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竞争的真义
发布日期:2010-03-23 来源:《读书》2007年第4期  作者:许宝强
  亚当·斯密是一个经常被引用,但却很少被认真阅读的思想家。虽然斯密在大学的“真正身份”是讲授逻辑、修辞学、法理学的道德哲学教授,但他也同时被视为经济学鼻祖和自由主义的典范。不过,经济学家似乎没有太大的兴趣仔细阅读斯密的作品,包括《国富论》。《华尔街日报》(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在经济学家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逝世前发表的访问,指出弗氏最想邀请共进晚宴的已故或在世经济学家当中,斯密排名第一。不过,据曾是弗里德曼学生的已故依附理论创立人法兰克(Andre Gunder Frank) 指出,弗里德曼在芝加哥大学教学时,并不要求学生阅读亚当·斯密的著作,只叫学生从阿尔弗雷德·马歇尔的《经济学原理》的注脚中“学习”斯密的思想。而芝大的另一位经济学教授弗兰克·奈特的经济史课程,也只要求学生阅读《国富论》的前三章(引自Arrighi 2007)。
  斯密的自由竞争学说,本是针对十八世纪欧洲的重商主义和殖民主义所制造的特权,以及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而提出的,但自二十世纪以后,却逐渐被简化为鼓吹“自私自利”和“看不见的手”等教条。在介绍斯密思想时,当代的放任主义者往往有选择地忽略他对垄断特权和商人的批判,漠视斯密对公平/公义的重视和对工人福祉的关注,甚至喜欢针对斯密同情和支持的工人和低收入阶层,经常对保障工人工资的政策、社会福利制度、反垄断法等议题穷追猛打,但对政府的其他干预规定,例如限制个人流动自由的移民法例、各种专利特权和其他支持垄断的政策法规,却轻轻放过,甚至视而不见。而流行的各种量度自由程度和竞争力的指标,所指的基本上是少数大企业和高级行政人员心目中的自由和竞争力,而非斯密所追求的成千上万的小生产者和低收入工人的自由。
  不过,近十多年学术界有关斯密思想的研究,对“倡议自私自利”和“放任自流”的斯密形象,提出了有力的质疑,并重新发掘出一个被遗忘了的、强调公正和关注工人福祉的亚当·斯密。
  私利与“看不见的手”的迷思
  斯密最广为人引用的一段引文是,“我们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国富论》上卷)。对这段引文最流行的解读,是把斯密说成是一个孟德维尔(Mandeville)主义者:人类的一切经济和公益慈善行为,都是根据自私自利的动机行事,只是为了满足个人的物质利益和想被尊敬与赞同的虚荣,但却会在不知不觉间促进公共利益。
  然而,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曾明确批评孟德维尔的观点。斯密指出,孟德维尔“把每种激情,不管其程度如何以及作用对象是什么,统统说成是邪恶的,这是孟德维尔那本《蜜蜂的寓言》的大谬所在”。 尽管斯密认为,孟德维尔这种观点之所以能引起广泛影响,反映他的说法“在某些方面接近真理”,但其所产生的后果,是“起码唆使那种因为别的什么原因而产生的罪恶,表现得更加厚颜无耻,并且抱着过去闻所未闻的肆无忌惮的态度公开承认那动机的腐败”。可以说,斯密与孟德维尔式的自私自利鼓吹者是毫不相关的。
  但这是否说明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有关私利的论点,与《国富论》的前后不一致?不少晚近研究斯密思想的学者,包括美国维吉尼亚大学商学院教授沃哈恩(Patricia H. Werhane)与《道德情操论》的中译者都认为,不存在所谓“斯密问题”——即《道德情操论》强调同情是人类行为的基础,而《国富论》则把人类行为归结于自私自利。他们论证,斯密对自利(或自爱)和同情的论点,在《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中是没有矛盾的。他们不约而同指出,斯密在两本书中都把正面追求自身利益的自爱,与负面的自私自利严格区别。不同的是,《道德情操论》的中译者认为斯密以自利(或自爱)作为“一切经济活动的必要条件”;沃哈恩则强调在斯密的思想体系中,除了自私激情以外,社会激情、自我限制和合作也同时是推动经济活动的重要因素,并认为个人的自利只是对其他参与交易的人的利益不关心,但仍然会希望获得别人的认同,因此绝不等同于只顾私利的贪婪或虚荣。
  斯密的确认为自利能够为社会经济带来贡献,但先决条件是必须存在广泛的自由竞争市场。在《国富论》中,斯密指出,缺乏竞争的制约,商人的自利往往会危害国家的整体利益;只有建立真正的自由市场,个人对私利的追求才会可能产生有利于整体社会的后果。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也毫不含糊地指出:“仅仅因为别人的幸福妨碍了我们自己的幸福而去破坏这种幸福,仅仅因为别人有用的东西对我们可能同样有用或更加有用而夺走这些东西,同样,或者以牺牲别人来满足人皆有之的、使自己的幸福超过别人的天生偏爱,都不能得到公正的旁观者的赞同。”因此,要使自利不变成负面的自私行为,斯密认为有必要订立能促进同情心和正义感的公义的法规。
  “看不见的手”是斯密另一经常被引用的概念,但与有关“私利”的迷思类似,对“看不见的手”的流行诠释,也与斯密的本意不大一样。学者格瑞普(W.D.Grampp)指出,“看不见的手”至少有九种不同的诠释,但影响较大的是把“看不见的手”看做能自我调节的市场力量,或把“看不见的手”理解为指导市场供需的价格机制。不过,正如格瑞普指出,斯密从没有说过(或暗示过)足以支持这两种诠释的话。
  事实上,“看不见的手”只分别在《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中各出现了一次。在《道德情操论》第四卷第一章中,“看不见的手”是指富人不经意地把他们的经营成果分配给穷人;《国富论》的第四篇第二章则以“看不见的手”来解释建基于自己利益的交易,如何在不知不觉间促进国内的社会利益。斯密在这个讨论“限制从外国输入国内能生产的货物”的章节中,明确提出只有在国内和国外贸易的“利润均等或几乎均等的情况下”,个人才“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国富论》下卷),也就是增加国内社会的年收入。这是因为,在国内和国外贸易的“利润均等或几乎均等的情况下”,追求自利的商人将宁愿参与邻近家乡的贸易而放弃外贸,并会为利润而努力促进国内的商业,结果将会增加本国居民的收入和就业机会(《国富论》下卷)。换句话说,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既非自我调节的市场力量,也不是指价格机制,而是描述在国内和国外贸易的利润均等的情况(前提是没有垄断的竞争),商人追求自利才可能促进国内的社会利益。
  不少当代论者在重读斯密的著作后,也不接受“看不见的手”是指自我调节的市场力量或指导市场供需的价格机制之说。沃哈恩就认为,“看不见的手”只是市场力量的结果,因此其运作往往需要依赖一系列的因素:受制约的自我利益、平等的竞争、受公正的法律保障的公平游戏规则、完全自由和合作的市场等等。归根到底,“看不见的手”只能在公平对待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前提之下才起作用,如果市场竞争不公平,或法律偏帮某些群体,例如“出现了不诚实的契约、不公平的银行操作、操控价格的阴谋”,造成垄断,那么“看不见的手”将无法起到有效率和公平地分配经济资源的作用。
  英国剑桥大学历史与经济中心主任罗思柴尔德(Emma Rothschild)则进一步指出,“看不见的手”其实并不是斯密思想的重要概念,甚至认为他之所以提出“看不见的手”,只是在开一个反讽的玩笑。在二十世纪之前,有关斯密思想的评论,基本上绝少引用“看不见的手”这个概念,因此到了二十世纪初,学者和公众对“看不见的手”还是十分陌生的。
并非自由放任,而是有选择地干预
  如果像经济史家布劳格(Mark Blaug)所说:斯密有关自利和“看不见的手”的观点,“往往被用来表达与他的本意完全不同的东西”,那么把斯密说成是反对政府任何干预的放任主义者,也明显是一种误读。正如罗思柴尔德指出,斯密真正针对的,并非是所有的政府干预,而是会造成特权和不公平的干预;而他所指的“政府”,也不仅仅是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教会、地方议会、行会和企业对个体的制约。因此,斯密除了反对国家限制货品入口、造就本土企业的垄断以外,还反对当时英国教区会和教会执事所定下的规条(例如限制穷人自由流动),反对地方自治团体和行会对学徒的不合理管制,以及反对东印度公司的垄断行为等。
  换句话说,斯密反对的是各种垄断和伴随而来的权力滥用,包括教会在宗教上的垄断和以东印度公司和行会为代表的经济垄断。对斯密来说,垄断是对自然秩序的邪恶破坏,因此他极力鼓吹要让成千上万的小教派、小生产者、工人能够自由地从事各种宗教和经济活动。这也是他理想中的自由经济的真义。
  事实上,斯密质疑的是不公平的管制,并非任何形式的政府干预。《国富论》明确提出,政治经济学的其中一个目的,是“给国家或社会提供充分的收入,使公务得以进行”(下卷)。美国社会学家阿瑞吉(Giovanni Arrighi)更认为,斯密从未认为看不见的手能使经济脱离停滞的状态,相反,只有政府通过合适的法律和制度改革才有可能达致。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也清楚指出他对政府干预的认可:“市政官员不仅被授予通过制止不义行为以保持社会安定的权力,而且被授予通过树立良好的纪律和阻止各种不道德、不合适的行为以促进国家繁荣昌盛的权力。因此,他可以制定法规,这些法规不仅禁止公众之间相互伤害,而且要求我们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行善。……立法者的全部责任,或许是要抱着极其审慎和谨慎的态度合宜而公正地履行法规。全然否定这种法规,会使全体国民面临许多严重的骚乱和惊人的暴行,行之过头,又会危害自由、安全和公平。”
  在他的著作中,斯密更具体提出政府应做的事情,包括“法律必须强制用货币支付工资,应该废除学徒制,应该对某些银行的做法进行管制,必须强制实施防火墙规定,甚至必须限制汇率”。此外,“政府可能还有防止或拆散垄断的任务”(沃哈恩)。 另一方面,基于公义和扶贫的考虑,他又支持对富人的马车采取累进税,使“富人的懒散和虚荣,能以非常容易的方式转化为扶贫的贡献”(罗思柴尔德)。
  一些支持放任主义的论者,喜欢引用《国富论》中的一句话:“经验似乎告诉我们法律从未能适当地规管工资”(experience seems to show that law can never regulate [wages] properly,《国富论》上卷, 71页,笔者的改译),企图论证斯密反对任何对工资的规管。不过,如果我们不断章取义,而是把这句话置于《国富论》的上文下理和斯密身处的历史脉络去理解,当中的“经验”和“适当”所具体针对的,恐怕并非空泛和一般的“干预规管”原则,而是当时各种偏帮行会和商人阶级的垄断政策和商业法规。斯密在《国富论》指出:“扩张市场,缩小竞争,无疑是一般商人的利益。可是前者虽然往往对于公众有利,后者却总是和公众利益相反……因此,这一阶级所建议的任何新商业法规,都应当十分小心地加以考察。……一般地说,他们的利益,在于欺骗公众,甚至在于压迫公众。”(上卷)换句话说,斯密之所以会说“经验似乎告诉我们法律从未能适当地规管工资”,及有时会流露出对政府干预的不信任,恐怕是由于他看到英国当时所制定的法规,经常会偏帮某些群体(例如商人)。
   斯密曾明确写道:“法规对劳动者有利的,总是正当而公平,但对雇主有利的,往往却是不正当不公平。例如,命令某些不同行业雇主须以货币而不得以货物支付工资的法律,是完全正当而公平的,……当雇主企图减低劳动工资而互相联合时,他们通常是缔结一种秘密的同盟或协议,相约不得支付定额以上的工资,违者惩处。如果劳动者也成立一种对抗的联合,约定不许接受定额以下的工资,违者惩处,法律就将严厉地制裁劳动者。法律如果公平,就应以对付劳动者的办法,对付雇主。”(《国富论》上卷)对斯密来说,普通工人是最受压迫的一群,受行会、地区议会和移民法压迫。因此,《国富论》第五篇表述得很清楚,“社会有责任为穷人提供能够据以‘改善他们状况’或进行竞争的手段”。换句话说,基于公平和公义的原则,斯密的确认可某些对工资的规管。
  反过来说,倘若政府真的自由放任,什么也不干预,现实世界中的各种垄断特权会自动消亡、自由市场会出现吗?在特权泛滥的社会脉络中否定政府的任何“干预规管”,这种观点真正支持的,究竟是自由市场?还是反对竞争?斯密的答案,可从他对当时英国的具体状况的批判看出:“不能期望自由贸易在不列颠完全恢复,正如不能期望理想岛或乌托邦在不列颠设立一样。不仅公众的偏见,还有更难克服的许多个人的私利,是自由贸易完全恢复的不可抗拒的阻力。如果军队的将校,都像制造业者反对在国内市场增加竞争者人数的法律那样激烈和那样一致地反对缩小兵力,都像制造业者鼓动他们的工人,以暴力攻击缩减兵力的提议者,那么要想缩编军队,正如现在想在任何方面减缩我国制造业者既得的危害我们同胞的独占权同样危险。”(《国富论》下卷,转引自阿瑞吉,二○○七,第二章)
  强调公义与反垄断特权的斯密。
  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主要探讨劳动生产力增长的原因、财富的分配、重商主义和重农主义的学理和实践,以及分析各种国家收入的方式。《国富论》全书绝大部分的篇幅,是建立于劳动价值论和对垄断特权(重商主义)的批评为主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国富论》的主要批判对象,是当时的重商主义、殖民主义等垄断政策和实践,具体指向的,是限制某些职业的竞争人数的特权政策和垄断法规、直接影响市场供需及阻碍工人和资金自由活动的政策(上卷)。
  生长于十八世纪的亚当·斯密,身处于由封建欧洲转化为启蒙的社会——受压抑和漠视的奴隶逐渐转变成可以说理、交换、公平的独立个体。在这样的历史之下,斯密追求的理想社会是“在平等、自由、公平的自由计划之上,容许每一个人以自己的方式追寻自己的兴趣/利益”(罗思柴尔德)。对斯密来说,商业社会——强调平等、自由、公义的理想社会——之所以重要,正在于它能够减除个体生于不确定时代的惊恐。斯密认为,自由竞争只有在一个公平的管制架构之下,才有可能生长和维持。
  但现实的经济却充斥反竞争的力量和法规,当中以殖民主义的垄断贸易和商人行贿的特权规则最为可恶,这也是为什么《国富论》花费了极大的篇幅指出重商主义和殖民主义造成的垄断政策和实践,以及行会和教区对劳动人口自由的限制,如何导致不利于国家利益的后果。
  在十八世纪欧洲重商主义特权泛滥的历史情况下,要建立自由市场,必须以公义/公正/公平的原则,批判(以至取缔)各种形式的垄断,这恐怕也是斯密书写《国富论》的一个主要原因。而《道德情操论》也明确指出:“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根据沃哈恩的观察,作为十八世纪的思想家,亚当·斯密认为:“社会只有在宪法、秩序和公正的制度框架内才可以运作,而这种框架则具有坚强的社会道德和宗教基础。”也就是说,公义/公正/公平的原则,原是斯密心目中的自由市场基石。  沃哈恩根据斯密的所有著作(包括由学生听课笔记整理而成的《法学讲稿》〔Lectures in Jurisprudence〕),指出斯密关注的焦点是权利,而公义/公正的论题则贯穿其所有著作中。对沃哈恩来说,“平等对待”和公义/公正是构成斯密理想中的自由经济的基本条件,“公正既是一条保护人民及其权利和财产免受伤害的消极的原则,又是一条公(平)游戏(fair play)的积极的原则”。而“离开公正的框架,任何一种市场都不可能运作”,“只有当竞争在地位相等的各方面之(间)进行,市场才最有效率,最为公平”。
  换句话说,斯密心目中的自由商业原则,建基于公义/公正和公平,而他认为如果穷人感觉受到最残酷的压迫,就“显示违背了自然的自由和公义”(罗思柴尔德)。循着这个思路分析,《国富论》所指的自由商业,是个体能够从他人的、政治的以至物质的压迫中解放出来。当时个体所受的形形色色的压迫,包括穷人受压于殖民法例、小商贩受压于发牌制度、租户受压于大地主的代理人、学徒受压于行会、爪哇土著受压于荷兰的东印度公司、孟加拉人受压于英国的东印度公司等。
  基于公正原则,斯密赞成高工资:“一个社会如果大部分成员既贫穷又悲惨,它肯定算不上繁荣和快乐。而为社会全体提供衣食住的人,能分享得到他们自身劳动生产、使其衣食住条件过得去的产物,才算是公正。”(《国富论》,转引自罗思柴尔德)对斯密来说,除了公正,高工资还有其他好处:“充足的劳动报酬,鼓励普通人民增值,因而鼓励他们勤勉。……丰富的生活资料,使劳动者体力增进,而生活改善和晚景优裕的愉快希望,使他们更加努力。所以,高工资地方的劳动者,总是比低工资地方的劳动者活泼、勤勉和敏捷。”而“对充足的劳动报酬发出怨言,就是对最大公共繁荣的必然结果与原因发出悲叹”(《国富论》上卷,74—75页)。 因此,高工资对社会繁荣和公平都有好处。而工资除了由供需关系决定以外,也应由普遍的人道精神(common humanity)制约。
  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斯密不仅赞成高工资,还倡议低工时:“如果雇主听从理性及人道主义的主宰,就不应常常鼓励劳动者勤勉,应当要他们适度地工作。一个能工作适度的人,不仅长期保持健康,而且在一年中会做出比其他人更多的工作。”(《国富论》上卷)
  与当代的一些经济学家相反,斯密对高利润不满,远甚于高工资。在《国富论》第二版以后,他加了一段:“现实中,高利润远比高工资更趋向提高工作的代价”,因为他认为高利润比高工资更容易阻碍竞争。斯密批评当时的英国国会“并没有法例阻止(企业/行会)合谋降低工作的价格,但却有很多(法例)阻止(企业)合谋提升工资”,而“所有地方的老板有默契地以恒常和统一的合谋,把工资压至于真实比率之下”,并指出老板只懂投诉高工资的负面后果,而对高利润带来的各种恶果却不发一言(转引自罗思柴尔德)。
  不幸的是,强调公平和关注受压迫工人福祉的亚当·斯密,死后却渐渐被转化为只讲私利、不谈道德、鼓吹放任自流和不干预政策的教条主义者。他对于宗教的垄断及偏见以及企业与行会对工人的不公义压迫的批判,对政府干预扶贫的接纳,均受到当代一些放任主义者的歪曲或误读。
  斯密在《国富论》中的讨论是历史化和脉络化的,主要是针对十八世纪及以前的具体经济状况,而非抽象的经济学原则。他对自由经济的追求和设想,依据的是他对欧洲(特别是英国)过去以至当时的历史具体状况所做的分析,而非根据教条化的经济学。
  倘若我们真正相信自由竞争的正面作用,也许应首先放弃放任主义的教条,跟循斯密所重视的公义/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及建基于详细历史分析的方法,研究过去和目前真正阻碍市场自由竞争的力量;同时效法斯密把自由主义的枪头,对准破坏竞争的罪魁——总想“减少竞争”的商人财团和支持垄断行为的政府法规,而非泛泛地否定任何政府干预,甚至选择性地针对已备受不公平对待的小生产者和低收入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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