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需要由宪法起统帅作用
发布日期:2011-01-26 来源:正义网  作者:许崇德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长时间的努力,一个以宪法为统帅的多层次、多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终于形成了。这是立法工作的伟大胜利成果,更是中国历史上的大事。它标志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推进到了新的发展阶段,值得全国人民庆贺。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来发挥着统帅作用。我国的法律,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等各个方面的法律都是以宪法为依据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将来还要继续使这个体系日臻完善,例如,有些新的法律需要制定,或者现行的某个法律必须适应客观实际的变化而作出修正,到了那个时候,仍然要坚持以宪法为立法依据。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未来的发展,都离不开宪法发挥其必要的统帅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之所以需要由宪法起统帅作用,我试图从以下三点加以说明:

(一)宪法和法律都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它们在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法律化的时候,党的那些最根本、最重要的主张以及人民最根本、最重要的意志,就制定为宪法,并赋予宪法以根本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除此之外,党的具体的主张和人民的一般的意志则转化为具体门类的法律以及其他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它们虽然也有国家付予的拘束力,但是不能同宪法相抵触。由此可见,宪法的统帅作用是由宪法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的。

(二)宪法是统帅,但不是法律大全。宪法不能囊括全部法律规范,更不能代替一般的立法。宪法仅仅规定社会经济制度和国家政治制度等的根本原则。这些原则需要其他一般的法律加以落实,有的甚至是宪法本身明文规定要求制定相应的法律的。例如,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正是诸如此类的一系列规定,要求有大量的相应的立法,才能使宪法的原则落到实处。这同时也表明,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统帅作用与统帅地位是必然的和显然的。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内容极其丰富,涉及面非常广泛,但是千条万条,既然形成了体系,它就不能不是一个层次分明、结构清晰的整体。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里强调的当然也就是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必须指出,统一和尊严应该有公认的共同基础。这个基础就是宪法。中共第十六届三中全会曾经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制基础。”所以,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最基本的要义是统一于宪法,服从于宪法的尊严,也只有在宪法的基础上,才能保障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

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统帅作用,不仅表现为法律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立法依据,而且还体现在法律制定之后,应该接受日常的监督审查。按照我国的现行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是否抵触宪法,并作出处理。即使是法律,甚至是基本法律,也要接受监督审查。1990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香港基本法的决定,指出基本法根据宪法和香港具体情况而制定,“是符合宪法的”。这可称是对基本法律作出合宪性审查的范例。

为了进一步发挥宪法的统帅作用,立法者应认真学习,更好地掌握宪法的基本精神,并将其贯彻到立法工作中去。我国的立法从来坚持专门机关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路线,故从一定意义上说,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都是立法者。全体立法者上下一心,学好宪法,用好宪法,把宪法的基本精神贯彻到立法的全过程中去,就一定能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发展、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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