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后记
发布日期:2009-09-24 来源:中国民商法网  作者:张新宝
最后一次“专家会”
据说北京今年夏天很炎热,我幸运地躲了过去,在德国小城奥斯纳布吕克做了两个月的学术访问。这是2001年回国后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出国”。回国不久就得到法工委通知,有幸被邀请参加2009年8月24-26日在北京举行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研讨会”。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张新宝教授、崔建远教授、郭明瑞教授、王军教授、刘士国教授、李永军教授、许传玺研究员、徐爱国教授、以及王成副教授、朱岩副教授、周友军副教授作为专家出席会议。另外一位受到邀请的专家因故没有出席。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主持会议,法工委民法室的领导们差不多都出席了会议。
王胜明副主任告诉我们,这次会议是侵权责任法立法的最后一次“专家会”,此前法工委已经召开了法院系统的研讨会。既是“最后一次”,也就意味着以后基本上没有什么发言的机会了,因此大家在这个规模不大的会议上可以把意见说透:以前提过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再提,以前没有提过的也可以提;能够被接受的可以提,不能被接受的也可以提。一句话,让大家充分发表意见。
讨论的基础是“2009年8月20日修改稿”。这个稿子是法工委在“二次审议稿”基础上提出的一个草案文本,实际上与二次审议稿差别不大,但是也有一些修改,主要是技术方面的。讨论的目的是帮助形成“三次审议稿”,提交十月的人大常委会讨论。
会议给我很多发言机会。既然是最后的“结案陈述”,不说白不说,那就尽量多说一些,也许其中有一些建议被决策者“不小心”采纳呢。说什么?大多都是本书中的内容,不过是用更简洁的口语表达。主持人告诫我们:意见光有道理不行,还要善于表达,即“会说话”的效果会好一些。可惜的是,本人这方面确实缺乏足够的修炼。主持人更告诉我们,如果说话的人分量重,当然所起作用更大。我这个人微言轻的教授,应当知趣和知足了:过去近十年,有幸参与了侵权责任法立法的进程,或多或少发挥了一些作用。人生因此而有个亮点吧。
“大同”与“大不同”
如果仅仅是寻找人生的亮点或者将参与某个法律的全部立法进程当作未来科研与教书的资本,其实不需要绞尽脑汁去思考那么多问题,而只需要保证自己有机会参与其事即可。但是,我却在这个近十年的进程中写了这么多文章,从利益衡量到模式选择与体系建构,直至具体制度建设。这些文章几乎涉及到了侵权责任法立法的所有重要问题。
国内为数不多的人以“侵权责任法专家”自居,我大概也被包括于其中。本书较全面反映了我的侵权责任法思想和研究成果。概括而言:(1)侵权责任法作为救济损害的法律,同时也肩负维护人们行为自由的重任,需要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利益平衡而不是一边倒地保护受害人或者放任加害人;(2)一般条款统率下的侵权责任法体系最符合中国国情,当然在这个模式下也需要较多的列举性规定;(3)重视民法通则以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包括司法解释)的经验,反对“两个凡事”,既不能全盘照抄,也不能全盘否定;(4)重视比较法的成果,尤其是欧洲近年来的立法和理论研究成果,首先是掌握人家的经验而不是瞎子摸象似地感知与表述,其次是消化、吸收和扬弃;(5)强调法学作为科学的价值。政治家们完全可以说立法不是什么科学活动而是各种力量博弈的过程;而法学家则不然,他需要研究科学、运用科学,否则就没有存在价值了。侵权责任法,无论是立法还是其司法运用,也是有规律可以探索、发现、遵循、利用的,而不是“人有多大的胆,地有多高的产”啊。
所幸的是,作为一个侵权责任法学者,我反映在本书中的上述思想与任何一个真正有良知的法学家的思想在心灵上是相通的;所不同的是通向罗马的道路选择。由此看来,对于我的同行们某些观点的批评乃至“攻击”,是建立在一个“大同”的基础之上的,这个“大同”就是价值观的大致相同。因此,在这本书中其观点被批评者,应当纳入“友邦”一类。
不幸的是,我不能人云亦云地说草案“这条基本上是好的”、“那条也不错”。那条有关“高空抛物责任”的规定,尽管局势表明它将极有可能成为“法律”,但是打死我也无法认识到其中的正义性。至于死亡赔偿金,搞全民相同的“平等”标准,在我看来也不过是另一场“共产风”——“死亡共产风”!在此,我回想最多的是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述。
学术研究与课徒
四十岁那年“转业”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当教授、博导,从而结束了长达16年的编辑生涯。本书21篇,绝大部分是在近8年完成的,其中有一些已经公开发表过,部分在发表时有第二作者的署名,他们是当时或者现在在读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明俊、张小义、郭明龙、解娜娜、李倩和唐青林。感谢他们为完成这些篇章所做出的努力。
由于多个“抄袭们”事件,现今师徒合作写文章成了一个敏感的事。只要老师与学生合署名发表文章,就免不了两个嫌疑:抄袭的嫌疑和剥削学生的嫌疑。就此,我乐意发表以下看法:(1)社会上揭露出来的诸多“抄袭门”,是一个严重的学术不正之风问题,乃至侵害著作权问题,学者需要自律,法治需要彰显;(2)攫取学生的研究成果,在其文章上署名,就其本质而言即是盗窃也是诈骗,盗窃了学生的智力成果,也欺骗了社会;(3)将学生的文章完全拿来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是一种更恶劣的行为;(4)自己出课题、出观点、出思路,让学生参与研究工作,做一些诸如资料收集整理乃至文字形成工作,最后让学生作为次要作者署名,既合公德也合师德。课徒是老师的天职;提携学生促使其更快成长,也是老师的本分。
我幸运有这么多优秀的学生,包括参与和未参与本书研究工作的他们。缘分啊!
重要鸣谢
近年来,我得到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资助。本书中的大部分篇章是在其资助期间完成的,因此可以将本书作为该支持计划的一个最终成果。在此对该支持计划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既如前述,本书的一些篇章已经先行在国内主要法学期刊发表,其最终成文也凝结了诸多期刊编辑的辛勤劳动。在此对《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家》、《清华法学》、《法学杂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河南政法管理学院学报》、《私法》等期刊的主编和编辑们(希望各位永远都把我当作同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衷心感谢全国人大法工委(尤其是民法室)和最高人民法院(尤其是民事审判一庭),给予我参与法律草案和相关司法解释研讨的机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促使我完成本书诸多篇章的动力。

张新宝
2009年8月28日于北京麦钟桥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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