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陪审不用团
发布日期:2010-08-18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何家弘

7月15上午,小周陪我去弗莱堡的州普通法院旁听审判。在德国的法院系统中,它属于中级法院,负责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和较为重要的民事案件的一审和地方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的二审。它的二审既包括事实问题也包括法律问题,但是州高等法院的三审一般只进行法律审

这座法院坐落在弗莱堡市中心路口的东边,北面不远处就是塔尖高耸的敏斯特大教堂。从外表看,这就是一栋普通的五层楼房。我们走进法院大楼,没有安检门,也没有人查问。我们从下到上参观了法院的一些法庭、办公室、图书馆等,然后来到二层楼的一个刑事法庭外面。

从走廊看,这个法庭共有三个门。中间是法庭正门,主要供诉讼当事人和律师出入。左边是法官室的门,从法官室里可直接进入法庭。右边是法庭旁听席的门。正门外面的墙上贴着一张纸,上面写着今天要审判的案件。该法庭今天原本要审理三个案件,9点一个;11点一个;13点一个。但是13点那个案件被划掉了,看来今天只审理两个案件了。我们是来旁听第二个案件的。

1055分,我们走进法庭后面的旁听席。这里摆放了几十把椅子,但是只有小周和我两个人。法庭的内部装饰简洁明亮,以木色为主调。正面是法官席,一排长桌的后面有三把座椅,此时空着,右边顶头处有一个电脑桌,旁边坐着法庭的书记员。法官席的左侧是检察官席,坐着一个身穿黑色长袍的中年男子;右侧是辩护席,坐着身穿同样长袍的辩护律师和被告人,律师是个男青年,被告是个五十多岁的带有南欧人相貌特征的男子。十分有趣的是,检察官席的地面与法官席的地面处于同等高度,而辩护席的地面要略低一些,与法庭中间的证人席高度相同。这大概也表明了检察官与法官是平起平坐的。另外,法庭里没有法警。据说,德国曾经发生过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拔刀杀死另一方当事人的惨剧,并引起了民众对法院保安措施的关注,但是德国的普通法院所注重的大概是其“亲民性”,而非戒备森严。

11时整,一名身穿黑色法袍的中年女法官和两名身着便装的“业余法官”——一男一女两位陪审员——从法官室的小门走进法庭。众人起立,落座,然后女法官确认了诉讼双方的身份。这是一起诈骗案的二审。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是有罪,但是没有判处监禁,而是罚金。女法官按照一审判决书,快速地复述了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然后分别询问被告人、辩护人和公诉人对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有无异议。三个人都表示没有异议。然后,法官让辩护方陈述上诉的主张和理由。辩护律师站起身来,讲了几分钟,主要意见是认为刑罚偏重,因为被告人生活困难,靠社保维持生活,要求法庭降低罚金的标准。然后,法官让检察官发表意见。检察官也讲了几分钟,主要意见是量刑要遵循法律标准,不能因为被告人生活困难就降低标准。最后,法官又询问了被告人的意见,后者表示同意辩护律师的意见。整个过程都是由法官主导,两位陪审员一言未发。1120分,法官宣布休庭,告知大约需要20分钟的评议时间。

我们走出法庭,在走廊里与检察官进行交谈。他得知我的身份之后,高兴地向我们介绍了该市检察院的工作情况,特别是犯罪侦查中的“检警关系”。简言之,他们检察官是犯罪侦查的绝对领导者,但是具体工作主要由警察承担。

1135分,书记员走出来通知我们开庭。我们分别从不同的门走进法庭。全体起立,落座,然后法官宣布了判决结果,很简单,维持原判。法官简要说明理由之后,询问双方的意见。双方都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1140分,法官和陪审员退席,其他人也纷纷走出法庭,整个审判只用了大约40分钟。

在走廊里,我们向检察官表达了与女法官交谈的意愿。热情的检察官便走进法官室代为转达。回来后,他说法官同意了,一会儿就来,然后他与我们告别。女法官很快就出来了,客气地和我们交谈。由于她马上要去参加法院的一个会议,所以我简要询问了她对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看法和意见。她认为,陪审员参与审判还是有意义的。陪审员在评议中跟她有同样的权力,但是一般来说都会尊重法官的意见。她担任法官多年,还没有经历过陪审员不同意法官意见的情况。她表示,如果某个陪审员参与审判很多,有经验,在评议时会发表意见,一般的陪审员不怎么发表意见。她的话语比较婉转,但是我感觉,她认为陪审员在审判中的作用不太大,有点走形式。然后,她又向我们简要介绍了德国陪审制度的情况。

19世纪后期,受到法国效仿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影响,德国的普鲁士、巴伐利亚等地区也确立了英国式陪审团制度。不过,陪审团制度与德国传统的诉讼制度不和谐,所以进入20世纪后便逐渐衰落,直至1924年的魏玛共和国时期被正式废止。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德国确立了参审制,即由法官和陪审员(业余法官)共同审理案件的模式。与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相比,参审制度具有程序比较简单和效率比较高的特点。但是,由于陪审员与法官共同负责庭审、一起进行评议并做出判决,所以陪审员在庭审调查和评议判决过程中往往缺乏独立性,比较容易受法官的影响乃至操纵。虽然法律规定陪审员和法官在评议和判决时享有同等的权力,但是在审判实践中,陪审员简单随从法官意见的情况十分普遍。

另外,德国的参审制度与英美的陪审团制度在陪审员的选任和人数等方面也有区别。首先,英美的陪审员一般都没有任期,为一案一选,一案一任;而德国的陪审员有任期,一般是5年。其次,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资格审查主要是个案审查和当庭审查,程序比较复杂;而德国的陪审员资格审查主要是任前由法院进行审查,程序比较简单。再次,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判陪审团一般都是由12人组成;而德国一个案件中参与审判的陪审员一般仅为2人。不过,德国在确定具体案件的陪审员名单时也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各个法院根据每年审理案件的数量和平均每个陪审员一年审理5个案件左右的原则,在任期前从当地选择一定数量的居民作为本届陪审员。目前这届陪审员是2006年选任的,任期还有1年。然后,法院在每年的年末以随机的方式确定下一年陪审员的参审时间表,相当于每个陪审员一年有几个审判日要到法院参审。陪审员轮上的那天有什么案件就审什么案件;如果没有案件,那就轮空了。总之,每个陪审员一年也就参与56个案件的审判。由于德国的法官具有很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修养,而且具有很高的社会威望和公信力,所以德国的陪审有个“员”就足够了,不需要“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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