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式“打黑”的启示——写在《被解缚的哥特城———纽约黑帮兴衰史》中译本出版之际
发布日期:2010-03-16 来源:互联网  作者:时延安

对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该秉持积极的刑事政策,即将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重心提前,在一些容易被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的薄弱环节,设置必要的监控机制,以有效遏制其形成
时延安


  重庆“打黑”风暴是2009年最为国人关注的大事之一。这场风暴所揭示出的黑社会组织形象,已不像香港电影《古惑仔》系列里那种招摇过市、靠拳头称王称霸的街头帮派,而更像美国电影《教父》系列中的有组织犯罪集团。黑社会组织人物光鲜外衣被撕开之后,展现在世人面前的这种“黑-商-官”相勾结的犯罪结构令人惊讶、引人担忧。黑社会组织对经济领域渗透之深、与腐败官员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对基层政权的腐蚀和把持,让国人看到一个全新而可怕的犯罪组织形象。《被解缚的哥特城———纽约黑帮兴衰史》(简称《被解缚的哥特城》)即是描绘和分析这场“严打”行动的案例研究型专著。
  意大利裔黑帮的成功与规制
  通过无数好莱坞电影而广为人们所知的意大利裔黑社会组织,其发迹史让人感到它们总能很敏锐地把握住一些天赐良机。上个世纪初,美国曾一度大规模禁酒,这一不合人情的法令根本无法对抗很多人的嗜好。相反,禁酒令时代恰恰成为很多黑帮组织赚取丰厚利润的黄金年代。意大利裔黑社会组织就在这个时期迅速发展起来。
  然而,真正让他们获得空前影响力的机会,是20世纪30年代的劳工斗争。当时,资方为了弹压工人的罢工,雇佣黑社会分子充当自己的警戒力量;而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一方,也与黑社会头目妥协,以使后者能够在这场斗争中保持中立,条件则是允许后者的成员进入工会。黑社会分子进入工会后,就再也没有主动离开,反倒是很快取得了对工会的控制,进而将工会作为自己的势力基础来要挟资方,并由此逐步渗透到合法经济领域。同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他们又与地方政客相勾结,前者让后者为其充当代言人,而后者则会获得选票和资金上的支持。
  《被解缚的哥特城》的作者杰克布斯教授对意大利裔黑帮进行评价时,指出意大利裔黑帮成功的原因主要在于三点:一是通过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取得优势。意大利裔黑帮实际上很少真的去“动刀动枪”,因为那样反倒是虚弱的表现。适度而及时的暴力威胁才是他们的惯用伎俩,而且效果更佳。二是黑帮分子的“可靠性”。在意大利,黑手党自诩为“有荣誉的人”,这种风格也被在美国的意大利裔黑帮所继承着。这种风格对于生意人而言是一种诱惑,因为他们相信,黑帮分子会守信用,而他们向黑帮分子支付钱财,会换取相应的保护或者起码不受骚扰。三是具有商人般的敏锐性,他们从事经营的观念是,对生意好的事情对他们也是好的。正是这些特有的“品质”使意大利裔黑帮能够在纽约这个国际大都市的核心经济领域盘踞大半个世纪。
  对合法经济领域的控制使黑帮人物拥有了一层迷彩,而与政客们的勾结,则又多了一层保护。尽管黑帮横行,实际上直到上个世纪50年代,美国政府和纽约州政府真正认识到意大利裔黑帮的严重威胁,并开始着手予以打击。然而,针对纽约市黑帮的打击活动,在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并没有实现击溃黑帮的目标。这与政府的决心不足、策略不当有关。为了完善法律,美国国会于1970年通过了《反受勒索影响和腐败组织法》,同年还创设了“证人保护项目”。法律的完备、侦查手段的完善,为美国联邦政府和纽约州政府打击纽约市黑帮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因而在80年代以后一些黑帮头目受到刑事追究。不过,真正发挥关键作用的,并非这些刑事判决,因为一些头面人物被关进监狱,他们的“接班人”迅速“上位”填补了权力真空。
  真正起作用的措施是一系列的行政性规制手段。上个世纪90年代,有着丰富检察官阅历的朱利安尼主政纽约市政府时期,十分强势地在各个行业进行了严格的整肃活动,尤其是花大力气将黑帮分子从各个工会中清除,使黑帮在合法经济领域失去根基,进而丧失了在合法经济中的生存空间。运用行政性规制手段的高明之处在于,铲除黑帮赖以滋生繁衍的土壤,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就是在黑帮容易控制的薄弱环节上设置必要的监控措施。当然,在进行这场“严打”活动中,长期的实证研究为其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和资讯准备,因而可以使“严打”能够取得主动,并保证每个拳头都落在黑帮分子的要害上。
  《反受勒索影响和腐败组织法》的主要起草人是罗伯特·巴雷凯教授。这部为黑帮分子量身定制的法律,从80年代后成为联邦执法机构的“宠儿”,并成为打击黑帮最为有力的法律武器。杰克布斯教授对这一领域也进行了十多年的研究,《被解缚的哥特城》以及此前的专著,是美国有组织犯罪研究代表之作,而这样的研究成果又反馈到实践当中。
  美国式“打黑”的经验
  与《被解缚的哥特城》一书描述的意大利裔黑帮相比,我国目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模、形式可能还处于初级阶段,而且两者在发生规律上有很大差异。前者与移民、族裔、工会等因素联系起来,后者则与家族、地域、官员腐败密不可分。不过,这种差异只是表面性的,如果挖掘两者的发生机制,会发现惊人的相似之处,就是社会结构和社会控制上的原因。
  如果简单地概括美国式“打黑”的经验,套用我们常说的话就是:抓住薄弱环节,强化基层管理。不过,尽管思路明确,如何落实却远非易事。杰克布斯教授常说,美国刑事司法最大的特色是“very,verystronglawenforcement(强有力的执法)”。而我国法制最大的问题,却是执法不力、执法不严,由此也损害了法制的权威性,令公众对法制产生怀疑。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的难点,主要在于如何在法治的基本框架下,利用法律的手段来打击。如何遵循法治精神、沿着法制轨道来惩治与预防有组织犯罪,这才是最为关键、最为复杂的问题。反观美国的经验,总体来说,其是遵循法治原则来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当然美国的实用主义传统在这一过程中还是表现得十分充分。
  对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该秉持积极的刑事政策,即将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重心提前,在一些容易被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的薄弱环节,设置必要的监控机制,以有效遏制其形成。现在常说,对待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露头就打”。这就是一种积极刑事政策的表现,不过,这一思路仍希望主要借助刑事追究的方式来“打黑”。而如果真正有效地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应该考虑如何利用行政的、经济的、教育的手段来推进这一系统工程。有效“打黑”必须斩断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政府官员、与合法经济领域的联系。因此,在形成有效控制的过程中,必须强化对腐败的控制,进言之,应将反黑与反腐败结合起来。同时,在经济领域强化法制,鼓励公平、有序的竞争,将反黑与建设市场经济法制秩序结合起来。
  重庆的“打黑”经验,需要我们认真总结和分析。值得我们深思的是,面对有组织犯罪汹涌来袭之势,如何强化预防,形成有效地监控机制,如何将暴风骤雨式的“严打”模式转变为常态下的管理控制模式,是惩治黑社会(性质)犯罪中亟需研究的课题。重庆“打黑”是否能掀起全国范围的“打黑”高潮,还需拭目以待。不过,无论怎样,集中“打黑”只是一时的,有效“防黑”才是长久的,进言之,形成一套完整而有效的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防范和控制机制,才是最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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