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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24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24-12-09 来源:中国法学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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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治文明论

  郭 晔: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法治文明是人类在生产生活和社会治理实践中,基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精神文明而形成的特殊文明形态。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历史为镜、以文明为观,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精神文明等维度证成了法治文明概念,它考察了世界法治文明和中华法治文明的发展道路,提出了在现代化、全球化、数字化背景下创新法治文明的路径方法,形成了广博渊综、自成体系、意境深远的法治文明论。这一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共同的、交互的理论成果,包含着法治文明概念论、世界法治文明论、中华法治文明论、法治文明创新论四个理论板块。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文化思想  法治文明  中国式现代化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


□ 民法学理论研究

论依规范目的认定合同无效: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为中心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内容提要  以区分效力性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来认定合同无效的方法存在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在实质上采取了依据规范目的认定合同效力的标准。该标准体现了法官在具体个案中对合同关系进行干预的正当性,彰显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符合比较法上合同法的发展趋势。但该条表述不全,未臻完善。依据规范目的认定合同无效,应当首先探究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及其类型,其次应当确定规范目的是否针对合同的内容,最后考察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否可以实现规范目的。依据规范目的认定合同无效应当受到比例原则的限制,在合同履行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认定合同有效不会影响该规范目的的实现等情形时不应认定合同无效。
  关键词  规范目的  合同无效  强制性规定  合同编通则解释  比例原则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级与整合
  张平华: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在复杂案件中,作为整体性生活事实的损害可能划分为多个阶段、多种类型、多个项目,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作“框架—具体—项目”三级之分:框架请求权以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为基础,覆盖损害的整体生活事实;具体请求权要求有明确的侵害客体、要件事实和赔偿范围;项目请求权以人身损害之具体项目为赔偿对象,并可派生下位项目群。三级请求权又可以按照“原理—手段”“整体—局部”“优先—劣后”关系进行优化整合。诉讼救济属于终极整合手段,框架请求权、项目请求权分别对应宏观或微观诉讼标的,并依托诉讼合并、既判力发挥整合作用。人身损害赔偿并非单纯的民法问题,需要诉讼机制的协同;也并非纯粹的事实问题,离不开法律评价、规范指引和程序运行。
  关键词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框架请求权  具体请求权  项目请求权  损害赔偿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体系解释
  李国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监护制度的创新性变革具有体系效应,虽然《民法典》中关于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范未作实质性改进,但其体系解释逻辑必须重新梳理。在《民法典》总则编放弃广义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后,解释论需要通过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关联到民事责任能力来解决责任主体问题,进而确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承担法定监督义务的情形,明确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应统一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教唆、帮助侵权的场合,监护人依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并与教唆人、帮助人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在委托监护的场合,受托人未履行监护职责仅对委托人(监护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存在履行约定义务之外的过错行为导致被监护人的损害时,才与监护人依据各自过错承担按份责任。基于体系的动态性考量,被监护人“有财产”作为规范要素是对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简单类型化缺陷的补正,在救济被侵权人和保护监护关系之间进行平衡。
  关键词  成年监护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  法定监督义务

□ 数字法治研究

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语料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内容提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语料的个人信息保护应当秉持鼓励和支持创新的基本立场。为确保服务提供者的个人信息利用需求能够得到满足,可以在训练端对《个人信息保护法》作适当宽松解释或例外规定。对于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可以通过宽松解释“公开目的”将其纳入可处理的范围。对于未公开的个人信息,仍需要以个人同意作为处理行为的合法性来源,但是可以通过宽松解释目的限制原则、调整“告知—同意”的相关规则,缓解服务提供者面临的困难。技术壁垒的提高加剧了信息主体的劣势地位,需要确保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的行使,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其行使不可避免受到技术现实的限制。服务提供者应严格履行包括技术措施在内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尽可能降低给个人信息带来的风险。保护机制整体上应以行政监管为主导,如果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应允许服务提供者以“符合行政监管要求”作为不存在过错的抗辩。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训练语料  个人信息保护  行政合规抗辩

法律思维中的“软计算”和贝叶斯语言方法
  刘东亮: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法律人如何思考”是学界一向关注但一直没有阐释清楚的问题。从认知科学角度而言,人类的思维是一种心智计算。由于人脑的语言并非数学语言而是统计性质的语言,并且主要是自然语言,因此心智计算是不追求精确解、富有灵活性的“软计算”,尤其是在信息不完备的条件下,软计算体现为贝叶斯方法和语言方法的综合运用。贝叶斯方法的本质是“用新证据修正概率”,而概率可通过语言概率(模糊语言值)来表示,心智计算模型因而可以概括为:软计算=贝叶斯法则+语言概率。简言之,人类的思维遵循贝叶斯法则,在认识事物时基于自身经验通常会有一个主观的先验概率之判断(初始置信度),然后根据新证据提供的信息不断修正调整先验概率而得到客观化的后验概率(经改进的更全面的置信度),并在后验概率判断的基础上,作出最终决策。这种心智计算模型,与法律人的思维过程特别是法官的判案过程高度契合。
  关键词  软计算  词语计算  贝叶斯法则  语言概率  法律思维

侵害企业数据权益的民事责任
  王叶刚: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企业数据的来源、内容以及取得方式等具有复杂性,对行为人侵害企业数据权益民事责任的认定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有着重要影响。行为人侵害企业合法取得的数据时,企业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或者基于绝对权请求权产生的民事责任。企业对其非法取得的数据不享有数据权益,但行为人破坏企业对数据的持有状态的,企业也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责任。行为人侵害企业数据的,个人数据来源者虽不享有数据权益,但可以其个人信息权益受侵害为由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基于人格权请求权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民事责任。行为人侵害非个人数据来源者的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在先权利的,受害人有权依据在先权利的保护规则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非个人数据来源者对企业所享有的数据查阅权、可携带权等属于相对权,原则上不受侵权法保护;但在行为人恶意侵权时,受害人也应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  数据权益  企业数据  个人数据  数据来源者  民事责任


□ 学术专论

系统论法学视角下现代司法裁判中规范与事实的区分
  泮伟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不断深入,如何说明和论证司法裁判中抽象法律规范和具体个案事实的区分,已成为法学理论的一个重要问题。传统的法学理论主要通过休谟定律来说明此种区分的合理性,但遭遇巨大的挑战。系统论法学放弃了先验论的进路,将法律系统看作是一种运作封闭和认知开放的社会系统,进而将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区分理解为法律系统内部的一种认知图式。该图式在法律系统内部执行了自我指涉与外部指涉,协调法律系统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实现法律系统保障规范性预期之社会功能的实现。
  关键词  司法裁判  法律规范  案件事实  系统论法学  认知图式

备案审查实施法制统一原则的必要性、可能性及其难点
  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维护法制统一是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从一般性角度来说,通过备案审查制度贯彻法制统一原则是厉行法治、发展经济和维护政治稳定的必然要求。马克思主义法制统一思想的影响、维护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以及对不重视法制的历史的反思等因素则是备案审查实施法制统一原则的特殊必要性根据。法制统一原则的核心内容包括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制约和监督以及人权保障。落实这一原则要求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法律解释的统一性和法律监督的统一性。备案审查在统一法律监督的同时,恰能促进法律解释统一性的达成和法律体系的实质性优化,因而能有效维护法制统一。未来在备案审查中实施法制统一原则应注意协调央地利益配置关系、健全多元多级备案审查体系衔接联动机制和探索统一的审查方法及程序。
  关键词  备案审查  法制统一  人权保障  规范审查  个案审查

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的重述与应用
  金成波: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
  内容提要  不当联结禁止原则是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具有深厚的历史逻辑,体现为株连制度的废弃和株连思想历史惯性的摆脱;具有科学的理论逻辑,体现为法治精神的要求与普遍正义的捍卫;具有鲜明的实践逻辑,体现为公共行政的多元手段必须予以厘清的要求。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由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以及平等原则推导而来,但是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群中,不当联结禁止原则依然具有独特价值,尤其是与意涵相近的法律保留原则、适当性原则和禁止恣意原则存在适用上的区分。在加快构建中国自主的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的大背景下,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必须坚持守正创新,要进一步明确该原则的内涵和外延、细化不当联结的分类、明晰不当联结的判定以及规范不当联结的审查。
  关键词  不当联结禁止  行政法基本原则  连坐  行政行为  多元行政

“超期申请行政复议”的形成逻辑与体系化应对
  范 伟: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超期申请行政复议”是在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均已届满的情况下,当事人寻求行政救济的实用理性策略,其以“申请行政复议→收到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为基本结构。这种实用理性表现为仰赖行政诉讼解决纠纷的公正性和实效性,以先复议后诉讼的方式,规避原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既有司法实践基于解释论的“裁定不予立案”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方案均存在对程序问题的不当处理并伴随衍生风险。“超期申请行政复议”亟需立法论的体系化回应。一方面,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的三阶段改良和权利保护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构建,在诉讼内部以“裁定驳回起诉”优化一般性应对方案;另一方面,通过设置合理有效的行政程序重开制度和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于诉讼外部补阙例外性的应对方案,在确保普遍正义与个案正义相统一的基础上推进相关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关键词  超期申请行政复议  起诉期限  诉的利益  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

基于领域性支配的保证人义务:反思与重塑
  张梓弦: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我国司法实务往往倾向于无条件认为,当行为人对特定空间领域有着实质性的支配权限时,其应对发生于该领域内的所有法益侵害事态担负保证人义务。但一方面,基于空间领域的权利属性而直接推导出国家给付职能的让渡并不可取;另一方面,空间领域封闭且排他的物理属性不能使之一概被视为在犯罪的具体因果流程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从消极义务的三重维度内涵出发,行为人因领域性支配而可能担负保证人义务的情形有二:其一,被支配的空间领域本为危险源或内含危险源的场合,行为人应确保自身管辖领域不外溢风险;其二,若被保护者所处空间不存在任意的脱离机制,进而导致其必须将自己的部分权利领域让渡至行为人处,并由此放弃自行保护措施以致防御能力大幅减退时,行为人应基于此让渡而履行尊重他人权利领域之不可侵性的义务。在此,“支配”仅为用以推断被害人之于行为人的权利让渡的下位素材,而非保证人义务的普适性法理基础。
  关键词  领域性支配  保证人义务  危险源  权利让渡  不作为犯

论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参加型犯罪
  唐稷尧: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参加型犯罪是以参加行为作为实行行为的犯罪,是参加行为独立成罪的个罪类型,也是刑法将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的结果。与域外刑法对参加型犯罪的规定相比,我国刑法通过总则与分则的不同规定对参加不同类型不法组织的行为区别对待的基本立场更具科学性。面对参加型犯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扩张与限缩两种倾向,应在参加行为的判断上坚持依附性、服从性和独立评价性三个标准,重点识别参加行为的三种典型形式:单纯的加入行为;以实施具体违法犯罪行为为表征的“参加”;以向不法组织提供帮助为表征的“参加”。
  关键词  参加型犯罪  参加行为  刑法分则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我国轻罪案件的程序实践检讨
  张 栋: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程序出罪”是一个中国化的概念,当前对这一概念的解读存在一些认识误区。所谓“程序出罪”实为实体出罪,实践中其影响在于为检察裁量权的扩展提供了更大的实施空间,而我国目前基于重罪体系的刑事诉讼结构难以适应轻罪案件中检察裁量权的不断扩张。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为典型例证的“检察官裁判”使检察裁量权进一步宽松化,由此产生了向侦查阶段的传导效应。要谨慎防范检察裁量权扩大所产生的风险,以及裁量权向侦查阶段过度转移而导致的检察失权问题。在轻罪案件办理中,可以引入“家庭模式”,构建“诉前考察+审前转处”机制,注重对轻罪被追诉人的规训;完善撤案监督制度,强化检察官在审前证据把关的主导功能;依托“一站式”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打造轻罪案件公检法协同办案平台,在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下为轻罪案件打造全流程简化程序。
  关键词  轻罪案件  程序出罪  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检察官裁判

国际商事仲裁强制性规定适用问题研究
  高 薇: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强制性规定的适用是国际商事仲裁中最普遍和最复杂的问题之一。这源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强制性规定所体现的国家公权力,以及仲裁员平衡二者以作出具有可执行性裁决义务三者间的紧张关系。在国际仲裁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仲裁庭应当如何适用强制性规定,尚缺乏统一做法和理论共识,但强制性规定普遍存在于合同准据法、仲裁地法及除二者之外的第三国法律中,并能直接威胁仲裁的效力,必须予以关注。我国法律欠缺对仲裁实体法律适用的详细规定,各仲裁机构对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规则差异较大。法律适用规则上欠缺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不利于当事人选择中国仲裁,也与我国当前大力发展国际仲裁事业的总体要求脱节。建议从国际商事仲裁的特性出发,参考国际仲裁实践和理论,不直接在《仲裁法》和仲裁规则中体现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而由仲裁庭在裁量范围内斟酌决定强制性规定的适用。
  关键词  国际商事仲裁  强制性规定  优先性强制条款  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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