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理学界的三个布赖恩
发布日期:2009-07-08 来源:楚天一笑博客  作者:邱昭继

布赖恩·比克斯(Brian Bix)、布赖恩·莱特(Brian Leiter)和布赖恩·塔玛纳哈(Brian Tamanaha)是近十年来活跃于英美法理学界的三位杰出学者。他们三人都名为布赖恩,把他们放在一起来比较是一件很有趣的事。

三个布赖恩年龄相仿,莱特1984年大学毕业,比克斯大学毕业于1983年,塔玛纳哈1980年大学毕业,莱特现年45岁,根据大学毕业的时间推算,估计比克斯和塔玛纳哈也在45岁到50岁之间。他们三都执教于美国大学,比克斯现任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法律与哲学弗雷德里克·W·托马斯教席教授,莱特现任德克萨斯大学奥斯丁分校的Hines H. Baker & Thelma Kelley Baker Chair in Law教席教授,塔玛纳哈现任圣约翰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

三个布莱恩的学术旨趣各异。比克斯是现代分析法学的第三代弟子,他捍卫并发扬了分析法学,他澄清了法律理论中的许多概念性争论。莱特是法律现实主义的阐释者,也是自然化法学的倡导者,他深受美国自然主义哲学的影响。塔玛纳哈是近些年影响日隆的社会-法律研究运动的代表,他对法治问题有深入的研究。比克斯分别与莱特和塔玛纳哈就法理学的研究方法问题展开了几次争论。

他们学术旨趣的差异与各自的学术背景密切相关。比克斯于1983年获得圣·路易斯的华盛顿大学的文学士学位,于1986年获得哈佛大学的法律博士学位,于1991年获得牛津大学巴利奥尔学院哲学博士学位。这三个学校都是法哲学的重镇。在比克斯的本科期间,当代英美凯尔森研究的执牛耳者斯坦利·保尔森(Stanley L. Paulson)是圣·路易斯的华盛顿大学的副教授。上个世纪80年代早期的哈佛大学则是批判法律研究(CLS)的大本营,批判法学的主将邓肯·肯尼迪(Duncan Kennedy)和罗伯托·M. 昂格尔(Roberto M. Unger)都聚集在哈佛法学院。而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牛津大学无疑是世界法哲学研究的中心。那时的牛津大师云集。哈特的高徒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担任牛津大学的法哲学教授(1985-2006),另一位高徒约翰·菲尼斯(John Finnis)担任该校的法律与法哲学教授(1989- )。接替哈特担任牛津大学法学教授职位的罗纳德·德沃金那时在学界的声望更是如日中天。约瑟夫·拉兹是比克斯博士论文的指导老师。莱特的大学时光是在普林斯顿大学度过的,当初执教于普林斯顿的理查德·罗蒂激发了他对尼采的兴趣,此后莱特去了密歇根大学,在那获得了法律博士学位和哲学博士学位,弗雷德里克·肖尔开设的“现实主义法学与批判法律研究”课程对于塑造他的研究兴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从此致力于法律现实主义和自然主义哲学的研究,最终把两者结合在一起,提出了自然化法理学的基本框架。塔玛纳哈于1980年于俄勒冈大学获得理学士学位,1983年获得波士顿大学法学院的法律博士学位,1992年获得哈佛大学的法律科学博士学位(Doctorate of Juridical Science)。

比克斯的代表性著作有:《法律、语言与法律的确定性》(牛津大学出版社,1993年)、《法理学:理论与语境》(Sweet &Maxwell出版公司,2006年,第四版)和《法律理论词典》(牛津大学出版社,2004年)。莱特的代表作有:《尼采论道德性》(Routledge, 2002)和《自然化法理学》(牛津大学出版社,2007年)。塔玛纳哈的代表作有:《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的法律:对法治的威胁》(剑桥大学出版社,2006)、《法治:历史、政治与理论》(剑桥大学,2004)、《法律与社会的一般法理学》(牛津大学出版社,2001年)和《现实主义的社会法律研究:实用主义和法律的社会理论》(克拉伦登出版社,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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