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治校”、“人民陪审改革”及其它:警惕一种伪前提的批判
发布日期:2010-08-20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施鹏鹏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教授治校改革随着原院长孙笑侠教授的黯然离开一度成为学界热议的一个焦点。一种相对悲观的论调认为,教授治校终究成为闹剧,源于中国的学术江湖过于复杂,远非几个读书人想象得如此简单,更非一种域外制度(即便该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通例)所能根本改变。甚至有论断认为,教授比普通的行政人员还醉心权术,甚至更擅长政治斗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一时间,教授治校成为乌托邦的代名词,成为社会各届反思高校改革的一个范例。

我们得承认,教授治校并非完美无暇,不会产生任何问题。事实上,世界上没有哪种制度不具有两面性。但就笔者所了解的,教授治校确实是世界各国高校运作的一个基本原则,可缘何惟独在中国大陆无法适用?原因自是相当复杂。例如舆论所指出的,大环境虽有所改善,但总体尚未尽如人意。又如改革尝试触动太多利益群体,融合不同的利益需求显然非一朝一夕之功。这些原因解读固然有一定道理,但终究难于令人信服。例如大环境,何为大环境?倘若大环境不改,是否诸项制度都无须改,改了也无用?利益整合的说法亦显得过于牵强。其实学术江湖不仅中国有,域外也有(当然没那么严重),有时只是远香近臭罢了。

其实还有一项重要原因,我认为是相当重要甚至是根本性的,即中国式的教授治校与域外的教授治校是两个概念。我曾阅读过《南方周末》王笛先生的一篇大作,介绍了美国的教授治校。文中写到:

依法办事为首要条件,这个是教授们自己制定的。美国大学每个系都有自己的宪法,即次要法规bylaws),可根据情况不时进行修订,如我系法规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5年,每次修订都需要全系教授投票通过(指全系终身系列的正、副、助教授,讲师和行政人员都不属于终身系列,无投票权)。法规是系的管理大法,规定了各种重要决策决定方法,系主任职权范围,各种委员会组成及其职权、投票程序等。有一点应强调,除在晋升问题上因资历不同权力大小有异外,其余任何事务,不分新老、资历深浅,教授决策权利平等。

教授们各司其职,无行政掣肘。系里除教授以外的所有人员,都是为教授服务的。重要决策和管理由教授组成的各委员会完成,如执行、人事、研究生、本科生等委员会。其中以执行委员会最为重要,是系的决策机构,由系主任外加若干人组成,都由选举产生,每个级别(即正、副、助教授)都至少有一个代表,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执委要决定的事务有研究经费分配、每个教授的表现评级、工资晋升幅度等。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各大学系主任一般有两个来源: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聘,一是从系内部选举产生。我系两种方法都使用过。

聘任权亦完全在教授手中。一旦职位空缺,系里必须打广告全国招聘,并为此成立一个委员会以专其责,由他们对所有申请进行初选,在全系会议上逐一介绍初选理由,然后由委员会进行初试(一般在专业年会上)。初试后选出前三名,在系全体会议通过后,请候选人到校园面试,全系教授都有机会同他们进行接触。然后委员会广泛征求意见,作出排名,提交全系大会讨论,最后是无记名投票表决。整个招聘过程都由教授独立操作,其他人无权干涉。严格的招聘程序,保证了得到最优秀的人才,靠关系、走后门的事几乎是闻所未闻。

晋升也是由同系教授决定。每年要对助教授包括研究、教学、专业服务三方面的活动进行评估,由人事委员会负责,这个委员会由本系已有终身职的正副教授组成,并进行不记名投票,看第二年是否继续聘任。助教授任职之第五年,要决定是否授予终身教职并晋升副教授时,系里要专门为其组成一个委员会,由教授分别撰写评估其研究、教学、学术服务的三份报告。研究报告最为重要,申请人的主要研究成果必须寄给六位校外匿名评审人。在讨论是否给予终身待遇或晋升时,这些报告会成为评价的重要依据。在人事委员会上过半数者,将上报院校两级审批。没有过半的助教授,只好打铺盖卷走人。由副教授晋升为正教授,程序差不多,只是人事委员会由全体正教授组成。

笔者在法国也曾查阅了相关资料,公立高校的做法大抵相同。教授治校的核心其实是行业民主自治的一个典范。在中国高校内工作的教师可能都会有一种比较强烈的体会,就是中国式的教授治校大抵就是教授担任高校的主要领导。光从人事结构上看,这倒也符合西方的通例。但人事、财务、聘任等重要事务的操作流程,则依然带有较强的官僚作风。结果自是教授当了领导,便被体制化了:离权力近了,离学术远了,离高层近了,离教师远了。

光华法学院应该是作了一个初步的尝试,但可惜这种尝试在非洋非中的环境下尴尬败退。高层在批判洋货时便有了更大的底气(甚至获得了舆论的支持):并非未放权,而是放权便闹出大事。殊不知,此一批判系建立在伪前提之上。

论及此处,笔者不禁想到近一段时间所热衷讨论的人民陪审制。虽说法律人向有两造之传统——有支持的一方,便有反对的一方(故法谚有云,不赞同你的观点,但誓死捍卫你发言的权利),但总感觉支持者与反对者找不到争点所在。支持者认为,陪审制优点多多,对刑事司法改革仍至今后的民主改革颇有推动作用。反对者却认为,陪审制已在中国声名狼藉,宁废勿改。但有一个致命的问题摆在所有学者面前:我们究竟在支持或反对何种陪审制?中国人民陪审制和世界通例的陪审制是一回事吗?否则我们不免陷于批判一个伪前提的尴尬境地。

这些年,我一直在做一些非常基础的研究,总希望能从本源上弄清某一理论、某一制度究竟是什么。未弄清本源,任何评论,包括褒扬与批判,都意义不大。当然,个人资质所限,兴趣爱好也慢慢在偏向,能走到何种程度,不得而知。只是其中所蕴含的道理,却也大抵明了一二。提出来,也供诸博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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