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与现实——认真对待马克思法律思想
发布日期:2011-01-28 来源:正义网  作者:付子堂

经典与现实——认真对待马克思法律思想

朱晶摄

  编者按:此文系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付子堂教授在第三届青年法学家论坛上的演讲。

  一、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学术综述

  2010922925日,第六届国际马克思大会于在巴黎第一大学和巴黎第十大学召开,会议由法国左翼杂志《当代马克思》主办。会议主题为“危机、反抗、乌托邦”。大约1000位研究者参加大约100个研讨会。其中,专门设置的法律论坛议题包括:对马克思的批判阅读;司法:数字和话语;法治改革;乌托邦与人权。[1]

  实际上,在国外,马克思主义一直是法学理论研究的传统之一,研究成果丰富多彩。其比较重要的有卡尔?伦纳在1904年发表的《私法制度及其社会功能》,凯尔森著《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英国保罗?菲利普斯著《马克思恩格斯论法和法律》,德国法兰克福学派奥托?柯切恩海姆、哈贝马斯等,法国结构主义者如路易斯?阿尔都塞、尼科斯?普兰查斯等。在前苏联所形成的“国家与法的理论”体系中,也有一批积极成果。即使是作为资本主义的日本,也存在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如今,马克思法学理论成为冲突学派和批判法学的理论基础,但也值得注意的是,西方国家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是在西方问题意识之中产生的学术研究与反思,一般不具有诸如在中国这样的鲜明的社会实践特色。

  基于中国的社会主义特性及其思想传承,有关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研究具有双重属性,即意识形态性和科学性。这决定了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的独特性。从研究的总体情况看,我国有关领域的研究基本上围绕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经典文本和经典思想的研究;二是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具有明显的现实问题取向。

  马克思主义对中国革命和建设产生了巨大的指导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研究也得到空前重视,主旨在于回到马克思及其时代,科学地把握马克思主义。主要成果有:李光灿教授和吕世伦教授主编《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吕世伦教授主编《列宁法律思想史》;李龙教授主编《马克思主义法学著作导读》;黎国智教授主编《马克思主义法学论著导读》;公丕祥教授著《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述论》、武步云教授著《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薛伦倬教授主编 《马克思主义法学新探》、杜万华教授著《马克思法哲学与法律社会学理论研究》,付子堂所著《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庞正著《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形成的理论脉象》,等等。随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历史考证版第二版(MEGA2)的出版发行,学术界尤其是欧陆学界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研究再次掀起了一股热潮。有学者甚至称,“按马克思原始文稿刊出其全部著作”的MEGA2才是从总体上对马克思的著述做出完整而准确的统计的最可靠的依据。

  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具有鲜明的实践特色,表现为从中国问题来理解和应用马克思主义。这方面既有以毛泽东、董必武、邓小平等领导人为核心创建的基于中国问题的马克思主义思想,也包括学界对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和应用的研究。基于中国问题来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中国的具体应用和发展,一直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的重心。主要成果有:李龙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光辉历程》、公丕祥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概览》、付子堂主编《文本与实践之间——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问题研究》、蒋传光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及其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张清的《传承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徐亚文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等。由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应用产生了许多重要成果,对这方面法律思想的研究也逐步成为重点。如孙琬钟等主编的系列论丛《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李龙主编《毛泽东法律思想研究》、李仲达著《毛泽东法律思想和实践》、侯欣一著《邓小平法律思想研究》、蒋传光著《邓小平法制思想概论》、丁士松著《政治法治化的理论逻辑:邓小平法政治哲学与法政治理论研究》等等。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我国虽然有比较长的历史,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条件、机制及方式,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经验教训,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我国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其法律制度的关系等问题,作为马克思主义及其法学理论中国化最基本的问题,有进行深入系统研究的必要。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本质上是强调人的自由的思想。马克思早就指出:“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2]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的自由价值融合于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根本和核心,我们必须围绕这一中心来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问题。这与上世纪80年代以前围绕阶级观点建构“国家与法的理论”体系,以及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以“权利本位”为基石的法理学研究,均有很大的不同。以实践为核心范畴,构建“实践法理学”体系,有望开辟中国法理学的新境界。

  二、为什么必须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

  社会发展离不开思想的引领,伟大的思想理论会转化成改造社会的物质力量,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留下深深的印记。正如马克思所说:“理论一旦掌握群众,就会产生无限的力量。”作为一种被世界公认的伟大思想,马克思主义对人类的命运产生了历史性影响,并成为人类重要的思想宝库。当社会发展面临重大问题时,人类的智慧总是会从已有的思想寻求启示,开创出社会发展新路径,马克思主义因此而被不断提出和研究,起着人类思想导师的作用。如果说马克思主义在西方更多地被作为一种理论学说而受到人们的重视,在中国则更多地与改造社会、振兴国家的实践使命相关联。

  首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实践意义上的,即基于中国问题的需要。马克思主义对中国的重要性,固然与其理论的真理性有关,但更重要的在于其对中国问题的效用。这就是毛泽东在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报告中提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应用于中国的具体的环境”、“按照中国的特点去应用它”、“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这一中国化战略的重要原因。如何更好发挥马克思主义对中国问题的效用,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的重心,也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精髓所在,更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实质性问题。

  其次,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有科学的理论指导。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指导价值。但是,这一指导的本身就是一个中国化的过程,必须寻求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问题的内在逻辑及其在中国环境应用的方法与路径。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其基本宗旨是要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从理论建构到社会实践的互动,在科学把握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律观的基础上,立足于中国问题探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应用模式与路径,可能产生的问题和对策,使具有普适价值或普遍原理意义的经典理论与具有个体特色的中国社会现实合理对接,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在这一过程中,既要防止对理论的拒斥心态,也要防治理论绑架现实;既要让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引领当代中国法学研究和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方向,也要让其成为化解社会矛盾、创建和谐法治最有效的思想理论来源,产生出实践性效果。通过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现实价值,达成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大众化的效果。

  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研究路径

  这一课题研究的基本思路是:一方面,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视为形而上的理论探索过程,内含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原典、实践主导模式、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逻辑关联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另一方面,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视为形而下的实践过程,内含历史过程、制度建设、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社会化、大众化的实践路径等。把马克思法律思想区分为四种表现形式:即作为知识的、作为制度的、作为社会心理的和作为个体观念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以此为基础,研究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从知识到意识观念、从精英到大众、从国家到社会的过程。由此力图建构一个系统而科学的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理论体系,探寻这些理论对中国问题的作用机制。

  (一)回归原典:认真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问题与方法

  通过重点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经典著作,再现完整的、真实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并回到马克思、恩格斯所处的特定历史时代,研究其法律思想的问题意识、思维方式、解决问题的路径,以及与特定时代之间的关系。

  (二)立足现实:以现实问题引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新发展

  虽然我们并不赞同“少谈些主义”,但我们认为有必要提倡“多研究些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中国法制建设的互动。加强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研究固然有必要,但不能就因此轻视对中国法制建设现实问题的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价值就在于其对中国社会问题的意义。没有对中国社会问题的清晰认知,就不可能应用好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更不用说促进其发展。

  中国法制建设的核心问题,是法律和法律制度的价值定位问题,即中国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之间的定位、在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定位、在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定位、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定位、在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定位、在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之间的定位、在公平与效率、冲突与和谐问题上的定位及其国际化定位,等等。只有对中国问题有清晰的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才有针对性和现实性,就能使其在解决中国社会问题的过程中得到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三)理论与现实对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实践主导模式研究

  实践主导模式并不否定理论的功能和价值,关键在于对理论的态度和应用方法。实践主导模式是一种现实问题取向的应用模式,是以实践需要为中心,对理论进行取舍和应用的理论与实践结合机制。即根据存在的社会问题,决定所应采用的理论工具,并在实践中检验其选择的合理性,在这一过程中,理论只具有指导性工具价值,不具有标准的内涵和意义,更不具有霸权的力量,而必须在实践中得到修正和发展。理论的价值不在于理论本身,而在于对社会的意义,现实永远优于理论。简而言之,实践主导模式乃是理论应用于实践的基本模式。

  建构实践主导模式的法理学,首先要求明晰现实的状况、存在的问题和要达成的目标,以此作为取舍和检验理论的标准。由于理论不具有绝对意义和强制力量,实践主导模式对理论的应用一般不会是教条式的照抄照搬,而重在应用其方法与原则,吸取对自己有益的成分;实践主导模式对理论不会是盲目崇拜,而是根据实践对其进行修正和发展。尤其是,实践主导模式不会产生思想专制和政治迫害,而必须允许有不同理论的存在和应用,允许有对理论不同理解的争鸣。这种开明的学术作风既有利于理论的争鸣和发展,又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在改革开放前,我国基本上形成了理论主导的应用模式,加强实践主导模式的理论研究,探讨从理论主导到实践主导变革转型的理论进路和现实途径,是我们应当重点关注的方法论。

  (四)理论作用于现实的机制和路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逻辑关联及其作用机制探析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并不是不顾实际地在中国的法律实践和法律制度中全面贯彻落实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律制度的观点,而是要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分析解决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实际问题,从中寻求解决现实法治问题的方法和对策,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逻辑关联及其共同价值。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得以中国化的逻辑前提和基础。研究这种逻辑关联,就能奠定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坚实基础,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提供合理的依据。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最终要通过中国人民的法律实践来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能否在中国开花结果,能否完全融入中国社会,关键看其是否适合中国法律实践的需要,是否被民众接受并化为内在的理念,藉此促进中国的社会发展。中国的法律实践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接受,不是基于政治的强制性要求,而应当完全是一种社会化融合的自然过程。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作用的基本实现机制。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要实现从政治机制和政治化状态到学术机制和社会化融合状态的转换,内涵时代化、大众化转型的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这种内在要求的反映,正是推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大众化的重要体现。

  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从来就不是一帆风顺的,其法律思想的中国化也不例外。在历史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遭遇了教条主义的严重抗衡和政治化的消极影响,经过改革开放的新发展,这些问题已在不同程度上得到缓解。当前,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面临的新问题,最主要的是一个信任和信心的问题,即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能否解决中国法制建设中的现实问题,人们对此心存疑虑。如现实中严重存在的“权大于法”的问题,普遍存在的侵权问题、司法不公问题、分配差距过于悬殊问题、官员腐败问题、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和体制机制转换问题,等等。只有对解决这些问题发挥作用,才能增强人们的信心,从而化为人民大众内心的信念和日常行为模式。可见,为了立足于中国社会现实,达成良好的社会效果,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必然存在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问题,这是理论、现实、民众三者之间的互动过程。

  最后,为了建构实践主导模式的当代中国法理学,要求我们一定要深入论证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内在逻辑关联;深入论证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由政治机制向学术机制和社会实践机制的转换;深入论证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从知识的建构到社会观念、从精英到大众、从国家到社会的内在逻辑和形成机制;深入论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重要成果,也是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大众化的重要方式。应当看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最容易发生的倾向是教条主义和完全政治化。因此,必须很好地解决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国家政权的关系,防止教条主义和政治强制现象的产生;必须处理好理论与实践错综复杂的关系,既要保证理论对实践的指导,又要防止理论对实践的超越和支配。

  


  [1]目前,“国际马克思大会”已连续举行六届(1995年、1998年、2001年、20042007 2010年)。每次大会较前一次无论在参与人数上,还是在讨论议题上都有所扩大。参见美国侨网http://www.chinausnews.com,发布者:李向东,时间:20101115日。关于法律论坛议题的介绍,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专业2010级博士生孙轶伟的辛苦翻译,特此致谢!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l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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