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译完《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对联邦最高法院这个话题,仍觉得言犹未尽,很想再说点什么,却不知从何说起。朋友说:你这是用力过度,无法自拔,患了“译书综合症”,可以考虑换换脑子,读点古书中和一下。
5月初,圣贤书还未翻开,戴维·苏特大法官突然宣布辞职。我的第一反应是:演出开始了。因为随之展开的,将是民主党总统15年来第一次大法官提名、驴象两党新一轮政治角力、最高法院两种意识形态的此消彼长……这些连锁效应,是《九人》故事的现实延伸,更是治愈“译书综合症”的灵丹妙药。一年来,观察、记叙、思考上述变化,成为智识上的一次愉悦体验。
新任大法官索尼娅·索托马约尔上任后,我将陆续完成的部分文字交朋友、同事征求意见。没想到,大家普遍对宏大叙事、具体规则不感兴趣,反而建议我在写作时,尽可能少摆学术腔,少讲大道理,少拾人牙慧,要像调查报道记者一样,选取有趣角度,多挖八卦掌故,用最新的材料说事。至于写作风格,有人说该学林达、薛涌,有人说该学刘瑜、吴澧,也有人说得向任东来先生看齐。最后讨论的结果是,既然是中国法官“观察”美国最高法院,还是保留法律人独有的风格比较好,在注重专业性的前提下,兼顾可读性与趣味性。
必须承认,这样的要求,对惯于写判决、报告的我来说,实在有些为难。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我都为琢磨文章的选题、结构焦虑不已。既不愿“炒冷饭”,又怕驾驭不了太新鲜的话题,更害怕拙劣的文笔糟蹋了一个好选题。当然,如果没有朋友们的要求与鼓励,那些与莎剧考证、律政偶像、法官伦理、文档解密、判决脚注、维基百科相关的文字,以及9位大法官的小传,也不可能出现在这本书里。
说到文体,为深入解读2008至2010年的重要判例,我从联邦最高法院官方网站下载了许多庭审记录、判决意见。阅读众多意见原文后,不得不感叹“美式”判决文体的自由、多元。为论证清楚一个问题,大法官们引经据典,不厌其烦,不惜将庭上言辞交锋延伸为纸面刀笔之争。无论你是否赞同他们的推论,至少每个人的思路、论据、风格是一目了然的,哪怕是类似“民意”、“举国共识”这样中国法官尽力回避,又很难量化的抽象问题,大法官们也会郑重其事地论述一番。
说到判例,我一直很疑惑,为什么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身边师长、朋友津津乐道的,多是最高法院1950-70年代作出的里程碑式判例,如布朗案、罗伊案、米兰达案等,而最近数十年内的重要案件,则很少有人提及。国内许多介绍美国最高法院的书籍,谈到2000年的布什诉戈尔案就戛然而止,仿佛大法官们近10年根本没审过什么案子。
新案很少有人理会,或许是因为,大家普遍认为美国最高法院近些年趋于保守,审理的案件没那么“重要”,至少没有沃伦法院时代那么重要。又或者,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美国有美国的历史语境,中国有中国的现实国情,司法审查那一套在中国根本行不通,研究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在制度建构上并没有意义。当然,还可能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大家都不愿,或者没时间阅读动辄上百页的英文判决原文。
写到这里,我想起台湾大学王兆鹏教授曾在一篇文章里,谈到过这样一则轶事。1992年,王先生尚在芝加哥大学准备期末考试,意外发现几名日本同学正手捧日文书翻读。他暗自纳闷,大考将近,大家都忙着啃英文判例,这帮人怎么还有心情读日文书?后来向一位相熟的日本同学打听,才知道美国最高法院许多重要判决,早已被日本学者同步翻译为日文出版。因此,日本学生只用读母语,就能轻松应付美国法学院的考试了。王先生对此艳羡不已,感叹中文世界实在罕有这样的热心人。
当然,在海外判例编译方面,台湾现在可一点不输给日本。2009年11月,我在台湾考察司法改革情况,发现当地“司法院”从2000年起,就已组织专人翻译美国、日本最高法院与欧洲人权法院的最新判例。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宪法判决选译》已出版到第六辑,几乎涵盖了近半个世纪所有重要判例。“中央研究院”欧美研究所也从1995年起,以3年为一个周期,连续出版了四辑《美国最高法院重要判决之研究》,对重要判例逐一进行了学理阐释。
在台湾,我曾问一位法官,你们编译这些判例的价值何在?因为对外国最高法院判例感兴趣的人,会自己从网上下载原文阅读,而没兴趣的人,即使你翻译得再通达流畅,也不会多看一眼。这位老兄笑着说,总有一部分人是对判决有兴趣,却没时间阅读原文的。如果这些判例对一个法官处理案件,一个学者建构理论,一个学生思考问题有所启发,就是翻译价值的最好体现。更重要的是,通过翻译引介,甲国法官可以见证乙国法官对相似问题的推理演绎,洞悉乙国法治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长此以往,对甲国法治亦是一种促动与推进。
我非常赞同这位台湾同行的话。的确,人类之间的纠纷皆有共性,外国法院的判例,回应的未必就是我们陌生的问题,也未必对我们的法治建设没有意义。相反,在缺乏洞察与了解的基础上,就急于给一国司法贴上某种主义,或某个阶级的标签,才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本书在选入案件时,多少考虑到案件类型与中国当下现实的隐约对应,如校园安全、法官伦理、司法公开、网络言论自由、死刑裁判中的民意因素、连续讯问嫌犯的时间间隔、错案纠正的法律机制、法医出庭的必要性、被告与控方证人的对质权,等等。至于同期其它类型的案件,如限制堕胎、政教关系、枪支政策、同性恋婚姻、种族平权措施等,虽然对美国人来说也非常重要,但限于主旨、篇幅,本书就不做过多展开了。
说来惭愧,我并非专职研究者,没有足够时间、精力翻译海外判决,这本书的写作,也更多是利用业余时间完成。但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我愿努力扮演一个“替读者”角色。通过“替”人们阅读最新判例,择出一些有影响力或参考性的案件,以随笔形式引介给大家。如果真能循此途径,唤起部分读者对美国司法政治的研究兴趣,并对他们思考、解决某一问题有所助益,这样的努力就是值得的。
这本书完成之际,正赶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9至2010年开庭期的结束,九十高龄的斯蒂文斯大法官光荣退休,对新任大法官候选人艾琳娜·卡根的确认听证会,也正在参议院进行。虽然,即使卡根成功通过确认,也不可能改变最高法院内部的力量对比,但鉴于最高法院与白宫之间正暗流涌动,很可能发生“新政”以来规模最大的冲突,前首席政府律师卡根加入大法官行列,或许能缓解这一矛盾。
在已过去的一年中,大法官们允许企业资金介入政治选举,宣布各州禁枪法令违宪,修订了“米兰达规则”,禁止判处未成年人终身监禁、不得假释,自由、保守两派可以说各有胜绩。值得一提的是,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对最高法院的控制力正逐步增强。本开庭期84个判决中,有46%为全体一致判决,多过去年的33%。5票对4票的判决仅占18%,少于去年的30%。在92%的案件中,罗伯茨都位于多数方。尽管如此,许多重要案件的最终结果,仍取决于肯尼迪大法官那关键性的一票。而且,斯蒂文斯退休后,肯尼迪成为资历仅次于罗伯茨、斯卡利亚的大法官,这就意味着,当肯尼迪与这两人意见相悖时,将由他来分配判决意见的撰写任务。这对自由派大法官们来说,绝非什么好事。而保守派大法官在诸多重要议题上的“反扑”,将变得更加咄咄逼人。总之,这个夏天过后,新一出司法大戏,将在2010年10月再度开场。如果时间允许,我也将继续自己的观察与研究工作。
感谢最高人民法院蒋惠岭、曹士兵、周加海、刘树德、方金刚、王晓滨、陈鹏展、付育、田朗亮诸位法官,书中许多观点是在与他们的讨论、交流,甚至争辩中形成的。在这样一个人心浮躁的年代里,我很庆幸能与这些同仁共事,并能以理性、开放的态度,讨论“司法是什么,应当是什么”等永恒的话题。感谢芝加哥大学的何京锴,这本书的构思,由我俩在MSN上讨论确定,最终定稿亦未超出我们当初议定的框架。感谢法律出版社的柯恒、张琪、中国法制出版社的罗菜娜、《南方周末》的赵蕾、赵凌、《新京报》的王爱军、曹保印、《南方都市报》的李文凯、邓志新、《人民法院报》的张国香、《检察日报》的刘卉、《法制日报》的蒋安杰、蒋丽萍、《看历史》杂志的杜兴,本书部分文章曾在这些报刊发表,他(她)们对我交稿的拖延,及稿件中的错漏,表现出了最大的宽容。最后要感谢爱妻鸿谅,她是本书的第一读者,总是在迎头痛批一番后,转头替我认真斟酌文字,调整结构。可以说,这本书凝聚了我们共同的心血与智慧。
这些年来,自己一直保持着一种相对紧张的状态。写作与翻译,成了审判与调研工作之外的主题。甚至连未来两年该做什么研究,该译哪些书,都已预先做了安排。其实,自己何尝不羡慕那种淡漠从容、闲云野鹤的生活,但是,如果还存有追逐智识的激情,还愿享受吸取新知的愉悦,还试图通过努力去改变些什么,为什么要早早停下脚步呢?正像一句老话说的:匆匆与生活讲和,岂非负了少年?
是为记。
2010年7月4日
于最高人民法院
大法官说了算:美国司法观察笔记
序言:大法官说了算的国度
壹、人总是在争议中成长
别了,苏特大法官
大法官如何产生
选大法官,还是选政治家
选法官,等于买法官?
民选法官应如何回避
——卡珀顿诉马西煤炭公司案(Caperton v. A.T. Massey Coal Co.)(2009)
中国版律政偶像何时出现
贰、大理石神殿内的秘密生活
你辩你的,我判我的
法官助理,还是助理法官
法官为什么疏离法学期刊
大法官是合格的历史学家吗
退休大法官应如何“发挥余热”
说出你的秘密
叁、网络时代的最高法院
判决书脚注与维基百科
当摄像机与言论自由一起退出法庭
大法官们,请看镜头
肆、穿上法袍你就不自由了
律师说得,法官说不得
——博德曼诉司法惩戒委员会案(Broadman v. Commission on Judicial Performance)(1998)
凭什么限制法官候选人的言论自由
——明尼苏达州共和党诉怀特案(Republican Party of Minnesota v. White)(2002)
伍、请容我畅所欲言
公共图书馆电脑须装过滤软件么
——美国诉美国图书馆协会(United States v.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2003)
法律保护不雅言论么
——FCC诉FOX等电视台案(FCC v. Fox Television Stations)(2009)
当判决书遭遇不雅字眼
国旗烧得,十字架烧不得
——弗吉尼亚州诉布莱克案(Virginia v. Black)(2002)
常识冲突怎么影响民主走向
——公民联盟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2010)
陆、毒树怎能结出好果
毒品藏进学生内衣怎么办
——萨福德统一学区诉瑞汀案(Safford Unified School District v. Redding)(2009)
“非法证据”一定得排除吗
——赫林诉美国案(Herring v. United States)(2009)
柒、律师不来,啥也不说
换个时间,再问一次
——马里兰州诉沙特泽案(Maryland v. Shatzer)(2010)
嘘,请认真听我宣读你的权利
——佛罗里达州诉鲍威尔案(Florida v. Powell)(2010)
假如你的律师欺骗了你
——帕蒂利亚诉肯塔基州案(Padilla v. Kentucky)(2010)
捌、没有对质,如何反驳
“请看着我的眼睛指控我”
——克罗福特诉华盛顿州案(Crawford v. Washington)(2004)
为何令法庭科学家疲于奔命
——梅伦德斯-迪亚兹诉马萨诸塞州案(Melendez-Diaz v. Massachusetts)(2009)
法庭科学家 Vs. 对质条款
——布里斯科诉弗吉尼亚州案(Briscoe v. Virginia)(2010)
大胆办案,给你特权
——范·德·坎普诉戈尔茨坦案(Van de Kamp v. Goldstein)(2009)
玖、生死岂能两由之
死神的闸门再次打开了
——格雷诉乔治亚州案(Gregg v. Georgia)(1976)
智商决定命运?
——阿特金斯诉弗吉尼亚州案(Atkins v. Viriginia)(2002)
弱智死囚的“双重危险”
——博比诉比斯案(Bobby v. Bies)(2009)
“请温柔地杀死我”
——巴泽诉里斯案(Baze v. Rees)(2008)
死刑民意该如何判断?
——肯尼迪诉路易斯安那州案(Kennedy v. Louisiana)(2008)
法律怎能限制公民“洗冤”?
用DNA“洗冤”是宪法权利么
——地区检察署诉奥斯本案(District Attorney's Office for the Third Judicial District, et al. v. Osborne)(2009)
谁有权剥夺孩子们的未来
——格雷厄姆诉佛罗里达州案(Graham v. Florida)(2010)
拾、大法官是这样炼成的
最高法院里的年轻人:约翰·罗伯茨
法庭上的“伟大一代”:约翰·保罗·斯蒂文斯
特立独行的喜剧之王:安东宁·斯卡利亚
从中间派到实权派:安东尼·肯尼迪
格格不入的沉默者:克拉伦斯·托马斯
女性权利的守护者:露丝·巴德·金斯伯格
阳光心态的乐观派:斯蒂芬·布雷耶
“我从过去到现在一直都是一名保守派”:萨缪尔·阿利托
是梦想家,更是开拓者:索尼娅·索托马约尔
附录:联邦最高法院年度报告(2006-2009)
参考文献