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是人类交往的工具,然而语言的过分矫饰又会阻碍这种交往。我一直认为,人的隔膜与疏离并不是因为语言的匮乏,可能相反,现代人恰恰为了躲避真诚而喜欢夸张修辞。因而我只对古人心存敬意。想想远古的初民举手投足就能理解彼此的爱意或善意,语言倒成了累赘。这种言说方式也许偏于极端,但偏激有时却反映本质,也许只为了“强调”的策略。语言和文字既是人类的交往方式.也是知识者得以安身立命之所。即是说,知识者必须借助语言和文字来表达自己的疑问或问题。而什么语言式样更能准确地表达疑问或问题本身就是个问题。我无知地认为,那种能反映人类原生状态的语言和词汇是最为合适的工具。譬如。祖传的“轻怠”、“愤怒”、“耻辱”、“怜悯”、“妒忌”、“善”、“恶”等等。这些词汇是祖先对人的外部表现以及内心反映的经验总结。我们的问题可能还不是去发现祖先没能发现的东西,而是如何去理解和解释祖传的知识家产。
上述判断是基于我对人的理性并不过分信赖。我一直无知地认为.理性概念的使用是人对自然界的某种自信。而这种自信是有限度的,越过边界人就会变得狂妄。现在的问题不是人的理性没有充分运用,而是人越来越变得无所不能。最近发生的“海啸”就是上帝对理性绝好的嘲讽。上帝一发笑,理性就哭泣。我并不拒斥人在自然界中的理性价值,但人并不单纯生活在自然界,还活在“人界”(社会)。在人界中,理性在更多的时候无能为力。说到底,人类的世界并不是靠理性而是得之于经验存在的。祖传的习俗是我们依据的重要法则。不是人不应该受理性的支配而是人界中的人不可能完全受理性管束。这来自于人的自然之性:人必须彼此相依为命。所以,才有了民族、社会、国家和家庭。可是在一个社会、国家里.有那么多人挤在一起,肯定会发生许多事情。更要命的是,每个人千差万别.每个人不同的欲望、激情、理性交织于一起彼此打架。由人的欲望、激情、理性构造的人的世界真的有规律可循吗?一个人文知识者真能够发现人类和谐共处的法则吗?这样的法则果真能够像自然科学那样,譬如像物理学那样可以通过逻辑加以验证吗?对此.我始终心存疑虑。归根到底,人界本身就是一个“洞穴”,一种“无知的障幕”,人类不但是其中的囚徒,而且还心满意足地生活于其中。这是先哲柏拉图在几千年前的忠告和教诲。人不但天生是个政治动物,而且天生是一个无知的动物。一个严肃而负责的人文知识者首先不是为“无知祛魔”,用理性的光辉普照众生.而是对人类的无知心存敬意和谦恭。
一个人文知识者或许得先把自己预设为无知者,一个在有关人类的知识方面并不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人。人类生活的确需要法则.否则世界就会更加混乱。问题是,有些心怀抱负的人文知识者不但要为人类立万世之法,而且还声称那些法则是像自然科学那样得到证明了的。正如列奥·斯特劳斯发现霍布斯那样:他处理的那些法则并不是科学的,而是经验的。归根到底,人类是经验的动物。在人的世界,法则是约定的,而不是证明的,“约定”胜于自然。当有些人声称那些法则是“不证自明”时,其真正意思是无法证明。对那种“神人大巫”的启蒙图式,对那些把有待辩论的乐观性看法当作天经地义真理的意见,一个被称作“学术”的概念抱有警惕的态度是必要的。
真正的学术就是以无知为先导,首先知道自己不知道什么。一种针对人类事务的学术其实能“知”的并不多。譬如,我们就不“知道”人类的未来是什么,那些声称知道未来的人可能是占卜者或宗教学家,但肯定不是学术家。仔细想想.我们甚或也不大清楚现实是怎么回事。因为现实联结的因素太多,重要的是人本身的不可捉摸。我自己无知地坚信,学术只能意味着某种“阅读”和“解释”,譬如,阅读和解释某种事务或某种思想。学术的动机是源自于对人类事务的好奇心,人文学术的概念预设的前提是类型学,即预设了某种经验在具备同等条件下可重复使用。它构成了我们尝试解释的动因,也构成了解释活动自身的价值。这就限定了人文学术的解释只能对已“发生”或已“存在”的事实有效。从这个意义上说.真正的学术只能是史学的,而非哲学的。史学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恰恰是那个“人类经验(教训)可重复使用"的预设,学术即是经验之学。
在经验世界,我们的智识也是有限制的,譬如,对待思想。当我们尝试去解释某种思想时,这意味着我们已经预设了“思想是可以被理解和解释的”。问题是,一个人的思想果真能够为另一个人完全理解吗?解释学对此已作了回答。思想史、学术史从本质上讲,不是还原的而是叠加的.正是这种叠加构成了人类的知识和经验。因而,用“思想”和“学术”来界分人类的智识活动未必恰当。就其形式而言,思想应表现为有组织的观点或原则,它本身就包含了人类某些经验;学术则是一种解释活动,是思想的叠加,其本质是思想的。两者实际上是一回事,只是其侧重点不一样而已。
我更同意用"知识"和"意见"来区分人类的人文智识活动,这也是古典的分类方法。在苏格拉底的意义上,无论一个哲学家还是学者都是生产知识的人而不是提供意见的人。或者说,一个哲学家、学者应努力地不被“体制化”。一个法条主义者善于表达对某个法律或某个事件的看法,他提供的是意见,而不是知识;他所扮演的角色是“智囊”,而不是学者。知识与喧嚣无关,而只是与真理相关。或者说,在亚里土多德的意义上存在两种知识分子的生活,一类是沉思的,一类是行动的。前者是学术的知识的,后者是政治的意见的。一个真正的学术人应始终保持对政治的距离。王道荡荡,君子应不偏不党。
细想起来,一个人文知识者与农人差不多:一个好的农夫首先是个爱土地的人,然后才是耕种的技艺;一个人文知识者首先是爱智的人,然后才是知识多少的问题。学术是一种智力活动,它与从事这一活动的主体的个性相关.包括品质和特性。品质和特性是内修性的而非规制性的。那些想对学术智力活动加以规制的做法其动机也许是好的,但未必奏效。人类这方面的实践非常遗憾地证明了一点:学术的规划化、学术的行政化、学术的官僚化是对智力活动的冒犯.不是激励。
国家尚且如此,遑论学界的"学术立法"?正像一个伟大的立法者不可能颁布出什么是“好人”的法律,一个心怀抱负的学人也无法制定出什么是好作品的“学术规范”。说到底,学人并不是“神人大巫”。在此领域,无知的原则可能还是有效的。况且,我们不能一只手在努力解构“启蒙的知识图式”,另一只手又在建构一种新的全知式的知识图景。学术的好与坏除了智力的差别外.重要的是学人的品质和良知。品质决定作品。一个具有品质和良知的学者即便没有什么学术规范.他也能判断出一部作品的好与坏、高与低、真与假,也会识别出什么是逍遥的骗子.什么是昏愦的学人,什么是卖了良心的法学家。
从技术层面上讲,我不反对一篇学术论文应有必要的文献注释,但也不应绝对化,更不应作为衡量文章好坏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当我们要求一篇文章必须有大篇的注释时是否考虑到读者的方便?说实话,作为读者,我讨厌阅读正文还要不时地照顾到页下或文后,这有碍于阅读和理解的连贯性。一个本来已说清楚的问题,没有必要非要加一个很长的注释。说句难听的话:读者衡量作者懂得多少未必非从注释里加以判断。
如果谨慎地使用"学术规范"这个词,如果这个词是"最低限度"的,那么,我同意它的有效性。即是说,这里的“学术规范”指的是下列情形:学术共同体为了维护正常的智力活动,根据无数次智力活动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客观要求.而对这些要求大家有着同意的“约定”,这种约定即是规范。在这方面,我同意和遵守《人民音乐》等刊物的约定:
(1)音乐学术的繁荣、发展和进步,是一个不断积累和不断创新的辩证过程。学术文论的写作必须尊重前人的劳动成果。凡专题性学术论文,作者应就本课题领域内的前人或同代他人的主要研究成果或研究状况,在正文中或以注释的方式作概括性说明或介绍。对完全没有这种说明或介绍的来稿。我们之中所有学术性刊物编辑部将待作者补充后才予以受理。
(2)作者在文章中的思想观点与数据、资料,凡不是出自本人而非众所周知的常识性知识,都应向读者作交代,绝不允许把他人的思想观点与学术成果当成自己的混杂在文章中。著作者如果仅仅在文末笼统地开列若干"参考书目",而不以适当方式表明具体文句、文段"参考"自哪一个"书目",就是学术论文写作不规范的典型表现。在通俗性或普及性文稿的撰写中。如果引用了他人的研究成果或相关资料,作者也应当加以说明,否则就有抄袭、剽窃的嫌疑。
(3)反对学术文章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或以自我复制的手段重复发表。我们几家编辑部将严格按照各自在征稿启事上的公告的审稿期限处理来稿,并尽可能及时奉告处理意见;作者在约定审稿时间内应保证不投向其他刊物发表。对违反约定而造成不良影响者,相关编辑部将联合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4)坚决反对抄袭剽窃行为。我们商议决定,自2003年第四季度开始,凡投稿或已发表的作品被发现有抄袭剽窃行为者,各相关编辑部将采取联合行动,在三年之内拒绝发表该作者的任何稿件。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将按教育部下发的《意见》的第三条第五款,通知作者单位并建议由作者所在单位按照教育部的《意见》要求对抄袭剽窃者作出相应的处理,决不能让其稿费照拿、职称照评、官职依旧。必要时,将运用法律武器加以解决。对以往犯有抄袭、剽窃行为的作者,则以教育为主、惩处为辅。我们鼓励他们进行自我检查,自我教育,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人民音乐》等:“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联合声明与建言”,载学术批评网。)
这既是学术刊物之间的约定,也是从事智力活动的人必须遵守的规范。学人能“知”能做的,大致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