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家令人讨厌吗?——写给法学院的学生
发布日期:2009-04-15 来源:中国商法网  作者:吴 越

近日到京出差,与新朋旧友聚会。朋友中有商贾、官员、也有学者,三者看似不搭界,其实都有一个共性,即他们都是学习型的:学习型的商人,学习型的官员,自然也有学习型的学者。

既然都是学习型的,看似不搭界的三拨人走到一起,自然都有共同语言,谈论的话题无所不涉,政治,经济,情感,博客,社会万象都在闲谈范围之内。
  
  不知不觉地就谈到经济学家了。此时,一位政界朋友无意间说了一句话令我吃惊:“(某些)经济学家现在很令人讨厌,什么东西他试图都用经济学来解释!”这位朋友甚至说,“有一些人甚至说改革开放三十年成就应归功于他们的贡献”。
  
  我自己是个经济学盲,近年来才渐渐地补一些经济学的常识。对于经济学家,连尊敬都来不及,哪来的讨厌之感呢?
  
  在如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学家这个职业群体当然是受各种职业人高度关注的。政界关注经济学家的看法,因为他们的观点可能影响到政府决策;商界关注经济学家的言论,因为他们的观点可能影响到每个人的决策,例如不少的股民可能听了某知名经济学人的讲座后就会采取买卖某支股票的行动。
  
  甚至经济学家在其他的学者圈子里也是受到高度追捧的,因为经济规律无所不在,几乎所有学科都可以跟经济学交叉。自然科学就不用说了,因为科研工作者和科研成果的转化都离不开市场,自然也就不能摆脱经济规律;如今的经济学几乎渗透到所有的社会科学领域:政治、法律、文化、心理、伦理、宗教、传媒,换言之,上述学科后面都可以加一个经济学后缀,从而成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政治经济学、法律经济学、文化经济学、心理经济学、伦理经济学、宗教经济学、传媒经济学。这经济学简直是太神奇了,市场经济中的任何客体,任何主体、任何事件,似乎都可以用经济学的观点来解释。
  
  以法学为例。如今法和经济学的联姻已经向纵深领域发展,甚至可以说法经济学这个交叉学科成了经济学与其他学科嫁接的一个典范。个中的原因,在笔者看来,大抵是经济学是揭示经济规则,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决策与行为规则的,而法学则是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制订和实施行为规则服务的,二者相辅相成,有着高度的契合点。例如,不但整个司法制度的运行离不开经济学的学问,就连与普通百姓生活休戚相关的合同法、婚姻家庭法以及交通侵权法的许多规则的转变实际上都有经济学的功劳。
 
  正因为如此,一直在“纯粹法学领域”混饭吃的我一到了财经大学的法学院立马就感觉到不适应,因为这里的法经济学氛围很浓厚。记得院长第一次见到我就说了一句他作为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的经典语录之一:“将价格理论进行到底”。院长语录很多,在法学院可谓家喻户晓,不过这句是我听得最多的,可见经济学在法学院的重要性。也是从那个时候开始,我决心恶补经济学常识。
 
  既然经济学对于法学,对于我们的研究饭碗而言如此重要,可是为何席间那位政界朋友断言如今的某些经济学家有点令人反感呢?
  
  仔细想来,我体会朋友的话似乎也有点道理。套句流行语来说:没有经济学万万不能,但经济学并非万能。
 
  同样以法学为例。有很多的法律规则的制订和实施离不开经济学规律的支撑和经济学界的大力支持。甚至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也注定要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乃至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才得以完成。例如知名经济学者吴敬琏先生为法治的市场经济的建立所投入的精力一直令笔者敬佩。但是,我们也不能惟经济学论,也不能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任何主体,客体和现象都用而且只能用经济学来解释。这对于刚刚步入法学殿堂的年轻学子而言是非常重要的。经济学对法学的渗透面不可谓不大,度不可谓不深,但是法学毕竟还有自己独立的研究领域,学法的学生除了应具备经济学知识外,还有更多的领域需要去涉猎。作为财经院校法学院的学生,也不应感到自卑,更不应不假思索地移情别恋,实质性地投入经济学的怀抱而暗自抛弃法学自身。
  
  经济学很重要,但经济学人不能只看到经济学重要的一面,也要看到经济学局限性的一面。诚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任何主体、客体或现象,当然也需可以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解释,但是经济学人也应当允许用政治的、法律的、文化的术语来作另一番解释。这个态度,就是包容的态度,有容乃大的态度。倘若这个世界的学问最终都在实质上简化为经济学的学问,那这学问似乎也太无聊了。经济学无疑是显学,但经济学人更不能以老大自居。
  
  经济学是一个庞大的帝国,但是经济学帝国主义则是有害的。爱因斯坦曾经说过,他知道的越多,就是发觉自己的无知。对法学院的学生而言,对待经济学的最好的态度,我想最好还是用小马过河的那个故事来说明:原来河水既不像大象说的那样浅,也不像猴子说的那样深。
  
  席间那位学者型官员所讲的话,对我触动很大。我想,他的话对我们法学院的学生也是有启发的,故记录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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