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一道门 打开一扇窗
发布日期:2010-03-19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蒋惠岭

美国对于摄像机能否进入最高法院的问题的争论,虽然论战双方提出了公平受审、民主民意、人身安全、神秘隔离等理由,但说到底,还是有一个隐身的问题在作怪:司法公开的各种形式分别有怎样的“接受度”,那些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如何解决。
这个问题也使我们想起了当下对裁判文书上网的争论。根据我国法律,法院的裁判一律公开宣告。因此,裁判书中的一切信息,不论是对当事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会公开在法庭内所有旁听人员面前。这些人知道了案件情况,而且还可能外出传播。但是,如果将宣判的所有内容通过大众传媒公之于众,或者通过互联网广泛传播,便有了争论。裁判文书上网已经不可阻挡,但哪些能够上网、上网时对裁判文书中的一些内容如何进行技术处理等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司法改革中热议的话题。
庭审的摄像直播(录播)又何尝不是如此。全法庭的旁听人员经历了庭审的全过程,亲眼看到法庭的活动,感受着法官或当事人的气息。美国最高法院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将所有庭审活动的录音公布在康奈尔大学的网站上,所有庭审记录也可以在网站上查到,有些学者还把口头辩论的内容编成书卖钱。目前,美国最高法院的口头辩论开庭录音,在第二天就可以在公共事务电视台上播放了……凡此等等,表明了公开程度之深。那么将法庭的动态录像公开出来 又能怎么样呢?
接受度和负面效应问题便成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司法公开形式多种多样,有传统的,有新型的;有原始的,有科技的;有定向的,有不特定的。不同时代、不同阶段会对司法公开的形式有不同的选择。社会在科技的影响下在进步,人类在科技的影响下在开放,司法公开也在科技的影响下“与时俱进”。我们当中很多人的个人信息都散落在互联网上,以至于要想了解一个人的概貌甚至已经不需要这个人自己再去写简历。通过所谓“人肉搜索”找齐该人的所有资料,已经不是难事,也是普遍接受的方式。如果这些资料的使用目的不侵犯该人或其他人的正当权利,或者正当使用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这种方式的负面效果便不会发生。
摄像机进入法庭的直接目的是把法庭上的活动传播出去,使更多的人了解法庭的活动。但是,作为司法公开的形式之一,实况录像具有全面、直观、写真、无选择等特点,会在一定条件下影响当事人正常进行诉讼活动,甚至影响法官的公正审判。这里所说的“一定条件”具有某种偶然性。有的法官或者当事人在镜头面前或者考虑到舆论反响时,会有紧张情绪或反常表现,但他们即使不在镜头面前而只是在旁听群众面前也可能有相同的精神反应。同时,有的法官或当事人可能完全相反,甚至在镜头面前有更加突出的表现。所以,在这种个体差异的背景下,选择保守的“木桶效应”方法对付这一难题,是无可厚非的。待接受度提高了,防止负面效应的方法奏效了,摄像机进入法庭就不成问题了。
其实,无论在中国还是在美国,司法公开的关键不在摄像机。西谚说:“当上帝关上一道门,一定会为你打开一扇窗。”公众所完全接受的、基本上没有负面效应的其他各种司法公开形式有多种多样,司法公开中需要改进的方面还有很多。如果摄像机的效果还需要试验才能确定,司法公开的其他各种形式也足以传播正义的光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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