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认识的德沃金教授
发布日期:2009-11-17 来源:《法学家茶座》2007年  作者:范进学

2005年下半年我在美国芝加格蒂堡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时期,应在纽约做职业律师的同学之邀,去纽约做短暂旅行。

刚到的一连几天里,纽约始终是秋雨绵绵不断,而10月17日这天,突然天高云淡,晴空气爽,我心情舒畅,决定去曼哈顿的纽约大学法学院参观。

中午12点半左右,当行至法学院大楼四层走廊尽头拐角处时,蓦然看到门牌号为411的教授办公室门口的左侧赫然写着Ronald M. Dworkin。这太意外了!这是我即便梦寐亦未敢奢求的,当时的确有点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又仔细的端详了一遍,不错,正是那大名鼎鼎的、20世纪以来西方法哲学界杰出的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教授的办公室。因为,德沃金教授既是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又同时兼任美国纽约大学法哲学教授。我无法掩饰内心的激动,于是上前轻轻叩门,里面却无任何动静,当时我想:德翁这个秋季学期是否是在牛津而不在纽约?想到这,心中骤感失意。我环视德翁办公室周围:办公室门外走廊置一长桌,其上摆满盆栽常青绿叶花木,桌边有一把扶手木椅。紧挨着,是一张¬型办公桌,桌前坐着一位名叫安娜的年轻漂亮的秘书(这是我事后才了解到的)。于是,我急忙转身问安娜:“德沃金教授是否在办公室内?”她回答说:“教授刚刚出去”。我急切地再问:“教授还回来吗?”安娜的回答令我欣喜若狂:“他一会儿就回来。”我就对安娜说我要坐在那把扶手椅上等候教授,安娜点头笑允。大约五分钟之后,就看到德沃金教授双手抱着两个纸杯饮料走了过来,他——金色的头发、红扑的脸膛,戴一宽边透明的眼镜,身着浅灰色的西装,竖条纹的白色衬衣,扎一条鲜红的领带,精神格外矍铄,一点也看不出德翁已是74岁的老人。我急忙起身上前问候德翁并做了自我介绍。誉载世界法哲学界的德翁对我这个来自中国法学界的晚生后辈的冒昧拜访给予了热情欢迎,当老人听说我是来自中国山东大学的教授时,显得十分高兴。老人说他还依稀记得三年前即2003年的五月应邀到中国参加清华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德沃金法哲学思想国际研讨会”以及顺访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和香港大学的美好情形。

随即,老人打开门,邀我进他的办公室稍坐。德翁的办公室大约有十几个平方米,室内摆放着一对乳白色沙发,中间是玻璃茶几;一个移动的小书架,摆满了书籍,正置中央;光线从三扇宽敞洁净的大窗户透射过来,使得房间格外亮堂,紧靠窗户的拐角处有一拐角写字台兼微机桌,宽大的写字台上有些零乱,桌上有一台打印机、一部电话、一台立式微机,还散放着一些书籍、杂志和文稿;打印机上方挂着似乎是人头双面像的彩色时钟,正对门口的一面墙上悬挂着四副海底世界的海星、虾和鱼之类的框裱图画。这大致就是德翁这位享誉世界法哲学界的法学家的办公室之基本概貌。按常人的想象,德翁的办公室可能有些简朴,但或许就是在这间办公室里,写出了他对法哲学那史诗般的深刻洞见与思考,在世界法学之林铸起了令人景仰的法学丰碑。这间看似简朴但不失典雅与浪漫的办公室,作为德翁办公、写作或生活之居,而具有了不同凡响的意义,这使我忽然想起了孔子的一句话:“君子居之,何陋之有”?

在德翁的办公室里,我与老人作了短暂温馨但却极富效率的交谈。因为我深知,对我而言,这是一次非常宝贵的亲身会晤德翁的好机会,也许像今天这样偶然幸运地见到老人是冥冥之中的一种缘分,是上天赐与我的机遇,只可遇不可求,绝不能浪费与德翁在一起的哪怕是分秒的时间。于是我匆忙向老人提出了两个最令我关心的问题:第一,在您的今生中,对您的学术影响最大的人是谁?第二,您目前主要思考些什么,又着手写什么著作?老人对我的问题尽可能地做了概括性的回答。我通过德翁的介绍并结合从其它渠道对德翁的了解,在此对上述两个问题作一略述。

在德沃金的一生中,主要有两个人对他影响最深:一个是已故的赫伯特﹒哈特教授,一个是法官伦尼德﹒汉德。赫伯特﹒哈特教授可以说是德沃金这匹“千里马”的伯乐,正是赫伯特﹒哈特发现并将德沃金推上了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教席之位,成为哈特教授法哲学事业的继任者。从此以后,两人之间关于学术观点的争锋直至1992年哈特教授驾鹤西去都未了结,遂成了世界法哲学界之一大憾事。1955年德沃金在英国牛津大学读本科时学习的是哲学,但他想:在牛津除了哲学外,还应当再学点其他的什么,而学习法律是最方便的途径,从此,做哲学家的想法消失了,而将来要做一名律师成了他的希望。在牛津学习期间,德沃金没有直接跟着哈特学习,但巧合的是,就在德沃金在牛津学业即将结束的一年,哈特为了考察学生们的法律学位,要批阅几百份考卷,其中哈特教授对一个来自美国的学生的答卷感到兴奋,他给这个来自于美国的学生的每一张考卷都打了最高分,一个年少的本科生之所以留给哈特教授如此深刻的印象,是因为哈特教授从他的观点中读出了对他成名著作“法律的概念”中观点的潜在挑战,并为此而感到焦虑,令哈特教授焦虑不安的那个学生的名字就叫罗纳德﹒德沃金。1956至1957年哈特教授受邀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做为期一年的访问,当时德沃金正好在哈佛法学院学习(1955年为了获得美国法律学位而回到了哈佛学习),哈特教授特别渴望能找到那个让他既欣赏又感焦虑的学生,就在哈特快要结束他的哈佛访学之行时,他与德沃金一起吃了顿饭,当时他们讨论的是德沃金是从事学术教学研究还是法律实践,哈特教授的意见是后者。1957年德沃金从哈佛毕业后,的确选择了法律职业,但他很快就放弃了这一职业,并到耶鲁大学谋得了一份教职。这是后话。哈特教授尽管到1974年才至退休年龄,但在1968年却宣布了自己的退休决定(个中鲜为人知的原因在莱西写的《哈特的一生》中有详尽的解释,有兴趣者可读此书)。哈特教授致信耶鲁的德沃金,询问他对做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一职是否感兴趣。此时的德沃金感到很惊讶,因为这时的他几乎没有发表过作品,还处于默默无闻之中,他更不知道哈特教授如此关注于他。也正是哈特教授的力荐,使年仅38岁的德沃金成了哈特法哲学事业的继任者,从而成就了德沃金乃至西方法哲学事业的辉煌。从中我们也可以深切地感受到哈特教授品格之高尚、人格之魔力、事业之执着、学术之宽容的伟大人文情怀。

对德沃金早期职业生涯影响最大的另外一人就是法官伦尼德﹒汉德。1957年德沃金从哈佛毕业后就到美国纽约第二巡回法院做了当时已年满87年高龄的资深法官汉德的书记员,在法院没人知晓德沃金多少,但有人却知道他是汉德的好书记员。汉德见过的书记员如过江之鲫,但他却给予了德沃金以特别高的赞赏,他在给大法官富兰克福特的一封信中称德沃金是“超过所有法律书记员的法律书记员。”德沃金上班的第一天就与汉德法官做了交谈,他们在同一间办公室办公,汉德对德沃金说:“我不知道我要你做什么,有些法官要他们的书记员写第一份草稿,我不知道你写得如何,我自己写得是相当不错。”汉德告诉他,有些法官要求他的书记员去浏览法律,汉德说:“我要你做什么呢?这样吧,我告诉你我要你做什么,我写,你读,然后你告诉我你的思考;另外,我要到哈佛做演讲,为什么你不告诉我你的想法呢?”汉德法官要做的演讲是关于1954年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在汉德看来,布朗案是一个错误的判决,因为汉德说法官不从事价值判断的事情,价值判断应当留给立法机关去做。德沃金虽然支持汉德法官的关于对宪法的解释保持司法克制的姿态,但是他希望汉德抛弃对布朗案的看法,因为在德沃金看来,如果按照汉德的方法布朗案是错误的判决,那么一定是这一方法有问题。虽然房间里只有他师徒二人,但汉德想避免讨论这一案件。德沃金告诉汉德:“您不能简单地对待这一案件。”德沃金与汉德如此不断地争论,最后德沃金说:“法官,您对布朗判决什么也没说,在您的眼里它一定是错误的。”最终汉德把大法官富兰克福特的意见搬了出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因为大法官与汉德持相似的看法,大法官对布朗案签署了一致判决,他希望汉德法官认可这一判决。汉德与德沃金争论的最后,汉德法官还是在某种程度上采纳了德沃金的观点,但是这不是德沃金所希望得到的结果,因为德沃金是希望汉德放弃他的理论。当然,德沃金的观点对宪法法院审理像布朗案一样的案件而言是完美的、恰当的,因为这种判决是以宽泛的道德原则为基础。德沃金曾说“我虽然不同意他说的一切,但从争辩而言,他是一个非常好的人。” 另外,德沃金在“Freedom’s Law”一书中曾提到一件有关他和女朋友茹丝与汉德法官的故事。在他们第一次约会时,德沃金不得不把一份备忘录送交给汉德,他要求茹丝一起去法官家,他向茹丝发誓说:“只需一秒钟的时间。”但是当汉德开门邀请他们进去之后,便给他们斟上了马提尼酒,汉德法官与德沃金的女朋友茹丝就艺术史、汉德的老朋友Bernard Berenson、哈佛学院的现状、最高法院以及其他许多事情畅谈了近两个小时。当德沃金和女朋友茹丝离开汉德家走下石砖台阶的时候,茹丝问德沃金:“要是我常见你的话,我就可以常见到他吗?”德沃金与茹丝于1958年德沃金书记员生涯即将结束时结的婚,那时法律书记员在他们服务期满时将享有一个月的带薪假,于是他向汉德法官请一个月的假。但是,汉德告诉德沃金不能给予假期,虽然汉德法官知道其他法官这么做,但那是纳税人的钱,他认为政府不应该给年轻人付薪假期,他从来没做过,也不打算现在开这个头。在德沃金婚礼那天,汉德送给了德沃金他自己个人的支票,支票数额相当于带薪假期所支付的薪水。给汉德法官做一年的书记员期满后,他面临着两种选择:一是可以做大法官富兰克福特的书记员,二是到Sullivan& Cromwell律师事务所做律师,德沃金选择了后者。但是,过一种学术生活的想法一直吸引着德沃金,最后在耶鲁大学做了教员,教授法律学院基本课程如冲突法和税法。值得一提的是,在耶鲁,德沃金是罗伯特﹒博克的同事,他们一同教经济理论与法律这一门课程。许多年之后,1987年当里根总统提名博克为大法官时,德沃金则成了他以前同事的反对者,他评论说:罗伯特﹒博克“根本没有理论,没有保守法学,有的只是以右翼教义支配他的判决。”

德翁着手在写的著作是一本书名暂叫Justice for Hedgehogs(刺猬正义)的书。德翁说,这一题目来自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和历史学家以赛亚﹒柏林。柏林曾依据古希腊寓言把人们划分为刺猬和狐狸两种,狐狸懂得很多事情,而刺猬只知道做一件大事。重要思想开始于事实理论。德沃金认为,在科学领域与解释领域在事实(truth)上有着重要的分野。他说:“解释有很多形式,我们可能说出来的样式譬如文学的、艺术的、历史的、法律的或者理念的。我想表达的观点是,虽然在科学上目的与所要求的事实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但是在解释上它们之间却有着必然的联系。解释的目的在判例法的解释中占有一定地位。有两个可能犯的错误,一个是认为在解释中没有事实,那正是你所属于的解释共同体的权力。虽然有不同的解释,但却没有对错之分。我们不得不坚持这种观点。事实上,关于事实的主张是解释的核心。你不能想象,一个人花了一生时间写了一部关于法国革命的意义的书,然后在他厚达2000页的宏篇巨著的最后一页告诉人们说:‘好了,那就是我的意见。当然还有其他意见,它们和我的意见一样好。’或者一个法官说:‘这就是我对刑法的解释——这个人必须到监狱里去度过他的余生,而其他法官有他们自己的意见,这里没有事实真相’。我试图在这本书中阐明为什么那是个错误观点。” 德沃金认为,不能将政治道德从个人道德中分离出来,也不能将道德从伦理中分离出来。所有这些不得不形成一种整体性的思想脉络。这不仅仅是因为学术的原因、因为人们喜欢将一切事物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而是因为,当你思考解释的事实特征与解释的观点特征时,你看到的一切事物都是整体地捆绑在一起的。这就是为什么他把这种观点叫做刺猬观点的原因。德沃金解释:这意味着在这本书中,他将不得不对大量的已经写过的关于平等、法律、道德、个人价值以及生命意义的命题进行重述。所以这些问题都将需要篇章表明它们是相互依存的。在过去的著作中,德沃金试图将它们的内涵比大多数法律哲学家扩展得更广泛,但是现在他希望在这本书里将它们所有这一切整合为一体。

为不影响德翁工作,我没有过久的打扰他。与德翁的交谈虽然短暂,但从中使我对德沃金教授的学术历程、思想洞见以及他温厚待人的品格有了更直观、更深刻的了解。德翁非凡的学术成就与世界意义上的影响力,除了他似乎天生就具有的敏锐洞察力和思辨力外,还同他几十年如一日的勤奋耕耘密不可分。2005年他已是年满74岁的老人,然而几乎每天都以办公室为家,连中午都是在办公室度过的,在电脑前,筹划和铸造他的“法律帝国”。他心系法律“原则问题”,崇尚“自由之法”、平等之“至上美德”和“正义”理念,关切生死人生,“认真对待权利”,*为世界法哲学的兴盛与繁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德沃金——一个永远令人尊重、敬佩与景仰的学者!

交谈结束后,我提议与德翁一起照相留念,他愉快地答应了,于是就邀请安娜小姐给我们留下了这永久而难忘的记忆。等我准备告辞时,德翁又赠送了我他于1985年写的一本《原则的问题》的中译本著作,翻译者是浙江大学的张国清教授,由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他在该书的扉页上整齐地写下了“To Jin Xue Fan, Ronald Dwokin, 10/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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