法律推理功能分离的规范原理,参照著作权二元主体结构机制,将人工智能拟制为形式主体并使著作权利益向人类集中。具体而言,可发挥人工智能形式主体的法律推理功能,将人机互动视为一个创作整体,进而证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并通过共同创作、委托创作等既有著作权法律关系的权属规则将著作权原始分配给人工智能的人类使用者。
关键词  AIGC  独创性来源  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归属

□ 学术专论

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论纲
刘练军:东南大学法学院暨东南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教授
内容提要  作为一门深具中国特色的新兴学科,纪检监察学当务之急是构建其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由理论学科、解释学科、实务学科和历史学科四类学科组成,各类学科都有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学科范畴和理论话语。纪检监察学学术体系可以划分为表层的知识体系和深层的理论体系,其基本特征在于它的复合构造。纪检监察学话语体系的中国特色至为鲜明,它主要由政治类话语、学术类话语和政策类话语三种话语构成,不同话语之间具有一定的互释性。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可谓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的内核,本土性与融贯性乃是其根本特质。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建设应当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引,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体制机制创新。
关键词  纪检监察学  学科体系  学术体系  话语体系  自主知识体系

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合宪性审查中的作用及其展开
温泽彬: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研究员
内容提要  合宪性审查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这正是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宪法解释权,而不具备宪法解释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在依据不同类型宪法规范开展备案审查时对合宪性审查发挥一定作用。省级人大常委会在根据宪法积极规范实施的备案审查中发挥辅助审查作用,通过考察立法事实来确定被审查规范是否充分执行了宪法意旨,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合宪性审查提供依据;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根据宪法消极规范实施的备案审查中发挥初步审查作用,通过考察被审查规范是否抵触宪法的价值判断,初步筛选出合宪性疑虑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为了保证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工作中发挥实效,应当在程序和实质上确立一些审查要件,并为这些审查要件设计配套的审查判断和报告机制。
关键词  合宪性审查  字面审查  地方人大常委会  备案审查

论证券监管介入上市公司治理的限度
吕成龙:深圳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证监会以行政监管的方式逐渐介入到公司治理之中,形成了目前证券监管主导上市公司治理的格局。这不仅使得证券法与公司法的功能出现重叠,而且在个别规则上产生差异,引致行政监管目标扰动公司法规则、监管资源过度陷入公司事务、影响市场自律管理等内在冲突。信息是证券市场产品质量的核心载体,信息对称标准理应成为判断证券监管介入公司治理限度的核心工具,即除规制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外,证券监管应当聚焦于消弭涉及上市公司治理、业务经营与股份变化重要事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只有以此为目标,证券监管才能在特定条件下,以最大克制程度的实体性规则加以介入。在判断是否介入时,需循序考量对象适格性、潜在影响、标准程度和矫正效益四项要件。信息对称标准除理论上有助于界分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制度功能外,还有助于优化证券法与公司法之间的动态与静态联动关系,借助于立法模式转变与规则制定的全流程审查,最终将为改善现有证券监管介入公司治理模式提供参考。
关键词  证券监管  信息对称标准  上市公司治理  公司法  证券法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停止侵害责任适用研究
胡 静: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通过停止侵害判决实现。停止侵害判决应适用于未来行为。停止侵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和行为损害社会公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执行法律义务的公法诉讼,停止侵害判决应以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为基础并考虑司法的特点。法院应当同时适当兼顾行政机关的思维,广泛收集与行为和后果有关的信息,使判决不受原告诉讼请求的束缚。对于行为已经实施的情形,法院可以站在行政机关的角度预先拟制一个行政决定,然后再结合司法的特点调适得出判决内容。对于行为尚未实施的情形,当行为已经获得准备阶段的行政许可时,法院应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该许可进行审查并作出以未来行动方案为内容的停止侵害判决。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停止侵害  预防性责任  侵权禁令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基础构造
宋 晓: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一般管辖与特别管辖构成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基础构造,其对立结构及其在同一体系中的互动纠葛,是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体系建构的关键。尽管历史源流和具体实践仍存在诸多差异,两大法系迄今都发展出一般管辖和特别管辖的基础构造。一般管辖侧重案件当事人和特定地域的普遍联系,各国的一般管辖规则已然趋同。特别管辖则强调事件或行为和特定地域的特别联系,其类型建构因应实践需求,不以体系化为目标。一般管辖和特别管辖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平行展开,常呈现出此消彼长的互动过程。将一般管辖限制在合理范围内,然后根据实践需要优先发展特别管辖规则,是一国管辖权体系发展的应然之道。国际管辖和国内管辖共享一般管辖和特别管辖的基础构造,因而无需构建独立的国际管辖权体系,但仍需根据国际民事诉讼的特别情势制定相应的例外规则,以不方便法院原则和禁诉令制度作为政策调适工具。
关键词  国际民事诉讼  一般管辖   特别管辖  合理联系

我国海洋法权的宪法规范构建
杨 华:上海政法学院“上海高校东方学者”特聘教授
内容提要  海洋法权涵盖国家海洋主权、海洋防卫权、海洋管理权、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权、海洋通道安全利用权等方面的权力(利)和利益。通过对海洋法权属性与宪法规范属性的一致性、宪法的功能及其规范海洋法权的法理逻辑、世界各国海洋法权宪法规范的事实逻辑,以及我国海洋法权宪法规范构建的现实逻辑的分析,可归纳出海洋法权宪法规范的基本逻辑和重点内容。海洋法权宪法规范对实施国家海洋强国战略、维护海洋权益、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应在《宪法》中确立海洋法权,通过《宪法》序言和具体条款适度建构海洋法权规范,进而为推进国家海洋强国建设提供根本法保障。
关键词  海洋法权  宪法规范  海洋法治  海洋强国战略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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