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迈出新步伐
发布日期:2011-04-26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韩大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标志。我们应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并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深入思考这一体系形成之后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与发展途径。

  我国法治建设的时代标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在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逐步形成的,是新中国成立60多年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法治建设的经验结晶,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成果。作为一个内涵丰富、结构完整的有机统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蕴含了我们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基本理念和政治智慧,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新的起点,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研究成熟的产物和重要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成就,反映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再到切实保证法律实施的历史转变,体现了正在变革中的法律制度的时代特色,同时也为我国法学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重大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必将不断推动我国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深入发展,进一步提升立法的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向公正、高效、权威的目标奋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在制度建设上的生动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中,我们逐渐找到了法治发展的动力来源与价值标准,开始思考法治发展中更深层次的价值问题,即如何通过法律体系的建设不断满足社会主体的法治需求,如何通过法治的发展使人成为有尊严的个体。1982人格尊严条款载入宪法,行政诉讼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现代法律制度相继建立和完善,特别是2004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载入宪法,个人的主体地位逐步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围绕人的主体性和维护人的尊严,高度关注以人为本理念的制度化,体现了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人权价值,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形成之后仍然要不断完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不断适应经济全球化、我国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需要,继续强化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发挥宪法的统率功能,保障公民权利与法律体系的均衡发展。在此前提下,继续推进立法工作,建立灵活、多元的法律运行机制,综合运用法律制定、修改与解释等手段,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稳定性、适应性与实效性,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迈出新步伐。
  充分发挥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过程中的统率作用。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是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础,其核心功能是规范和调整国家权力的运行,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和完善的过程中,宪法不仅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最高规范,也为国家立法提供了统一的价值基础与规范引导,在法律体系建构和发展中发挥着统率全局的作用。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党的领导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都已经成为法治建设的内在精神,对法治建设发挥着指导作用。在法律体系的建构和发展中,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切实发挥中国特色宪法监督机制的功能,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涵,维护和巩固国家基本制度、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扩大立法的公众参与。从一般意义上讲,立法质量包括两个方面。从上看,目前我国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已基本实现有法可依,立法的总体数量基本可以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从上看,仍需遵循立法的客观规律,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证立法质量,要求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使立法原则与内容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当前,应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现实,注重立法效益,充分考虑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布局与立法体制,坚持以宪法为基础,保证各类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立法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扩大立法的公众参与,有助于广大人民群众感受立法、了解立法,深刻认识法律的权威和价值,从而提高法律实施的效果;也有助于多元利益诉求通过立法程序得到合理平衡,从制度源头上预防与减少社会矛盾冲突。
  促进法律体系的内容平衡,推动立法协调发展。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各个法律部门及其立法内容应当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平衡和协调的比例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仍需树立科学的、统一的、长远的立法规划和发展目标,使国家立法既满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又具有前瞻性和整体性,保持法律体系的平衡发展,不断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地区以及不同利益主体对法治建设的需要。应树立科学发展观,总体协调、分步推进,关注民生和社会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完善法律制定、修改与解释三位一体的发展模式,提高法律适用的专业性与权威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任务仍然繁重,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制定新法律。同时,如何使已经制定的法律得到有效实施,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课题。法律修改能够有效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的矛盾。通过修改的方式使法律适应社会变革,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的基本途径之一。在重视制定法律和修改法律的同时,还要高度重视法律解释在法律体系完善中的作用。为此,需要进一步提高法律解释在整个立法工作中的地位,高度重视法律解释的技术性与科学性,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动宪法监督的规范化。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201134,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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