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发展的特殊性创造性
发布日期:2011-07-16 来源:《人民日报》2011年7月6日第17版  作者:苏 力

□ 既不是一律强调改革,也不是一律恪守法律;如果只讲“一律”,就必然导致教条主义
□ 多变的法治会令人感觉是人治

一般说来,法治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这是历史的经验。但真正值得实践者关注的不只是一般规律,更值得且不能不关注的往往是特殊性。在一般性指导下关注特殊性才有可能摆脱教条主义,才有可能丰富我们的政治和法治的经验,丰富对法治和发展等问题的认识。而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与发展来说,至少有几个特定的时空因素可能挑战这个基于历史经验的一般命题,需要特别精细、稳妥和务实地应对。
首先,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同改革相伴随的。所谓改革,意味之一就是要突破已有的某些法律制度,因此改革时期常常出现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情的现象。是否仅仅坚守合法,拒绝合理和合情?如何在每一个具体问题上,预先考虑到改革发展的长期和综合的社会后果,平衡法治的成本收益和改革的成本收益,这是一个大问题。它没有固定不变的标准答案。它需要执政者、政治家和行动者的适度权变,其中包括对已经不合适的法律的突破。想一想,如果改革之初就严守当时的宪法,农村如何采取和推广联产承包制,小岗村的农民是冒着坐牢的危险开始改革的。这些例子并不是说违法合理,而仅仅是说必须看到改革发展与法治之间有时会有冲突。解决的办法既不是一律强调改革,也不是一律恪守法律;如果只讲“一律”,就必然导致教条主义。
其次,当代中国发展的空前速度。这个速度不但要求人的思想与时俱进,也要求相关的重要法律制度也与时俱进。这就会带来“法律多变”的问题,不仅导致法律制度看似不稳定,更重要的是很容易让人感到不适应。这难免侵蚀法律的神圣感,法律自然缺乏权威性。因此必须牢记,即使完全必要,完全是为了确保与时俱进,多变也一定会令法治的威信受损,并因此可能令发展缺乏法治的有效保障。这不是说执政者不应当通过修法和立法来推动变革,但总体的法治一定要求法律基本稳定并长期稳定。从社会功能上看,法律其实更多是一种不带贬义的保守力量,人们常说“长治久安”也就是强调这一点。多变的法治会令人感觉是人治。
第三,作为大国,中国各地的发展不平衡,无论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强调法律规则的普遍性,即对所有人的相同问题都适用同样的规则,这一抽象的看起来非常必要和公正的原则,在不同地区哪怕针对的是类似事情,适用起来也一定是麻烦多多,争议多多。作为法律人往往会强调法律条文的普遍性,不看具体情境,但具体的执政者、执法者和司法者则必须面对那些无法为抽象文字所涵盖的纷繁复杂的具体问题。
这些法治与发展的复杂关系,需要中国执政者、法律人和法学人的务实、智慧和创造,需要关注和不断总结实践的经验,不断平衡和协调这两个以及其他不可或缺的基本价值之间的潜在冲突,需要协调不同社会群体在不同地点或时间甚至行业,对所有这些基本价值的不同偏重和强调。
从根本上看,中国的法治与发展的成功不可能依赖抄袭,甚或“山寨”,创造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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