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中国的司法研究场域:亚伯拉罕《司法的过程》译者导言
发布日期:2010-01-11 来源:《司法的过程》  作者:泮伟江

经过北大出版社和三位译者两年多的共同努力,亨利·J﹒亚伯拉罕教授的经典著作《司法的过程》第七版的中文版终于得以奉献给国内学界分享。对于亨利·J﹒亚伯拉罕这个名字,国内学界或许并不陌生。他是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政府学教授,在美国宪法基本权利研究领域和司法制度研究领域早已是众所公认的权威。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亚伯拉罕教授的另外一本经典作品《法官与总统》就已经被商务出版社组织翻译成了中文。[1] 当然,亚伯拉罕在国内法学界的知名度主要还是来自于这本《司法的过程》。许多从事西方法制史、比较法学和司法制度研究的学者主要还是通过本书的英文原作来认识和熟悉作者亚伯拉罕先生的,这本书是他们从事相关研究所经常参考和借鉴的一部作品。

  

  最近十多年来,国内法学界对西方法学经典文献的译介逐渐增多,渐成规模,并且逐渐突破了法学专业学科的界限,引起了整个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关注和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整个民族的新的思想资源和精神财富。法学和经济学这两门学科也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当下中国知识界和舆论界讨论当下中国所面临的各种重大问题时的重要知识背景(甚至可以说是前提条件!),各种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也成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理解和评价当代中国社会现象和中国政府工作的重要工具。在这种意义上,优秀的法学译著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开启民智、提高公民素质的启蒙作用。

  

  美中不足的是,排除部门法中对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研究,则在那些既在本专业能够获得高度评价,同时又被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界所认同的法学译著中,思想性的学术译著较受青睐,而研究和介绍具体制度的作品则较少受到关注。当下中国改革所面临的问题千头万绪,的确需要我们在思想意识的层面打破僵局,突破界限,获得思想的启蒙和解放。但是同样重要的是,任何再宏伟的理想也要依靠具体的制度和实践得到实现,任何高妙的思想,也必须具体外化成各种各样的现实的制度形态和合作方式。思想解放固然重要,却必须将思想解放所取得的各种新的共识凝固成各种具体可以操作和执行的具体制度。当下中国发展日新月异,许多问题的解决或许等不到思想观念完全取得共识的那一天,因此对于某些问题来说,暂时将一些抽象的理论之争暂时搁置一旁,回避意识形态之争,根据实践需要设计出各种新的合理制度,再根据制度运作之实践效果来化解观念之争,或许也是一种更加切合当下中国实际的做法。

  

  这种风气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了我们对于现代司法制度的研究。目前国内关于司法权的研究和论述,基本上散见于政治哲学、宪法学、诉讼法学、比较法学、法理学与法史学的各种材料中,我们缺乏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以司法权和司法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综合运用多种学科视角的司法学。纵观当下中国当下司法研究的现实,让人不得不生本书作者在三十多年前写作本书出版时所发之感慨:“大部分刚刚入门的政治学的学生甚至是高年级的学生普遍缺乏最基本的关于司法过程的知识,同时我们也看到同样令人吃惊的是很难获得能提供该领域最基本数据的可用材料。”[2]

  

  与这种研究滞后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司法权和司法制度在当下中国的社会结构中似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国人对于司法权在这个社会结构中发挥的功能和作用,也似乎抱有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期待:人们对正在制定的新版民事诉讼法要降低诉讼门槛的改革寄予了厚望,期待法官因此能够在解决劳动纠纷和拆迁等当代疑难问题是能够做出更大的贡献;检察院和大学里的教授们跃跃欲试,希望在中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从而使得法院能够以一种司法的手段在环境保护问题上扮演着更加核心和积极的角色;最新修改的公司法和破产法,也都试图强化法院在破产管理人指定和公司治理方面的角色;政治学的学者和宪法学者则一直不忘在中国建立一种类似于美国或者德国的违宪审查的司法机制,以限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保护人权,促进民主制度的良性运行。

  

  这种对司法的性质、界限乃至于司法运作机制之系统探讨和研究的缺乏,同人们对司法所寄予的过高期望一起,形成了相当鲜明的反差。这样一种反差不禁让人产生了一种强烈的忧虑和不安。越来越多的国人认识到,一个能够确保公正裁判,并且能够有效应对挑战的司法机构,对于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成败,具有关键性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这样一个司法机构也是民众对于法治的信心的保障。正如本书所引的范德比特大法官先生(Mr. Jusitice Arthur T.Vanderbilt)所总结的:

  

  我们的公民首先是在法院里,而不是在立法机关中首先感受到了法律那锋利的爪牙。如果他们尊敬法院的工作,他们对法律的尊敬就能够使得任何其他政府分支的缺陷得到谅解;但是如果他们对法院的工作失去了敬意,那么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尊敬就会消失不见,并同时对整个社会造成极大的损害。[3]

  

  如果放任这种反差长期存在并且不断发展扩大,或许很可能使得中国的民众对“司法”这个概念和“司法”这种国家权力由无限期待转向了无限失望和厌倦,进而对法治这个概念和这样一种国家治理方式产生了厌倦和怀疑。

  

  类似情况在中国近代历史上已经屡见不鲜。只要我们回顾一下五四时期中国人是如何的热烈欢迎和拥抱“民主”和“自由”这些概念,而后又是如何经过一段历史演变后谈“民主”和“自由”色变的,便不难领会到我的这种担忧。事实上,这种担忧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正在到来的现实。伴随着对司法制度高度期望的是一直存在的对于现实司法裁判之不公正、无能和低效的失望和讽刺。

  

  无论是当下中国面临各种难题的解决还是未来中国中长期的发展,法治建设都具有一种潜在的和根本的重要性。因此,建构一种建立在交叉学科基础上的司法学,就成为必要而急迫的任务。一方面,我们需要中国的霍布斯、孟德斯鸠和汉弥尔顿们,就司法权在整个政治权力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和性质,从原理的层面进行思考和推演。同时,我们也更需要有人像美国的开国之父们那样,将抽象的司法权观念落实为具体的司法制度和司法过程,并且建立专门的研究机构来观测这样一个司法机构运作的效果,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

  

  在这些方面,《司法的过程》为我们树立了非常良好的榜样。本书是一门专门研究和介绍美国司法体制的专题性和教材性的著作。作为一本专题性的著作,本书对于美国司法制度的研究系统、全面和深入,涉及到了美国司法过程所有最重要的方面。作为一本教材性的著作,本书的语言通俗流畅,深入浅出,风趣幽默。正是由于作者对于美国司法过程的长期、深入和一以贯之的研究,使得本书在比较法学者中大受欢迎,被看作是研究美国司法制度最可靠的经典文献之一。

  

  的确,很少有人像亨利·亚伯拉罕先生那样,几十年如一日,坚持不懈地收集、观察和分析关于美国司法制度的各种材料和数据,既能够对整个司法结构的全局及其在整个宪政体制中的位置有着相当准确的把握,同时又不放过哪怕司法制度运作之中最不起眼的一个细节。当本书第一稿时,作者将他献给他刚刚出生的第一个儿子,而当这个第七版问世时,作者的儿子已经是一个成功的律师,并且育有两个子女了。如今,亚伯拉罕已经垂垂老矣,早已从教授席上退休,但据说本书的第八版的修订版又在积极酝酿之中。岁月流逝,而亚伯拉罕先生对美国司法体制的忠实观察和思考,却始终如一。

  

  翻开本书,我们发现书中关于美国司法过程的各种数据随处可见,尤其是关于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的数据,更是纤毫毕现,完备得不得了。这些数据既涉及到法官的工资标准问题,也涉及到诸如上诉率,案件量的增长或者变化,以及法院的分布和设置等等。可以说,正是由于有了这些关于司法过程的种种真实可靠的数据,美国的司法机构的工作对于大部分普通美国公民来说,才是真实可靠和值得信赖的。同时,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分析和研究,司法制度也就具有了更强的自省能力,能够通过自我调节而变得更加公正和有效。

  

  我们需要这样一本研究性的和教材性的关于中国司法过程的专著。一方面,我们需要这样一本研究性的专著,具有宏观的视野,能够收集和总结当下国内司法过程研究所积累的所有重要的数据、材料和文献,将其整理成一种系统性的学问,从而比较完整地呈现国内司法过程研究的现状,为今后进一步的研究提供指引。当然,我们法学院的学生、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者也急需一本这样可靠和通俗的教材,来了解我国司法过程运作的完整和真实的图象。对于一般的知识阶层来说,这样一个完整的司法过程运作的图景也是相当有意义的,因为这能够拉近司法机构和普通大众的距离,让人们对司法过程运作的规律和特征有所认识,从而能够大大普及法治理念和公民教育,如此一来,一旦出现判决结果和普通民众预期不相适应的社会热点案件,这些作品一定能够大大增强普通民众对于司法机构工作的理解和宽容的程度。

  

  我们更需要一种能够激励和刺激中国的司法过程研究,并且能够将各种司法过程研究者聚集在一起形成一种司法研究的合力的场域。这个研究场域包括创立一份或者多份的以司法研究为核心的刊物,在各个法学院开设一门专门以司法制度和司法理论为研究对象的课程,各种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的以司法制度为主题的学术会议,以及设立在大学里和司法机构内部的各种专门的研究机构,通过定期的调查和研究来获得关于司法过程的各种数据。这样一种司法研究场域的创设,显然也能够有效的增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之间的沟通和了解。我们也希望本书的翻译,能够为建立这样一个司法研究机制提供一个推动力。

  

  法制发达国家司法制度运作的规律和各种经验教训,以及思想家和学者们的各种思考与研究,的确是我们重新构建中国司法制度运作原理和制度结构的重要参照,但也不过是一种参照。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不但要观察他们司法系统的运作,同时也要对他们自己对司法系统运作的观察进行观察。由于所处的观察点的不同,面临的问题和语境的不同,或许能够使得我们能够将他们的观察和思考推进到一个更加开阔的视域之中,从而不但获得了启发,也贡献了我们的经验和智识。至于是否能够达到这样的效果,端赖译者和读者们的同心合力了。

  

  本书翻译的分工是这样的:由我翻译本书的第一、四、五章,以及本书的两个序言和附录1;由韩阳博士翻译第二、三、六章,由宦盛奎博士翻译本书的第七、八、九章、附录2并且录入主题词索引和案例名索引。最后由我对全书进行整体阅读和校对。在翻译的过程中,我们就本书的翻译进行过多次沟通,互相讨论,成效显著。

  

  本书的翻译起因于2005年秋贺维彤先生和毕竟悦女士的热情邀请和极力推荐。若没有北京林业大学的宦盛奎博士和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法律系的韩阳博士先后参与和高质量的工作,本书就无法如此及时地和读者见面。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国法专家程春明教授帮忙校对了本书涉及法国司法制度部分的翻译,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修改意见。一如既往地,在翻译期间,我的导师高鸿钧教授在学术和生活方面都提供了许多无私的帮助,在此对他们一并表示感谢。

  

  

   2008年1月于美因河畔的法兰克福初稿

2008年12月改定于清华大学紫荆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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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今该书也已经初到了第四版,书名也做了调整,变成了《法官、总统和参议员》,这个名字更加切合法官任命过程的实际情况。参见: Justices, Presidents, and Senators: A History of the U.S. Supreme Court Appointments from Washington to Clinton, Revised edition. Rowman & Littlefield, 1999。不过该书在中国学术界产生的历史效果并非体现于中国的宪政理论和实践,相反倒成了国内政治学界批评美国政治的虚伪性时所经常引证的一本著作。当然,严肃的科学研究被翻译和引进之后,在学术自身的场域的内部并没有带来译者所期待的反响,反倒产生了政治上的外部效用,在一个功能未完全分化的总体化社会中早已是司空见惯之事。

  

[2] 参见本书初版序。

  

[3] The Challenge of Law reform(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55),pp.4—5;转引自本书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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