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的人格
发布日期:2011-02-2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何勤华
这里所言法学家,主要就是从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专家、学者。这里所言人格,不是指作为民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而是指人的道德品质。


法学家的人格,通俗地说就是法学家的道德品质,是一种够得上被人们称为法学家的品质,或者应该具备的被人们当做法学家的条件。之所以现在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在目前举国上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法学家是重要主体之一,而法学家的人格,又是必须予以弘扬的主要精神。


那么,法学家的人格是如何体现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之中的?下面以历史上发生过的几件事情,来阐述这个问题,以使我们对此有更深的理解。

法学家的人格

萨维尼 1804年,25岁的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F.von.Savigny1779—1861)与布伦塔诺(F.K.Brentano)小姐结婚。与其他人的结婚不同,当时已经因出版《占有权论》(1803年)一书而在西欧法学界小有名气的萨维尼,选择的度蜜月方式是带着新婚的妻子进行学术旅游,他们赴海德堡、斯图加特、图宾根、斯特拉斯堡以及巴黎大学的各图书馆,查阅大量原始的罗马法文献,或购买,或摘录,还包括法国人文主义法学派的代表居亚斯(J.Cujas1522—1590)极为珍贵的未公开出版的手稿。尽管布伦塔诺小姐对此并不感兴趣,但却宽容地默默忍受。正是由于萨维尼这种为学术可以牺牲一切的执著精神,使他掌握了当时西欧最为丰富的关于罗马法的原始文献,从而在以后写出了6卷本的《中世纪罗马法史》(1815—1831)和8卷本的《现代罗马法体系》(1840—1849)等巨著。他在这些著作中提供的资料,直至今日仍然是非常珍贵的。

法学家的人格

穗积陈重 1926年,71岁的东京帝国大学名誉教授、日本学士院院长穗积陈重(1855年出生)去世。穗积陈重是日本明治维新以后赴英德的第一代法科留学生,回国以后,担任了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部长。他全程参加了1898年《日本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日本积极传播西方的资产阶级法学观,并在东京大学第一次开设了法理学课程,创造了汉语中法理学一词。1884年,穗积陈重发表了《世界五大法族说》,率先提出了比较法中法系的概念。晚年,他构思创作结构完整、体系宏伟的法学名著《法律进化论》,由两部六卷十二册构成。虽然最终他没有完成这一写作计划,但通过留下来的三册书稿,已经比较清楚地将穗积陈重关于法律进化的基本观点,传达给了学术界及广大读者。作为一名为学术奋斗终身的法学家,穗积陈重一直到去世都在写作。他的家属回忆,在生命的最后日子里,穗积陈重已经无法坐起来,只能在病床上放一张斜的书桌,他靠在枕头上,吃力地用笔一个字一个字地撰写或修订他的著作。直至去世,笔始终握在他的手中。

丘汉平 丘汉平(1904—1990),是民国时期著述最为丰硕的法学家,也是东吴大学法律学院的中坚,长期担任东吴法学期刊《法学季刊》(后改名《法学杂志》)的主编,后担任了东吴大学的校长。为了写作《先秦法律思想》(光华书局1931年)和《历代刑法志》(商务印书馆1938年)等著作,丘汉平每天早上4点就起床,查阅古籍,梳理文献,勤奋写作,加上他的其他学术研究(丘汉平在国际贸易、商事、票据、汇兑、银行、华侨、法理学、宪法学和劳动法学等领域均有建树),他这种每天早上4点起床搞科研的习惯从20世纪30年代起一直坚持了30多年,真的是令学界后人叹服。无独有偶,在日本也有一位法学家与丘汉平一样,在近40年的时间内,每天早上4点起床,著书立说,他就是去年刚去世的日本明治大学教授、前校长,著名东洋法制史学者岛田正郎(1915—2009)。


从上述几个事例中,我们可以大体领略到,法学家的人格,就是一种对法律学术痴迷的状态,对法学研究一丝不苟的严谨扎实的治学态度,对法和法学事业的尊敬、信仰乃至勤奋、刻苦、献身的精神,以及高风亮节、生命不息奋斗不止的法治追求。


正因为法学家的人格包含这样一种内涵,所以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世风、学风日益浮躁的今天,我们必须大力提倡法学家的人格,宣传法学家的优秀品质。一方面,我们必须坚守法学家的人格传统,严谨治学、扎实研究,勤奋刻苦,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与抄袭、剽窃等种种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维护学术研究的纯净环境。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关注社会现实,注重国家的发展需要和人民生活的疾苦,来开展我们的法学研究,以社会的难题、热点作为自己研究的对象,使法律这门社会的学问真正为社会服务。


此外,在法学家的人格中,最重要的是对法治事业的信仰与追求,对法学研究的执著与痴迷,而这恰恰是现在所缺乏的,更应当在学界和年轻学子中间予以宣传和倡导。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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