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晖:陇籍法学者与中国法学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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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谢晖教授本人在上月二四号于甘肃政法学院举办的甘肃籍中青年法学家聚会上一个专题会议上的发言。)
感谢李校长,也感谢甘肃政法学院的热情邀请和盛情接待!
举办陇籍法学者的聚会,或许是所有陇籍法学者的共同心愿。记得在今年八月于南京召开的一次研讨会上,在座的
第一个问题是籍贯、法学家与陇籍法学者的特点。这些年来,人们对法学家的籍贯格外关注,最近在“中国法学创新网”上,就专门刊有不同省份法学家的的情况。大家知道,像河南、浙江、山东、湖南等地,都是盛产法学家的地方。当然,过于依赖籍贯对法学家的划分,显然与法学家的成长并没有必然关联。譬如在座的王翰校长,就被那个网站列为河南籍法学家,但大家知道,他是在甘肃酒泉土生土长的。这种根据籍贯对法学家的划分,尽管有农耕文明的影响之嫌,但如果从地域文化的视角观察,还是很有意义的一件事。譬如为什么河南南阳一个地方,会出产那么多优秀的法学家?这是偶然的,还是有一定必然性?这大概是把法学家和他的籍贯联系起来的第一个意义。第二个意义,也许是不同地域的人的一种文化缅怀。这种情感,不仅仅在我们这里存在,即使在美国这样一个高度文化融合的国度,也存在。我就见到加州人在谈到那里出了三位美国总统时他们的自豪;也见到过德州人说布什父子是从德州起家的时的喜形于色。第三个意义,或许通过这样一种划分,让法学家自觉地树立为家乡力所能及地服务的意识。我注意到,一些在外地的湖南籍法学家在家乡的法学教育上,就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好,下面我再讲讲陇籍法学家的特点。
我们的家乡甘肃,虽地处祖国西北,但也出过不少优秀的法学家。这次到场的主要是中青年法学家。在老一辈法学家中,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前任会长
一是普遍个头高,不论走在哪里,陇籍法学者的个头都是很出众的。即使个头略低的
我讲的第二个问题是:陇籍法学者与中国法学的热点问题。我国的法制建设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还存在很多不尽人意的情形。有些问题,特别值得陇籍法学者认真探讨。我认为,突出的问题有:第一、民族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大家知道,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问题,始终是我国国家统一、社会发展中最重大的问题之一。长期以来,我们在宣传中过分强调我国各民族亲如一家人的一面,但忽视了民族关系中可能存在的矛盾,忽视了民族关系中其实涉及到很多的利益问题。但去年以来连续发生的“藏独事件”和“疆独事件”,让国人更进一步认识到民族问题的复杂性、敏感性和妥善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性。但目前,我们主要采取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处理它,而没有很好地借助法律来处理之。这恰好为地处民族地区、横跨中国地理之腹地、连接西南和西北民族地区带、同时也连接民族地区与中原汉族地区带的陇籍法学者,带来了很好的研究机会。如果我们能精诚团结、携手合作,在这一问题的研究中搞出名堂,必将是对中国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贡献,也将会对中国法治建设作出必要的贡献。
第二、中西部发展的平衡问题。因为梯度开发战略的影响,我国东西部发展出现了严重的不平衡。我们日常很喜欢说我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但大家知道,地大物博的主要是西部,而人口众多的主要是东部。可守着丰富资源、能源的西部地区,在经济上远逊于资源严重短缺的东部地区,这究竟是为什么?尽管中央提出了西部开发大战略,但究竟如何开发西部?是资源的掠夺性开发、补偿性开发,抑或是契约性开发?这中间大有文章可做。目前的情况是,西部地区不少地方守着金山没饭吃。前些年山西作为中国第一能源大省,国民人均收入却在全国倒数。如今在不少西部地区,资源的开发权,被一些企业集团所把持和垄断,当地公民“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习惯权利反倒被忽视。这里面都存在着需要探讨的大量的法律问题。2001年,在乌鲁木齐召开的全国法学理论研讨会,谈讨的主题是“西部大开发的法律问题”。但据说不少学者对这一主题颇有微词,我本人也听到一些学者的微词。对此,我都进行了反驳。我以为,这其中有重大的法理学问题,涉及一个国家重大的利益权衡和分配问题,甚至涉及国家能否把契约性开发作为处理东西部关系的战略问题。所以,对这些问题的漠视,只能说法学者自身过于钟情于象牙塔了。作为陇籍法学者,更理应积极投身到这样的既具有前沿性、也具有现实性的法学问题和研究中去。
第三、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特别是和西部地区的关系问题。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是古今中外一切大国都必须特别予以重视的大问题。毛泽东当年在《论十大关系》中就把它作为重要的一对关系提了出来。在古代中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基本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邦国约”的契约化模式,这特别在西周分封制时代更加明显。另一种是君主集权专制。自从我们的老乡秦始皇以来,我国基本上实行的是中央对地方的集权专制。谭嗣同讲“两千年来之政,秦政也”,所讲的就是这个意思吧?近代国家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要么采取联邦制,要么采取单一制。前者更类似于某种“邦国约”的治理模式,而后者是集权制模式的现代转型。在我国这么大的一个国家,究竟如何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尽管我国宪法对此作出了一般的规定,但更加具体的规定还需要继续深入、继续研究。特别是中央和西部民族地区的关系,更需要一系列完善、具体的法律措施加以规定,使得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论利益分配、还是国家统一问题,都需依赖明确的、具有契约意义的法律来进行。在这一过程中,西部地区、包括陇籍法学者,可以大有作为。当然,研究应当是细化的,不应当是粗线条的;应当是可操作的,不应当是太原则的。
第四、西部地区,特别是甘肃各地公民构造秩序、决疑解纷的独特方式,或者西部、特别是甘肃独特的法律文化问题。尽管我国是一个奉行全国统一立法的大国,但同时也是一个文化多元化的大国。我国各地域文化的多元性,按照欧洲一些学者的意见,甚至超过了欧洲国与国之间文化的多样性。这种情形,也连带到法律文化领域,即尽管有国家统一的法律,但不同地方组织秩序、决疑解纷的方式大相径庭。对这些,总不能要求人们全盘按照国家法律的要求强制解决。只有在了解了各地不同的风俗、习惯、组织秩序、决疑解纷的方式之后,才有可能更好地搭桥铺路,寻求国家法得以贯彻的方式。否则,只能不断扩大国家法文化和民间法文化之间的冲突,影响地方秩序的建构和国家法律的贯彻。在这方面,在座的西北师范大学的
或许陇籍法学者值得研究的法学问题还很多,但站在我今天发言主题的视角,我以为如上四个方面,是需要特别予以关注的。
我讲的第三个问题是:经过持续不断的努力,能不能形成陇派法学?大家听到这个命题,或许会质疑、甚至笑话我。但我对经过我们的不断努力,形成陇派法学抱有信心。大家知道,甘肃是人文始祖伏羲和女娲的故乡,大地湾文化遗址的发掘,在不断提供者那个曾经是传说时代的故事。而伏羲画卦,成为辉煌的中国文化的发轫和起点。去年,海峡两岸周易学术研讨会就在天水召开,原因也是伏羲在这里画卦。在易的发展史上,伏羲画卦、文王演易、韦编三绝都是划时代的事件,我的导师、易学家
而今天,在这个开放的时代,陇籍法学者凭借着自己的身高可能带来的视野开阔的优势、凭借着自己出身贫寒可能带来的坚韧不拨的品质、凭借着自己家国情怀可能导致的古道热肠、铁肩道义等等,完全可以期待通过一批批这样的学者,产生出不愧于这片土地养育的学术成果来,完全可能形成我们期待中的陇派法学来。这不仅仅是一种愿景,也应当是我们的实践。特别是在座的各位同学,通过你们的接力,这一实践之上的愿景完全有可能成为现实。甘肃政法学院培养的人才中,已经有很多值得我们关注的学术俊才,如汪公文、任尔昕、王存河、魏清沂等。相信在座的各位在未来中国的法学界,也会涌现出一批俊才来。期待我们共同为发展陇派法学而努力!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