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信访化”危害
发布日期:2011-01-11 来源:新世纪周刊2010年第2期  作者:汪庆华

  目前,中国的纠纷解决日渐呈现司法信访化和信访的反司法化的趋势。这一趋势不仅体现在司法对信访收容的沉默,更体现在司法政策和信访目标的汇合,司法和信访的机构重叠,以及司法和信访的功能模糊。

  就司法政策而言,1990年以来学术界、法律界一直努力推进的司法职业化已经被司法的“民主化”所替代。审判和调解的关系也已经从“当调则调,当判则判”变成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这一司法功能转变的背后并不是司法规律本身的要求,更多地是回应涉诉信访带来的压力。息诉罢访,而不是实现社会正义,成了法院的主要目标。

司法信访化冲击波

  涉诉信访已经成为法院工作非常重要的内容,无论是最高法院还是地方各级法院,每年都会在他们向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浓墨重彩地予以强调。最高法院如此,地方各级法院更是直接处在访民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双重压力之下,以至于信访数量的多少成为衡量法院工作好坏的一个重要指标。各级法院也推出大量举措以减少信访乃至消除信访。法院原来就非常紧缺的人力资源显得更加紧张,而法院的审判工作也受到直接影响。

  司法途径原本应该是解决纠纷和化解矛盾的最终渠道,但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指导下,法院在其内部建立了专门处理信访的机构,从而兼具司法和信访功能。在实行立、审分离以后,立案庭所承担的主要职能有:负责管理案件流程、负责裁定立案再审、负责庭审调解或仲裁、负责管辖等案件程序。在近年来信访洪峰的大背景下,对于涉诉信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的处理,成为立案庭的重要工作。

  一些地方法院已经把立案庭的名称改为立案信访局,并设立立案信访大厅。经中编办批准,最高法院设立了涉诉信访立案庭。

  法院一方面深度介入涉诉信访的解决,另一方面则是涉诉信访案件中引入听证、评估、回避、质询等法律程序。

  自从新信访条例中确立信访听证制度后,它成了全国各地法院试图解决涉诉上访问题的普遍做法。但这一制度是否有效减少了信访呢?案例向我们展示的是,法院通过听证会这样的程序来强化其原有判决的合法性,试图使其成为信访终结机制。但是,如果当事人的要求无法满足的话,他一定会有足够的动力和理由继续上访,信访终结机制实际上仍然无法终结信访。所谓的信访听证,成为法院应对信访压力以及上级“和谐”要求的新举措,但它和正义的实现并没有必然关系。

  而相对信访听证,河南渑池的信访评估在上级领导和决策部门的层层批示下,经媒体的广泛宣传,已经成为河南全省推广的经验。渑池法院还出台了涉法涉访评估意见,构筑涉法信访大评估体系,推行信访评估、代理、听证三位一体的格局。

  无论是信访听证,还是信访评估,都特别强调法官的说服教育工作,其核心是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让当事人接受判决结果。在权力组织网络发达,思想意识形态统一,社会流动滞缓的背景下,说服教育可以借助组织的、思想的和机构的权威与压力促成当事人的接受。但是,在社会急剧转型的条件下,通过说服教育追求息诉罢访,其效果不容乐观。信访植入司法体制,而司法又无法终结信访,原本孱弱的司法权威更形萎缩。

信访“司法化”错位

  与司法的信访化相对应的是信访的司法化。《信访条例》从制度上强化了信访的提出、受理、处理等程序方面的内容。《信访条例》的修改延续了部门立法的传统,由国家信访局主导,其结果是强化信访机构职权。信访机构承担了更多解决问题的功能,被赋予了交办权和督办权。《信访条例》吸收了具有司法性质的“回避”“听证”“时效”等制度,形成了一种信访司法化的局面,这和司法信访化相互错位,恰成对照。

  信访制度利用法律所具有的事实剪裁、程序过滤、形式主义的一面来引导、规范和控制信访人的行为,信访人在这种规范化了的、制度化了的乃至法律化了的信访之下,成为“驯顺的肉体”,成为纪律、治理和主权这个“铁三角”之下的无名者。

  但是,信访机构在信访收容、信访处理上都享受司法审查的豁免,从而信访又呈现出典型的反规范、反程序的一面。信访就其功能而言是一个反司法化的机制,它充分表现了国家在社会转型时期操持的双重标准:对于民众而言,他们必须符合信访条例的法律要求,否则,轻则收容,重则治罪;就某些政府部门而言,虽然貌似在倾听,但不一定能够听得见。

  司法的信访化和信访的“司法化”并非一时的现象,它们是新中国法律传统之下,司法和信访之间所具有的家族亲和性的缩影。

  由于现代民主政治、宪法框架和人权保障机制有待完善,这种革命年代形成的法律传统在现代社会中的局限性将会日益凸现。无论是对司法和信访做出技术性的修补,还是对治理的策略加以广泛宣传,都无法改变现有纠纷解决机制面对各类社会争议时捉襟见肘、顾此失彼的困窘局面。

  左右失据的核心在于信访和司法在纠纷解决机制中本末倒置。以信访治国的后果是,在社会中形成一种普遍的对法律、法院和法官的不信任心理,法律虚无主义加剧,导致民众以非法律手段来实现社会目标、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的诉求将更为急迫。

  如果借用经济学家阿伯特·赫希曼(Albert Hirshman)的组织社会学理论,可以说,目前的司法传统和司法哲学的实践后果是鼓励民众退出(exit)司法程序,选择以“闹大”的方式来发出声音,制造社会效果。而要保持民众对于司法程序的忠诚,就必须保障司法程序的权威和公正,而现代社会里的司法权威和一整套理性主义的形式主义法的建构密不可分。

  要实现真正的法律之治,就必须逐步改变目前以短期社会稳定为司法目标的做法,逐步改进司法传统,使它能够更好地适应现代的市场经济、公民自由和民主诉求。

  “马锡五审判方式” (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创造的审判方式。其主要特点是简化诉讼手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编者注)的便民、高效和易于接近,对于今天的司法仍然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但是,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1949年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的巨大变化。革命动员式的司法政策、群众路线下的纠纷解决、权力网络中的审判方式,已经无法满足民众对于正义的渴求。

  考虑到今天中国社会信息传播方式的便捷与发达,民众政治意识和权利观念的生长,信访对于民众诉求的回应的限度,在各类争议的解决中,司法逐步替代信访制度是无可避免的趋势。

反思司法信访化

  信访意味着现有行政渠道的“肠梗阻”。作为正式行政处理机制之外的一套监督程序,信访具有明显的个案的、事后的和主观的色彩。在传统的、静态的农业社会,信访能够基本适用。

  在国家告别运动治理模式之后,社会进入常规发展时期。对纠纷的解决过度依赖信访,无论是为了阻吓信访而打压,或者试图化解信访而收买,都只会激励更多的信访,从而造成社会不安定。

  在一个工商业社会里,“强信访、弱司法”模式带来的问题,可能比解决的问题还要多。相对于行政复议和司法解决,信访是一种非常规性行政救济。但是,当前涉诉信访数量急剧增加以及由此带来的维稳压力,促使法院把信访机制纳入司法机制,使得信访从司法的体外循环机制演变成中国司法的内在元素。这一演变对于中国司法的结构、功能和运作都产生了极大的冲击。

  相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而言,当前减少信访和维护稳定,对法院来说,成了更为紧迫的任务。各地法院对信访处理和信访收容不约而同的一致应对是中国司法实践逻辑的平滑展开。法院在这种具有强烈政治含意的大局观的指引下,在行政诉讼领域所秉持的主张,贯彻的政策和行为的方式更多强调和行政机关的沟通、配合与协调,这种司法的自我限缩在一定程度上有自我保护的功效。

  但是,当信访的“特洛伊木马”被植入司法肌体中,司法的中立、消极、自治更加遥远,信访和司法从彼此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朝向机构交叉、功能一体、价值趋同汇合,这一趋势对中国法治的侵蚀与影响将是深远而长久的。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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