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核心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布日期:2011-01-28 来源:正义网  作者:王振民

法治是核心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朱晶摄

  编者按:本文系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王振民教授在第三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上的演讲。
  

  一、如何认识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

  经济学家研究发现,一国经济的发展尤其市场经济的发展一定要有相应的法治来保障,从国际经验来看,没有一个国家是在无法无天情况下取得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的。一国经济的腾飞、现代化的实现,一定伴随着法治的昌明和不断完善。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奋斗,2010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终于超过日本,这是在近百年前中国经济被日本等国纷纷超越后在百年后重新回到了世界第二的位置(美国大约15.5万亿美元,中国6.5万亿美元),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得到极大提升,这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国人为之欢呼雀跃,如痴如醉。但另一方面,无论是国人或者外国朋友又对中国法治抱怨多多,尤其是对执法和司法有很多意见,似乎30多年来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与法治无关,是在法治不好、不健全的情况下取得的。

  如何看待这种“特殊”的中国现象?

  首先还是要肯定中国法治过去30年取得的巨大进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和制度框架,打造了一整套基本可行的法律基础设施。中国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是有目共睹的:1979年以前在相当长时期中国只有两部法律:宪法和婚姻法,两部法律治天下。现在仅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就有230多部,30多年增加了100多倍。中国法院和检察院是在1978年以后从基本上是零的状态逐渐恢复起来的,现在全国有法官和检察官约40多万;1979年中国只有200多个律师,现在则有近20万律师,增加了近1000倍,中国目前广义法律人(lawyer)则有60多万人之多。法学院也从几个扩大到600多个,法律专业学生从几千扩大到数十万。没有这些立法的完善、执法和司法的恢复发展、法律服务的加强、法学教育和研究的繁荣,中国是不可能取得巨大经济成就的。任何市场经济的发展都不是可以孤立取得的,一定要有最基本的法律保障、规制和最低限度的司法救济,法治建设对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功不可没。当然我们的法治绝对不是十全十美,还有很多很大的问题。即便在这种情况下,就已经取得了如此成就;如果我们的法治更好,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会更好更快。

  面对中国经济下一轮的发展,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民主越深化,越需要法律来保障。如果法治基础设施不能与时俱进,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不能支撑经济和政治更快的发展,那将是非常危险的。因此,我们一方面要认识到法治的贡献,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我们的不足和责任,加快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多年前,著名经济学家米勒和科斯都曾经讲过,“中国需要的不是更多的经济学,而是更多的法律。”(高小勇、汪丁丁的《专访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 朝华出版社,2005年)。小平同志1986年提出的“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54页)今天不仅仍然适用,而且愈发显得迫切。在他的观念里,法制(法治)与(经济)建设是放在同等重要位置上的。在这经济建设“这一手”已经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的今天,我们更要高度重视法治建设“这一手”,使其不断升级、加强。这样才能为“另一手”更好更快发展提供相适应的保障和服务。我们一定要像抓经济建设那样去狠抓法治建设。从某种程度上说,市场经济的发展是自发的、自然的,无需“给力”也能前进,但是法治建设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必须要天天讲,月月讲,年年讲,非有坚定决心和持续的努力不能毕其功。

  二、法治:核心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实,法治的重要作用不仅仅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保障和服务,这只是法治作用的一部分,法治本身就是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价值追求,有其独立存在的理由和价值。自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党章,1999年又把这一治国基本方略写入宪法,法治就成为与经济建设处于同一位阶的概念,是同等重要的国家发展的战略目标,法治不再仅仅是手段,而且是目的,是终极战略目标之一。1982年宪法序言把国家发展目标描述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尽管没有把“法治”加进去,但是一般认为,1999年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就体现了宪法对国家发展目标的新定位、新论述。根据宪法修正案,完整准确表述我国发展的长远战略目标应该是“富强、民主、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国家”。“富强”是指经济上发达,“民主”是我们政治上的追求,“文明”是文化和道德上的目标,而“法治”则是社会治理模式的革命性变革。一个国家强大与否,不仅要看经济、看政治、看文化,还要看法治,法治是核心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包括这个国家的经济、人力、科技、军事、自然资源等等,人们通常把一国经济状况简化为国家的实力,以为经济发展了,国家就强大了。其实,古今中外的历史反复验证,一个经济繁荣、国库充盈的政权也可能是一个非常虚弱、实力很差的政府。一个经济上不富有的国家也可能是实力超强的国家。从两千多年的历史来看,中国经济不仅长期超过日本,而且长期高居世界第一,尤其在唐宋明清等朝代,中国经济长期是绝对的第一,是世界上最富的国家,最高的时候中国占世界经济总量的三分之一(清朝中期),今日美国经济也仅仅占世界约五分之一。但是中国并非每一个朝代、每一个时期都很强大,即便短暂强大,却无法持续,无法“万岁”,而是昙花一现,很快烟消云散。

  以清朝为例,1820年中国的GDP约为英国的7倍,占世界GDP总量超过30%,是世界最大经济体,但在1840年爆发的鸦片战争中清军以百万之众却无法抵御英国区区4000远征军,被迫签订《南京条约》,把香港割让给英国。1860年几千英法联军攻入北京,火烧咸丰皇帝的出生地——圆明园,中国首都首次失守,当年中国GDP仍然是英国的数倍,超过英法的总和,稳居世界第一。1894年中国GDP约为日本的5倍,清军的人数占绝对优势,武器装备远远优于日军,但在甲午战争中却被日本打得片甲不留,丢掉了台湾,造成中华民族永远的伤痛。即便1913年在经历了清帝国的覆灭和列强一再残酷摧残之后,中国的GDP仍高居世界第二位,但当时中国的国际地位极低,实力极差。因此,无论是GDP总量,还是GDP在世界上的排名与份额,或者人均GDP,都不能反映一国真正的综合实力,尤其是核心实力。一个国家经济上可以非常富有,但是核心国力却可能极其虚弱,例如宋朝是当时世界上最富有的国家,其经济实力比辽、金和元不知要强多少倍,但是宋却是有名的弱国,先后败于辽金,并最终被元灭掉,是“富而不强”的典型。历史上那些富有的朝代,那些富国往往富而不强,而且非常短命。诚如鲁迅先生所言,倘是狮子,夸说怎样肥大是不妨事的,如果是一头猪或一只羊,肥大倒不是好兆头。

  因此只抓经济建设,只埋头发展经济,是远远不足于建设强大国家的。如前所述,国家和社会越富有,各种矛盾和纠纷只会越来越增多、越来越复杂,绝对不会越来越减少、越来越简单,如果没有足够强大的法治来支撑,这些矛盾和纠纷无法自我解决,国家就很难维持下去。这就是为什么历史上常常出现“富而不强”,“富而不长”的国家和政权的原因。

  研究各国现代化的经验我们发现,只有那些以法治立国的国家,经济实力才能够转换成硬实力。今日之英国肇始于16881689年的“光荣革命”,正是这场“英国式”革命确定了沿用至今的君主立宪体制,现代英国的不成文宪法就是从那时建立起来的。从1689年到今天这个体制无间断延续了322年。今日美国宪法体制是1789年正式确立的,到现在已经222年了,仍然充满无限生机和活力。这两个国家的经济在近400年时间里能够长期持续发展繁荣,各领风骚逾百年,即便现在受到金融危机的沉重打击,但是看不到这两个国家很快要衰落的迹象和可能。而历史上我们的一个朝代经历了200多年或者300多年后基本上气数已尽,很快终结。在我国历史上,除了夏商周,实际上延续时间比较长的朝代只有汉朝426年(西汉、东汉),宋朝319年(北宋、南宋),唐朝289年(包括武则天执政21年),明朝276年,清朝267年。

  一个国家富而不强,乃至富而灭亡的主要原因是富了以后,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长期无法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最后酿成了内乱和内战,国家解体。之所以这些矛盾纠纷无法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那是因为这个国家根本没有法律,到处无法无天,或者有法律但是法律本身不公平,或者法律公平但是没有得到很好实施,没有健全的法律机制解决问题。中国历史上朝代更替主要就是因为农民起义,而农民为什么起义,就是因为农民的问题无法得到合理解决,他们与地主的纠纷无处可以说理,最后只能揭竿而起。要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就必须建立一套公平合理的法律制度和机制,把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上解决,这样才不至于失控。法律存在的价值就在于为国家和社会提供这么一套法律制度和司法机制来解决这些矛盾纠纷。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角度来说,司法机关不应把诉讼纠纷拒之门外。人民愿意诉诸于法律,愿意到法院打官司,那表示是对国家和法律的信任,这是吉祥之兆。法院不可以随便把人民的投诉拒之门外。

  我们看到英美等国体制能够长期存在,长期繁荣稳定,不是因为他们富有,而是因为他们有一套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法律发挥作用,包括发生2000年总统大选那样的纠纷,最终也应该让法律发挥作用,和平解决。然而同样的纠纷如果发生在法治不健全的国家,则一定发生武力冲突,流血在所难免。

  经济是一个国家的血肉,没有经济繁荣,国家就不丰满,不美丽。法治则是一个国家的骨架和脊梁,如果是软骨或者根本没有骨头,血肉再多也不成为人,也不堪一击。法治也是生产力,是战斗力,是国家长期发展、繁荣、存续的核心硬实力。

  一个政体是否坚固,是否具有超强的抗震性,可以抗击任何风暴、海啸、火山、地震,就是看其骨骼和体质如何,只有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的政治体制,才是具有超强抗震性的体制,才是可以长期存在的体制。民主是个好东西,发展民主很重要,但是为什么有些国家和地区发展民主后,国家变得越来越强大,而有些地方发展民主后,国家则变得越来越混乱,实力不升反降。其根本区别就是看那里的民主是否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只有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的民主才可以把全民的力量有效、有序地调动、组织起来,才可以转变为硬实力,让国家越来越强大。相反,离开法治搞民主,在法治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展民主,试图把法治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这只能分散全民的力量,国家变得杂乱无章,无法无天的民主毫无疑问只能降低国家的实力。我们一定要把民主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

  总之,真正持续强大的国家一定是法治立国的国家。只有法治立国,国家才能够长治久安、永续发展和持久繁荣,才是国家“万岁”之道。没有坚固的法治支撑,任何财富、任何坚船利炮最终都难逃灰飞烟灭的命运。为了避免出现武而不功、富而不强的情况,就必须下大功夫建设法治。

  2004919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深刻指出:“无产阶级政党夺取政权不容易,执掌好政权尤其是长期执掌好政权更不容易。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我们必须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深刻汲取世界上一些执政党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更加自觉地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始终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这振聋发聩,发人深省。如何才能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加强党依法治国的能力。党的执政能力今天主要就是如何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科学法律化、制度化,并保证这些法律得到有效的执行和实施的能力。

  三、对下一轮法治建设的建议

   2011年既是我国经济总量实现历史性突破的一年,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一年。我们面临新一轮经济发展战略的调整,也面临着法治建设的战略性转移。对于下一轮法治建设,这里提出如下想法和建议。

  我们讲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据宪法治理国家,法治必须建立在宪法基础上,不可以离开宪法搞法治。古人云:国不可一日无君,今天这句话应该改为“国不可一日无宪”。宪法是党的最重要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规定的是对我们的人民、对我们的国家、对我们的民族最重要、最忘记不得、最应该铭记的事项,是我们民族最惨痛的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是近代以来无数志士仁人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不认真对待宪法,对宪法态度暧昧,甚至有意无意中止它的效力,那就意味着我们这一代要忘记这些对我们的人民、对我们的国家、对我们的民族最不应该忘记的戒律!意味着我们要忘记自己民族最惨痛的历史教训,让那些无数志士仁人的鲜血白流,重走老路,让过去的悲剧重演!立宪的目的就是要把这些铁律固定下来,就是为了让后来者遵守,不要忘记过去,不要重蹈覆辙。如果宪法不能被执行,那么立宪的目的就没有达到,这样的民族将会十分悲惨,因为她失去了重要的记忆。

  因此,确保宪法不可不扣地实施,这是我们实行依法治国的关键和难点。一定要坚决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提高全民主要是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坚决保证宪法的实施。我们要尽快建立健全宪法监督制度。正像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宪法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我国宪法是一部符合国情的好宪法,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十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只要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坚持和完善宪法确立的各方面的制度和体制,就能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向前发展,保证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得到实现,保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胡锦涛在纪念宪法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2124然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才刚刚起步,需要我们下真功夫去完善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情况下,要研究如何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要不断完善公正高效的执法和司法体制,舍得在宪法监督、执法和司法上投入。

  其次,要善于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化。过去我们重视什么事情主要靠发红头文件。问题是,如果这些文件得不到贯彻实施,我们也无法绳之以法。如果我们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化,通过人大变成了法律,赋予其法律效力,如果有人不执行,那就可以绳之以法,这样才真正能够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用小平同志的话说,还是法制靠得住些。毫无疑问,我们的法律都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化,严格依法办事,就是坚持了党的领导。从这个角度说,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有机统一的。

  另外,我们要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和信心。建设法治最大的障碍就是心里障碍,就是决心不够、信心不足。只要我们下定决心,充分认识到法治对于经济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极端重要性,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就一定能够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我们还要广泛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牢固树立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比法律知识更重要。过去领导就是法律,现在法律就是领导,法律就是命令。只要我们像抓经济建设那样去抓法治建设,法治这一手就一定能够硬起来,国家的核心实力就一定能够强大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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